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运用法律,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关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因此必须依照法律,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制作。力求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结论明确,格式规范,文字简洁,通俗易懂。
二、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第一百五十三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三、范本及内容结构
(一)范本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一审民事案件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二)内容结构
1.首部
(1)标题。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住址应写明其住所所在地址;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所住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写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基本情况。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委托代理人系当事人的近亲属,还应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果委托代理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2.正文
(1)事实。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①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如果本案有第三人参与诉讼,还应写明第三人对本纠纷所持的态度及主张,属于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第三人的还应表明对本案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是当事人双方自行提供的,诉讼中尽管原被告第三人各自提供的事实和意见不一定完全真实和正确,甚至可能含有虚假成分,但也应将其内容概括地写入判决书,这样不仅能体现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增强民事判决的透明度,同时也有助于分辨双方发生纠纷的真实原因,以便使下文叙述查明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理由更富有针对性。
②人民法院经查证认定的事实。由于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不一定都真实,其中可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甚至含有虚假成分,因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写完原、被告陈述的事实之后,必须郑重写明法院查证的事实。因为这是经过法院审理、查证属实的事实,是判决定案的依据。所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写入事实中的内容要有根有据,确凿无误。如何写好这一部分,没有统一规定,应视其具体不同案件的性质来决定,但有几点却是需要共同遵守的,即写好这一部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详略得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确定写作要点。
(2)理由。是在事实叙述的基础上,对纠纷事实进行的分析认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主要观点。民事判决书的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即判决的理由和判决适用的法律。所谓判决的理由就是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辨明是非,对当事人正当的请求理由,给予支持,错误的给予批评、教育,讲明道理,从而为判决提供理论依据。所谓判决适用的法律,即判决所依据的民事实体法律条文。
理由部分在民事判决书中占有重要地位。充分的说理,不仅可以起到化解纠纷,排忧解难,息事宁人的作用,而且还是教育感化当事人的重要工具。民事案件判决是否恰当,双方当事人是否折服,完全取决于理由说服力的强弱,说服力强的理由往往能令败诉者息诉。因而一份民事判决书质量的高低,理由部分至关紧要。
(3)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判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整。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述。例如,给付之诉,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付的时间及给付方式;给付的财物,品种较多的,在判决书中可以概括地写,详情另附清单。判决义务人履行一定民事行为的,应当写明应履行行为的内容及要求、履行期限等。需要驳回当事人其他之诉的,可列为最后一项进行书写。
3.尾部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按顺序写明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讼费用的负担;二是向当事人交代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名称;三是审判人员署名,写明判决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正本及副本加盖校对戳记。
诉讼费用的承担不属于判决结果的内容,应在判决结果后另起一行写明。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负担的具体数额都要写明。
四、范文鉴赏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刘甲,男,1995年12月28日出生,藏族,北京市××区工贸高级技工学校学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五孔桥××号。
身份证号:××××××××××××××××××
法定代理人傅××(原告之母),女,××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区五孔桥××号。
被告胡乙,男,199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区工贸高级技工学校学生,住北京市石景山金顶街柳青园。
身份证号:××××××××××××××××××
法定代理人胡××(被告之父),男,无业,住北京市××区金顶街柳青园。
被告陈丙,男,199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区工贸高级技工学校学生,住北京市××区丰台镇。
身份证号:××××××××××××××××××
法定代理人杨××(被告之母),女,××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退休,住北京市××区丰台镇东大街17号院×××号。
