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助益家族财富平衡安排(1 / 1)

财富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在中国、美国、意大利、德国和犹太民族都有“富不过三代”的说法。

一些国家由于有遗产税的存在,财富遗赠会受到很大折损。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存在。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已经有400多年的历史,在现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开征。据统计,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6)

201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倡议发起共同申报准则(CRS),推动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2017年CRS正式开启,见图1-1。2018年开始,包括中国内地、中国香港等在内的多个税务管辖区也相继加入CRS申报机制。根据OECD的报告,2019年CRS自动交换的金融账户信息次数约为6100次,比2018年增加了30%左右。以全球著名的避税地开曼群岛为例,2020年2月,该地的金融机构向开曼税务局提交的金融账户资料超过60个。在复核期间,如果税务机关对持有人的账户资料有怀疑,就有可能采取冻结金融账户或处罚的举措。过去三年,OECD已追缴1000亿欧元税款。(7)

图1-1 CRS申报机制

慈善能实现家族财富最大幅度的存留,慈善资金是相对稳定的财富存在,同时具有合理避税的功能。《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规定,如果以遗产进行捐赠,则捐赠额可全部免征遗产税。《慈善法》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最低限为上年末净资产的6%~8%。

然而,当洛克菲勒、卡内基和其他慈善家早在19世纪就开始他们的慈善事业时,并没有税务信息交换机制来阻断财富转移,也没有税收优惠来激励他们的捐赠。如今,也有脸书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和普莉希拉·陈夫妇、易趣网创始人杰夫·斯科尔等许多具有创新意识的慈善家放弃可以获得税收优惠的捐赠工具,转而采用社会企业、社会影响力投资、慈善有限公司(LLC)等方式,不被捐赠制度中的一些限制和披露要求影响他们的捐赠速度,以追求他们理想中的社会变革。环球免税集团(DFS)创始人、大西洋慈善基金会(The Atlantic Philanthropies)创始人查尔斯·费尼,比尔·盖茨及梅琳达等越来越多的慈善家也开始倡导“在世捐赠”,盖茨夫妇和沃伦·巴菲特发起“捐赠誓言”(The Giving Pledge)(8),鼓励超高净值人士在世或在遗嘱中安排捐赠50%以上的资产用于慈善事业。

这些使命驱动型慈善家并没有视慈善为避税的手段,但他们依然实现了慈善资产传承。处于财富金字塔顶尖的超级富豪们即使年年登上“慈善家榜单”,他们名下的私人财富却越来越多,在富豪榜上的排序也鲜受影响。

2016-2017连续两年出现在美国《慈善纪事报》(Chronicle of Philanthropy)“慈善50人”榜单上的慈善家,当年捐款总额接近80亿美元,然而,他们在捐赠了巨额财富后,个人净财富仍然得到显著增长,年均增长14.76%,见表1-1。

表1-1 部分慈善家2016-2017年度财富净值变化表

* 根据《慈善纪事报》“慈善50人”及福布斯400富豪榜数据整理计算(9)

1896年诺贝尔先生去世,遗嘱中做了一些安排,除去留给家族及其他个人的财产外,其他财产设立一个基金,要求将基金的收益以现金的形式奖励上一年在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文学、和平5个方面为人类做出杰出贡献的人。从诺奖基金百年发展来看,基金投资业绩决定了奖金数量,粗略计算过去117年间,诺奖基金的投资回报率大概是6%,良好的投资回报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诺贝尔奖的崇高地位。

慈善安排是最保险的不至于被挥霍的方式,是财富浪费的避险器。《大学》有云“仁者以财发身,不仁者以身发财”。仁者利用财富实现人生的价值,视财富为工具和媒介,财富是人的从属;不仁者则把积累巨额财富作为人生的目标,人变成了利益的奴仆。

“以身发财”是不可持续的,最终会“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以财发身”才是基业长青的正道,财富或事业作为工具,最终建立家族基业和家族名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