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汉代律令中涉及传舍使用的规定(1 / 1)

汉家的日常 侯旭东 3118 字 6个月前

传舍乃是汉朝日常统治中频繁使用的机构,按照当时的做法,就必会制定律令来加以管理,早在秦代便是如此,《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中有关于设“舍”的廷令,当与此制的创设有关。其文云:

县为候馆市旁,置给吏(事)具,令吏徒守治以舍吏殿(也)。

·自今以来,诸吏及都大夫行往来者,皆得舍焉,它」【不】得。·有不当舍而舍焉及舍者,皆以大犯令律论之L。令、丞弗得,赀各一甲。·廷甲 廿1696、1708①

据令文的语气,当是初置此类“舍”时颁布的。睡虎地秦简就包含了《传食律》,主要涉及的是人员饮食标准与喂养传马的饲料标准。湖北江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不仅包含《传食律》,其他律文亦有不少涉及“传”与“传舍”,对于使用“传舍”,包括享用“传食”及传舍附属的传车、传马均有细致的规定。就是《传食律》的内容也远比秦律丰富,尽管并非有关律令均囊括其中,但至少轮廓已大体可辨,对于认识律令在传舍使用上的作用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下面先对有关律令条文做一解释与分析。

通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以及悬泉汉简、敦煌汉简与文献,与传舍使用有关的律令条文不仅见于《传食律》,亦见于《置吏律》《繇律》等律中,“令”的情况则更模糊。就这些已知的律令条文的内容而言,主要涉及了以下十个方面:

1.规定“乘传”人的范围

《二年律令·置吏律》中有:

郡守二千石官、县道官言边变事急者,及吏迁徙、新为官,属尉、佐以上毋乘马者,皆得为」驾传。简213—214②

此条规定哪些官员可以使用传舍提供的马车。具体分为三种情形:一是郡守与秩在二千石的官员,如果按照汉初《二年律令·秩律》的规定,二千石官除了郡守,还有16种,均属于高级官员。汉武帝以后“二千石官”队伍增加,在二千石之外又分出“中二千石”与“比二千石”。①按时制,“郡守”亦属于二千石,这里为何特别强调“郡守”,而与其他二千石并列,原因不详。二是在特殊情况下,即有紧急情况要汇报,县与道的长官亦可使用。三是官员升迁或调任他职,新任官、尉或佐以上的属官而没有乘马的,也可使用马车。这里所说的“吏”升迁、调任与新任官而能够动用“驾传”,恐怕也要达到二千石一级才够格。官府提供的“驾传”究竟是哪种,还需要研究。《二年律令》中同时出现了“乘置”与“乘传”,两者当有别。此条律文表明传车服务于官府公务。

2.乘传凭证的颁发与传车规格

《汉书·平帝纪》元始五年“在所为驾一封轺传”注引如淳曰引“律”:

诸当乘传及发驾置传者,皆持尺五寸木传信,封以御史大夫印章。其乘传参封之。参,三也。有期会累封两端,端各两封,凡四封也。乘置驰传五封也,两端各二,中央一也。轺传两马再封之,一马一封也。“诸乘轺传者,乘一封。及以律令乘传起”②

这段注释恐怕不只是律文,还夹杂有如淳的解释,如“参,三也”“两端各二,中央一也”之类,改用小字来区分。此条律规定乘各种传车需要有由御史大夫颁发的相应规格的凭证——“传信”,当时是以“传信”上封泥槽的数量来显示可调用传车的级别。结合《汉书·高帝纪下》五年“(田)横惧,乘传诣雒阳”注引如淳注对传车规格的具体说明:

律:四马高足为置传,四马中足为驰传,四马下足为乘传,一马二马为轺传。急者乘一乘传。①

3.规定享用“传食”者的范围《二年律令·传食律》中规定:

丞相、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为官及属尉、佐以上征若迁徙者,及军吏、县道有尤急」言变事,皆得为传食。

