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慈善信托的优势(1 / 1)

1.慈善信托可更好发挥委托人的主观能动性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可通过信托合同就慈善目的、期限、财产管理和使用、受益人筛选方式、委托人及受托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自主约定。同时委托人还享有慈善信托的知情权、监督权、受托人的变更权、项目决策权以及一定情形下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调整权等。这使得慈善信托较于传统捐赠模式更能实现委托人的目的,更加尊重委托人的意愿,更好发挥家族及家族成员参与慈善事业的能动性。

2.慈善信托设立便捷,更加灵活

慈善信托没有设立资金门槛要求,目前已经备案的慈善信托的资金规模最低为一万元。在设立流程上,设立基金会等法人机构,首先需要经政府部门批准,遵守业务范围及年度支出的限定,具备注册资金、住所、组织机构等条件,并聘请专职人员进行全程管理。而慈善信托仅需要签订书面信托合同并备案即可,可以灵活定制慈善支出额度并参与慈善活动,相较于设立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更加便捷灵活。另外,慈善信托无须每年进行年检,受托人定期将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委托人及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即可。

3.慈善信托更加稳定且可持续

《信托法》并没有对信托的期限做出限制性规定,从慈善信托的期限而言,慈善信托可以设置非固定期限甚至永续存在,这使得慈善信托非常适合作为一种家族治理和精神传承工具,持续为家族服务。同时,由于慈善信托对每年慈善支出没有强制约定,慈善信托可以通过“捐息留本”约定,实现信托财产的永续。另外,借助信托公司及投资顾问对财产进行专业化保值增值,以及增加委托人数量和追加信托财产等方式,慈善信托亦可以使后续家族成员源源不断地为家族慈善事业注入新的活力。

4.资金与项目专业化管理

慈善信托既可发挥慈善组织的慈善项目管理、运作优势,也可发挥信托机构的金融资金管理优势,并将专业服务机构引入家族慈善事业,发挥多方协同作用。我国传统的慈善组织在公益慈善项目的筛选、管理、执行、运营、评估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而信托公司则在风险管理能力和资金管理能力上具有独特优势。慈善信托将两者有机融合,并引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家族办公室等专业机构,可使家族的慈善事业协调家族企业与家族治理向战略化、效率化、专业化、合规化的方向稳步发展。

5.慈善信托监督机制健全,公信力较高

信托结构自身是一种相对完善的法律安排,法律对信托的相关参与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且明确的规定,由于慈善信托同时接受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委托人、监察人等多方监督,慈善财产使用情况需向社会披露公示,这使得慈善信托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都得到了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