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1 / 1)

一、概念及作用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第一审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于审理终结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并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公正、合法做出正确的判决,可以及时解决民与官的纠纷,有力地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行政工作,这对于调整,稳定行政法律关系,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范本及内容结构

(一)范本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根据,以及原告不服的主要意见、理由和请求等)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就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述)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六种情况(详见下文)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二)内容结构

1.首部

(1)标题。标题分两行写明人民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明案件编号,如:“(年度)×行初字第××号”。

(3)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共同原告或被告,则应在判决书中依次写明,判决书中第三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原告基本情况的写法相同。无第三人的案件,此项不写。

(4)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开庭审理过程。

根据不同案件情况,有的表述要作相应改变。可参阅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格式。如果是移送管辖或指定管辖的案件,还要写明“由××人民法院移送(或指定)本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则应写明:“×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正文

(1)事实。包括本案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两个方面。

①本案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一般应概括写明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简述原告诉称的事实和被告辩称的事实,如有第三人参加诉讼,则应简述第三人的意见。

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这里应写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经审理查明的本案事实,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对本案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若干证据,合议庭经依法审查,应当将本案的定案证据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中凸显出来,表述清楚,据以证明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的本案事实的关键部分。

(2)理由。理由包括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①判决的理由。针对行政诉讼的特点,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就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证,阐明人民法院的观点。说理要有针对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讲理讲法,恰如其分,合乎逻辑。

②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并可参照有关的行政规章。需要参照行政规章时,应当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参照××规章(条、款、项)的规定”。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除适用实体法的有关条款外,还要引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的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据此作出相应的判决。

(3)判决结果。这是人民法院对本案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在依法审理的基础上作出的司法结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结果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准确的表述。

①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为:

“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年度)×××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②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为:

“一、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年度)×××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

③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为:

“一、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年度)×××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年度)×××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撤销部分,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

④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表述为:

“责成……(写明履行法定职责的内容和履行期限)”

⑤判决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的,表述为:

“变更××××(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年度)×××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改为……(写明变更后的处罚内容)”

⑥单独判决行政赔偿的,表述为:

“被告××××赔偿原告××××……(写明赔偿的金额,交付的时间,或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

3.尾部

(1)诉讼费用的负担。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据此应明确写明败诉方承担的数额,如果均有过错的,可根据过错程序的大小,合理分担。诉讼费用不能与判决结果并列,因为它不属于争议的实体问题。

(2)交代上诉权。用一段固定的文字向当事人告知上诉期限、上诉方法和上诉审法院。

(3)合议庭成员署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案件的审理,实行的是合议制,不存在独任审判。据此,在判决书右下角位置由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即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按序署名。

(4)判决日期及用印。署名之下注明制发判决书的年月日,并按“骑年盖月”的原则,在判决日期上加盖人民法院公章(在正本或副本上盖印)。

(5)书记员署名。在判决书正本及副本尾部左侧空白处,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记。

四、范文鉴赏

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8)×中行初字第77号

原告莫某某,男,194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市××区渔业分场四组。

原告莫某,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市××区渔业分场四组。

委托代理人隆某,湖南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湘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某,××市××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

原告莫某某、莫某诉被告××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协调法定职责一案,于200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8年10月12日受理后,向被告××市××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莫某某、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隆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3月10日经长沙市人民政府长府地(2008)××号批复,征用了原告所承包的全部集体土地。2008年8月实施征地补偿,原告对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提出异议,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国土资源部(2006)133号文等相关规定,于2008年8月20日通过挂号邮递方式向被告递交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调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原告对被告征用其承包的全部土地所实施的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提出异议,要求区人民政府按照基本农田最高农业年产值倍率标准三十倍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予以协调。被告于当日收到该申请后,迟迟不予回复。同年9月8日,原告向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再次递交了该申请书。但被告至今未对原告提出的申请组织协调,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协调的职责。

被告××市××区人民政府辩称,1.被告依法对原告所在村社实施城地拆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对原告所提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异议,被告已依法履行宣传、解释、协调等职责。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的证据有:2008年8月20日挂号邮件详情单,证明原告通过特快专递向被告送达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调申请书》。被告于同日签收。