简232—233

诸吏乘车以上及宦皇帝者,归休若罢官而有传者,县舍食人、马如令。简237

为传过员,及私使人而敢为食传者,皆坐食臧(赃)为盗。

简230③

这三条规定了哪些官吏可以享用“传食”。与乘传者比较,有异有同,总的来看,能够享用传食的官吏范围要广于能乘传者,简232所说的“丞相、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不仅包括这些官员派遣的使者,亦应包含这些官员本身,这就比乘传者的范围要广。还有军队系统的官吏“军吏”①等。此外,简237中乘车以上的吏,即百六十石以上的吏②,“宦皇帝者”指的是皇帝的侍臣,具体包括中大夫、中郎、外郎、谒者、执循、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等③,不过强调的是这些官员要享用传食需持有“传”,否则也不行,这说明并非所有的官员休假回家或罢官时,连人带马均可享用传食。这里还出现了“令”,表明关于这类的官员“传食”待遇另有补充规定,可惜具体内容无考。

4.人与马享用传食的标准与管理

对于人,《传食律》规定口粮标准:

车大夫牌米半斗,参食,从者粝米,皆给草具。车大夫酱四分升一,盐及从者,人各廿二分升一。简233

对于享用传食的时间,《传食律》规定:

使者非有事其县道界中也,皆毋过再食。其有事焉,留过十日者,禀米令自」炊。以诏使及乘置传,不用此律。简234—235

对于享用传食的随从数量,《传食律》规定:

食从者,二千石毋过十人,千石到六百石毋」过五人,五百石以下到三①百石毋过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实从者食之。简235—237

对于马的饲料标准,《传食律》规定:

食马如律,禾之比乘传者马。简234

具体规定见《金布律》:

马日匹二斗粟、一斗叔(菽)。传马、使马、都厩马日匹叔(菽)一斗半斗。简425

悬泉汉简:

制曰:下大司徒、大司空,臣谨案:令日:未央厩、骑马、大厩马日食粟斗一升、叔(菽)一升。置传马粟斗一升,叔(菽)一升。其当空道日益粟,粟斗一升。长安、新丰、郑、华阴、渭成(城)、扶风厩传马加食,匹日粟斗一升。车骑马,匹日用粟、叔(菽)各一升。建始元年,丞相衡、御史大夫谭。②

官府对传食的管理,《二年律令·传食律》规定:

使非有事,及当释驾新成也,毋得以传食焉,」而以平贾(价)责钱。非当发传所也,勿敢发传食焉。县各署食尽日,前县以谁(推)续食。

这一标准规定得十分具体细致。据释文注释,使者(即简中的车大夫)与随从每顿饭的口粮品种、数量,包括盐与酱的标准都有详细说明。所谓“酱”,在汉代可以指不同的调味品,这里当指用食盐腌制的肉酱。②此外,在某一传舍享受传食的顿数亦与使者的任务有关。如果是路过,而非在该县或道公干,则不能超过两顿,即一天的传食;若在该县或道公干,停留超过十天,则需给米使者自行做饭,言下之意是十天内则由传舍供应传食。此条应是承自秦代的规定。《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的“内史仓曹令第丙册六”条规定:“诸乘传、乘马、傅(使)马傅(使)及覆狱行县官,留过十日者,皆勿食县官,以其传禀米,段(假)鬻顱炊之,其」【有】走、仆、司御偕者,令自炊。其毋走、仆、司御者,县官段(假)人为炊而皆勿给薪采。它如前令。 ·内史仓曹令”(1663、1779)这条秦代的规定,包含各类外出公干的官吏,恐怕是汉代《传食律》关于使者在某县逗留超过十天如何接待的源头。此外,还有一条令文规定:“诸以传食禀黄者,人马牛羊有死亡厮-及别者,将吏辄自言县官,县官以实署当禀者数于传,其。”(1691)此条后有缺简,不清楚归属何令。③“厮”,《尔雅·释言》释为“离”,令文指途中人马牛羊发生了死、逃亡与离开等情况,要求将吏要报告县官,并在“传”上注明变动后实际享受廪食的人及马牛的数量。此条规定,目前所见的汉代律令未见。而享受传食的随从数量则与使者的官秩或爵位成正比,所谓的“使非吏”包括宦皇帝者及其他有爵位而未担任“吏”者。①另外规定因诏书出使并驾乘置传的,不按照该律处理,这种使者的传食待遇可能要高一些。

