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一受托人模式(1 / 1)

1.信托公司作为单一受托人模式

信托公司作为单一受托人在实务中有两种模式:一是捐赠人将慈善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由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二是直接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如有需要也可聘请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参与慈善活动。

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具有诸多优势如:信托公司是专业信托业务机构,无论在组织架构还是管理制度上均已非常成熟,建立了从风控合规、运营管理、信息技术到市场销售的综合治理体系,另外信托公司还具有专业资产管理能力及丰富的高净值客户资源。但同时,信托公司也存在社会知晓度不高、慈善项目经验不足以及税收优惠制度不明确的劣势。

在实际业务中,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占大多数,具体模式包括:

(1)捐赠人将慈善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由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见图4-6。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以慈善组织名义设立信托,发挥慈善组织的资金募集能力,由慈善组织为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使捐赠人享受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可方便设立专户,发挥其资产管理优势。弊端是慈善信托委托人为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将行使委托人权力。

图4-6 信托公司作为单一受托人模式1

(2)直接作为受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直接开展慈善活动,如有需要也可聘请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参与慈善活动,见图4-7。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慈善组织以项目执行人介入,发挥慈善组织的项目管理经验,弥补信托公司在公益慈善领域的劣势,同时发挥信托公司优势,进行有效资产配置。

图4-7 信托公司作为单一受托人模式2

业内由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单一受托人的案例较为普遍,成功备案的慈善信托中,由信托公司担任单一受托人的案例占比超过80%。也有诸多由慈善机构担任委托人的案例,如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四川省慈善总会担任委托人的中国信托业·长安慈·四川慈善总会·定点扶贫慈善信托;老牛基金会担任委托人的长安慈-老牛基金会教育慈善信托;陕西省慈善协会担任委托人的长安慈-山间书香儿童阅读慈善信托等。

2.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受托人模式

由慈善组织(一般为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见图4-8。

图4-8 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受托人模式

由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具有很多优势: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国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达到了9920个。它们具有丰富的项目运作经验和慈善资源优势,慈善组织熟悉公益行业,拥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可发挥自身专长更好实现委托的慈善目的。同时国内很多慈善组织具有良好的声誉和影响力,委托人可借势打造自身的慈善信托品牌和公信力。但另一方面,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也面临着诸多劣势:慈善组织缺乏运作信托业务的经验、制度和人才,不熟悉金融业务流程,资产保值增值的能力很弱,较难在银行开设信托专户等。此外,《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对于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投资范围做了严格限定,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如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受托人,那么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将受到比较大的限制。

2016年12月28日,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简称阿拉善SEE基金会)发布设立“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2016阿拉善SEE公益金融班环保慈善信托”,这是自2016年9月《慈善法》正式施行后,中国首例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受托人的慈善信托。该慈善信托委托人为阿拉善SEE公益金融班代表张泉,受托人为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监察人为中伦律师事务所,保管账户设立在广发银行,信托资金100万元,将用于支持初创期的环保公益组织。该笔慈善信托于12月27日在北京市民政局完成备案,获得备案回执。

2019年7月5日,新湖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了“新湖财富·关爱儿童慈善信托”,该信托同样采用了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受托人的模式,受托人为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信托资产规模为50万元,期限为永久存续,信托目的在于为改善中国儿童教育、健康、安全方面的现状,促进中国儿童的全面发展。这一信托的特点在于:设置了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信托财产投资、管理和分配的决策;同时将慈善信托财产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负责公益资金的保值增值,充分发挥了慈善组织与金融机构的系统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