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当事人及律师事务文书简介(1 / 1)

一、律师事务文书的含义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的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律师事务文书是指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制作的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它是律师依法参加诉讼、执行职务或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的手段和真实记录,是律师执法、用法的书面凭证,是保证司法公正具体体现,是诉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标志,是对公民进行知法、守法和法律宣传教育的生动教材。制作规范的律师事务文书对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宣传法制、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律师事务文书的特点

律师事务文书除了具有一般法律文书的规范性、约束性、时限性、程式性等特点外,还具有行文的受托性、主旨的鲜明性、作用的单一性、内容的广泛性等特点。正确把握律师事务文书的特点,对于制作法律文书有着指导意义。

(一)行文的受托性

律师文书虽然是律师实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但是严格说来,律师文书本身的主体却不完全是以律师为主体的,律师文书有相当一部分是律师接受了当事人、当事人亲属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以当事人名义出具的文书。如起诉书、答辩状、上诉状等。其性质属于律师给予当事人的法律帮助和服务。当然,律师文书中也有一部分是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义制作的文书,直接表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主张和意见。应当说明的是,律师的代书工作,也并非简单的代笔。文书中反映当事人的意思,也并非当事人要怎么写,律师就怎么写。如果律师只是当事人的简单的传声筒,就起不到给予当事人法律帮助的作用了。律师为当事人代书有关的法律文书,同样应该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保障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主旨的鲜明性

主旨是文书的主要意旨。包括制作文书的目的和文书的中心思想。这对于一篇律师文书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任何一种律师文书都有十分明确的制作目的,同时更必须具有鲜明突出的中心思想。因为只有具备鲜明突出的中心思想,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预期目的。如律师经常为当事人代书的民事起诉状,其目的是非常明确的,就是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指控被告人的某种违法行为,或要求与被告人脱离某种法律关系。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文书的中心内容就必须以确凿的基本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说明自己的主张和理由。再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也必须是就当事人的某种预期所提出的明确法律意见,或帮助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某一事件,或帮助其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力求为当事人避免某种损失。至于律师为当事人代书的各种涉及或不涉及诉讼的申请书,通常都是一事一书,更必须做到目的明确、内容单一、中心突出、主题鲜明。所以说主旨的鲜明性是律师文书在写作内容方面的第一要求。

(三)作用的单一性

律师事务文书不同于公检法机关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书。律师事务文书的作用比较单一,它不是以国家权力维护其强制性、约束力的文书。律师事务文书中的诉讼文书仅是一种代表当事人单方意愿的法律行为,它只代表文书主体自身的利益,其作用是为了引起某一种法律程序的提起或者变化。

(四)内容的广泛性

律师事务文书包容的范围十分广泛,就诉讼代书而言,既包括刑事诉讼的代书及出庭文书,也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书、出庭文书;就非诉讼法律事务文书而言,其涉及的范围则更为广泛,既包括律师代理仲裁、行政复议活动所制作的非诉讼代书,也包容了律师参与经济、商务、家庭、婚姻、财产、金融、证券、房地产交易、企业管理、税务代缴、消费投诉、注册商标、申请专利等诸多活动中代写的各类法律文件及法律专用文书,这是由律师全方位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属性所决定的。

(五)文书效力的非强制性

律师事务文书是律师从事诉讼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律师诉讼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律师事务文书的作用是为了引起法律程序的提起及法律程序的变化,通过诉讼,求得执法机关公正处理。因此,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但却没有强制性、约束力,也不产生法律效力,这里指制作文书的结果,而非文书本身。

三、律师事务文书的分类

律师事务文书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律师参加诉讼事务的文书、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文书、律师事务所事务文书。

律师参加诉讼事务的文书有: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辩护意见书和辩护词、刑事上诉状、刑事申诉状、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反诉状、民事上诉状、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申诉状、民事撤诉状、行政起诉状、行政答辩状、行政上诉状、行政申诉状等。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文书有: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申请书、指定仲裁员函、仲裁委托代理协议、仲裁授权委托书、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仲裁担保书、纠纷调解书、代理非诉讼事务授权委托书、专利代理委托书、商标代理委托书、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合同审查意见书、法律咨询书、法律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资信调查书、律师授权声明书等。

律师事务所事务文书有: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事务所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用)、律师事务所函(担任刑事辩护人用)、律师事务所函(担任刑事诉讼代理人用)、律师事务所函(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用)、接受指定辩护函、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案件延期审理申请函(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用)、委托调查函等。

鉴于律师事务文书内容相当广泛,本章拟就律师事务中常用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作重点介绍。

四、律师事务文书的格式规范

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执行,司法部曾于1996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公布了25种文书格式样式。随着司法实践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这些文书格式存在的问题不断凸现。为了进一步改进这些文书格式,使之更加适应律师业务的需要,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接受司法部的委托,对律师文书样式试行几年来的情况进行了摸底,对原有的文书格式进行了合并、修改和增补,形成了新的律师文书格式。司法部于2000年7月7日下发了司发通〔2000〕102号《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要求全国的律师事务所从2001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标准格式文书。此次正式下达的文书格式共19种,前18种是在原文书格式基础上合并修改补充而成的,第19种文书格式(用于侦查阶段的授权委托书)是新增加的。考虑到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有些文书格式难以作统一要求,因此,司法部对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上诉状、刑事答辩状、申诉书、控告状没有要求文书格式的统一,仍可参考、沿用原格式样式。另外,司法部吸收了公检法机关的意见,为便于文件归档保管,规定新的文书格式应统一按16开纸张印制(不包括存根边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