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胡广/蔡邕两人提出的皇帝文书四类说,是值得追究的问题。一种颇为流行的看法认为此说是当时文书实际形态的反映或代表。
汪桂海在《汉代官文书制度》第一章“引言”中指出:
汉代官文书制度的研究应当始自东汉蔡邕的《独断》,此书中有一部分叙述了当时的官府文书(主要是诏令文书和章奏文书)制度,这在今天是我们讨论汉代官文书制度不可不用的重要材料。不过,这部分材料并不完全是蔡邕对官志簿的抄录,而是包含了他对所见到的诏令章奏文书的总结。正因为当中有他自己的归纳总结,难免存在不全面、不尽符合事实的论述。
作者意识到此书存在不全面、不尽符合事实的论述,但在具体论述的分类上,实际还是依靠蔡邕提供的四类说。①李均明在根据简牍梳理秦汉时代的各类文书时,将皇(王)室文书部分区分为命书、策书、制书、戒敕与诏书五类,除“命书”见于战国外,后面四类均是根据《汉制度》和《独断》,在具体讨论中,亦少不了参考两书。②
刘后滨对汪桂海的看法有所修正,他指出:
《独断》所记载的公文书反映的主要是蔡邕所处时代的制度,并曲折地反映了此前体制的变迁。
《独断》所说只能是新莽和东汉时期的制度。
蔡邕并未将整个汉朝的公文形态作为一个历史过程加以考察,所记主要应为其所处时代的制度。①
跃进在研究秦汉文体时,对于皇帝所下的文书,则是依据《独断》来分类。②马怡说:
如果说《汉制度》与《独断》未必能总括两汉制度的全貌,则其至少也应是东汉制度的反映。③
与刘后滨的看法接近。魏昕认为:
汉诏四种典型形式在《汉制度》中即有所规定:“帝之下书有四: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诫敕。”此后,《独断》、《文心雕龙》等各类文评、文论,皆将此作为汉代诏令的核心内容加以介绍。故而本论题即围绕这四种汉诏的典型形式,主要从其体式、使用情况展开深入、细致的功能性论述。
从秦代改“命”曰“制”,改“令”曰“诏”,至汉制规定“命有四品”,诏令名称在制度层面上得到官方的明确规定,诏令类文体亦因此得以正式确立,并形成一定的规模。①
作者虽没有使用“反映”一词,但称之为“汉诏四种典型形式”,认为“诏令名称在制度层面上得到官方的明确规定”,亦认可其普遍意义。尽管作者注意到还存在其他形式的皇帝命令,如谕、玺书和铁券文①,却没有考虑这些文书与四种汉诏之间的关系。后文的分章亦是将四种汉诏各立一章来论述,将谕等视为次要与非典型的形式来看待,忽略了它们与作者所说的四种汉诏之间的联系。纪安诺在讨论《独断》的价值时指出:
仅这一事实(指蔡邕为《东观汉纪》编者之一)就是一个有力理由以支持《独断》与正史的比较以及预计它们极为相符。很大程度上确实如此,不论《独断》是意在描述(descriptive)还是规范(prescriptive)这一问题,因为若是前者蔡邕应该只是概括他过目的经手文书的主旨,而若是后者他或许应是据文书中他所熟悉的知识来制定规则,即,除非有人假定文书主体实际上与时存的规则不符。考虑到执迷于普遍规则与整齐特点,这些要从秦汉时代几乎每件现存的资料中才能弄清,这几乎不可能。②
尽管表述相当迂曲,纪安诺实际也认为《独断》关于上行与下行文书的记述是描述性的。这种看法只是反映论的另一种表达。
需要注意的是,在宋代学者眼中,梳理汉代皇帝所发文书,倒并不仅仅依据胡/蔡四类说,学者们还会搜集文献中出现的各种名目,无论是洪咨夔还是王应麟,均是如此。或许有人会认为他们在整理上没有什么头绪与辨别,凡是皇帝所发文书,称呼不同的,就会摘出并罗列其中,而没有进一步探讨其间的关系,未免失于芜杂,但这种做法至少保存了当时文书称呼上的多样性。
不妨看看王应麟的整理。《玉海》卷六四《诏令》的“汉诏令总叙”参考了洪咨夔的论述,随后的条目题目有:
汉初作诰真草诏书;汉策书诏策册书策诏赐策;汉玺书;汉故事诏书;汉恩泽诏书;汉诏书行事诏条;汉宽大诏;汉建武诏中元诏书;汉赐方国手迹;汉四书策书制书诏书诫敕露布;汉特诏;汉手诏;汉尚书诏文;汉建初诏书;汉五曹诏书;汉尺一简①
具体内容很多,文繁不列。条目排列或按类别,或据时间,错杂混排,不难发现当时史书中出现的皇帝文书称呼之多。这既与文献记述时称呼比较随意有关,同时也与当时文书本身的称呼比较灵活有关。李均明曾经以甲渠候官(A8)遗址出土的东汉“建武五年以令秋祠社稷府书”为例,指出当时书檄类文书可以划分为若干类,体式与用语有些差别,但界限不甚严格,对同一文书的称呼亦因取名之范围、角度而有所不同。②此文书的排列顺序有问题,笔者最近做过重排,据重排后的内容转录于下:
1.八月廿四日丁卯斋。
2.八月廿六日己巳直成,可祠社稷。
3.建武五年八月甲辰朔戊申,张掖居延城司马武以近秩次行都尉文书事,以居延仓
长印封,丞邯,告劝农掾
褒、史尚,谓官、县:以令秋祠社稷。今择吉日如牒,书到,令、丞循行,
谨修治社稷,令鲜明。令、丞以下当EPF22.153A掾阳、兼守属习、书佐博
4.侍祠者斋戒,务以谨敬鲜絜约省为故。褒、尚考察不以为意者,辄言,如律令。
5.八月庚戌甲渠候长以私印行候文书事,告尉,谓第四候长宪等:写移
6.檄到,宪等循行修治社稷,令鲜明。当侍祠者斋戒,以谨敬鲜絜约省为
7.故,如府书律令。
按笔者的分析,这份建武五年(29年)八月下发安排该月祭祀社稷日期的文书,由7枚简(4枚两行+3枚札)构成,据笔迹与内容来看,实际是由两份文书组合而成。前面4枚是居延都尉府下发的文书正本,后面3枚是甲渠候官在接到府书后补充的行下之辞,形成新的下行文书,两者相连在候官处作为档案存留下来。册书中出现了三处对文书的称呼:书、檄与府书。前一个是居延都尉府下发文书时的自称,后两个是甲渠候官的小吏在行下之辞中对上级文书的称呼。因其出自张掖郡的居延都尉府,故称为“府书”。为何称为“檄”?李均明先生认为是“檄”属于行事急切,具有较强的劝说、训诫与警示作用的比较夸张的文书形式。②无论如何,一份文书,自称与下级的他称可因角度不同而不同。边塞系统的文书如此,其他机构,包括皇帝所发的文书,应该也存在类似情形。亦可推知,当时文书还有不少尚无固定的称呼。
除了文书本身的自称与他称未必统一,时人或后人转述时也不一定严格按照原文书的称呼来表述,也会增加一些不同的称呼。到了后代,更有好古者,为了体现对传统的追慕,也会刻意使用一些古旧的表达方式。③
上述情形,在皇帝文书中也不同程度存在。虽然秦始皇统一天下,在公元前221年曾规定“命为‘制’,令为‘诏’”(史6/236),随着统治的展开,文书形式、名称也逐渐复杂化。譬如所谓“策书”,秦代应该没有,是到了汉代,重建分封制时才又从周代故纸堆中请出来的古老文体。《史记·三王世家》所见封齐王、燕王与广陵王三策,因在高庙行事,“他皆如前故事”(史60/2110),“策立诸侯王”当非始于武帝,而是高祖时。这种做法当仿自周代分封时的册命,策书或亦始自高祖。《文心雕龙·诏策》所说“汉初定仪则,则命有四品”,不无道理。当然,文书的实际称呼更多样。秦始皇临终遗诏,按照司马迁的转述,原本就是一封玺书,《史记·秦始皇本纪》载:
上病益甚,乃为玺书赐公子扶苏曰:“与丧会咸阳而葬。”书已封,在中车府令赵高行符玺事所,未授使者。
