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岗实习最早出现在师范类学生支教行动中。1996年,忻州师范专科学校(现忻州师范学院)为解决贫困地区学校师资短缺问题,开始了“师范教育下乡”,实施“扶贫顶岗实习支教”活动,又称“411工程”,即4个学期校内学习,1个学期顶岗实习,回校后再安排1个学期有针对性地培养提高。[17]忻州师范专科学校的这一做法不久就被推广到其他师范院校,并从师范教育领域扩展到职业教育领域。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作为企业实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现于20世纪末,其名称经历了由“实习”到“上岗实习”再到“顶岗实习”的演变过程。这种变化体现在国内教育法律及相关的政策文件中。
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2000年,教育部颁发了《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在其附件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中提出:“重视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尽可能争取和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此文件首次提出“顶岗实习”一词,并将顶岗实习作为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加以强调。
2006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体现了教育与经济、学校与企业、读书与劳作的有机结合,是加快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学生、企业和学校三方共赢的有效途径。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顶岗实习作为工学结合的一个重要环节,与校内学习同等重要。
2016年,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组织制定并发布了首批涉及农业、汽车运用与维修、护理等30个量大面广专业(类)的70个顶岗实习标准。
(一)关于实习时限的规定
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和推进校外顶岗实习力度,使校内生产性实训、校外顶岗实习比例逐步加大,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在评估过程中要将毕业生就业率与就业质量、‘双证书’获取率与获取质量、职业素质养成、生产性实践基地建设、顶岗实习落实情况以及专兼结合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等方面作为重要考核指标”。《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也提出高职院校“顶岗实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的要求,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以参加半年以上顶岗实习的学生占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作为对建设院校进行考核的重要标准。
(二)制定实习考核评价制度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要求“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另外“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三)加强对实习工作过程的管理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提出“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还列举了部分不得出现的情形,对实习期间的实习报酬也做出了规定,有效保障了学生的权益,规范了实习工作的流程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