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与作用
行政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行政诉讼当事人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参照有关行政规章,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加以解决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行政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就其性质而言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争议的特点,是争议双方中必有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如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土地管理机关等,另一方则是隶属于这个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权力之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争议的焦点,在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认真制作行政裁判文书,对于严肃执法,增强人民群众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密切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裁判文书的种类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裁判文书主要有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三类;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作为类行政判决书和不作为类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按照审判所适用的程序不同,可分为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第二审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判决书,第一审行政裁定书、第二审行政裁定书、再审行政裁定书等。行政判决书是对行政争议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在每一审程序的最终环节作出。行政裁定书则是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作出的裁判。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是对当事人一并提起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所作出的处理决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样式(试行)》虽然规定了12种行政裁判文书样式,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有些样式已不能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与时俱进,不断推进裁判文书改革,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了《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重新规定了一审作为类和不作为类行政案件适用的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使用的行政赔偿判决书三种样式,其余的裁判文书仍沿用1992年公布的《样式(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