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与作用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刑事案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依照法律,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对被告人来说,是关系到生杀予夺、人身自由及政治权利等切身利害的决定书。第一审有罪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被告人具有强制性,是执行机关执行的依据,且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非经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所制作的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可分为:(1)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2)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3)第一审自诉刑事案件判决书;(4)第一审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5)第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刑事判决书;(6)第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7)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的刑事判决书。按照判决是否确定被告人有罪,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又可分为两大类:一审有罪判决书和一审无罪判决书。审判实践中,使用最多的是有罪判决书,本节重点介绍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
二、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范本及内容结构
(一)范本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以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有罪判决分两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二)内容结构
1.首部
首部由标题、案号、公诉机关和诉讼参加人、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组成。
(1)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的法院名称应该与法院的院印文字相一致。基层人民法院名称的表述有三种情形:一是县或者县级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则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如“××省××县(市)人民法院”;二是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则按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印章冠名,如“××省××市××区人民法院”;三是中央直辖市所属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则冠以直辖市名,如“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人民法院前均应冠以我国的国名。文书名称即为“刑事判决书”。法院名称应置于判决书首页最上方的正中部位,字体比正文大些;在法院名称下一行正中写“刑事判决书”,字体要比正文大两号,以便醒目。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虽称“字号大小应严格执行修订样式的规定。但由于不同微机(软件)对字体的设定不完全统一,因此,可以将文书的字体作适当变通,但务必做到庄重、美观、清晰”。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的做法是:法院名称用2号老宋体字(或宋体),文书名称用1号老宋体字(或宋体),并且要加粗;案号和正文用3号仿宋GB2312。文书名称之前不加审级,也不加“有罪”、“无罪”等字样。
(2)案号,在标题右下方写文书案号。案号依次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顺序号组成。立案年度用公元纪年全称,四个阿拉伯数字用圆括号括住;制作法院的简称应与行政区划的简称一致;一审审判程序的代字为“初”、二审审判程序的代字为“终”。即“(年度)×刑初字第×号”。如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立案的第12号刑事一审案件,表述为“(2008)长中刑初字第12号”。案号应写在文书名称下一行的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3)公诉机关和诉讼参加人情况,对于公诉案件,先写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的全称。如:“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能写“×××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对于自诉案件,先列自诉人。写自诉人的身份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和住址。自诉人有数人的,依次列写。
被告人。在写完公诉机关或自诉人之后,写被告人身份等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别名、化名或者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务或职业、单位和住址;被告人曾经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处分,或者又在以上限制自由的期间逃跑过的,可能构成累犯或者有法定从重的情节,应写明其事由和时间;因本案受到强制措施的,应写明被拘留、逮捕的时间。被告人如因本案被收容审查过,在此期间又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应写明起止日期,以便折抵刑期。具体表述为“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被采取其他羁押措施)”。
如果被告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
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下还应插入“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如果一案有被告多人,应按主犯、从犯的顺序依次写出每个被告人的身份事项。
在辩护人一栏,若辩护人是律师的,只写“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若辩护人是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单位推荐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若辩护人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写“辩护人×××,性别,年龄,在××单位担任××工作,与被告人是××关系”。若辩护人系人民法院指定的,则写为“指定辩护人×××”,并在叙述“审判经过”和“控辩主张”部分作相应的表述。
自诉案件自诉人和公诉案件被害人,如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在其被代理人的次行书写。代理人的写法与辩护人的写法大致相同。
(4)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指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的表述,包括以下内容:案由和案件来源,即写明被告人姓名、罪名及案件由来(要写明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以便计算审判期限);审判组织,即写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是公开进行的,还是依法不公开进行的(写这一内容关系到是否贯彻公开审判原则);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到庭情况等。
在制作“案由和案件来源”方面,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写法不同。
①公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了客观反映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的起诉日期和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后的立案日期,便于当事人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执行情况,体现审理案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案效率,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审理案件的起始日,即立案的日期。如公诉案件,可以在“×××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之后,续写:“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需要延长审限的,属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写明:“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
