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教育宗旨与教育制度(1 / 1)

中华民国成立后,中国进入了资产阶级教育发展新纪元。经历了民国初期、北洋政府时期、国民政府时期的教育改革历程,在整顿封建旧教育的同时,确定了资产阶级性质的教育宗旨与教育方针,建立了资产阶级教育制度体系。

一、教育宗旨与教育方针的变迁

(一)民国成立初期的教育

1912年1月9日,民国临时政府正式设立教育部,下设三司一厅,即专门教育司、普通教育司、社会教育司和总务厅,蔡元培被任命为教育总长,总理全国教育,着手改革民国初期的教育。

1.颁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与课程标准

1912年1月19日,教育部颁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和《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根据资产阶级的教育要求,全面开始改造和整顿封建教育。

《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共14条,主要包括:各项学堂均改称为学校,监督、堂长一律改称校长;初等小学可以男女同校;各种教科书必须合乎共和国宗旨,清学部颁行的教科书一律禁用;小学读经课一律废止;注重小学手工科;高等小学以上体操科,应注重兵式;中学校为普通教育,文实不必分科;一律废止旧时奖励出身;等等。

《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共11条,详细规定了小学、中学和师范学校的课程及教学时数:初等小学设修身、国文、算术、游戏、体操等课程,根据地方情形,加设图画、手工、唱歌一科或数科,女子加设裁缝;高等小学设修身、国文、算术、中华历史地理、博物理化、图画、手工、体操(兼游戏)等课程,视地方情形,加设唱歌、外国语、农工商业一科或数科;中学设修身、国文、外国语、历史、地理、数学、博物、理化、图画、手工、法制、经济、音乐、体操等课程,女子加设家政、裁缝;师范学校设修身、教育、国文、外国语、历史、地理、数学、博物、理化、法制、经济、习字、图画、手工、音乐、体操等课程,女子加设家政、裁缝,视地方情形加设农、工、商之一科。

上述两个改革文件着力整顿封建专制教育,充分体现了民主共和的资本主义精神,使中国近代教育发展到一个崭新的阶段。

2.确定教育宗旨

1912年2月,蔡元培发表《对于教育方针之意见》,批判清政府颁布的教育宗旨“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指出“忠君与共和政体不合,尊孔与信仰自由相违”。针对此,他首次提出了以军国民教育、实利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世界观教育、美感教育“五育”并举的符合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

经过临时教育会议的讨论并通过后,1912年9月2日,正式公布实行新的教育宗旨,即“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1]。这项教育宗旨强调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体现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的教育观念,这是中国教育思想的巨大进步,标志着资产阶级教育取代封建传统教育走上了中国舞台。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教育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在内外反动力量的双重压迫,革命的胜利果实不久被袁世凯所窃夺。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建立起大地主大买办阶级的反动政权,中国从此进入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在文化教育方面,社会上则掀起一股恢复封建文化教育的复古主义逆流,与之针锋相对,激进民主主义者发起一场反复古主义教育的斗争,起到了一定的抵制作用。

1.复古主义教育

为了给复辟帝制造声势,袁世凯与封建复古势力在教育领域掀起一股尊孔读经的复古浪潮,否定南京临时政府施行的废止封建教育的措施,在学校恢复读经课,重新确立孔子的至尊地位。1914年,教育部颁布《整理教育方案草案》,规定“各学校宜注重训育,以孔子为模范人物”[2]。1915年,又颁发《特定教育纲要》,要求“各学校均应崇奉古圣贤以为师法,宜尊孔以端其基,尚孟以致其用”[3]。并据此编排了各级学校的课程教材,规定“中小学校均加读经一科,按照经书及学校程度分别讲读”[4]。袁世凯政府还推翻民国成立初期宣布的教育宗旨,于1915年公布“爱国、尚武、崇实、法孔孟、重自治、戒贪争、戒躁进”的教育宗旨。