于是“高乃与公子胡亥、丞相斯阴谋破去始皇所封书赐公子扶苏者,而更诈为丞相斯受始皇遗诏沙丘,立子胡亥为太子”(史6/264)。三人间如何密谋,又见《史记·李斯列传》,其中再次提到“赵高因留所赐扶苏玺书”,对话中则说:“上崩,无诏封王诸子而独赐长子书。长子至,即立为皇帝,而子无尺寸之地,为之奈何?”(史78/2548)出现的是“无诏封王诸子”与“赐长子书”,分别使用了“诏”与“书”,前者指不存在的封王文书,后者指被他们拆开的文书。始皇身后事便与“玺书”纠缠在一起。应该说,此事乃三人的私密谋划,三人后来均横死,死前恐怕也不太可能会将这段改变三人命运的对话泄露给更多的人,司马迁如何掌握的具体信息,不无疑问。①尽管存在疑问,作为一种皇帝所发文书的称呼,玺书的确此后登上了历史舞台,汉代的传世文献与出土简牍中均可见到。见于文献的,大家都不难检索,出土简牍不易搜寻,转引如下:
皇帝玺书一封,赐使伏虏居延骑千人光。
制曰:骑置驰行。传诣张掖居延使伏虏骑千人光所在,毋留。留,二千石坐之。
·从安定道元康元年四月丙午日入时界亭驿小史安以来望行。
元康元年是公元前65年。简上下完整,三行字的下端均尚有空白,应属于文书传递记录。比较特殊的是:一封玺书专门递送,不是与其他文书打包,且不是由邮亭卒传递,而是由驿来传送;但并不是专门派使者递送,还是使用通常的邮驿来一站一站地接力传送,应该是骑马递送。且宣帝要另外附加命令“制曰云云”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来送,似乎这种方式尚未变成通行的做法。②卫宏《汉旧仪》卷上的规定“奉玺书使者乘驰传,其驿骑也,三骑行,昼夜行千里为程”③,似尚未出现。此外,敦煌马圈湾出土编号210的汉简云:“迎书适已会玺书到,写曰亦为今相见叩头”④尽管语意不明,但亦出现了“玺书”两字。敦煌悬泉简中有如下一枚,同样是宣帝时的邮书传递记录:
皇帝橐书一封,赐敦煌太守。元平元年十一月癸丑夜几少半时县泉驿骑传受万年驿骑广宗,到夜少半时付平望驿骑……
元平元年是公元前74年。此处的“橐”字,亦有学者释为“玺”,现在简牍图版尚未正式发表,二者孰是,尚无法判断。
除了简牍,“玺书”在东汉石刻、壁画中亦偶有所见。灵帝中平五年(188年)三月上旬“巴郡太守都亭侯张府君功德叙”(又称“巴郡太守张纳碑”)云:
囊者征克大勋,丙子玺书封都亭侯。娅公曲阜,尚父营丘,周啓厥。①
文中使用了“玺书”。“丙子”当是玺书上注明的日期的干支,按照《独断》与此前的文书,被称为“玺书”的即是一般说的“策书”。此前,另有两碑没有直接使用“玺书”,而用了“玺”来表示皇帝的重视。汉安二年(143年)立的“景君碑”用的是“玺追嘉锡”,用的是《左传·襄公二十九年》中“玺书追而与之”的典故;延熹八年(165年)“鲜于璜碑”使用了“圣上珍操,玺符追假”,碑阴则说:“皇上颂德,群黎慕涎。策书追下,银龟史符。”正背两面所指相同,可知“玺书”指的就是“策书”。其他东汉碑文则偏爱使用“策书”。②
1971年发掘的内蒙古和林格尔一号汉墓壁画中也出现了“玺书”榜题。该墓为东汉晚期,墓主最后担任使持节护乌桓校尉,壁画中描绘了墓主的仕宦经历。墓前室至中室甬道南壁的壁画榜题作“繁阳令被玺时”,“玺”下面一字残,从残损笔画看,当是“书”字,摹本上看得更清楚,发掘者亦持此说。①这一场面宏大,参与者众多,通常情况下,玺书极少赐给县令,这应算是墓主在繁阳令任上的高光时刻,因而死后要画在坟墓中。
“玺书”亦可以从其他角度去称呼,这里不妨看看东汉曹魏禅代时保留下来的记载。《三国志·文帝纪》裴注中的收录颇为详尽,不必详引全文,只截取涉及文书的若干句即可。《三国志》卷二《魏书·文帝纪》注引《献帝传》:
乙卯(十三日),册诏魏王禅代天下曰:“惟延康元年(220年)十月乙卯,皇帝曰,咨尔魏王:……使使持节行御史大夫事太常(张)音奉皇帝玺绶,王其永君万国……”
于是(魏国)尚书令桓阶等奏曰:“……臣请会列侯诸将、群臣陪隶,发玺书,顺天命,具礼仪列奏。”令曰:“当议孤终不当承之意而已。犹猎,还方有令。”(第67页)
… ……