②自诉案件。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③自诉、反诉并案审理案件。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案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又以自诉人×××犯××罪提起反诉,经审查能够成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本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被反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人(反诉人)×××及其辩护人(委托代理)×××、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于一些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在案由部分的“本案”与“现已审理终结”之间,增写“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
2.正文
正文由事实、理由、判决结果三部分组成。
(1)事实,第一步,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接着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第二步,重点写法院查明的事实。这一事实是有罪、无罪和定性判刑的主要根据,所以要遵循“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原则来写法院查明的事实。
在表述控辩双方的意见和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部分时,应当做到“繁简适当”,原则上可以以控辩双方有无争议为标准。即: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可以扼要概括,检察机关指控的证据可以用“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一句来概括。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则应当具体写明经法庭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在证据的表述上可以首先写明:“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则无论是“控辩意见”还是“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都应当详细叙述,并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具体的分析、认证,写明采信证据的理由。
(2)理由,是阐述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判决,并把案件的事实、情节和裁判结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媒介。其核心内容是针对案情特点,运用法律规定和立法原理与犯罪构成原理及要件,分析被告人行为的实质,论证应该如何处理,从而定出惩罚犯罪的具体措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阐述理由必须以法院认定的事实为依据,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绳,以事、以法论理,有理有据,力求结构严谨,语言精练。
(3)判决结果,是依照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的有罪或者无罪,犯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的处理结论,是判决书的实质部分,必须严格推敲,做到判决结果与事实、理由、法律相适应。一审有罪判决书应这样写判决结果:先写明被告人犯什么罪,然后再续写判处什么刑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罪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写,不能不写或滥定。
一案多人的,应以罪责的主次或者应判刑罚的重轻顺序,逐人分项引述法律依据,定罪判处;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刑法》总则第4章第4节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应分清情况,判决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予以没收。对于财物多、种类杂的,可在判决书上写明其种类和总数,另列清单作为判决书的附件。机关、团体、企业或事业单位构成犯罪被判处经济处罚的,首先应写明被告人(单位)犯什么罪,其次写明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种类和数额。具体表述如: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包括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3.尾部
①交代上诉权和上诉审法院,在主文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如果是自诉案件,上诉状副本的份数,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写明。
②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在尾部的右下方,由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依次署名,如系独任审判则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署名。对于经院长或者庭长指定担任审判长的,不论原来是审判员还是助理审判员的,应一律以“审判长”名义署名。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其署名应为“代理审判员”。
③判决的决定日期,在署名的右下方写明判决的年月日。如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写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④书记员署名,在年月日下方由书记员署名,并在年月日和署名之间的左下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条戳,以示核对。
四、范文鉴赏
【范文一】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省××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西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甲,女,21岁(1987年4月23日生),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满族,高中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市河西区金翠小区11号楼南侧出租房(户籍所在地:××省××市大华区新华镇光明中学家属楼2栋3单元302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24日被羁押,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河西区看守所。
辩护人成甲,××市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字(2008)第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甲及其辩护人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甲于2008年2月22日22时许,趁同室员工刘甲(女,20岁)不在宿舍,将刘甲放在抽屉内的邮政储蓄卡盗走,并于当日及次日使用该卡在××区××大卖场及××百货商场处的自动取款机上分五次窃取卡内现金人民币4200元。后被告人陈甲被抓获。被告人陈甲亲属已将上述款项退还被害人刘甲。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甲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指认现场照片、工作说明及起获物品、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甲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赃,故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曹××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程××
【范文二】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省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南中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省南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甲,男,24岁(1984年4月13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京山县,初中文化,铭韵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南海市××区增光路18号科技新村51栋102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县××镇牛犊村7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11月13日被羁押,同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南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甲,南海市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毛甲,南海市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甲,男,21岁(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徐水县,初中文化,亚太国际商务会馆员工,暂住南海市××区增光路18号科技新村52栋403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徐水县××镇向阳村4组)。