以袁世凯为代表的政府所进行的一系列复古主义教育活动,不仅取消了民国初年的教育改革,使刚有所起步的教育停滞不前,而且甚至出现倒退,封建思想再度复燃。

2.反复古主义教育

面对倒行逆施的复古教育潮流,资产阶级革命派给予了猛烈的回击,揭露袁世凯尊孔实质上是为了愚弄人民。以陈独秀、李大钊、胡适等一批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为代表,发起了一次猛烈的反封建反复古主义教育的新文化运动。他们提倡“民主”与“科学”,反对尊孔读经、反对旧道德,提倡新道德。李大钊批判袁世凯的教育宗旨是以“孔子者,数千年前之残骸枯骨也”,“入于现代国民之血气精神所结晶之宪法,则其宪法将为陈腐死人之宪法”。[5]

在全国一片强烈的反对声中,1916年教育部通令各省撤销《特定教育纲要》以及袁世凯政府颁布的教育宗旨。同年,教育部又下令废止袁世凯公布的《预备学校令》,修正《国民学校令》,删去其中的“读经”内容。1919年,为了符合共和政体要求,顺应世界潮流,由范源濂、蔡元培等人组成的教育部教育调查会,借鉴英、法、美三国,议决新的教育宗旨为“以养成健全人格,发展共和精神”。所谓健全人格者,“(一)私德为立身之本,公德为服役社会国家之本。(二)人生所必需之知识技能。(三)强健活泼之体格。(四)优美和乐之感情”。所谓共和精神者,“(一)发挥平民主义,俾人人知民治为立国之根本。(二)养成公民自治习惯,俾人人能负国家社会之责任”[6]。这个教育宗旨强调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以及民主精神,追求个性发展与社会责任相结合,鲜明地体现出资产阶级的要求。

(三)国民政府时期的教育

1927年“四一二”事变,国民党背叛革命,成立南京国民政府,强化思想控制,将教育纳入到国民党一党专政里。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实施“战时须作平时看”的教育方针,以维持教育秩序。

1.“三民主义”教育宗旨

最初,广州国民政府提出以党治国。1926年,广州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召开中央教育行政大会,提出“党化教育”,要求公、私立学校师生必须集体加入国民党。1927年,蒋介石在南京召开的五四运动纪念大会上提出要实施“党化教育”,要求各省成立“党化教育委员会”,制定“党化教育大纲”。同年8月,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制定《学校施行党化教育办法草案》,提出所谓“党化教育”就是在国民党指导下,把教育变成革命化和民众化,要求把学校课程重新改组,使与党义不违背。国民党中央还陆续公布了《组织教科书审查会章程》《各级学校党义教师检定委员会组织条例》《检定各级学校党义教师条例》等,强化国民党对学校教育的一党专制。“党化教育”的实行,遭到进步人士的激烈批判,强烈提议以三民主义的教育宗旨取代“党化教育”。1928年,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决议废止党化教育名称,改为三民主义教育。1929年,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规定教育宗旨:“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7]1930年,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对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师范教育、社会教育、蒙藏教育、华侨教育、留学生派遣等方面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目标和实施纲要。这项“三民主义”教育宗旨一直成为国民政府教育的法定依据,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教育的发展,但是,其实质上仍与孙中山新三民主义相违背,对教育依然施行严厉控制。

2.“战时须作平时看”的教育方针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国民政府颁布《总动员时督导教育工作办法纲领》,要求全国各地各级学校及其他文化机关,以“就地维持课务为原则”,维持正常教育,并提出“战时须作平时看”的方针。在日益高涨的抗战热潮的影响下,1938年,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公布《中国国民党抗战救国纲领》,提出“改订教育制度及教材,推行战时课程”;“训练各种专门技术人员,与以适当之分配,以应抗战需要”;“训练青年,俾能服务于战区及农村”;“训练妇女,俾能服务于社会事业,以增加抗战力量”。[8]同时又制定《战时各级教育实施方案纲要》。1939年,在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上,蒋介石作了《今后教育的基本方针》的讲话,强调“切不可忘记‘战时应作平时看’”,教育的着眼点不仅在战时,而且还在战后,教育要致力于民族改造和国家复兴。正是在这一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战时教育并未中止,还保存了一定的教育实力,如一批高校迁至西南西北;1939年正式成立“教育部战区指导委员会”以维持战区各级教育;1939年还成立“战地失学失业青年招致训练委员会”,先后于各地设招致站、训导所、中学进修班等87所,收容救济流亡内地的师生;等等。

