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甲的功能(1 / 1)

在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前,法国唯皇帝之命是从的庞大的官吏队伍人数已高达50万名,而清朝的正式官吏还不足3万名(2万名文官、7000名武官)。其中直接治民理事的“亲民之官”还不足2000名。显然,如果仅靠这几万名封建官吏去维持农耕社会中的既高度分散聚居又数量巨大的上亿百姓组成的社会生活秩序,那将是人类社会史上的奇迹。

其实,在乡村社会中真正对民众的生活发生作用的社会控制系统,是远比封建官吏制度更为复杂也更为多样的社会控制形式。不过清王朝极力推行的基层社会控制组织当首推保甲制。

保甲制的源头可追溯到商鞅在秦所推行的新法——什伍连坐法。“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①此后,封建社会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完善了保甲制度,时至宋代已形成以保、大保、都保三级分层的连坐“伍保法”。①即以株连的方式,强制地使平民百姓之间实施横向的水平监视,以达到有效的社会控制。清承明制,在顺治元年(1644)就开始推行保甲制度:“凡保甲之法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②保甲制度是“将涣散而无系统之民众,以一定的数字与方式,精密组织之,使成为有系统之政体”。③通过株连互保责任连带的组织系统,力求达到“是以能制一人,以制千百人……能使一家以致治于千百家……制一人足以制一家,制一家亦足以制一乡一邑”④的目的。因而,清王朝着力于保甲制度的组织结构建设,严格按照牌、甲、保的十进制单位统一编排,使之成为基本整齐划一的社会控制组织。

在推行保甲制不久,顺治三年清政府又在基层社会实行里甲制,成为乡村社会控制的又一组织形式。里甲制是“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管摄一里之事……里长十人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⑥不过,从功能上看,清初推行的保甲制与里甲制具有明确的分工,“保甲的目的就是监督和控制乡村居民,帝国政府把它作为不受乡村社会力量影响的完全独立的制度”①。而里甲则主要执行“防丁口之脱漏,保赋役之平均”②的任务。因此,清初并行于乡村社会的保甲制和里甲制,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控制组织。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第一,在法律地位上,保甲归属于刑律,而里甲则归属于户律。

第二,在社会功能上,保甲承担治安、稽查的警防任务,里甲则承担征收赋税、催办钱粮等行政公务。

第三,在组织结构上,保甲之甲由10牌组成,里甲之甲由10户组成。作为赋税系统的里甲的户是实体单位,甲却不是真正的实体单位;而保甲之甲却是防警连保的真正的基本单位。

第四,在组织层次上,保甲系统分为三个层次,里甲系统分为两个层次。

但是,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后,人丁编审失去了实际意义,里甲的职能被弱化。嘉庆四年(1799),里保合一的趋向已十分明显。在有关的官方文牍中,已把乡正、里长纳入了保甲系统,“特此通谕各省督抚务饬所属查照旧定章程,实心劝导选充乡正、里长,编立户口门

①Kung-Chuan Hsiao,Rural China: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Century,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60,p.31,pp.33-34.② 《清文献通考》卷二一《职役考·一》,5043~5045、5024页,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③Kung-Chuan Hsiao,Rural China: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60,p.31,pp.33-34.

