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托人模式即由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共同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见图4-9。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具有专业的资产管理和理财服务经验,负责资金划拨等信托事务;慈善组织负责筛选、管理、实施慈善项目,确保资金真正运用到受益人身上,使慈善信托活动分工精细化、业务专业化。但要注意的是,《信托法》规定:“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共同受托人之间要彼此互信,信任对方将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尽职执行信托事务。
图4-9 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作为共同受托人模式
前文介绍的“中信·何享健慈善基金会2017顺德社区慈善信托”即采用了双受托人的结构,即中信信托与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担任共同受托人,该信托的慈善支出由广东省德胜社区慈善基金负责执行,意在建立人文性和富有吸引力的社区。双受托人模式不仅实现了对资产进行有效隔离保护,而且家族慈善基金会也对家族的慈善计划进行了统一部署,可以保证满足家族不同的慈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