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基金会保值增值相关法规
回顾历史,我国第一家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1981年成立,但当时缺乏基金会保值增值的相关法律及政策。1988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关于基金会的法规,将基金会定义为非银行机构,确立了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或各省分行审批、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管理体制,三重监管制度严格限制基金会发展。
在实际管理中,中国人民银行更多地关注基金会所拥有资金的安全,控制基金会所拥有的资金对金融市场构成的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1995年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还规定,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及增值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该法案已于2000年废止。
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始对基金会清理、整顿,1997—2003年基金会发展处于停顿状态。2004年国务院出台《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基金会内部治理、财务会计制度和善款使用等内容。第二十八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时,第四十三条规定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4年后,基金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到2012年,民政部正式下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其中对规范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提出了指导。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基金会应在内部制度中规定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原则、风险控制机制、审批程序以及用于投资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
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慈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2017年12月7日,民政部就《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11月,民政部发布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对慈善组织投资活动做出了相关指导性规定,将对慈善组织投资活动产生深远影响。
我国关于慈善基金的其他规定还有: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和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视为“合格投资者”。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专业投资者”包括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国内慈善信托保值增值相关法规
慈善信托可以利用多样化的投资渠道,采用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手段,其受托人多为具有丰富经验的理财专家或机构,可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要求进行投资,最大限度保证了信托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慈善信托利用资本市场完成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有能力对其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从而有助于跨代相传。
《慈善法》出台之前,慈善信托并无法律上的直接依据,与此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公益信托”,主要适用《信托法》和相关法规。我国2001年《信托法》用专章(即第六章)15个条文规定了公益信托的相关规范,从法律制度层面确立了公益信托制度;但相比营业信托、民事信托的发展,我国现实中创设公益信托和利用信托制度对公益慈善基金投融资的公开、成功范例尚少,对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两者的关系在法律上语焉不详。虽然《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中提出“鼓励设立慈善信托,抓紧制定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但总体上公益信托的制度吸引力缺失,国内完全符合《信托法》规定的公益信托屈指可数。
《慈善法》2016年9月实施后,慈善信托的配套法规政策已成为国务院民政部门研究、推动的重要任务。2016年,《民政部2016年度慈善事业创新和发展理论研究部级课题指南》中,罗列的关于慈善事业发展的18个选题方向中16个以慈善信托为主题,表现出民政部门对慈善信托法规政策完善的迫切愿望。(6)
《慈善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
2017年7月26日,银监会和民政部联合发布了《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进一步指导和统一全国各地有关慈善信托管理的规范与实践。第三十条规定:“慈善信托财产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但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相较于之前的《慈善法》,管理办法以罗列的方式对信托财产的投资方向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7)
DAF基金方面。由于DAF基金在国内属于新生事物,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仍需发展和补充。国内DAF基金在投资保值增值的法律法规上,主要参照《慈善法》《暂行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