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基金会保值增值实操(1 / 1)

在慈善资产类别中,我们以中国基金会的发展为例。中国基金会发展时间较短,从1981年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成立至今仅仅40年。我国基金会的保值增值尚未得到充分发展,与国际接轨、学习优秀管理、提升综合能力,成为基金会行业的发展需求。与欧美对照,我国慈善资产保值增值成功的要素同样包括优质的公司治理、科学投资理念和流程。

我国基金会的保值增值历史较短,需要行业摸索前进。我们依据政策法规以及投资管理等领域材料,整理以下原则和操作流程,国内基金会可结合以下内容及上一章节的国际经验进行参考。

1.管理者“基金会”的原则

与美国基金会是信托的法律主体、管理者履行基金会信托职能不同,我国法律没有确立“基金”的主体地位。《信托法》虽然规定了“公益信托”,并事实上已经赋予信托一定程度的主体性,但信托财产的主体性仍不完整。因此在我国基金会实操中,只能把规范基金会资金运作的落脚点放在管理者“基金会”上。

基金会管理者需要履行相应责任。2004年国务院出台《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慈善法》第五十四条、第九十九条对慈善组织投资进行了规定,包括投资相关的处罚措施:“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可总结国内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投资的一些规则:

(1)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2)按规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3)投资活动应当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4)投资对象与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

(5)应当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

(6)监督投资活动;

(7)注意投资关联行为;

(8)投资项目的必要可行性论证;

(9)止损机制及风险准备金制度。

2.任务宗旨

管理者需要了解投资增值保值的目标,《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慈善法》规定“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等。《暂行办法》对规定进行了综合:“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与美国基金会类似,我国基金会管理者仅获得投资收益不足以满足需要,设计的投资计划需要结合基金会机构的宗旨目标。

综合看,与投资流程相关的基金会宗旨包括:

(1)基金会的特定慈善目的;

(2)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的发展预期;

(3)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4)法律对基金会的规定;

(5)基金会相关方如捐赠人、受益人、监督方等对基金会的评价;

(6)基金会项目的特点;

(7)政府资助及捐赠协议约定的限制等。

3.投资决策

与美国基金会类似,我国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也需要确立投资制度,并且以文件的形式表述出来。

《暂行办法》中,有对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制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慈善组织应当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以下内容:①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②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③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④投资负面清单;⑤重大投资的标准;⑥投资风险管控制度;⑦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⑧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另外,慈善组织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慈善组织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①直接买卖股票;②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③投资人身保险产品;④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⑤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⑥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⑦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⑧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4.目标

参照政策和国外经验,我国慈善资产投资实践中需要了解基金会等慈善组织的具体收入和投资目标。

具体包括:

(1)慈善组织的类型、宗旨、原始基金数额;

(2)总收益目标;

(3)预期所得,即捐赠、遗产等;

(4)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所需的流动性;

(5)理事会、投资委员会、投资团队对于风险的承受力。

5.开支决策

由于基金会对于开支的要求不同,对投资的影响有区别。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另外,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慈善组织应保持足够的现金类资产,以保证连续3年的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待拨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基金会运营支出全部来源于基金及其增值,基金会作为管理者,并没有自己的利益,基金会的任何收入都不能用于分配。

比如,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除了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情形,即开展扶贫济困、支持困难群体就业创业等慈善活动所需要进行的股权投资以外,慈善组织不得进行其他直接的股权投资。这既减少慈善组织通过直接成立营利性企业进行利益输送的可能,也防止捐赠财产转变为长期股权后丧失了流动性,影响慈善活动支出。

6.资产配置

不同基金会的风险偏好并不一致,但基金会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属性,投资管理上需要尤为强调安全性。基金会投资总监和投资委员会需要根据基金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确定投资于各类资产的组合比例。

根据《暂行办法》,可供基金会选择的资产类别包括: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在我国的实践中,大多数基金会并未进行战略资产配置,也没有在战略资产配置框架下进行战术性的资产种类转换和交易机会获取。少数发展靠前的基金会,既进行长期战略资产配置,也允许通过短期的战术层面的操作来增加资产的价值。

在进行资产配置时,投资总监和投资委员会可使用历史记录和预期收益、标准差、相关度、资产配置评估频率、同类基金会比较分析等工具,提升基金会投资的专业性。

基金会应当制定风险控制机制,确定基金会风险容忍度,定期对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基金会应根据投资品种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并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基金会投资还应注重防范集中度风险,投资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资产,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超过慈善组织总资产的30%。另外,基金会监督机构管理者还需要识别和评估投资行为风险,定期向理事会提交风险报告。

7.基金会治理

在基金会治理架构中需要充分考虑投资业务的安排。

比如,理事会需要履行的职责包括:审定投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确定投资战略和风险容忍度、确定投资管理机构的选择标准、确定重大投资方案、确定对执行机构和有关负责人在投资方面的授权范围、检查和监督投资管理工作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基金理事会引入了投资专家,而另外一部分基金会则没有。对于理事会的以上各项职责,基金会理事会做出大部分投资决策或者很大程度上授权给投资总监和投资团队,不同基金会在实操中也有所区别。

根据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的执行机构或者经理事会决定设立的专门投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其他重大投资方案;确定和监督投资管理机构;控制投资风险等。监督机构对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审核和监控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识别和评估投资行为风险;定期向理事会提交风险报告等。

在我国基金会目前状态下,只有部分大型基金会较为严格按照理事会、投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架构进行投资管理,小型基金会甚至有的没有任何投资。

基金会也只有一部分制定了投资政策或投资声明,另外一部分只在章程中对投资有简单提及。

基金会投资政策明确了投资责任,随后基金会的投资进入具体环节,包括投资分析、投资品种选择和投资组合的管理。

基金会可选择自行投资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品种以及与基金会业务相关的股权,也可以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和运作财产。这些方式在基金会投资治理架构上存在一些区别。基金会自行开展投资,可内部选拔投资经理团队或外聘专业投资经理团队,在团队融合、效益成本等方面需要比较权衡。而将资产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和运作,与投资机构的沟通便利性、资产安全的可控程度、效益成本等方面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基金会的业绩评价可以与市场通行的业绩基准进行比较,包括A股沪深300指数收益率、中债综合指数等。基金会还可通过其他若干基准来补充政策参考基准。这包括通货膨胀率加上机构支出率,或者被动地加上按照上市公司股票/固定收益的一定比例确定基准,或者加上同行的业绩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