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位制度的建立与改革发展(1 / 1)

(一)学位制度的建立

1980年我国通过《学位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制度。建立学术水平评价尺度和制度,是我国发展教育、科学事业的一项重要政策。1981年11月,国务院批准我国首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151个,学科、专业点812个,指导教师1155人。其中,高等学校占70%;硕士学位授予单位358个。学科、专业点3185个,其中,高等学校占84%。[11]我国开始依靠自己的力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这是我国在高级专业人才中建立学术水平评价制度之始,为职业资格的审定和高校人才走向市场奠定了基础。1982年,我国开始招收首批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位制度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教育、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学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我国学位制度建立和施行后,很多方面有待完善和发展。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探索出了适合国情的学位制度体系,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我国学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5年至1992年,为学位制度深化改革与发展时期;第二阶段从1992年至今,为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形成与确立时期。

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研究生教育的硕士、博士阶段皆为三年制,并确立了建立我国专业学位制度的方针,同时为在职人员授予学位指明了方向。针对1984年和1985年研究生教育发展过急、过快的问题,1986年,《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重申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原则为“保证质量,稳步发展”,注重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由于博士研究生在学人数的增长,从1987年起,国家教委研究生司草拟了《关于加强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1992年,《博士生培养工作暂行规程》等文件要求在实施中不断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水平。这一时期,国家还对外国来华留学生的学位授予进行了规范。1988年9月,国家教委发布《关于招收和培养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暂行规定》,规范留学生的学位授予工作。

1992年,我国学位制度进入全面改革开放时期,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已经建立起来。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拟在全国重点建设约100所大学,建设一批重点学科(即“211工程”),促进了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的形成和建立。1995年,《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优化和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改进研究生培养制度,加强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建立学位质量监督和评估制度等。

1999年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1999年,高等学校,包括本专科和研究生教育层次在内,大幅度扩招。2000年,教育部在“十五”发展规划中曾提出到2005年,使在校研究生达到50万人左右;2002年,教育部又进一步提出3年内使研究生的招生规模翻一番的发展目标。而从1999年到2003年,我国研究生招生数量的平均增长率为29.5%,实际上我国在校研究生已接近100万。自1999年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迅速发展。到2003年为止,全国已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342个(其中高等学校273所);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974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717个;有硕士学位授予单位783个(其中高等学校506所),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2704个,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学位授权体系。1995年以来,通过重点学科建设、“211工程”和“985工程”,全国逐步建立了一批学科门类比较齐全、指导力量比较雄厚、科研基础比较扎实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研究生院和一级学科授权点在全国各地区高校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分布,这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一个具有相当规模、学科门类大体齐全、学位质量能够得到保证、以高等学校为主体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系已经形成。

经过40年的发展,我国学位制度基本完善。其主要特点包括:硕士学位作为一级独立学位,有别于某些国家的过渡学位;国家统一制定和颁布学位的授予学科和专业目录;实行严格的学位授予权审核制度;建立了国家、地方、学校或科研院所三级学位管理体制;始终坚持高质量的原则。在学位制度的保障下,截至1998年8月,我国已经自主培养了460万名学士,为国家科技、教育、经济和国防建设输送了大批合格的高层次专门人才。[12]2016年,全国在学研究生198.1万人,其中,在学博士生34.2万人,硕士生163.9万人。另有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者58.2万人。2016年,全国授予53360人博士学位,授予505421人硕士学位,授予3659686名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1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博士学位制度

在学位制度的发展中,国家不断对博士学位制度进行完善,主要表现在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制度、建立名誉博士学位制度、实行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等方面。

首先,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制度。1985年,我国开始实行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博士学位制度。1983年,著名美籍华裔科学家李政道向有关方面建议建立“科学流动站”,以解决留学回国的博士进一步研究的需要。根据他的建议,1985年7月5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科委、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提出的关于《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报告》。报告认为:设立科研流动站有利于造就适应现代化建设和当代科学发展的高水平科研人才;有利于促进人才流动,使科研与教学队伍保持活力;有利于学术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有利于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和用人单位有更多的机会相互挑选。1985年,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到1991年,全国共有156个单位在理、工、农、医、法五个学科门类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78个,累计进站博士后1260人,其中,在国外获博士学位进站的占1/4。[14]国家建立和逐步完善了博士后研究制度。到1991年,全国已有博士点2116个。

其次,建立名誉博士学位制度。我国从1983年下半年起就开始对国外有关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1989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对名誉博士学位做出规定:“我国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目的在于表彰国外卓越的学者、科学家或著名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在学术、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等领域,以及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事业中的突出贡献。”这标志着我国按照国际惯例对国外有关人士依法授予名誉博士学位规范的开始。

最后,实行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博士学位论文是博士生科研能力、创新能力、掌握和运用知识能力及书面表达能力的综合体现,是衡量博士生学习、科研能力和教育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建立科学、公正的博士学位论文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规范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成为提高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一个有力措施。目前,全国各高校普遍探索建立了包括双盲评阅在内的博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机制,尤其是重点知名大学,有些大学的全部论文都以双盲形式进行评阅。以国防科技大学为例,2001年,该校在借鉴全国著名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双盲评阅,并将对评阅意见的处理权下放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立了包括双盲评阅机制在内的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制度,使论文评阅更加客观、公正、规范,提高了博士生培养水平。[15]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制度是控制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有效手段,有助于增强论文评价结果的公平性,同时也应建立博士学位论文作者申辩制度,保护论文作者的权利。

