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裁判文书概述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了使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律文书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正式出台了统一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1993年元月开始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全面试行。此后,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又对《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进行了补充,陆续印发了许多民事、行政法律文书以及其他类型的法律文书新样式。如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为国家赔偿案件确定了包括赔偿申请书、赔偿决定书、司法建议书以及通知书和笔录等在内的22种文书样式。为了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3年1月印发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共计文书样式31种。2003年3月,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又发布了《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共9类87种。200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为了配合该司法解释的贯彻实施,颁布了《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其中新的文书样式就有16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后的法律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成功经验,正在着手修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二、民事裁判文书的现状
近年来,全国地方法院开展了民事审判文书的评比活动[1],大力推进民事审判文书改革,努力提高民事审判文书写作质量,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文书制作有了长足的进步,民事审判文书内容更完整,文字更规范,样式更能符合新类型案件的需要。不过,从各地法院反映与调研的情况看,1992年颁布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样式中还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内容过于简单,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法院的工作情况,职权主义色彩浓厚,不能全面反映庭审的举证、质证、认证过程,同时抹杀了实际案件千差万别的个性,没有考虑到不同诉讼当事人的实际需求,繁简不分,不易推行,并因此出现了许多格式正确但却让人读不懂的判决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首部要素不充分,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法院审判工作情况。目前,民事判决书样式首部中包含的内容有标题、案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开庭审理过程,但当事人起诉时间、法院送达起诉状时间、开庭时间、超审限时间等大都未作要求,而且适用简易程序或特别程序却不交代法定事由。
民事判决书首部要素不充分,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法院的审判工作。这样不仅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也使其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影响。另外,公开审判的目的是保证司法公正,避免暗箱操作,首部要素过于简单地表述,不能充分体现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
第二,叙述事实部分时没有突出当事人主义,法院职权主义色彩浓厚,而且未能全面反映庭审的举证、质证、认证过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该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但最高人民法院在设计民事判决书样式时,总的要求是“文句要简练,内容要概括”[2],因此,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的内容变更为: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部分充其量只能概括双方的诉讼请求和争执焦点,对双方就争执焦点所进行的举证、质证、认证过程等实质性问题无法反映。“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部分,一般用“经审理查明”来表述,这样的表述方式一方面没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反映了法院依职权来处理当事人争执焦点。
第三,理由部分只要求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强调对证据的论证和辩驳、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论述,而且还省略了法官作出判断的思维过程。理由是民事判决书的灵魂,案件当事人争议什么问题,要解决什么问题,将如何作出裁判,全部体现在这一部分。目前的民事判决书在说理部分,大多缺乏对证据的论证和辩驳,省略法官作出判断的思维过程,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审判结果之间的关系说理薄弱或者不作说理;说理针对性不强,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论述,即使整个文书的写作失去重点,也使当事人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3]因此,民事判决书在说理时要结合个案事实反映诉争焦点、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分析和论证,不要使论理公式化、概念化。
第四,主文(判决结果)置于理由之后,难免有些本末倒置。现行民事判决书样式将判决主文放在最后,事实部分与理由部分分开。这样安排也许是出于判决书应当符合审理的逻辑规律来考虑的,但是,既然把判决书作为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宣言书并满足当事人诉讼需求作为其首要的和根本的功能,判决说理的目的是说服当事人接受结果,那么把证明正当性的内容放在比正当的审判结果更显眼的位置,难免有些本末倒置。[4]
第五,引用证据的写作模式过于简单,不能体现谁主张谁举证的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谁主张谁举证是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但判决书样式中没有体现,而是沿袭纠问式审判方式中判决书的制作样式。在民事判决书中,只有“原告(上诉人)诉称”、“被告(被上诉人)辩称”,没有诉辩双方举证、质证的叙述,绝大部分情况下是在查明事实之后,单列一段证据,用“以上事实,有××证据在案佐证”或“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有关书证为证”等模糊语句完成证据引用。这种写法过于简单,造成事实与证据脱节,人们无法通过阅读判决书了解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证据到底是谁提供的。另外,这些证据能证明什么问题也一概不知。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无异于在同时扮演着诉辩者和裁判者的双重角色,而忽视和弱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5]。甚至有的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陈述完之后,直接进入“本院认为”,既看不到诉辩双方有关举证质证的内容,又看不到法官对证据的分析认证内容。
第六,民事判决书样式单一、繁简不分,没有考虑到不同诉讼当事人的实际需求。现行民事判决书没有繁简案件对应的样式,没有考虑到不同诉讼当事人的实际需求。众所周知,每个案件的案情不同,有复杂和简单之分,诉讼程序也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分,同时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目前,不是所有的法官都具备了办理复杂案件、撰写疑难案件判决书的能力,基于合理利用有限司法资源的考虑,推行判决书的繁简分流机制应是一个必然和合理的选择。更为重要的理由在于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存在差异,如因达成合意而请求简化判决书内容、作出快速判决等,只要这种需求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法院没有理由不满足其需要,而依据现行的判决书样式,法院不能在短时间内满足其需求。
[1] 《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专辟“民事判决书问题研究”栏目,刊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山东、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撰写的四篇文章,从不同角度揭示和论证了民事判决书制作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
[2] 参见《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样式41的说明内容。
[3] 贺小荣、王松:《民事判决书制作若干问题探析》,载《人民司法》,2005(12)。
[4] 傅郁林:《民事判决书的功能与风格》,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4)。
[5] 郑艳丽:《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来自www.66wen.com,访问日期:2008-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