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现代社会教育的定位与发展
一、社会教育的概念与政策
“社会教育”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教育家狄斯特威格于1835年在《德国教师陶冶的引路者》中提出的。[1]从社会教育概念产生的源头来看,社会教育最早是作为一种解决社会问题和教育问题而出现的对策,其最初意义是和“社会帮助”“生活帮助”“青年照顾”等相联系的。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认为,传统的教育观念应该扩大至国民的各个阶层,必须实施对国民各个阶层实际的社会帮助与教育。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了关于教育的三个标志性报告,它们都肯定了社会教育的功能和价值。1972年发布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指出,教育必须超越学校教育的范围,把教育的功能扩充到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2]1996年发布的《教育——财富蕴藏其中》提出了教育的四个支柱: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和学会生存,认为“正规教育仅仅是或主要是针对学会认知,较少针对学会做事。而另外两种学习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扩大了的教育概念应该使每一个人都能发现、发挥和加强自己的创造潜力,也应有助于挖掘出隐藏在我们每个人身上的财富”。[3]教育在不断变化,“社会提供的校外学习机会在各个领域都在不断增加”[4]。2015年发布的《反思教育:向“全球共同利益”的理念转变?》提出:“我们必须高瞻远瞩,在不断变化的世界中重新审视教育。”[5]面对世界新的挑战,要重新定义知识、学习和教育;过去,把教育理解为有计划、有意识、有目的和有组织的学习,但是人的许多学习是非正式的。“我们在生活中学习到的许多知识并非有意为之。这种非正式学习是所有社会化经验的必然体验。”[6]所以,要重视非正式学习。
“社会教育”用语在我国出现于1902年,主要是受日本社会教育的影响。我国在法令上接受和使用“社会教育”这一术语始于1912年民国教育部设立社会教育司。当时为了发展成人教育和补习教育,蔡元培主张设立社会教育司,其目的是灌输道德、整顿民风、普及知识。[7]随着社会教育的发展,其覆盖面已经远远超出了“教育”范畴。据民国教育部统计,截至1931年被认定的社会教育事业达到60多种,包括:一般的文化机关,如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一般的公益事业,如阅报处、识字处、浴池、体育场、公园等;一般的福利事业,如慈善机构、救济所、教养院、养老院、孤儿院等;一般的教育机关,如民众学校、民众教育馆、民众补习学校等。此外,诸如改良小说、戏曲,改良民俗,各种讲习会、讲演会等在近代也都是作为社会教育发展的。由此可见,我国社会教育包含了学校以外的所有文化教育事业。而人们对社会教育的理解则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教育就是指一切社会生活影响于个人身心发展的教育,狭义的社会教育就是学校以外的一切文化教育设施对青少年、儿童和成人所施加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