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7年11月10日被羁押,同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南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武甲,南海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南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字(2007)第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甲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甲犯窝藏罪一案,于2008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甲及其辩护人任甲、毛甲,被告人陈甲及其辩护人武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甲于2007年11月9日10时许,在本市××区夕照街边菜市场,因其固定的卖菜摊位被黎甲占用,与黎甲发生争吵,继而扭打起来,姚甲持刀猛刺黎甲胸部,致黎甲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陈甲明知姚甲扎伤黎甲的犯罪事实,仍为姚甲联系在哈尔滨的刘丙帮助姚甲安排住处,并提供人民币1000元帮助其逃匿。被告人姚甲、陈甲作案后分别被查获归案。
南海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姚甲、陈甲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抓获经过及两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姚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已构成窝藏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姚甲在法庭审理中辩称,其没有杀死黎甲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姚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姚甲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姚甲于11月13日向逃匿地派出所投案。
陈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陈甲不知姚甲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且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陈甲免除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姚甲自2005年3月以来一直在南海市××区夕照街菜市场南侧路边无照摆摊买卖蔬菜。2007年11月9日10时许,当其来到该菜市场准备买卖蔬菜时,发现其摊位已被黎甲(男,殁年28岁)占用,姚甲对此不满,与黎甲发生争吵,继而扭打起来,姚甲趁黎甲不备,持刀猛刺黎甲胸部,后迅速逃离现场。黎甲因伤及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陈甲明知姚甲实施了犯罪行为,仍为姚甲联系藏匿地点,并向姚甲提供人民币1000元帮助其逃匿。
2007年11月10日12时许,公安机关向被告人陈甲了解姚甲的情况时,陈甲交代了其窝藏姚甲的犯罪事实。后被告人姚甲于2007年11月13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卫甲(南海市××区夕照街菜市场管理员)的证言证明:2007年11月9日上午10时许,其见姚甲与一名男子争吵、扭打,姚甲趁那名男子不备,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男子胸前扎了一刀,就跑了。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证人卫甲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指出8号照片上的人(姚甲)是手持水果刀杀害黎甲的人。
2.证人陈甲(南海市××区夕照街菜市场摊主)的证言证明:2007年11月9日上午9时许,见一男子占用了姚甲的摊位在卖菜。同日上午10时许,姚甲来到摊位要求黎甲离开,因出言不逊导致争吵、扭打,姚甲手持水果刀迎面刺扎黎甲胸部一刀,转身跑了。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证人陈甲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指出7号照片上的人(姚甲)是手持水果刀杀害黎甲的人。
3.证人肖甲的证言证明:2007年11月9日10时许,其正在××区夕照街菜市场买菜,发现菜市场南侧路边有两个男人争吵、扭打在一起,于是,赶紧离开菜市场,后没走多远,听后面特乱,回头见一男子往其站的方向猛跑,被扎的男子站在路边,全身是血,胸前面还在不停地喷血。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证人肖甲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指出1号照片上的人(姚甲)是案发后猛跑的男子。
4.证人刘丙的证言证明:2007年11月9日22时许,陈甲打来电话,称有个姓姚的朋友来哈尔滨,要其去接并安排住处。次日13时许,其与姚甲约好见面地点后,其将姚甲带回单位的宿舍休息。13日13时许,姚甲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5.南海市公安局××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南海市××区夕照街菜市场南侧主路右侧车道。中心现场位于菜市场南侧由南向北主路路口停车标识线向南50米处右侧车道内。中心现场地面有长1.7米血迹(已提取),血迹附近地面上有一把红色塑料刀柄(已提取)。在南海医院急诊室,从陆甲护士处提取水果刀一把,刀刃长8.5厘米、宽3厘米(据介绍水果刀是抢救黎甲时从其胸部取出)。
6.南海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南公法病理字(2007)第41号《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证明:黎甲胸右侧可见斜行条状创口1处,创道方向直入右胸腔,创道长为8厘米,黎甲系被他人用锐器(片刀类)刺伤胸部,伤及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7.当庭出示的公安机关出具的三轮车、水果刀照片,经被告人姚甲辨认后确认是其使用的物品及凶器。
8.南海市公安局××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7年11月9日10时18分,报案人卫甲报称在××区夕照街菜市场南侧路边,一名男子持刀将另一名男子(黎甲)胸部扎伤,黎甲因抢救无效死亡。
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姚甲、陈甲及被害人黎甲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情况。
10.被告人姚甲、陈甲供述窝藏的犯罪事实与上述证据相符,并可相互印证。
对于被告人姚甲所提其没有杀死黎甲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及姚甲的辩护人提出的姚甲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姚甲明知持刀刺扎他人要害部位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持刀猛刺被害人胸部,并逃离现场,故姚甲对其持刀刺扎他人胸部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姚甲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姚甲的辩护人提出2007年11月13日姚甲向逃匿地派出所投案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陈甲的辩护人提出的陈甲不知姚甲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请求对陈甲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酌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甲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考虑姚甲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姚甲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陈甲明知姚甲是犯罪的人,还分别为其提供隐藏处所、钱财,帮助姚甲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均应惩处。鉴于陈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依法对陈甲免除处罚。南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甲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甲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姚甲、陈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甲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江××
审判员 才××
审判员 吴××
二○○八年九月八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书记员 刘××
五、注意事项
1.在制作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2001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裁判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办〔2001〕155号)的规定,为行文简洁,可表述为:“××××年××月××日出生于×××(地名)。”
