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和作用
行政起诉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行政起诉状是行政行为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要求行政机关为一定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是行政行为相对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指控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依据。
代理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适用诉讼程序,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正确时,首先应当指导、协助委托人撰写行政起诉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书面的形式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予以指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八方面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范本及内容结构
(一)范本
行政起诉状
原告(原告若是公民,则应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所、电话;原告若是法人,则应写名称、地址、电话,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职务)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若是公民,则应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所、电话;若是律师,则应写姓名、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被告(应写名称、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职务)
诉讼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 ×××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份。
3.其他材料×份。
(二)内容结构
1.首部
(1)标题。写明“行政起诉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必须分别写明原告、被告以及委托代理人的有关情况。原告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地址等情况,由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有管辖的范围,被告栏要写明被告机关或组织的全称、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正文
正文是行政起诉状的核心内容,其具体内容包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
(1)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正文的第一项内容,即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要达到的目的。根据行政案件的特点,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部分或全部撤销处罚决定;变更处罚决定;提出赔偿损失等。
诉讼请求要表述明确、具体。原告可以针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及自己的权益受损害的程度,依法提出恰如其分的请求。
(2)事实与理由。这部分要写清楚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事实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起诉状必须写明被告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经过、原因及造成的结果,指出行政争议的焦点。如果是经过行政复议后不服提出起诉的,还要写清楚复议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过程和结果。
理由是在叙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论证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例如,对被告侵犯起诉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原告要着重论述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真实、证据不充分;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有错误;或者被告的行为纯属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职权;或者该行政处罚过重,侵害了原告正当权益等。理由应根据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但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必须准确,理由务必充分。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这部分内容要求原告就诉讼请求、列举的事实、阐述的理由所举之证据应当详细、分明,以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核对查实。
3.尾部
包括附项和落款。要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项中写明本诉状副本份数。
四、范文鉴赏
行政起诉状
原告莫卫国,男,194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区渔业分场四组。
原告莫蒙,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长沙市××区渔业分场四组。
委托代理人隆重,湖南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区长。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长沙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协调法定职责。
事实及理由:
2008年3月1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经长府地(2008)××号批复,征用了原告所承包的全部集体土地。2008年8月实施征地补偿,原告对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提出异议,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国土资源部[2006]133号文等相关规定,于2008年8月20日通过挂号邮递方式向被告递交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调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原告对被告征用其承包的全部土地所实施的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提出异议,要求区人民政府按照基本农田最高农业年产值倍率标准30倍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予以协调。被告于当日收到该申请后,迟迟不予回复。同年9月8日,原告向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再次递交了该申请书。但被告至今未对原告提出的申请组织协调,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协调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长沙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协调。”据此,被告××区人民政府处理原告进行协调的申请,是其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原告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曾两次向被告××区人民政府提出进行协调的申请。被告收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组织协调,且至今未履行该职责。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莫卫国、莫蒙
二○○八年十月九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
2.证据材料。
五、注意事项
(1)行政起诉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叙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不得起诉。提起诉讼以及诉状的递交必须按行政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依法需要先经行政机关复议的,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提起诉讼。起诉必须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对抽象的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诉讼。
(2)提起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不应提起行政诉讼。另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若当事人没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则不应制作行政起诉状。
(3)行政起诉状的文书格式、内容要求与民事起诉状相同,只是制作时更应注意:①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论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当性与违法性;②写明原告一方引起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事实;③写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详细经过和内容;④写明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改变的具体内容等。
(4)行政起诉状的制作和提交时间必须在法定的起诉时间内,否则就会丧失胜诉权。另外,行政诉讼的焦点是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以在制作行政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时,应着力分析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制作的方法以驳论为主。
六、习作点评
行政起诉状
原告【1】刘玲,女,1964年3月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安垣教育学院附属小学教师,住××省安垣市教育学院教师宿舍12栋3单元408室。
被告【2】××省安垣市公安局阳虹分局。
地址【3】:××省安垣市公安局阳虹区襄阳路125号;电话:0351-57631110
法定代表人【4】蔡华,××省安垣市公安局阳虹分局局长,男,汉族,1958年6月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省安垣市公安局阳虹分局家属小区2栋28号楼4单元307室【5】。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安垣市公安局阳虹分局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对原告行政罚款200元的[2007]阳公行罚字121号行政处罚决定。
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6】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月16日上午9时,在××省安垣教育学院附属小学的办公室,刘玲老师【7】因为自己的《中学生语文》一书被秦芳老师拿走,便在办公室里聊天称自己的书本不知道被哪位老师拿错,在一旁的秦芳老师突然冲向原告,出手打了原告刘玲【8】几个耳光。同日中午,原告儿子姜兵得知妈妈【9】被殴后,直奔秦芳家中,对秦芳夫妇一顿毒打。秦芳的丈夫被打成轻型颅脑损伤,头皮撕裂,造成轻微伤。但是被告安垣市公安局阳虹分局经过调查【10】认为原告刘玲在办公室说话的行为构成“侮辱他人”,由此造成了此次纠纷的扩大,在没有进一步调查清楚事实的前提下,作出了对原告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安垣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安垣市公安局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认为,造成此次纠纷的应该是秦芳而非本案原告,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事实,在没有调查清楚之前就【11】作出了罚款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理由如下:
1.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本案中,原告并未实施“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是在纠纷双方之间发生的言语冲突,且并不具有侮辱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原告的行为只是属于本法第十九条所规定之“情节特别轻微的”行为。所以被告的处理依据不合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该适用第十九条的规定,做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
2.被告做出罚款原告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本案中,原告之子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即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但由于其差一个月才满十四周岁,故不应受处罚,改交原告严加管教。在此情况下,被告应对罚款原告200元的处罚决定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12】
此致【13】
安垣市阳虹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刘玲
2007年5月3日【14】
附:1.本状副本一份。【15】
2.证据材料【16】六份。
修改意见:
【1】【2】【3】【4】不要顶格写,要空两格。
【5】法定代表人只要姓名、职务便可,多余部分应删除。
【6】该请求于法无据。建议删除或改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7】原告。
【8】删除!下同。
【9】太口语化,可改为“原告”或“其母”。
【10】调查后。
【11】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草率地。
【12】原告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做出的处罚决定不当,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特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13】格式有问题,要空两格!
【14】最好用汉字数字表述起诉日期。
【15】格式有问题,要顶格写。
【16】最好交代是什么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