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高等教育投资立法,构建高等教育投资的法律政策体系(1 / 1)

要实现高等教育经费投入总量和生均值的明显增长,必须调动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及家庭投资高等教育的积极性,构建高等教育投资的法律政策体系。

(一)国家应为高等教育投资立法

《教育法》确定的“以财政拨款为主”的政府投入是高等教育投资的主渠道。在我国公立高校占绝大多数、高校经费投入仍主要依靠国家财政的情况下,国家总体教育投入的不足必将极大地限制高等教育的投入。因此,国家要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基础上,为高等教育投资立法,尽早出台如《高等教育投资法》等法律,明确投资高等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断加大政府对高等教育经费的投入,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二)完善高等教育捐赠的法律法规

对高等教育的捐赠主要指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和量力的原则捐资助学、集资办学及国外的资助和捐助。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团体、公民个人集资办学的经费逐步增长,但是,由于政策法规的不健全,高校融资主体地位没有落实,使得大有潜力的民间资本投向高等教育的渠道不畅通。因此,应尽快制定《高等教育捐赠法》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办教育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途径,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落实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

(三)完善关于高等教育产权的法律

现行的投资体制改革处于由一元向多元、由封闭向开放的产权结构过渡的时期,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必须明晰各投资主体及其权利关系,如资产的所有权关系、增值部分的归属等,这样才能激发社会各界投资教育的积极性,将更多的资金吸引到高等教育中来。因此,投资体制改革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明晰产权。关于产权的问题,《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中都有所规定,但没有对高校的产权给予清晰的界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高等教育法》在学校法人财产权的界定问题上是有冲突的,对民办高校的产权界定更是存在着问题。2002年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收益权,只在第五十一条提出“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等。2017年9月1日起,我国第二次修正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始生效,但新修正的法律也未能在这个问题上加以界定。总之,由于法律上的界定不清,目前的政策还不能为高等教育大规模吸引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社会企业、集团和个人的投资提供宽松的环境,对民办高校的投资和办学行为的具体指导也有些力不从心。因此,我国应完善高等教育产权的有关法律,以保护社会各界投资高等教育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