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代表,也是慈善部门比较发达的一个国家。在德国并没有一部专门规范慈善组织的慈善法或非营利组织法。德国的慈善相关法律分为两个方面:德国的现有法律是从组织法和税法两个角度来对非营利组织进行规范的。民法典和有限公司法、各州的基金会法对不同法律形式的组织的成立、登记、监管、组织变更等方面进行规定。而税法典则对组织公益慈善资格的认定做出规范。同时,德国的慈善法还分为两个层级。作为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德国的民法典和税法典是联邦一级的法律规范,而有关基金会的具体法律规范则是在州一级(Lander)制定的。
社团是德国数量最多的一类非营利组织。社团既可以是未注册的非法人社团也可以是正式注册的社团法人。社团是以成员为基础的组织,是有着共同目标的人的集合。德国法律规定,正式注册的社团法人需要在地区法院进行登记。申请正式的社团需要有至少7个成员并提交社团的章程。法律也要求正式注册的社团法人成立理事会。
基金会是德国另一重要类别的非营利组织,因其财团法人属性,也是很多财富家族行善选择的主要法律形式。现行的德国法律中,《德国民法典》的第80到88条对基金会的设立和变更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确认基金会的成立需要获得所在州的许可。而具体各州的基金会成立条件则是由州法律来确定。由于不是以成员为基础的组织,因此设立基金会一般不对成员的数量进行要求。基金会的创办人在注册时需要提交组织的章程,明确基金会的名称、目标、财产和理事会的组成。基金会在获得批准后即享有独立的人格,以基金会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虽然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法律对基金会注册时资产的最低限额并没有做明确规定。不过基金会的资产需要确保组织能够持续地追求实现组织目的。在实践中,各州一般要求基金会至少有5万欧元的资产。
有限责任公司(GmbH)在德国近年来发展较快,是新兴的一种非营利组织类型。在德国,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决定公司的目标,可以是营利性的,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监管由《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范。不管是营利的还是非营利的,都要符合该法的要求。虽然有限公司传统上是商业组织,其登记管理机关也是商业登记机关(the Commerce Register),但仍可以作为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形式。实践中,很多社团和基金会也会设立公益性的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提供与组织目标有关的服务。而与其他可作为非营利组织的组织类型比起来,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有一个创办人即可成立,不用达到成立社团法人所要求的成员数量,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2.5万欧元,少于基金会的要求,并且实际中的注册程序简便,因此有很多组织选择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
德国慈善组织的公益慈善属性是通过免税资格的认定来实现的。德国的税法体系是由一般税法(Abgabenordnung, “AO”)和规定具体税种的各个单行税法组成的。德国的财政部门对组织的免税资格进行审核。免税的条件要求组织必须为公益性的目的服务,同时在组织财产的使用上也有一定的要求,包括不可分配组织的利润,以及组织解散后,投资人只能得到与其投资金额相当的财产,其余的财产应当归属章程制定的具有相同公益目的的组织或国家。对于什么是公益目的,德国一般税法第52条也详细列出了清单,在该清单以外的目的都不能被认定为公益目的。具体包括:1. 科学;2.宗教;3.公共卫生;4.儿童和老年人;5.艺术与文化;6.历史保护;7.教育;8.环境保护;9.社会福利;10.受害人、残障人、受政治迫害的人;14.动物保护;15.发展救助;16.消费者保护;17.囚犯融入;18.性别解放;19.婚姻与家庭;20.犯罪预防;21.体育(包括棋牌);22.本地历史与地理;23. 动物繁殖、植物培育、土地培育、传统习俗、军队娱乐、航模、犬类运动;24.德国的民主政治制度;25.为公共利益的公民责任。(2)
享有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的所得税可以获得减免,包括组织的会费收入、资产的孳息和投资所得,甚至是与组织的公益目的相关的经营性所得,但是如果组织从事与组织的公益目的无关的经营性活动,那么需要照常缴纳所得税。(3)免税组织提供非营利性的公共服务或商品同样可以免征增值税(VAT),而对于有偿的公共服务的增值税,也适用7%的低税率,而不是19%的普通税率。个人和公司向享有免税地位的组织进行的公益捐赠,也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对于个人,税前扣除额不能超过年收入的20%,而企业的扣除限额则是不得超过营业额以及薪酬总额的0.4%。与大额捐赠相关的是,个人捐赠人设立基金会捐赠留本基金(endowment)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总额不能超过100万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