134 | 中国近代社会文化史研究

牌……”①因而,乾嘉以后,保甲、里甲实际已合而为一,保甲的功能也不再局限于“弥盗安良”,而将“一切户婚田土,催粮拘犯等事”②纳入自己的控制范围。

那么,在清王朝精心建造的保甲控制系统中,具有封建身份的绅士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清王朝的真正目的在于利用这一制度,平衡或制约高度分散聚居的乡土社会中任何一种社会力量的独立性发展。③因此,自始至终在王朝明令颁布的保甲规制中,都试图把绅士作为社会控制的对象,而不是听任其成为社会控制的主体。雍正即位不久,就明令:“谕百姓完纳钱粮当令户户到官,不许里长甲头巧立名目。闻有不肖生员监生倚恃一衿,辄包揽钱粮……秀才自称儒户,监生自称宦户,每当征收之时,迟延拖负不即输纳。该督抚即晓谕粮户除去儒户宦户名目,如有抗顽,即行重处。”(雍正二年)④“绅衿之家一体编次,听保甲长稽查,如不入编次者,照脱户律治罪。”(雍正五年)⑤为了保障皇权对乡土社会的渗透,削减绅士阶层的控制力量,清王朝“曾反复尝试过将民众的所有阶层纳入这一制度,包括地方绅士,他们也要和平民一道登记。可是,各级十进制单位的首领们却是平民。这一制度的一个特征显然是企图提供一种平衡力量,以制约绅士在地方社会中早已存在的重要影响”⑥。

然而,甲长或保长以一个平民的身份,又如何有效地履行控制居于“四民之首”的绅士阶层的超重的社会职责?王朝没有留下解决这一矛盾的答案,只有失败的记录。

康熙时,保甲制“至是有司奉行不力,言者请加申饬”①。

雍正四年,“康熙四十七年整饬保甲之后,奉行既久,往往有名无实”②。

嘉庆四年,保甲“因循日久,视为具文,甚感办理不善,徒滋扰累,以致所管地方盗匪潜踪,无人觉察”③。

保甲制推行伊始,就受到了绅士阶层强有力的抵制。“大量的事实表明,绅士们阻碍了保甲制度的实施,并拒绝登录他们及其家属等情况”,“以至于保甲制在中国南部地区的实施中,无疑地失败了”。④在反复而又艰难的尝试中,清王朝将绅士阶层置于保甲控制之下的企图终难实现。地方官迫于绅士们的强大压力,也不能不承认他们具有超越保甲控制的事实,“十家保正长俱选之庶民,不及青衿衙役……其乡绅举贡监文武生员在本甲居住者,不必编于十家之内……惟将一户系某乡绅某举贡监衿,开明姓讳、籍贯、官职,附编本甲十家之后”⑤。当然,对于这种无视朝廷谕令的现状,清政府不得不加以申斥,要求地方官将绅士与平民一体编入保甲系统。咸丰元年(1851)清政府上谕称:“保甲……每以门牌编氓小民……有司忽于巨室,而专查散处小民。……故欲于保甲皆真确,必当视民绅无偏视也。”⑥

然而,仅凭皇帝的谕令,也不能改变“地保等贱役也,甲长等犹之贱役也”①与“非官而近于官”的绅士之间的差别。事实上,绅士凭借封建社会所赋予的等级、功名身份,抵制等若“贱役”的保甲长的控制,并非难事。咸丰年间,知县刘玉如似乎洞悉到了这一问题的症结,提出应该提高保甲长的身份,给以顶戴:“本朝军功品级从事戎行者,随时以示鼓励不少。……可否援照此例,酌为变通,于举充保正甲长时详请分别给予顶戴……”②不过,这位书生出身的知县却未能意识到,由一个文明长久孕育出的等级身份结构,并不会因一时的微议而有所更张。不久,这位知县的上司就对此请求做了不容置疑的批示:“慎选保正甲长给予顶戴,前人亦曾有论及之者。然其实保正甲长应差当役,乡党自好之士必不肯为,虽给以顶戴之荣犹将逊谢不顾,其乐于承充者,保无倚势横行乡里,谓给以顶戴遂能使殚心为公,诚实可倚,恐亦不可得之数也……该令所禀详情……应毋庸议。”③

无论如何,绅士拥有的文化教养和在家族社会中的地位,绝不是一个非权力化的社会控制系统所能动摇的。清朝统治者的悲剧在于,一旦把绅士置于保甲控制之下,这种蠢笨必然会泯灭绅士与庶民之间的根本性差别,而这种差别又在更深层次上支撑着封建社会的统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