(魏王)令曰:“……但于帐前发玺书,威仪如常……”既发玺书,王令曰:“当奉还玺绶为让章。……义有蹈东海而逝,不奉汉朝之诏也。亟为上章还玺绶,宣之天下,使咸闻焉。”(第68页)
……
庚申(十八日),魏王上书曰:“皇帝陛下,奉被今月乙卯(十三日)玺书,伏听册命,五内惊震,精爽散越,不知所处。……”(第70页)
辛酉(十九日),(魏国)给事中博士苏林、董巴上表曰:“……今既发诏书,玺绶未御,固执谦让,上逆天命,下违民望。……唯陛下迁思易虑,以时即位,显告天帝而告天下,然后改正朔,易服色,正大号,天下幸甚。”令曰:……(第70—71页)
①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和林格尔汉墓壁画》,第2版,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14、84页,摹本见第130页。
胡广/蔡邕“帝之下书有四”说的“显”与“隐”/395
壬戌(二十日),册诏曰:“皇帝问魏王言:遣(魏行相国永寿少府臣毛)宗奉庚申(十八日)书到,所称引,闻之。……”(第71页)
于是(魏国)尚书令桓阶等奏曰:“今汉使(张)音奉玺书到,臣等以为天命不可稽,神器不可渎。……”
甲子(二十二日),魏王上书曰:“奉今月壬戌(二十日)玺书,重被圣命,伏听册告,肝胆战悸,不知所措。……”(第71页)
…
丁卯(二十五日),册诏魏王曰:“……”(第72页)
己巳(二十七日),魏王上书曰:“……而(张)音重复衔命,申制诏臣,臣实战惕,不发玺书,而(张)音迫于严诏,不敢复命。愿陛下驰传骋驿,召(张)音还台。不胜至诚,谨使(毛)宗奉书。”
(第73页)
……
庚午(二十八日),册诏魏王曰:……(第74—75页)于是(魏国)尚书令桓阶等奏曰:“……”令曰:“可。”辛未(二十九日),魏王登坛受禅……。(第75页)①
括号里补充了干支对应的序数日期、官员具体所属与官员的姓氏。长达十多页的裴注是对《文帝纪》扼要叙述的禅让过程细节的补充。这一过程从乙卯(十三日)持续到辛未(二十九日),前后17天,《文帝纪》中只引了乙卯册诏的正文,裴注则详细记录了汉献帝4次下册诏(十三、二十、二十五、二十八日)表示要禅让皇位给魏王,以及魏王3次上书谦让(十八、二十二、二十七日),还有魏国君臣之间的往返讨论(奏与令)。参与其间的魏王、魏国的大臣与汉献帝之间的往来文书,既将乙卯文书称为“玺书”,随后的文书又称之为“册命”“册告”/“诏书”/“制”,《献帝传》转述时称之为“册诏”,《三国志·魏书·文帝纪》则称“册曰”。从往来文书看,曹丕与魏国大臣偏爱使用的称呼则是“玺书”。“发玺书”指“拆开玺书”,在这里表示接受此文书,据《献帝传》,在张音持节带着皇帝玺绶与乙卯文书到魏国后,当时曹丕不在国都邺城,也没有立即拆开文书,尚书令等建议择吉日,设坛场来进行,被曹丕否决,最终是在帐前拆开文书。
不同的称呼侧重不同。“玺书”重在强调文书封缄使用的是皇帝的玺印,“册命”强调了“册封”的意涵,“诏书”则泛指皇帝下发的文书。足见直到东汉末年,对皇帝所发的同一封文书,依然会根据需要从不同角度来称呼。①
东汉时期见于实践与记载的只有“拜皇太子仪”与“拜诸侯三公之仪”②,禅代是王莽代汉之后近二百年未曾发生过的事件,完全逸出了平时皇帝文书使用的常轨,采用的文书与仪式,很多是临时草拟的,当然不可能完全凭空创制,更多的是改用既有的仪礼。文书上亦如是,采用了最高规格的形式,包括使者的身份。③尽管这是一个非常的场合,但其中呈现出的称呼上的灵活性,仍提供了一个反思胡/蔡四类说的宝贵契机。
汉魏禅让发生在220年,胡广死后已近半个世纪,距蔡邕死于狱中也近30年,胡/蔡四类说成型已历数十年。当时魏王及其众臣下反复使用,且为汉廷君臣所熟悉的“玺书”一称,并未出现在胡/蔡四类说中。实际上蔡邕本人对此并不陌生。光和二年(179年),在“戍边上章”中,他写道:
