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法问题上是执行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还是接受五国公使合拟的商标章程,这是一件事关中国主权和华商利益的事情。在这场交涉中,商部及后来的农工商部既有妥协,也有抗争。
1905年5月,商部在审阅五国合议的汉洋文章程后,当即表示不能首肯,并就该章程内容与各国展开交涉,提出修改意见,重申华洋商“无分轩轻”的立场,声明“此次商改之宗旨均属力主和平,凡各国商利所关,中国主权所系,均当兼筹并顾”②。商部首先就第15、20、21、23条内容与五国公使展开激烈辩论。商部认为商标章程系根据西方国家定例制订,商标审定也自应照各国通例办理,因此删去第15条商标审定由该管领事官会同审判的内容,并对第20、21两条内容也做了相应的修改。第23条是关于规费问题的,商部认为五国公使所订的收费标准偏低,应按原议。五国公使对这些修改意见一概拒绝,强调第15条内容系为保护本国商民特意拟入,不能删去,指责商部对第20、21条内容的修改“实与条约甚不相符”,认为商部所开的各项规费比较各国甚属高昂,“各国政府似不能准使通商担受如此重费”。①最后五国公使表示在上述内容未商妥之前,此外尚有应驳之处暂且“先可毋庸议论”。针对五国公使的反对,商部对上述各端的修改理由进行了阐释,指出所拟各项规费也是参照各国通例,查美国注册费为25美元,就相当于中国35两,如果再以国境大小和商标有效期限与各国平均核议,那么所订规费“即属有绌无盈”②。有关商标审定和冒牌商标的处理办法问题,商部声辩说,章程第15条所开内容专指商标的审定,它纯属商标局的职能,与控告裁判毫不相关;章程第20、21条内容专指商标纠纷的裁判和处置办法,对此以前条约并无明文规定,根据中美、中日商约所说“商标均由中国官员查察保护及遵守中国所定之商标章程”各语推断,那么,因商标而产生的各种事端理应属商标局管辖。再者,从前条约所载领事裁判权专指干犯刑事而言,不能与此次商标裁判相提并论,更何况英美日三国在商约中均答应“侯中国法律改正,即弃其治外法权……何独于此次参酌各国通行照约应行遵守之商标法不愿意遵守耶!”③英、法、德、意、奥五国公使对商部的上述辩驳根本不予理会。10月25日,他们照会外务部,蛮横指责商部在商标法问题上牵提与此事无关之治外法权,与以前所订的中外条约的内容相违背,表示“在未奉各本国政府命令以前,本大臣等无从论议此项事宜,至来文及复论所拟改各节,本大臣等碍难应允,惟有转达各本国政府”④。这样,近代商标法在中国的实施再次陷入僵局。
经过将近一年的搁置,1906年9、10月间,商部重新拟定商标注册章程与五国公使磋商,但同样以失败告终。英国公使朱尔典审阅该章程后,认为它系重新拟议,是否妥恰必须详细审查,要求商部“在有关此事之各国大臣未曾议妥之前,幸勿施行”。之后,各国公使态度冷淡,均无下文。1907年,农工商部接替商部后,接二连三地催促各国公使尽速回复,指出所拟新章在审判和规费两事上均做了让步,商标纠纷的审判已按照《中英烟台条约》所开犯事各端办理,规费一节也减去三分之一,其内容“核与各国使臣用意无甚悬殊”①。
经农工商部一再催促,英、法、德各国公使先后做了回复,但对新拟章程仍不允认,坚持农工商部接受1905年年初五国公使合议的商标法。朱尔典在照会中指出:“此章与本国政府所欲者虽有数处相合,而与前年三月间所拟之稿迥不相侔。前者之稿既经本国政府视为商议之基,本大臣未便远离其旨……请将商议之处谨依前稿可也。”②法国公使称所拟新章除治外法权一节尚属满意外,其余“均大相径庭,本大臣既奉本国政府训示,惟有钦遵,仍持各国草稿大纲,希设法必以此为基础,勿再歧异”③。德国公使态度更为强硬,称此项新章与五国合议各章“相去霄壤,本大臣未奉本国政府训复以前,无从陈复”④。
对于英、法、德各国公使的无理要求,农工商部解释道,所拟新章即以各国公使合议商标章程大纲为基础,“虽次第间有异同,而意义实皆一致”⑤。并重新将所拟新章与五国合议章程详加勘校,稍作增补。为表明这次所拟新章确与五国合议章程无大相径庭之处,农工商部还不厌其烦地将两个章程逐条予以比较说明,并表示如果英法德各国公使审核后尚有不明白的地方,请逐条声复,以凭核办,但“倘不能有所指实,仍以空言诘问,则本部惟有视此项章程为完全成立之章程,不更以空文往复,致稽要政”①。
但是,农工商部的退让、解释和声明并没有换来各国公使的丝毫让步,他们对农工商部所拟新章和修改各条还是百般挑剔。朱尔典在5月28日的照会中对商部所拟新章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指责农工商部所拟新章使英商从中获享的利益与所需费用相比得不偿失;将商标局设在北京,洋商又无分行在京代表,“难保不无各种阻窒”;最后,他表示“此项章程语句艰深,未能一目了然,故本大臣未便逐句磋商,知复奉本国训条,碍难就此稿商议”②。与此同时,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霍必澜竟然无视中国主权,通过上海道台瑞激擅自发布保护英商商标的公告,声明在他的管辖区内严禁华人侵犯英国商标,若有侵犯,严惩不贷。③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商标问题上的这一系列行为,充分暴露了它们的侵略本质。
中国近代第一部商标法虽然由于帝国主义的破坏,在清末始终未能正式推行,付诸实施,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的颁行本身仍有其历史意义,它的出现不仅反映了立法者的一种意向,而且挫败了外国人攫取中国近代商标注册管理权的企图,为后来国民政府行使全国商标管理权迈出了第一步。
原载《历史档案》199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