二、教育制度的改革

(一)学制的变迁

民国成立后,清末学制已不适合新的政体,符合共和精神的新学制急需制订,重大的学制改革主要有:

1.壬子·癸丑学制

1912年9月,教育部颁布《学校系统令》,因为该年是壬子年,又称“壬子学制”。1913年,教育部又陆续公布《小学校令》《中学校令》《师范教育令》《专门学校令》《大学令》《实业学校令》《小学校教则及课程表》《中学校令施行规则》《师范学校规程》《高等师范学校规程》《公私立专门学校课程》《大学规程》《私立大学规程》《实业学校规程》等各级各类学校法令规程,补充和修正了壬子学制,因为该年是癸卯年,两个学制综合在一起,统称为“壬子·癸丑学制”(见图9-1)。

图9-1 壬子·癸丑学制

从纵向看,学制分为三段四级,儿童6岁入学,23~24岁大学毕业,教育年限17或18年。

第一阶段,初等教育2级,6岁入学,包括:初小4年,为义务教育;高小3年。其宗旨为“以留意儿童身心之发育,培养国民道德之基础,并授以生活所必需之知识技能”。[9]初等小学课程有修身、国文、算术、手工、图画、唱歌、体操7种,女子加缝纫课。高小课程设修身、国文、历史、地理、理科、手工、图画、唱歌、体操9种,男子加农业课,女子加缝纫课。

第二阶段,中等教育4年,设中学校,男女分校。中学校“以完成普通教育、造成健全国民为宗旨”。[10]中学课程包括修身、国文、外国语、历史、地理、数学、手工等。女子加授家事、园艺等。

第三阶段,高等教育,设大学,分为预科3年、本科3~4年。大学“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硕学宏材,应国家需要为宗旨”。[11]大学分文、理、法、商、医、农、工7种。

此外,小学之前设蒙学院;大学之上设大学院,均不限年限。

从横向看,学制分三个系统,即普通教育、师范教育和实业教育。

师范教育分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二级。师范学校“以造就小学校教员为目的”。高等师范学校“以造就中学校、师范学校教员为目的”[12]。并专为女子设立女子师范学校与女子高等师范学校。高等师范学校设选科、专修科、研究科。师范学校设附属高等小学校及国民学校;女子师范学校附设蒙养园。

实业教育分乙种实业学校和甲种实业学校,相当于高小、中等教育阶段。实业学校“以教授农工商业必需之知识技能为目的”。[13]学校的科类有农业学校、工业学校、商业学校、商船学校、实业补习学校等。

学制还设专门学校,相当于大学教育阶段。“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14]专门学校种类有法政、医学、药学、农业、工业、商业、美术、外国语等专门学校。

壬子·癸丑学制具有反封建性,体现了资本主义民主平等的教育精神,表现在:第一,男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初等小学可以男女同校,普通中学、师范学校、实业学校等设立女校。第二,比癸卯学制缩短3年受教育年限,有利于普及教育。第三,废除了封建特权,取消对毕业生奖励出身。第四,改革课程,废止读经课,增加了自然科学和生产技能训练。

2.壬戌学制

随着民族工业的发展,西方教育理论的影响,以及壬子·癸丑学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如中学学制太短等问题,学制需要进一步改革。1922年11月1日,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学校系统改革案》,称为1922年的“新学制”或“壬戌学制”,由于借鉴了美国的六三三分段法,又称“六三三学制”。

“新学制”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进化之需要;发挥平民教育精神;谋个性之发展;注意国民经济力;注意生活教育;使教育易于普及;多留各地方伸缩余地。