愿下东观,推求诸奏,参以玺书,以补缀遗阙,昭明国体。章闻之后,虽肝脑流离,白骨剖破,无所复恨。惟陛下省察。谨因临戎长霍圉封上。臣顿首死罪稽首再拜以闻。①
蔡邕清楚存在“玺书”,且保存在东观中,这是当时存档用的。此前他曾在此工作,并参与《东观汉纪》的撰写,上章中他希望自己能重回故地,参阅大臣的上奏与玺书,以便完成夙愿。上述情况不能不让我们重新思考两人所提出的四类说的性质。
除了被有意“舍弃”的“玺书”这种称呼,还需要注意的是胡/蔡四类说中强调“书”带来的对"口谕"的排抑。《独断》起首一段如下:
汉天子正号曰皇帝,自称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其言日制、诏,史官记事曰上……印日玺,所至日幸,所进曰御,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敕。
按照《独断》的体例,后面则是逐一对此段的解释,关于“其言曰制、诏”的解释,今本不存,当是传抄、刻写中脱漏。清人卢文引指出:
制诏:制者,王者之言,必为法制也。诏,犹告也。告,教也。三代无其文,秦汉有也。各本皆缺此条。案卷首一条为纲,下文皆依之申叙。卷首有制诏,在‘陛下’与‘上’之间,此条正与相应。今据李善注《文选·潘元茂册魏公九锡文》引及《太平御览》五百九十三补。②
此说有理有据,可从。关于天子之言曰“制诏”,后文中蔡邕承袭乃师的看法,具体列举了四种“书”,且将其明确表述为通过文字书写下来的“文书”,且各有书写上的特点。实际上,《说文·言部》释“言”为“直言曰言,论难曰语”,东汉王充《论衡·定贤》说“口出以为言,笔书以为文”,郑玄在注《礼记·丧服四制》“对而不言”时说“言,谓先发口也”,西晋人杜预承其说,注《左传·昭公九年》“志以定言”时说“发口为言”。今人归纳为本指说话,尤其指主动对人说话①,即通过口头方式主动表达自己的想法,指“文辞”乃是后起之义。我们不能忽略,实际统治运作中,在借助文字传达命令之外,口头方式一直顽强地存在,且本是更古老的方式。湖北云梦县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中一篇秦律名为“内史杂”,有一条规定:
有事请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②
这是要求有事情一定要用文字形式向上级请示,不能口头请示,也不能托人找关系。此规定意在排除口头等不采取文字方式的请示,这与广土众民的王朝,方言众多的形势有关,同时也与文字可以保证信息不走样有关。此条规定的是下对上的请示,上对下的命令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成文法与文字方式下达的命令(诏书)才可最低限度维持指令的一致性。但在实际统治中,口头传达命令的方式却依然存在,不止见于面对面的商议(各种形式的“集议”③),更见于皇帝委派身边的近臣直接传达口头命令或旨意,以及君臣之间的面对面私密讨论。后两种形式在当时未必少见,但今天只能通过传世文献,通过文字才能捕捉与重建,未免有些更是一个罕见的例子。
侍中“得入禁中”(汉19上/739),本身就在皇帝身边工作,常常承担疏通君臣联系的职责。蔡质《汉仪》指出:“侍中、常伯,选旧儒高德,博学渊懿。仰占俯视,切问近对,喻旨公卿。”①所谓“喻旨公卿”即指此。他们侍皇帝帷幄,经常回答皇帝的问题,即所谓“切问近对”,桓帝时的一件轶事可见他们与皇帝面对面口头交流的频繁。《汉官仪》载:
桓帝时,侍中遒存年老口臭,上出鸡舌香与含之。……(存)自嫌有过,得赐毒药,归舍辞决,欲就便宜。家人哀泣,不知其故。②
