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素质评价的沿革(1 / 1)

选拔性和水平性的考试一直是高中阶段学生评价的基本方式。进入21世纪之后,考试评价的霸主地位开始有所动摇。

2003年,新一轮的课改开始启动,评价与考试改革是本轮课程改革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深化素质教育的实施,巩固课改成果,教育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改革举措,推动了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

2001年7月,教育部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明确提出:改变课程评价过分强调甄别与选拔的功能,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的功能。评价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发挥评价的教育功能,促进学生在原有水平上的发展。

2002年12月,经报国务院同意印发的《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首次提出,“评价内容要多元,既要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也要重视学生的思想品德以及多方面潜能的发展,注重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该文件要求,高中招生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整体素质和个体差异,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高中录取除考试成绩以外,可试行参考学生成长记录、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记录、体育与文艺活动记录、综合实践活动记录等其他资料,综合评价录取。学业考试命题应使学生有展示特长和潜能的机会。要求高考要注重对学生素质和能力的考查,高等学校录取工作要探索建立在文化考试基础上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办法。

2003年3月,教育部出台《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提出建立发展性评价体系。改进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建立教育质量监测机制,学校应根据目标多元、方式多样、注重过程的评价原则,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教育行政部门要对高中教育质量进行监测。

2004年,教育部印发的《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生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要求17个国家级实验区认真组织新课程实施一轮后的首次中考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改变以升学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普通高中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定、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对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2004年,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正式在广东、山东、海南和宁夏启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和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配套制度也在实验省进入了实验探索阶段。各省先后探索建立符合本省实际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办法。

2006年,教育部在各省先行探索和开展国际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开始研制进一步推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2006年2月15日至17日召开了“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省(区)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研讨会”,同时在各地广泛征求意见。

2008年,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中,第一次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进行了明确定位,初步明确了与高校招生录取的联系。其中指出改革主要内容为建立和完善对普通高中学生的综合评价制度,并逐步纳入高校招生选拔评价体系。

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10次提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5次提到全面实施和完善“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使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校招生改革成为下一步评价改革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