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行政机构与职能的变迁
清末,学部为清政府的最高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各地又分别以省、府、县(厅、州)三级负责,县地方长官主管县立学堂,核批和管理各类学堂及社会教育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学部颁行《奏定劝学所章程》,规定各州市县设劝学所,为地方教育的行政机关,其职能是负责各镇乡的教育事务,宣传教育宗旨,劝导兴学,调查学务。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义乌县遵照《奏定劝学所章程》将学务局改为县劝学所。劝学所地方长官为监督,设董事1人,负责各乡镇的教育事务。
1912年,任国民政府教育总长的蔡元培主持改革教育行政,将教育行政管理分为中央、省、道(专员公署)、县(市)、城镇(区乡)五级分别负责。同年,义乌县政府撤劝学所设立教育科。教育科设科长、科员若干人,并兼任视察员,对县知事负责。各区设学务委员,负责规划、核查及报告事宜。
1913年,教育科改称第三科。1916年又复设劝学所,设所长、劝学员、书记、巡回指导员和学务委员若干人。县公署在民政科内设主任教育职员,但教育行政事务主要由劝学所处理,县公署起监督作用。同时,设视学1人,直属县公署,其职位与劝学所所长同级。劝学所办理教育行政事务。凡属重要事务,须经县教育会议讨论。县教育会议成员由县公署主任教育职员、县劝学所所长、县视学职员、县立各校校长、各区董事及学务委员、县知事特别指定的县教育会会员及地方士绅组成。
1923年,遵照民国政府《县教育局规程》的规定,义乌又将劝学所改为教育局,何菁任局长,掌管全县教育事业。按当时体制,县视学是教育局成员,同时也是县公署行政人员。董事会是县教育局的审议机关,由劝学所时期的县教育会议演变而来。各董事除县知事指派县视学1人担任外,其余均由县参事会选任,有一定的任期。董事会的职能是:审议县教育方针及计划;筹划县教育经费,保管县教育财产;审核县教育经费预决算;议决县教育局长交议事项;提议教育事项。
1927年,《浙江省县教育局暂行规程》将县视学明确为教育局职员,并设立教育委员会,取代董事会;设立县教育款产委员会管理县教育款产。1929年,县视学改称为县督学,区教育委员改称区教育员,小学设指导员。教育员的职责是:实施区教育革新计划;推行义务教育;进行社会教育所涉事宜;各小学设立、变更及经费等事项的规划;收集、编写各种读物及乡土教材;调查关于教育的纠纷事项;汇集各地的教育报告;调查改良私塾事项。
1932年9月,浙江省教育厅正式公布《浙江省县教育局规程》,首次确定县教育局为县地方教育行政的独立机关,受县政府的监督,掌理全县教育。下设三课,每课分工细致且明确,组织日趋完善,为教育的全面发展起了很好的指导监督作用。县教育局将全县镇乡划为5个区,每区设教育员1人,办理区教育事宜;设教育局督学2人,负责视察及指导教育事宜;设指导员若干人,负责推广乡村教育及改进民众教育事宜;设县教育委员会,筹议全县教育行政事宜;设县教育款产委员会,管理全县教育款产。
1933年10月,浙江省教育厅下达《浙江省各县教育局长下乡巡视注意事项》,规定县教育局长的职责为履行实地劝学的任务,以及全面掌握全县教育实际情况,要求每学期应有四个星期以上的时间分赴各乡镇巡视。
1934年3月,浙江省教育厅下达《提高区教育员服务效率应注意事项》,除对区教育员的委任、待遇、办公地点、办公时间等做出明确规定外,还详细明列了一系列区教育员办公室应该具备的文件、表格、调查数据等。如办公日记簿、文件登记簿;各乡镇户口数及学龄儿童数、失学成年数表;各教育机关分布图、设施一览表、预决算书、人员表;区教育款产登记簿、区教育机关经费登记簿;视察预定表、记录表;处理事件经过报告书及社会状况调查表,等等。可见当时教育管理的细致和规范。
1935年,浙江省政府为了统一行政机构,提高县长职权,决定裁局设教育科。1937年又恢复成立教育局。1938年,为了实施战时教育工作,又建立县战时教育实施委员会,主任委员有县长兼任,下设研究编辑、辅导、经费筹募及总务四个处。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调查发动并指导各项战时教育的实施;拟订实施战时教育的各种计划和方案;编订各种教材及训练、讨论大纲;募集各项战时教育经费。1939年,县教育局为了加强教育辅导,添改中心小学,重新划分了全县的学区。