桓帝应该是在与 存交谈中难以忍受其口臭,而赐予他鸡舌香。同书又记载:“尚书郎奏事于明光殿……尚书郎含鸡舌香,伏其下奏事。黄门侍郎对揖跪受。”③这恐怕应是桓帝以后才出现的做法,如果此前已成为惯例,在皇帝侧近的遒存不会不清楚,更不会误以为是毒药,而闹出笑话了。尚书郎要含鸡舌香,当亦是因为他们要经常面见皇帝,口述奏事。
此外,屡见于文献与简牍的“承制诏××”,多半也是口头传达或问询,或根据口头传达来发布文字化的命令。《汉书·萧望之传》载五凤二年(前56年),宣帝认为御史大夫萧望之轻视丞相,对他产生不满,丞相司直鲧延寿借机上奏,罗织了好几件琐碎小事上的问题,第一件就是“侍中谒者良使(承)制诏望之,望之再拜已。良与望之言,望之不起,因故下手,而谓御史曰‘良礼不备’”。在宣帝免萧望之的策书中,此事被概括为“有司奏君责使者礼”(汉78/3280—3281,19/808、809),良作为使者,代表皇帝,说他“礼不备”等于是在指责皇帝。良承制诏望之,且与望之说话,应就是以口头方式传达宣帝的命令,命令也很可能属于常见的给某人外出签发“传信”之类。现在甘肃敦煌的悬泉置遗址出土了不少汉简,其中有若干由御史大夫“承制”或单独下发的传信,甚至包括萧望之本人签发的。如下例:
五凤四年六月丙寅,使主客散骑光禄大夫扶群承制诏御史曰:使云中大守安国、故教未央仓龙屯卫司马苏于武强,使送车师王、乌孙诸国客,与军候周充国载屯俱,为驾二封轺传,二人共载。御史大夫延年下扶风厩,承书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
此处的御史大夫延年是杜延年。这类琐事颇多,且属于例行反复发生的,所谓“承制诏御史”,往往就是皇帝直接派遣身边的近臣向御史(或侍御史)口头传达,如上述,御史在御史府笔录命令,形成“传信”文书交给需要外出的官吏作为凭证。目前简牍与文献所见的承制诏××的官员,均是皇帝身边的近臣,没有出现负责起草诏书的尚书②,颇值得注意。
文献中的例子也有一些。如《汉书·京房传》,元帝看到京房所上封事中的建议后,派自己的妻兄王凤向京房转达诏令,拒绝了京房的提议:
房未发,上(元帝)令阳平侯(王)凤承制诏房,止无乘传奏事。(75/3164)
又如《冯奉世子参传》:
哀帝即位,帝祖母傅太后用事,追怨参姊中山太后,陷以祝诅大逆之罪,语在外戚传。参以同产当相坐,谒者承制召参诣廷尉,参自杀。(79/3307)
还有《汉书·孙宝传》:
(平帝)时大臣皆失色,侍中奉车都尉甄邯即时承制罢议者。(77/3263)
《后汉书·杨厚传》:
厚少学统业,精力思述。初,安帝永初(二)年(108年),太白入(北)斗,洛阳大水。时统为侍中,厚随在京师。朝廷以问统,统对年老耳目不明,子厚晓读图书,粗识其意。邓太后使中常侍承制问之,厚对以为“诸王子多在京师,容有非常,宜亟发遣各还本国”。(30上/1048)
需要注意的是,承制沟通几乎都是皇帝身边的近臣来完成,常见的是侍中、谒者,东汉以后宦者渐多。后人批评东汉时宦官“手握王爵,口含天宪”①,亦包含了他们代表皇帝,口头传达命令的一面。《后汉书·郭躬传》载明帝时:
有兄弟共杀人者,而罪未有所归。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而减弟死。中常侍孙章宣诏,误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
是通过口头,而非文书了。
东汉时代口头/文书交织,且文书称呼不定的现实中,胡/蔡四类说的出现,特别是考虑到没被他们放入王言中的文书称呼与“口谕”,他们两位为何做出这些的选择,就值得去探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