原告刘甲与被告胡乙、陈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甲法定代理人傅××与被告胡乙、陈丙法定代理人胡××、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甲诉称,我和胡乙、陈丙均为北京市海淀区工贸高级技术学校数控加工四班的学生。2012年9月7日上午8时许,张×和胡乙、陈丙发生口角。当天中午放学后,约12点半,我和张×、王×、李×四人一起出校门,刚出校门还没有到公路上,就见胡乙、陈丙同时冲上来。我看见胡乙打张×,就过去劝架,陈丙就过来打我,右手拿着铁棒直击头部,胡乙拿脚踢。我当即被打晕,什么也不知道了。后来听说,当时又从旁边冲出来三四个人一起打我。当李×把我扶着坐起来时,胡乙、陈丙都已经跑了。我觉得头部、胳膊疼痛,眼冒金星,四肢无力,价值3500元的手机被打坏。事发后约2个小时报警。恩济庄派出所民警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对相关人员录了口供、作了笔录,对我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由于胡乙、陈丙不配合,没有达成调解。我的伤情医院诊断为脑部、手臂、胳膊肘、胸口、后背多处软组织伤。至今还头痛、头晕、噩梦不断,半个月未能到校上课。故我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胡乙、陈丙支付我医疗费(包括后续治疗费500元,没有实际发生)1195.59元;2.判令胡乙、陈丙支付我家人误工费800元、交通费61元;
2.判令胡乙、陈丙支付我营养费700元;
3.精神抚慰金90300元;
4.判令胡乙、陈丙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胡乙法定代理人胡××辩称,孩子打架该如何处理就如何处理。我可以给刘甲赔礼道歉,医疗费也认可,但是其他的费用不认可,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他的费用我拿不出来。
被告陈丙法定代理人杨××辩称,刘甲陈述事实我认可,陈丙确实打人了,可以承担赔偿责任,给付医药费,象征性营养费可以商量,其他费用我不承担。刘甲的手指头不是我儿子打的。我不同意刘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刘甲、胡乙、陈丙系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机电分院在校学生、同班同学,均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012年9月7日10时许,张×在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机电分院内因琐事与胡乙发生纠纷,2012年9月7日12时30分,胡乙伙同陈丙在该校校门外将刘甲、张×打伤,后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民警抓获并进行了行政拘留与罚款。当日,刘甲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治疗,诊断为脑外伤、双上肢、腰部软组织伤(膝关节),该医院建议休息一周。治疗期间发生医疗费695.59元,交通费61元。同年9月13日,张×经法医临床伤检后认定为轻微伤,双方法定代理人经治安调解未果。
庭审中,刘甲主张胡乙与陈丙支付误工费,并向法庭提供了法定代理人胡××的收入证明每月2800元,但未向法庭提供误工情况证明,胡××与杨××对误工费的主张不予认可。刘甲主张胡乙与陈丙支付营养费,但未向法庭提供加强营养的医嘱或相关机构的证明。刘甲主张后续治疗费500元,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应依据。
上述事实,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车票、门诊收费票据及清单、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刘甲、胡乙、陈丙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刘甲因胡乙与陈丙的共同侵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胡乙与陈丙的监护人应当连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刘甲由此产生的合理部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因刘甲未向法庭提供主张后续治疗费的依据,故本院对其主张后续治疗费的诉求不予支持。因刘甲被认定为轻微伤,治疗康复期间需要加强必要的营养,必然产生必要的营养费支出,故本院在必要范围内酌定赔偿刘甲适当的营养费。因胡乙与陈丙的侵权行为造成刘甲产生轻微伤的人身损害后果,势必造成其较重的身体痛苦及精神伤害,故必须对刘甲进行适当的精神抚慰。虽刘甲所主张的误工费不是其自身因误工造成的损失,而系其亲属为护理其产生的误工损失,该笔费用实质上系护理费用,且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误工证明,但本院考虑到刘甲治疗及休息期间需要必要的护理,其亲属付出了必要的护理劳务,故必要的护理费损失应当获得赔偿,因医疗机构建议刘甲休息一周,并未超过必要合理的医疗期,现刘甲主张胡乙与陈丙支付护理费800元,本院将参照其家属收入情况予以判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胡乙的法定监护人胡××、陈丙的法定监护人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刘甲医疗费六百九十五元五角九分、交通费六十一元、护理费七百元、营养费三百五十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千元。
二、驳回刘甲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六元,由胡乙的法定监护人胡××、陈丙的法定监护人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五、注意事项
1.制作民事判决书首部时应该注意以下内容
(1)原告起诉后被告反诉的,应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2)对当事人的认定要准确。有的判决书中将未成年人不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将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当事人,这是不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未成年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他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当他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给别人造成损失时,受侵害或者损害了他人的未成年人就是当然的权利义务主体,因而他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然,由于其缺乏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但这并不是说代理人就成了当事人,他的责任仅仅是代替未成年的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已。