在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当庭认可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但认为对原告提出的申请,被告于2008年8月10日、8月18日已进行了宣传、解释、协调。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当庭予以认可,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08年8月20日,原告通过挂号邮递的方式向被告邮寄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调申请书》,同年9月8日,原告到××市××区政府信访办再次递交了该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原告对征用其所在村庄的全部土地,以及××市××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实施的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提出异议,要求××市××区政府按照基本农田最高农业年产值倍率标准三十倍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予以协调,被告于8月20日和9月8日收到原告的协调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协调。2008年10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协调的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协调的法定职责,即起诉被告××市××区人民政府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湖南省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协调。”二原告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于2008年8月20日通过挂号邮递的方式,向被告××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进行协调的申请,并于同年9月8日再次递交了该书面协调申请。被告××市××区人民政府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协调,是其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但被告于8月20日和9月8日收到原告的协调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组织协调,且至今未履行该职责。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莫某某、莫某提出的协调申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审判员 张××

审判员 陈××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魏××

五、注意事项

对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表述,要准确、清楚。所谓准确,就是要正确认定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不要错列、漏列当事人,以下几个具体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本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死亡时,应依法列其近亲属为原告,其近亲属包括该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不能把已经死去的公民列为原告。

(2)本具有原告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时,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列为原告,而应将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原告,如兼并后的企业,分立后的组织只要继承了已经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就可以将其列为原告。

(3)任何个人,包括行政机关的办公人员、法定代表人等都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4)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应当将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列为被告。

(5)只有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被列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阐述理由,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即不论是维持被告的处理或处罚决定,还是驳斥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论是支持原告方的正当合理、合法之要求,还是否定被告方的错误决定,都要以事实、证据为基点,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去进行言之有理、持之有据的分析和评论。

六、习作点评

××省××市新港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1】新法行初字第247号

原告 ××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市南珠区西湖路远望楼A座。

法定代表人 万某某【2】。

委托代理人 朱某,××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市财政局,住所××市新港区基隆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孙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 胡某,该局副局长【3】。

委托代理人 周某,××佳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于200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8年6月1日受理后,于2008年6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4】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某律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07年11月23日对原告作出×财函[2007]107号《关于对××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正文内容为:“经查证,2007年10月8日,你公司在参加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市政电力安全设施完善(应急)工程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伪造城市电力工程项目业绩行为。根据《××市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5】决定给予你公司禁止二年参加××市政府采购投标的处罚,即自2007年10月8日起至2009年10月7日止。”被告于2008年7月5日向本院提供如下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6】:①××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公告;②原告在招投标中递交的经其篡改后的协议书;③原告在招投标中递交的证明业绩的类似工程项目案例;④《关于建议重新确定市电力安全设施维护完善(应急)工程中标结果的函》;⑤原告在投标时递交的经其伪造的业绩合同(当页);⑥××市盐田区建筑工程事务局校对的原告实际的业绩合同;⑦《建议对××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在投标中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意见》;⑧原告整个招投标过程的电子档案光盘;⑨《××市政府采购条例》;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原告提出,【7】原告为具备电力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门类有限公司。2007年10月8日,××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公告对一项“××市电力安全设施维护、完善(应急)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原告以完备的资格及相关手续,顺利参加该项投标,并于同年11月5日通过评审最终夺标,于同年11月13日接获《中标通知书》。同年11月23日被告突然发出《关于对××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即107号文),称原告在参加采购招标活动中存在伪造工程业绩的行为,决定给予原告“禁止二年参加××市政府采购投标的处罚”。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如下错误:1.被告查处原告“违规”并未按应有的法定程序办事,既未到原告处调查,也未通知原告接受问讯、笔录等,以便听取原告的陈述或辩解;2.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制作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严格按法律规定填写必备的内容条款,但107号文几乎一概欠缺。依据国家行政处罚等相关法律,所谓原告“存在伪造城市电力工程项目业绩行为”之说,应为小事一桩,不足以受到行政处罚。【8】综上,被告在查处原告涉嫌伪造工程业绩一案中,未严格依法办事,不认真调查,偏听偏信,造成事实不清、程序欠缺、认定粗糙、处罚不当等过错,被告作出的107号文依法应属无效。请求依法撤销被告“×财函[2007]107号”文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认为,【9】原告伪造业绩、骗取中标的违法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原告伪造业绩投标之行为,违反了《××市政府采购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作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决定禁止原告在二年内参加政府招标采购的投标,并未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原告诉称被告未听取其意见,未给予其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机会,显然与事实不符。综上,恳请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公正裁决。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日,××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对××市电力安全设施维护、完善(应急)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称:凡已在××市政府采购网上注册的供应商,于2007年9月2日至10月5日16时期间登录××市采购网站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07年10月8日16时10分之前上传到××市政府采购网站。《招标公告》同时规定了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其中一项要求为:投标人2005年以来有××市内城市电力工程项目业绩三个以上,单项合同金额不小于人民币300万元(提供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原件备查)。

