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新政筹款激化官民矛盾(1 / 1)

清末新政改革未能挽救清朝统治,首先在于新政的整体改革纲领超出了清朝政府所能承担的国力和财力,加重了人民的负担,致使新政改革不但得不到广大民众的拥护,反而成为“扰民”之举,激化了官民矛盾,由此极大地削弱了清政府的统治基础。

清朝财政在甲午战争之前虽然已经呈现东补西缀的窘状,但大体尚能维持出入平衡,岁入和岁出均在8000万两左右;从甲午到庚子年间,因受甲午战费借款和战争赔款的影响,清朝财政每年开始出现1300万两的财政赤字,岁入则增加到8800万两左右,而支出也扩大到1亿多两。随着新政改革的推行,清朝的财政岁入岁出和赤字在最后十年里都呈大幅增长之势。根据比较权威的学者的研究,1903年清政府的岁入为10492万两,岁出为13492万两,财政赤字为3000万两,比庚子之前激增一倍;1905年岁入10292万两,岁出13694万两,财政赤字增加到3402万两;1909年岁入30122万两,岁出36787万两,赤字高达6665万两。1910年和1911年,根据清朝度支部预算,岁入分别为29696万两和29700万两,支出分别为33305万两和37400万两,赤字分别为3609万两和7800万两。①

清末最后十年清朝财政赤字的大幅扩大和岁出的激增,一部分固然因为每年新增了2000万两庚子赔款,但主要还是由于举办各项新政费用所致,这从度支部的1911年预算案所列的支出中,便可一目了然。在该年预算案中,仅军费一项支出就高达13700余万两,超过甲午战争以前军费支出两倍多,占该年支出预算总数的1/3以上;其中,除3134万两属旧军费支出外,其余均属新政改革支出,一为编练新军军费8000万两,二为筹办海军军费1050万两。行政费也因清末官制改革而快速扩张,支出高达2731万余两,比庚子时的行政费增加两倍多。另外,用于推行司法改革的经费为770万两;用于财政管理及税收机构的经费为2813万余两;用于邮传部经费及轮、路、邮、电及各省交通费总计为5514万余两。教育费预算案定为336万两,实际支出则不下1700余万两。民政费预算案定为422万两,实际支出至少在2000万两以上。②而清末岁入由庚子年不到1亿两增加到1909年之后每年3亿两,在十年时间里增加了两倍,则深刻反映了新政改革给广大民众带来的沉重负担。

清末十年岁入由1亿两增加到3亿两,固然有经济发展等因素,但最根本的因素还是对广大人民进行无情盘剥。为了筹备新政款项,清政府一方面加重征收田赋、盐税、厘金等旧税,例如,许多省份都将兴办巡警和学堂经费在田赋中加以摊派,一些地方还在田赋中推行随粮自治捐、铁路捐、矿务费等新政费用,致使清末田赋直线上升,由庚子之前的不超过3000万两,到1903年即增加到3700万两,1909年达到4396万两,1911年的预算数几近5000万两,较庚子前增加几近2/3。另一方面,除正税之外,清政府为筹获新政经费既加价征收旧有捐税,如契税由庚子之前的按契价每两征税3~4分,到1909年度支部统一提高到卖契每两征银9分,典契征银6分,同时还开办名目繁多的新税,诸如房捐、猪捐、肉捐、鱼捐、米捐等地方杂捐,致使各种杂税的收入由庚子之前每年无关痛痒的一二百万两,扩大到1911年度支部岁入预算案中2616万两,达到该年总岁入8%以上。①由此可见,清政府对人民的搜刮,在清末简直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对此,清廷谕旨也是直认不讳,指出:“近年以来民生已极凋敝,加以各省摊派赔款,益复不支,剜肉补疮,生计日蹙……各省督抚因举办地方要政,又复多方筹款,几同竭泽而渔。”②报纸舆论也谓:“从前不办新政,百姓尚可安身;今办自治、巡警、学堂,无一不在百姓身上设法。”③

新政各项改革给广大民众带来的沉重负担,严重恶化了官民关系,并将新政改革推向广大人民的对立面,致使新政改革失去群众基础,加速清朝覆灭。自1901年新政改革启动以来,至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前夕,广大人民抗捐抗税、反洋教、反饥饿、反禁烟、反户口调查、抗租和抢米风潮等各种形式的“民变”,连绵不断,风起云涌,多达1300余起,“几乎无地无之,无时无之”,并且愈演愈烈。④引发清末“民变”的原因十分复杂,多种多样,可谓千差万别,但其中不少与新政改革有着直接或间接关系。事实上,对于新政改革加重人民负担而激化官民关系并因而危害清朝统治的后果,当时一些清朝官员就发出警告,建议对新政改革加以调整。如直隶总督陈夔龙在1910年的一道上奏中就建议清政府为减轻各地负担,缓和社会矛盾,宜放缓改革步伐,收缩改革内容,指出:“窃维比年中外臣工兼营并骛,日不暇给,而时事之陆危,众情之抵触,几倍曩昔,良以规章稠叠,观听纷歧,或数人数十人所分任之事畀之一手,或数年数十年所应办之事发之一时,上之督责愈严,下之补苴愈甚,而帑藏尤艰窘万端。臣愚以为,此时但当择其事之直接关系预备立宪者专精以赴之。”①同年,河南巡抚宝菜也向朝廷提出相同的建议,指出:“方今内外臣工所曰汲汲者,地方自治也,审判厅也,实业也,教育、巡警、新军也,而所恃以筹款者不外增租税、行印花、盐斤加价、募集公债,臣恐利未见而害丛生。”②御史赵炳麟在考察1910年湖南长沙抢米风潮过后湖北、湖南两省的社会景象之后,更是直接痛陈新政改革给百姓所带来的痛苦,指出:“百姓困穷至此,若不度量财力,以定新政次序,在上多一虚文,在下增一实祸,保民不足,扰民有余,良可虑也。”③他呼吁清政府必须关心民生,切勿忽视百姓利益,谓:“夫民之所好,孰切于生?民之所恶,孰甚于死?无食则饥,无衣则寒,生死所关,正治民者所当加意也。”④可以说,新政改革没有顾及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下层人民的利益,反而将改革的各项负担多转嫁给广大下层民众,这是新政改革失败及加速清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