关于马,《传食律》没有详说,《二年律令·金布律》有具体规定,为每天菽一斗半。张家山汉简中的《算数书》有一道题亦是计算传马的饲料,云:“传马 传马日二(三)匹共刍禀二石,令刍三而禀二。今马一匹前到,问予刍禀各几何。曰:予刍四斗、桌二斗泰(大)半斗。术曰:直(置)刍三禀二并之,以三马乘之为法,以二石乘所直(置)各自为实。”②这对于了解当时的传马饲料亦有帮助。悬泉简发现的诏书中所引述的关于为各种马增加饲料的诏书,“斗一升”大概是一斗一升的简称,最初的“令”规定置马、传马每天的饲料是粟一斗一升,菽一升,相比汉初《金布律》的规定,饲料种类、数量均有所不同。后于成帝建始元年(前32年),丞相匡衡与御史大夫张谭提出为特定地区的马增加饲料,其中包括长安东西邻近县的“传马”,每匹每天增加粟一升。这些县在帝都附近,位于交通干线上,传马任务繁重,可能死亡率高,因此增加饲料以保证完成运送工作。据研究,这道制书则颁于西汉平帝元寿二年(前1年)以后,大概是将增加饲料的规定扩大到敦煌地区。

最后几条涉及官府对传食的管理,简229—230强调使者如果不是有公务,不得用“传”获取免费传食,而要以平价付费。③只有有权拆开“传”的机构,即传舍一类,才能提供传食。简234的意思是每县传舍在“传”上注明持传者享用完传食的时日,前面的县则在这一时日后继续提供传食。这几条体现了“传食”唯服务于官府公务出差的性质,以及官府管理的严密。

5.“传”内容对持传者的约束《二年律令·置吏律》规定:

诸使而传不名取卒、甲兵、禾稼志者,勿敢擅予。简216①

这条规定限制了持传使者的权力,如果“传”没有注明使者可以查看有关士卒、甲胄兵器与粮食的文书,不要随便给予,亦说明了“传”内容规定了持有者的具体使命,超出其外的要求应予以拒绝。此条上面一句云“官各有辨,非其官事勿敢为,非其所听勿敢听”,强调的是官员各有分工,各司其职,下面则是这条专门对持传使者的规定,看来汉廷对于使者在外的活动颇不放心。②岳麓秦简中的秦代《具律》规定:“诸使有传者,其有发征、辟问具殿(也)及它县官事,当以书而毋欲(?)者,治所吏」听行者,皆耐为司寇。”(1385、1390)③亦规定持传使者到了诸县的任务,要有文书为凭。没有文书,当地官吏不能听任使者作为。这条未必是上文的直接源头,但两者理念上颇多一致性。

6.传车使用时间的规定

《二年律令·行书律》规定:

发征及有传送,若诸有期会而失期,乏事,罚金二两。非乏事也,及书已具,留弗行,行书而留过旬,皆」盈一日罚金二两。简269—270④

该条涉及的是递送文书与使用传车送使者或物资,如果有约定的时限而耽误了期限导致误事,要罚金二两,没有误事,也要受到较轻的处罚。传送而有期会或指运送物资,或是如第2条所指出的“传信”有四封的情形:“乘传”而有期会,应属于比较紧急的出使。

7.传车出入城门的时间的规定

《二年律令·户律》规定: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篇(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简305—306

此条主要规定爵位在五大夫以下的百姓要伍伍为保,相互监督,并且居住的“里”要定时开闭里门,只有若干情况可以不受里门开闭时间的限制,其中就包括“乘置乘传,以节使”,说明传车出入的特殊性。

8.调用传车运送物资的规定

《二年律令·繇律》规定: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訾(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简411—412①