原告参加了该项目投标。原告为证明自己符合投标人资质要求,向招标机构提供了三份电力设施工程合同书,其中一份与南珠区城建开发中心签订的旧城电力改造工程合同书,原告抽换了合同的第二页,将原合同所写的合同总价454734.09元改写为3454734.09元。

同年11月13日,××市政府采购中心向原告发出《××网上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称在××市政府采购中心2007年10月8日组织的××市电力安全设施维护、完善(应急)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中,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和采购人确认,原告公司中标,项目名称为新港港区电力设施维护、完善,预算金额为417万元,中标金额为314万多元,请原告公司尽快与采购单位联系,按招标文件和招标结果签订并严格履行采购合同。

同日,××市电业局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出×电(函)[2007]89号《关于建议重新确定市电力安全设施维护完善(应急)工程中标结果的函》,称经该局核查,原告公司提供的《××市南珠区城建开发中心签订的旧城电力改造标线工程》合同与实际不符,原告公司擅自将实际工程金额454734.09元改写为3454734.09元,实际未达到招标公告中的资质要求,属弄虚作假的欺诈行为,中标结果应无效。

同年11月18日,××市政府采购中心向被告采购办发出×府购函[2007]78号《建议对××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在投标中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意见》,称:电业局反映的情况属实,原告也承认作假的行为,我中心曾要求其作出书面检讨,承认弄虚作假行为,但原告不予配合,建议没收原告的投标保证金1万元并在2年内禁止原告参加我市市、区政府采购活动。

同年11月23日,被告作出上述×财函[2007]107号《关于对××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

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原告告知了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了原告的陈述申辩。

同年12月11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一份《律师函》,提出被告作出的上述《处理意见》属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不应有溯及力,原告涉嫌提供虚假业绩资料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原告变造业绩资料系为了绕过违法设立的投标门槛等问题,要求被告收回或撤销《处理意见》。同年12月27日,××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原告作出×府购函[2007]271号《复函》,称经查实原告存在伪造城市电力工程项目业绩行为,原告领取的中标通知书无效。

2008年3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10】

本院认为,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原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该法第41条明确规定,于此情形,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3目的规定,【11】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市财政局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财函[2007]107号《关于对××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负担。【12】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某

审判员 张某

审判员 欧某

二○○八年八月十日

【13】

(院印)

书记员 谢某

修改意见:

【1】(2007)年号有误。法院受案日期为2008年6月1日,故案由的年号应为(2008)。

【2】应在“法定代表人万某某”之后补充其职务。如“总经理”等。

【3】委托代理人应该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基本情况。

【4】此日期的表述严重违反程序法规定。法院于2008年6月1日立案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于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法院于2008年6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显属程序违法。

【5】应该写明处罚适用的《××市政府采购条例》的具体条文。如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6】此日期的表述也严重违反程序法规定。法院于2008年6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显属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于2008年7月5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显属程序违法。

【7】“原告提出”非法言法语,应该为“原告诉称”。

【8】此句有画蛇添足之嫌,建议删除!

【9】“被告认为”非法言法语,应该为“被告辩称”。

【10】与过渡语部分内容重复。建议删除!

【11】判决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应用汉字数字书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于此情形,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的规定。

【12】关于案件受理费,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已由原告预交,原告胜诉后,由被告给付原告。因此,建议将此句修改为: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对负担之数,应径付原告)。

【13】应增加“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