“新学制”规定,6岁入初级小学4年,高级小学2年;初级中学3年、高级中学3年,与中学阶段平行的有师范学校和职业学校;大学4~6年。(见图9-2)

图9-2 壬戌学制

继之新学制的改革,全国教育会联合会第八届年会组织了新学制课程标准起草委员会,并于1923年确定了新学制课程标准纲要,公布《中小学课程标准纲要》。规定:小学开设国语、算术、卫生、公民、地理、历史、自然、园艺、工用艺术、形象艺术、音乐、体育等科,初小把卫生、公民、地理、历史四科合并为社会科。授课以分钟记,初小前2年每周至少1080分钟,后两年至少1260分钟,高小每周至少1440分钟。初中设社会科(包括公民、历史、地理)、语文科(国语、外国语)、算学科、自然科、艺术科(包括图画、手工、音乐)、体育科(包括生理卫生、体育)。以学分计课时,每半年每周上课1小时为1学分,修满180学分毕业,其中必修课为164学分,其余为选修科或补习必修科。高中分普通科与职业科。普通科分为文学、社科和数理;职业课分农、工、商和商船。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分科选修课和纯粹选修课。修满150学分毕业。

壬戌学制是新文化运动下教育改革的一个综合成果,具有明显的时代特点:第一,中等教育是改革的核心。中学延长至6年,提高中学的知识水平;中学分为初级、高级两个时段,增加了办学的灵活性;开始实行选科制和学分制,适应不同学生发展水平。第二,完善了职业教育系统,兼顾升学、就业的双重需要,也加强了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联系。第三,缩短小学年限为6年,注重普及教育,规定以初小4年为义务教育阶段。第四,缩短高等教育年限,取消大学预科。

壬戌学制尽管借鉴美国的六三三制,缺乏一定的创新性,但却有其内在的合理性,较符合中国国情。之后,它的总体框架一直被沿用,只是略作修改。

3.戊辰学制

随着“三民主义”教育的推行,对职业教育、师范教育、中学等提出新的需求,于是修订学制系统也就纳入议程。1928年5月,大学院在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对1922年“新学制”略作修改,提出《整理中华民国学校系统案》,即“戊辰学制”,由原则与组织系统两部分组成。

戊辰学制提出七项原则:(一)根据本国实情;(二)适应民生需要;(三)增高教育效率;(四)提高学科标准;(五)谋个性之发展;(六)使教育易于普及;(七)留地方伸缩之可能。

此后,戊辰学制经过几次局部变动和修订,如重视义务教育和成人补习教育,使占80%以上不识字儿童与成年人受到教育;根据抗战需要灵活改变师范学校及职业学校的入学年龄;1932年12月废除综合中学制度;等等,但仍未改变1922年新学制的基本框架。

(二)大学院和大学区制

经蔡元培等人的提议,1927年10月1日,大学院正式成立,取代教育部制。根据《中华民国大学院组织法》,大学院为全国最高学术教育机关,管理全国学术和教育行政事宜。大学院设院长1人,下设秘书处、教育行政处、中央研究院、国立学术机关和各种专门委员会。大学院设立最高评议机构大学委员会,有权推荐大学院院长,并评议全国教育、学术一切重大方案。与此同时,南京国民政府还在江苏、浙江、河北等省试行“大学区制”。全国分成若干个大学区,每个大学区设大学1所,设校长1人管理大学区内所有学术和教育行政事务。每大学区设评议会为审议机关;研究院为学术研究机关;下分设高等教育处、普通教育处、扩充教育处、秘书处等机构,分管各项教育事务。

大学院和大学区制的设立,原意是为了“改官僚化为学术”,促使教育与学术的结合,以及保障教育的独立性。但因过于理想化,忽略了国民党专制统治及当时经济文化的特点,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在试行一年多后,出现诸多问题,学术与行政难以兼顾,受到多方尤其中小学界的激烈反对。1928年11月1日,大学院改回教育部。1929年,大学区制废除,停止试行,恢复教育厅制度。