(3)书写项目要完整。填写该项内容必须按照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逐一写述,不要遗漏。有的民事案件,有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判决书中却未将其写入,这就使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不到正确体现,影响了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此外,法人参加诉讼的,该栏目填写时也必须完整。有些判决书中在原告或被告栏目中只写单位的名称、代理人的名称,却不写其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也有的案件由于其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出庭参与诉讼,因而判决书中就只列单位名称,不列其法定代表人情况,这都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人格已完全消失,而表现为法人的人格,与法人组织结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所以在判决书中,原被告法人组织与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作为一个统一体共同出现在当事人栏目中,不能只出现法人组织而不出现法定代表人,这样写,不仅在理论上讲不通,而且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要具体、准确地写明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诉讼代理人,是指代理他人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代理人有三种: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因而判决书就不能笼统地使用“诉讼代理人”的称谓,而应具体写明其种类才易于知道其代理的地位及权限,便于诉讼。
(5)要准确地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出庭参加诉讼的,可按样式格式书写。当事人本人未出庭而由代理人出庭的,应写:“×告×××的××代理人×××。”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的,应写明:“×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写明:“×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2.制作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注意以下内容
事实查明部分应对动态的庭审过程有较完整的反映,具体来讲应包括:当事人质证意见、法官认证意见及结论、依有效证据推导出来的案件事实。其叙述方法也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对单一事实且案情不太复杂的可以依上述写法叙述查明的事实;对多个事实或有多个争议焦点且案情复杂的,可采取一事或一争点列举一项证据或一组证据分别分析,边叙边议,分别认定,最后综合归纳认定事实的写法,达到事实与证据之间相互对应、血肉相连,起到充分的证明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焦点归纳法。对审前及庭审中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归纳,再列出双方争议的焦点,然后,针对每一焦点分别写明原、被告的主张及提出的证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法官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意见,最后归纳认定的事实。这种写法使事实认定与证据的审查紧密结合,焦点突出,层次清晰,对动态的庭审审理过程及举证情况、质证、认证结果有较完整的体现。
(2)证据集中评析法。在概括当事人在庭审前、庭审中所表述的事实和请求后,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把集中对证据的认定作为对事实认定的前提,将证据分为予以认定的证据和不予以认定的证据两部分,并对具体内容及理由逐一评述,再对予以认定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总结,全文紧扣证据的认定进行写作,层次清楚,条理分明,行文简洁,在事实认定部分的写作方面结构安排上也有独到之处。以上事实认定写法的共同特点在于均是通过对诉、辩双方争执的主要事实及围绕此争执点举出关键性、冲突证据,并加以分析、认定,推出认定的法律事实。
3.制作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注意以下内容
(1)说理要有逻辑性。制作说理部分时,应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基础,以逻辑推理为思维方式,再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之间的思维过程,顺理成章地推断出处理结论即判决结果。
(2)说理要有针对性。要围绕案件的焦点,是否采纳当事人的诉辩主张,逐一评述,逐个说理,使当事人明白胜在何处、败在哪里。
(3)说理部分应有法理性。在司法实践中,法条冲突、竞合,本案事实与司法解释内容有异乃至司法解释前后不一的情形时有出现,判决理由中对此若无法理分析,使人无从知道法官判断的理由,纵然判决结果公正也难以服人。
(4)说理部分应有情理性。具有情理分析的内容,在以证据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寓情于判决书之中,力求以情服人,取得说理的最佳效果,体现司法文书的宣传与教育功能。
(5)引用法律条文的完整性。首先,应当全面、准确地引用法律条文,处理好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引用条文中既有程序法又有实体法的应先引程序法。其次,应当准确援引司法解释。因对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认识不当,绝大多数判决书均未引用司法解释,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6月24日《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司法解释在与有关法律规定一并作为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依据时,应当在司法文书中引用。
(6)对当事人有法律适用建议的,应就采纳与否做出说明。另外,还应当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详细阐明。
六、习作点评
××省××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1】石【2】新民初字第18-1号【3】
原告王立花,女,1940年2月1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号【4】。
委托代理人周小帅,系原告之子,男,1965年3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号【5】。
被告兴隆百货公司,住所地石家庄518号【6】。
法定代表人张林,男,【7】兴隆百货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男,系兴隆百货公司工作人员【8】。
委托代理人李春林,男,【9】石家庄通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原告王立花与被告兴隆百货公司购销纠纷一案【10】,于200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立花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小帅、被告兴隆百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玉、李春【1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立花认为【12】,原告【13】服用在被告处购买的“睡得好”药片、“睡得香”口服液后,不但没有改善睡眠状况,反而感觉不适。经了解上述商品系进口保健食品,根据规定进口保健食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才可销售,上述商品未经批准即上市销售,且“睡得好”药片冒用卫生部的批准文号。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欺诈【14】,原告【15】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退还上述货款300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300元。