此条规定用“传车”与“牛”运送物资时,如果官府的传车、牛不足,调用百姓的车、牛的原则。大夫以下的达到一定资产标准的人家,按照财产多少提供车、牛,并命财产未达目标的人家出牛饲料、绳索与装载工具,而担任官吏或宦皇帝的人家则不必承担传送任务。承担传送任务时装满物资的重车一天走五十里,空车一天走七十里,徒步走八十里。

此条与传舍使用本身关系不大,但“传车”亦是传舍的附属设备,故列于此。

9.管理传马的规定

目前见到三条,均出自悬泉汉简。第一条明确注明是“令”,有缺文,另一未详,性质不明。第一条内容如下:

令曰:县官马牛………丞与剧卖,复以其钱买马牛。

第二条:

·告县、置食传马皆为札,三尺廷令齐壹三封之。①

第三条注明是律。文云:

律曰:诸乘置,其传不为急及乘传者驿驾令葆马三日,三日ⅡT0115③:80②中死,负之。

第一条令规定了对于死掉的官府马牛的处理原则,即将其卖掉,得到的钱再买马牛。这是对秦代规定的继承。第二条则要求用简册向上级汇报县置饲养传马的情况。第三条规定了使用传马者的责任,强调要爱惜马的生命,防止滥用传马。

10.关于传舍形制与传食的规定悬泉汉简:

羌,备城坞垣,时当增治厨传,当式。

·右使者到,县置共舍第一传大,县异传食如式 堂上置八尺床卧一,张阜若青帷

龟兹王=(王)夫人舍次使者传张帷,床内置

閤内共上四卧,皆

传舍门内张帷可为贵人坐者

吏二人道

两简中的“式”应是汉代律、令、品、式、科、比中的“式”,是汉制及法令的一部分。“式”的原意是标准与规范,《说文·工部》:“式,法也。”汉简中出现过“铁式”“木式”(《敦煌汉简》1309)。②前一简所说则是要求扩大并修缮厨与传舍,以符合“式”的规定。据此,关于“传舍”的形制,汉代也是有具体标准的。后一简分上中下三栏书写,“吏二人道”字迹左侧残,当有折损,原本应是一更宽的木牍。逐栏自右向左抄写,由上而下记录了接待龟兹王的具体要求,所谓“县异传食如式”是当时针对西域使者制定的超出原来律令的传食标准。

必须指出的是,上述十方面只是据已知简牍与文献钩辑出来的关于“传舍”使用的律令,并非涉及“传舍”的律令的全部。湖北云梦龙岗秦简、《二年律令》与悬泉汉简①中尚有一些残简,内容涉及“传”或"传食",因语义不明,没有收入。

这些律令除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出现的之外,均是在处理具体事务的文书中被引用而呈现的,常常只是简单地称为“律曰”或“令曰”,而没有指明篇题。由于对汉代律令条文归类情况了解不够,目前我们还难以仅据内容确定这些佚名的律令的篇名,因而也就难以将其复原到汉律的原有位置。

上面以湖北江陵出土的汉初《二年律令》为主勾勒(也可以说是“拼凑”)出了这样一幅关于传舍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的制度画面。概括而言,律令对于使用传车、享用传食的官吏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都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此外,对于传车的级别、传食的标准(包括人与马)与时间、享用的随从数量、使用传车的时间期限、调用传车的原则、死亡传马的处理等均有具体的规范,可以说涉及了传舍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的诸多方面,如果不能说各个方面的话。换言之,通过具体规定哪些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传车、传舍与传食,以及如何使用,相应地也就区别出哪些人在哪些情况下不能使用,律令由此设立了若干界限,从而构建出“使用传舍与调用传车、传马”这样一种例行事务的基本自足的制度空间,在这一空间内,符合律令的行为亦是基本无须皇帝过问,而是有关官吏们活动与掌控的舞台。不过,这幅图画是否可以代表整个汉代情况?毕竟依据的资料主要出自西汉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