三、学校教育的发展

(一)各级各类教育

1.学前教育

1932年颁布的《小学组织法》明确规定“小学得设幼稚园”。同年,教育部颁布《幼稚园课程标准》,1936年又进行了修订。1939年,教育部公布《幼稚园规程》(1943年修正为《幼稚园设置办法》),规定幼稚园招收4~6岁的儿童,学制为1~2年;幼稚园由县市视地方需要及经济能力而设,也可附设于小学。据统计,1930年全国幼稚园630所,在校幼儿26675名;到1946年全国幼稚园则已有1301所,在校幼儿130213名。

2.初等教育

1928年5月,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决定厉行义务教育。之后,国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和法规普及义务教育:《小学课程标准》《小学令》《小学规程》等。1935年教育部制定的《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及施行细则规定自1935年8月起分三期逐步完成四年制义务教育的普及。1940年教育部公布《国民教育实施纲领》,开始推行国民教育制度,规定国民教育分为义务教育和失学民众补习教育,还要求在国民学校及乡镇中心学校内同时实施,两类学校分别设置小学部与民教部。1944年公布的《国民学校法》明确规定实行6~12岁的6年基本教育。然而,许多地方并未能真正实现这个目标,大多仅通过短期小学、简易小学、改良的私塾等实行1~2年的义务教育。尽管如此,初等教育还是取得了较大成效,至1945年,全国已有各类小学校269937所,在校学生21831898人。

3.中等教育

国民政府实行综合中学制,初、高中三三分段,普通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并设。1932年教育部公布《中学法》、《师范学校法》、《职业学校法》,废止综合中学制,分设三类中等学校。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先后设立34所国立中学、14所国立师范学校、14所国立职业学校,以安置流亡的沦陷区学校师生。国立中等学校大多设在西南、西北地区,管理严格,实行公费住宿制。1946年,抗战结束,国立中学由各省教育厅办理复员工作,学生返乡入学。这一年,全国中等学校有4226所,学生1495874人。

4.高等教育

依据《大学组织法》(1929)、《大学规程》(1929)、《专科学校组织法》(1929)、《专科学校规程》(1931)、《大学法》(1948)、《专科学校法》(1948),国民政府确定大学为研究高深学术,培养专门人才;专科学校则教授应用科学,培养技术人才。大学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八学院。要求具备三个学院以上且必须包括理学院或农、工、医学院之一者才能称为大学,否则称独立学院。大学修业年限除医学院为5年外,其余为4年。大学及独立学院得设2年制的研究院。专科学校分工、农、商、医、艺术、音乐、体育等类,修业年限2~3年,1939年改为5年制。

抗日战争时期,不少高校被迫停办,但仍有一部分高校不畏艰难西迁合并,得以继续维持。这些高校互为兼容,培养出大批的优秀人才。其中影响深远的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迁往云南合并而成的西南联合大学;国立北平大学、国立北平师范大学、国立北洋工学院迁至陕西汉中组成的国立西北联合大学等。到1938年年底,迁址调整的大学达55所。抗战结束后,西迁大学开始回迁复原,停办的大学逐渐恢复,而内地也在回迁大学遗址上设立新校,高等教育得到较快发展,到1946年全国高校已达207所,在校生155036人。

(二)收回教育权运动

1923年,“世界基督教学生同盟”在清华学校召开第11次大会,讨论“学校生活基督化”等问题。这引起国人的强烈反抗,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在上海发起“非基督教学生同盟”,揭露教会教育的文化侵略。之后,北京、南京等地发起“非基督教大同盟”和“非宗教学生同盟大运动”等组织,全国掀起了反对教会教育的**。