兴隆百货公司指出【16】:原告对其提出的睡眠状况未改善和感觉不适未提供依据,被告不予认可。“睡得好”药片商品标识上卫生部批准文号确有问题,同意退货,但不同意赔偿。至于“睡得香”口服液应属食品并非保健食品,无须卫生部的批文,被告不同意原告要求退货并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17】:2008年4月3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睡得好”药片、“睡得香”口服液各一瓶,价格分别为160元、140元。随上述商品,原告从被告处获取上述商品介绍一份,介绍中称:“‘睡得好’药片能延缓衰老、保持青春”、“‘睡得香’口服液能改善失眠、减缓衰老、保持青春活力、抗肿瘤、控制胆固醇、调节血压、防止心脏病、强化内分泌、免疫和能量系统。”同月29日,原告以上述商品未获卫生部批准即上市销售,所标明的卫生部批准文号、标识与实际不符,且朋【18】后睡眠状况并未改善,并感觉不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一赔一”。
法院又查明【19】:被告销售的“睡得好”药片外包装的中文标签上印制了“卫食健字(2004)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的字样及保健食品蓝色标识,但实际该商品未取得卫生部的上述批文。
以上事实,除原、被告陈述一致外,另有唐山市大华区人民法院(2000)华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原告提供“睡得好”药片一瓶、商品发票、“睡得香”口服液标签复印件、商品宣传资料、《保健食品证书、产品说明书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9号文、卫生部卫法监食局发(2000)第94号文、川卫监发(2000)第002号文、被告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审核备案表等证据材料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无疑,可予认定。被告主张川卫监发(2000)第002号文不适用上海地区【20】,对此本院可予采纳。
本院经过审理认为【21】: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销售的“睡得好”药片在外包装上未经批准擅自冒用“卫食健字(2004)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的字样及保健食品的蓝色标识,显然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22】,且已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另被告销售的“睡得香”口服液,并未向卫生部申请确认为保健食品,但根据其分发消费者的宣传资料中已明确该系列商品具有保健功能,故“睡得香”口服液应属保健食品,【23】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在该商品未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情况下,被告予以上市销售,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24】,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故原告在合法购买上述商品后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5】,判决如下:
一、被告兴隆百货公司应退还原告王立花货款人民币300元。
二、被告兴隆百货公司应赔偿原告王立花人民币300元。【2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27】,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8】。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陈××
代理审判员 高××
人民陪审员 谢××
2009年3月17日【30】
【29】
(院印)
书记员 陈×
修改意见:
【1】根据案情,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9日受理了本案,故案件编号的年度应为“2008”。因为案件编号的年度以案件受理时的年度为准,并不是案件判决时的年度。
【2】法院代称一般是指审理该案件法院的代称,而不包括其上级法院。故此处“石”应删除。
【3】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序号,若此案件要先行判决部分内容的话,可以用“-1”号来表示,综合本案,此判决不是先行判决,因此,该案件序号不能用“-1”号来表示。
【4】原告的基本情况不齐全。可改为:原告王立花,女,1940年2月1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教育局退休干部,住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大街7号新泽小区3栋202室。
【5】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不齐全。可改为:周小帅(系原告之子),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大学教师,住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大街7号新泽小区3栋202室。
【6】住所地不详,可改为“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胜利大道518号”。
【7】法定代表人一项只要写姓名和职务,不要写性别等。删除“男”。
【8】委托代理人是公民的,则应写清其基本情况。
【9】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则只要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10】应改为“诉被告兴隆百货公司买卖纠纷一案”。
【11】漏掉了一个“林”。在文书制作中常常会出现错字和漏字的情况,因此,仔细校对文书十分重要。
【12】应改为“原告王立花诉称”。
【13】应改为“其在”
【14】应改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对其构成欺诈”。
【15】删除。
【16】应改为“被告兴隆百货公司辩称”。
【17】应改为“本院经审理查明”。
【18】错别字,应该为“服用”。
【19】应改为“另查明”。
【20】应改为“河北地区”。
【21】应改为“本院认为”。
【22】建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23】前后文不连贯。改为:“‘睡得香’口服液是否属于保健食品。”
【24】应改为“亦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5】法条适用错误。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26】本处错误较多,一是判决金额没有写明限定执行的日期;二是没有写诉讼费用的承担情况。因此,判决结果应改为:“一、被告兴隆百货公司应退还原告王立花货款人民币3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执行。二、被告兴隆百货公司赔偿原告王立花人民币3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执行。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
【27】判决上诉的日期不是十天,而是十五天。
【28】石家庄为河北省的省会城市,不是直辖市,所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只有一个,没有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之分。
【29】在判决日期的下一行应添加“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30】判决书的判决日期必须使用汉字,而不是阿拉伯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