1940年秋,浙江省开始实施国民教育制度。县政府所属教育科直接管理全县的中心小学、保国民学校及其他私立学校。乡镇公所及保办公处分别负责筹集经费和动员儿童入学。
1945年下半年起,县政府重新设立第三科专管教育,设科长1人,科员1人,督学2人,国民教育指导员2人,事务员1人。督学和国民教育指导员主管各学区实施国民教育的辅导研究工作。
二、教育经费的来源与管理
清末,政府投入教育的经费甚少,所拨经费仅用于县立学校、教谕、训导、学官及杂役的薪俸及私立学校的补助。除政府拨款外,经费主要来源于学田学产租息、派捐、绅商出资、学费缴纳等渠道筹集。当时,县学的经费专门由劝学所管理,其他学堂的经费则由办学机构和主办人自行管理,但也必须接受学董的检查监督,如有侵贪,一律查明究办。据《奏定小学经费暂行章程》规定,管理经费的事务有“筹款(派捐和产款,出资和捐助);考察各种存款;绅商出资建学,禀请地方官奖励;酌量情形,令学生缴纳学费;学务经费之核算”等等。此外,对各类学堂的经费管理也做出详细的规定。
民国初期,政府的教育经费依然有限。公立学校的教育经费由县议会议决拨付,劝学所和教育局设专人管理和监督。此外,各类学校也依靠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一般由劝学所、议会、镇乡校董事会等组织筹集,县府用奖励办法鼓励捐资兴学者。
1923年,为增加教育经费,经县议会议决,县级地丁税项下拿出四成作为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县立高等小学校和私立学校的补助。县教育经费的拨补,由教育局分上下忙(旧时征收田粮赋税的用语)编制预算,经议会议决后给予支付。
1927年,教育经费采用专款制,明确在国家税与地方税划中分别提成用于教育经费,比例仍为4成。教育局则制定教育经费管理计划,由县教育款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实行教育经费公开。以后几经改革完善,义乌县政府基本将有限的教育费用,主要投入在公立学校、社会教育和私立学校的补助上。
1933年,义乌县政府为充分利用乡村族产等资源支持教育,转发省政府《贤产处理规程》,其中有规定,凡各属族有贤产未经拨办族学者,应由族公议拨办族学,如产少不敷办学者,得经族众议决,联合他族设立学校,或补助地方原有公立小学,或津贴本族子弟学费;其产多而办学有余款者,得经族众议决,提作子弟学费。
1935年,因经费困难,义乌的初级小学无法普遍设置,为尽快救济失学儿童,义乌开始实施短期教育办法。短期小学的经费以就地筹措为原则,上级机关补助不超过二分之一。短期小学及短期小学班均免收学费,所有书籍及学习用品由学校供给,校舍多利用寺庙、善堂、公所、宗祠或借用住宅开办。
1937年,义乌将教育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废除了原先教育专款单列的做法,经费按全县班级数、学生数、师资及办学成效等因素核定拨补或奖励,实行定期终结,呈报核查、公开发布等制度。
1939年,省政府规定各县教育经费应占县经费总数的15%,乡镇教育经费应占乡镇经费总数的30%,如未达到相应比例,则应另增其他捐税以弥补不足,这些捐税包括田亩税、屠宰教育赋税、置产教育税、学谷税、典住屋附捐、筵席、娱乐和迷信捐等。
1940年,省政府规定教育经费改由省教育厅统收统支。统收统支的比例约占总经费的85%左右,不足部分由县地方财政补助。1941年,又恢复由县财政统收统支。义乌县制定国民教育基金筹集标准,规定保国民学校、乡镇中心校每年至少应筹集办学基金分别在250元和400元以上,筹资来源主要是公共场所出租、公河公塘公池养鱼之所得、承包沙田荒山荒地等。因当时物价飞涨,为确保各项经费及教师待遇“水涨船高”,县政府又规定,将统筹教育基金改为征收谷物。全县征收稻谷总数的95%用于各乡镇中心国民学校、保国民学校,5%用于补助私立学校。
1942年,义乌被日寇占领,县政府财政收入进一步减少,并且只拨款全年费的3%用于教育,导致许多小学停办。为此,中央和省拨补了部分国民教育经费,用于小学和民众教育。
1948年,县政府广开集资渠道,推行省贤产处理办法及省《关于在田赋项下代为征收令》。要求各乡镇公所进行贤产调查登记,规定贤产拨充兴办学校或作为补助入学弟子。为确保教育经费的独立,县政府成立教育特种基金保管委员会和乡镇中心小学基金筹集保管委员会,分别对县教育经费、乡镇中心小学经费进行监督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