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收养公证文书(1 / 1)

一、收养公证文书概述

收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领养他人子女行为及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由收养人和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条件、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方可办理收养公证。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办理收养公证的,必须先向民政机关办理收养登记。但是在我国第一部《收养法》实施前(即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已共同生活,相互以父母子女相称并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的,按事实收养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范本

收养公证文书

(××)××字第××号

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

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

被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

兹证明被收养人×××的生父母自愿将×××(被收养人姓名)送给他人收养,收养人×××、×××愿意收养×××为养子(女)。

经审查,该收养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条的规定,其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三、注意事项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收养公证。

(2)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应当有收养协议。收养人与送养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不得由他人代理。

(3)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不得以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为理由送养子女,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4)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文件:①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明;②收养人的经济能力的证明;③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或者户籍证明;④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婚姻状况;⑤收养人的健康证明和生育能力证明;⑥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⑦收养协议(或草稿)以及公证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