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教育领域开始了力度更大的体制改革,民办教育也进入空前活跃和快速发展阶段,获得了更多的认可和重视,开始从公办教育的补充逐步发展成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10月,江泽民在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提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办法。”以此为标志,教育体制的改革有了突破性的进展,民办高等教育开始有了较为明显的向市场靠近的趋势。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肯定了“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同时首次明确表述了国家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十六字方针:“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态度已经从一般性的鼓励和支持变成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十六字方针表明了国家和政府对发展我国民办教育的大政方针,对民办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在此期间,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开始出现,民办教育也推进到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领域。
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使解决民办教育的规范问题提上日程,从而促使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出台。从那时起,先后出台的教育法律中,均有涉及民办教育的条款。在1993年的《教师法》和1995年的《教育法》这两个重要的教育法律里,都较明确地指出了民办教育的性质、地位,提出了我国民办教育的法律基础,如《教师法》第三十二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等。
1995年年初,国家教委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确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我国教育事业的补充。该规定在遵守我国法律、维护我国教育方针的前提下积极引进境外企业或教育机构的资金来我国合作办学,有限度地向国外开放办学市场,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随着办学规模的空前扩大,举办者对民办教育有了进一步的诉求。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重申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并对发展民办教育的基本原则、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教学和行政管理、民办教育机构的财产和财务管理、民办教育机构的变更与解散、保障与扶持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这是第一个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同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政府加大了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力度。
1998年,《高等教育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民办高等学校的地位,确立形成了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高等教育发展格局的目标。
1999年,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通过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文件指出:“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均可大胆试验。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迈出更大步伐。”会议对中国教育的发展重新制定了更为大胆和开放的定位,民办教育的定位第一次从“对公办教育的补充”而改变为“与公办教育并重”,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开始直接给予部分民办学校以资金支持。
随着整个国家经济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民办教育也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国家一方面对民办教育给予大力鼓励和支持;另一方面针对民办教育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规范化管理,民办教育的合法性地位逐渐得以确立。虽然在此过程中出现过一些摇摆与反复,但其基本方向是正确的,保证了民办教育事业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