2.设立专业学位,实现学位种类的多样化

学位可以根据培养目标强调理论研究和以解决实际应用问题的不同,分为学术性学位和专业性学位。我国学位制度实施以来,由于当时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现状,强调以学术性研究为主,没有区分学术性学位和专业性学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培养具有应用性知识和技能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专业学位成为我国学位制度改革的重要议题。我国专业学位设置政策的出台,始于1990年的《关于设置和试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的几点意见》,但起源可追溯到1984年工商硕士培养试点。1992年,国家颁发了《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决定设置建筑学专业学士、专业硕士学位。1995年,国家发布了《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增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199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了《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确立了专业学位授予制度。其后,教育、工程、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农业推广、兽医、公共管理等专业学位陆续设置。《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成为我国专业学位发展的法规性依据。文件对专业学位进行了明确界定,指出“专业学位作为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文件将专业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但一般只设硕士一级,各级专业学位与现行的各级学位属于同一层次,其名称可表示为“XX(职业领域)硕士(学士、博士)专业学位”。[16]2002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专业学位,或称职业学位,是相对于学术性学位而言的学位类型,培养适应社会特定职业或岗位的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到2007年,我国已有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硕士(EMBA)、建筑学学士和硕士、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艺术硕士、体育硕士、金融硕士、新闻传播硕士、社会工作硕士等专业学位,但专业硕士在校生只占所有硕士在校生总数的12%,与美国的56%相差甚远。只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兽医学有专业博士学位。[17]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多元化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新的专业学位类型不断设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强调紧密结合社会需求和职业背景,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方案和设置课程,特别要对获得两类学位所应达到的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并据此制定相应的培养方案。为此,在充分论证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国家将部分硕士学位层次的专业学位规定为终极学位,不再与博士学位教育相衔接。[18]2010年之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迅速,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批准新增3600多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015年,我国授予硕士专业学位31.27万人,占全部硕士学位授予数的49.3%。专业学位授权点由2008年的3200多个增加到2015年的7200多个。到201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批准设立了40种硕士专业学位、6种博士专业学位,形成了应用型人才与学术型人才培养并重的局面。[19]同时,专业博士学位制度作为一种应用型高级学位,主要侧重于通过高水平专业训练使学习者掌握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具有从事某种专门职业的能力。1998年,国家设置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兽医三个博士专业学位。200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进一步扩大了博士专业学位类别。此外,为了适应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在重点举办本专科职业教育的同时,国家研究建立了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

3.完善学位授予权审核制度

学位制度对高等教育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学位制度规范、引导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学位授予权审核制度必须高度科学化、法制化和程序化,并保证其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从而为国家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创造一个合理的竞争环境。自恢复学位制度以来,到2018年,我国共进行了12次学位授权审核,这对我国重点学科的建设、学位结构的调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等做出了重要贡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的规定,进行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点的审核工作。自1983年颁布的专业目录试行草案及199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经过了多次修改。从1995年开始,国家逐步实行新的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在一定的学科范围内和一定的总量控制下,硕士点审批权下放给成立了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省市和一部分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2002年,国家对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进行调整,新拟定的专业目录共分12大学科门类。2003年,全国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共665所,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共729个,其中,高校457所,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点共9692个;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共312个,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点1542个,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点682个,其中,高等学校占628个。[20]

学位授予审核制度为高等学校的学科发展提供了动力,促进了学科建设和学科发展。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是对一个学校学科水平的评定,对于提升一所学校和一个学科在国内、国际的学术地位及社会形象、社会影响力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87年,国家教委在全国高等学校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点中,择优选出了416个重点学科,予以重点支持,大大促进了这些学科的进步。2001年,根据国家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国防建设的需要,教育部又在一些条件较好的研究生培养学校选择了964个重点学科,予以重点支持。其中,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著名大学的重点学科都在40个以上。[21]这些改革促进了学科布局和方向的调整,基本形成了我国学科门类齐全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系,并越来越客观地反映出科技发展趋势和国家建设的需要。2015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双一流”方案》,以及2017年1月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对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做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必将推动一批高水平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或前列。

4.不断完善学位制度的立法

我国的学位制度主要是由《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学位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22]经过40年的努力,我国学位制度的法律基础不断加强,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学位制度有了充分的法律保证。

5.形成健全的学位制度管理体系

通过多次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我国已经建立了学科门类齐全、结构与布局比较合理的学位授权体系,并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基本建立了各级学位管理体系。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近200所大学开办了研究生院,逐步形成了高级人才培养管理体制。1995年10月,国家教委发布了《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使研究生院的建设、管理和培养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6.拓宽学位获得者范围

1985年以来,通过改革,国家为学位申请者攻读或获取学位开辟了多途径、多渠道。199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为具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创造了机会。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使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制度得以基本完善。根据《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到2020年,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将达到1480万人,这迫切需要进行相应的学位制度体系建设。为此,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要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1996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置和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告》,开始培养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人才。2015年4月,国务院对该设置方案进行修订,发布了《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2015年修订)》旨在提高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师及管理人员的素质,促进我国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及管理水平的提高,这进一步拓展了学位获得者的范围。

7.建立完善的学位质量监督和评估制度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从1985年起,在哲学、经济学、工学、农学和医学领域选择了22个学科、专业进行学位授予质量检查和评估试点工作,并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办法,使各项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2000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针对研究生培养工作尚未解决的难点问题,确立了继续“深化改革”的方针,并将“素质教育”引入质量保证体系。2014年6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发《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决定于2014—2019年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以保证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此外,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对全国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以第三方方式开展整体水平评估,2002年首次开展,截至2017年,完成了四轮。40年来,国家对所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进行了检查和评估,已初步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构建了基本适应我国国情的学位质量保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