1924年,英国圣公会在广州所办的学校禁止学生的爱国行动及自由,激起学生的反抗与罢课。6月18日,广州学生会发表《广州学生会收回教育权运动委员会宣言》,坚决要求“收回一切外人在华办学校之教育权”。7月3日至9日,中华教育改进社第三届年会着重讨论了收回教育权问题,通过了《请求力谋收回教育权》、《取缔外人在中国设立学校》等提案。10月15日,全国教育会联合会第十届会议通过《取缔外人在国内办理教育事业》、《学校内不准传布宗教》等提案。收回教育权运动在各地轰轰烈烈展开,于1925年五卅运动达到**,教会学校学生纷纷罢课、退学、转学。在全国形势的推动下,1925年11月16日,北洋政府教育部公布《外人捐资设立学校请求认可办法》6条,规定:凡外人捐资设立各等学校,得依照教育部所颁关于请求认可之各项规则,向教育部行政官厅请求认可;学校名称上应冠以私立字样;学校之校长,须为中国人,如校长原系外国人者,必须以中国人充任副校长;学校设有董事会者,中国人应占董事名额之过半数;学校不得以传布宗教为宗旨;学校课程,须遵照部定标准,不得以宗教科目列入必修课。[15]

收回教育权运动取得了较大成效,教会学校纷纷向中国政府立案注册,学校课程和教学也发生变化,宗教课程由必修改为选修,教育和宗教逐渐相分离,开始朝着本土化和世俗化发展。

(三)学校教育的管理措施

(1)推行训育制度。1929年,国民政府通令全国,遵照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的《中小学训育主任办法》,在中小学设置训育人员,实行训育制度,以严密监督学生的言行。1931年公布《各级学校党义教师及训育主任工作大纲》,规定党义教师及训育主任应该时时接近学生,以匡正其思想、言论、行动。1936年,国民党中央相继制定了《中等学校训育主任公民教员资格审查条例》《中等学校训育主任公民教员登记规则》《中等学校训育主任公民教员工作大纲》《中等学校训育主任及公民教员工作成绩考核办法》等,进一步强化训育制度,加强了对学生的控制。1939年,教育部制定《训育纲要》,明确了训育的意义、内容、目标、实施等方面,是国民党训育思想的纲领性文件。正是通过训育制度,国民党加强了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控制。

(2)进行童子军训练和军训。1926年,国民党中央决定设立中国国民党童子军委员会。1933年公布《中国童子军总章》。次年正式成立中国童子军总会,蒋介石任会长。教育部于1937年制定《初级中学童子军管理办法》,又于1939年公布《中国童子军兼办社会童子军暂行办法》。根据以上规定,凡12~18岁男女少年必须参加童子军训练,未满12岁者可组织党幼童子军。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童子军团,设童子军教练员主持训练管理,严格规定童子军的服装、起居、上课、操练等。童子军训练的最高原则是“忠孝仁爱信义和平”,教育目标为“智、仁、勇”,以培养绝对服从的“忠诚之国民”。

除了重视童子军训练外,国民政府还强调对高中以上的学生开展军事训练。根据《修正高中以上学校军事教育方案》(1929)、《高中以上学校学生军训管理办法》(1936)等规定,专科以上学校设立军训大队,下设中队、区队、分队,每分队10人;中学设军训团,下设中队、小队,每小队6~10人。军训科目分学术科和技术科。训练方式为平时训练与集中训练。军训成绩与升级挂钩,不合格者不得升级,经补习或留级一次仍不及格则退学。

(3)实施中学毕业会考。1932年,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毕业会考暂行规定》要求全国中小学应届毕业生通过所在学校考试合格后实行会考,会考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毕业,一科或两科不及格者,可复试一次,复试仍不及格者,可补习一年再考试一次;三科以上不合格者,即令留级,亦以一次为限。这种突然实行的毕业会考制度一时受到教育界的质疑,1933年,安徽省各中学公然组织反会考大同盟,其他省市中学也多有抵制。为此,教育部不得不废除上述规定,重新公布《中学毕业会考规程》:取消体育会考;成绩计算方法改为各科毕业成绩占40%,会考成绩占60%;会考三科不及格者留级,以两次为限。1935年教育部又对会考规程作了修正,直至1945年,中学生毕业会考制度才停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