(2)对不愿供述或者无法确定其真实姓名、出生地等基本情况的被告人,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和出生地等情况表述,并用括号注明“自报”。
2.在制作判决事实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叙写犯罪事实时,要写明犯罪事实的七个要素,即:反映案件行为人犯罪行为事实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有时还要写上被告人案发后的态度、表现等情况。
①时间要求精确,根据时间本身可以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可能的案件,要具体写明年、月、日、时、分。
②地点要写得确切,不要把相似的地点名称搞混淆,特别是第一现场和第二现场等作案地点的详细地址一定要写得准确无误。
③动机要写清楚,应当把真正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即犯罪的真实动机交代清楚。
④目的是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必须要叙述犯罪行为人心理状态中所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
⑤手段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写作时一定要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⑥情节是指犯罪各阶段的情况和变化,法律文书中一定要反映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
⑦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法律文书中一定要反映出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还是“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
(2)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准确的,即犯罪事实要确凿。事实是否真实可靠,要让证据来说话。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且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机关、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是主要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与证据之间要能够相互印证。
证据的表述多种多样。案情简单的,可以集中举证分析论定;案情复杂的,可以一边叙事,一边举证;一人多罪或者集团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举证,分析论定。在表述证据时,对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原则上应当用第三人称,涉及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言词,也可以使用第一人称。
证据必须具体引述,而过去有些一审刑事判决书不重视引述具体证据,用一些公式化的写法,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或者“被告人上述罪行,有人证、物证、书证在卷,足以认定”等套话,显得空洞无物。不过证据的写法也不能过于烦琐,要求做到明白、清楚、扼要。
为了维护裁判文书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证人的真实姓名;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名誉,根据被害人的请求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判文书中,也可以只写姓不写名,具体可以表述为“张某某”、“王某某”,但不宜表述为“张××”、“王××”。
(3)叙述犯罪事实要突出重点,要重点表述能证明被告人罪行、罪责实质性的事实,而对定罪量刑意义不大或没有意义的情节应略写或不写。被告人数次犯一种罪,或者是数次犯数罪的案件,必须突出主要罪行,通过突出叙述主要罪行,根据需要叙述次要罪行来反映被告人罪行的本质特点。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先综述集团的形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主犯、从犯或者罪重、罪轻的次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罪行。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力求使用确切的词语,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地来写犯罪事实,才能把犯罪事实叙述清楚,通常采用模糊语言、过分概括的语言的写法是不允许的。
(4)阐述判决理由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按照刑法的规定阐明定罪量刑的理由。通过分析被告人的作案动机、目的罪行表现、危害后果,来论证被告人的罪行性质,恶性程度和造成的影响,以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罪状特征为依据,以被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基础,确定其罪名。另外,还应注意不要把犯罪构成要件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任何一起刑事案件,都有着自身的特点,所以阐述理由一定要突出本案的特点,坚持从案件性质本身出发的原则来写理由。对于犯数罪的应当先定重罪,后定轻罪;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应依法确定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罪名。法院认定的罪名与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对此作出分析、说明。
②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要分析说明并表明是否采纳。控、辩双方的意见,在一审刑事案件中,一方是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或自诉人的控告,另一方是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书写理由部分时,必须对控、辩双方所持的主要论点及理由加以分析,是正确的,表明予以采纳;错误的,予以据理批驳。
③正确处理事实、理由、判决三者之间的关系。判决理由在判决书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必须上与已经认定的事实、情节相适应,下与判决结果相一致。这样,事实、理由、判决三者之间才能相互照应,无懈可击。如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经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只构成一罪时,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就应当这样表述:在控辩意见部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数罪仍应当客观概述;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则应当因案而异进行表述。经法庭审理查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只构成一罪的,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指控的“数罪”本属一罪的(如惯犯、结合犯、牵连犯、连续犯等),不构成数罪的理由宜在“本院认为”中表述;如果经庭审查明,指控的“数罪”中,有的成立,有的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只构成一罪的,则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证据的分析,宜在“事实和证据”部分予以表述,并在理由部分加以论证。
④阐述理由时要遵守“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从案件的主要事实、情节出发来分析评定被告人的罪行实质。行为的恶劣与轻微,是什么程度就论述到什么程度。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罪责、表现和认罪态度,分析被告人具有哪些从重,或者从轻、减轻的条件。对共同犯罪或者集团案件,应在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分别论证其罪行轻重。在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只是指控的“犯罪性质”不当的情况下,应当据实表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在理由部分写明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何种罪名的理由,以及控辩双方主张的罪名均不成立的理由。
⑤写作判决理由时,一方面要求合理合法;另一方面要注意不要只写简单的结论,生硬地确定罪名。要杜绝理由和判决结果之间的任何矛盾之处,例如不能对有罪的判决作无罪的论述;不能对无罪的判决作有罪的论述;不能在理由部分把犯罪性质说得非常恶劣严重,而判决结果却很轻,只是判处短期徒刑、拘役等刑罚;不能在理由部分论证被告人构成了甲罪,而判决结果却以乙罪论处。
(5)正确援引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援引法律条款是为判决主文提供法律依据,能否准确、全面地引用法律条文涉及能否正确定罪量刑,直接关系到刑事判决的质量。引用法律一定要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具体引用与之相适宜的条款。引用法律条款,一是要求准确,要恰如其分地适合判决结果;二是要求具体,应引用到刑法分则条文的外延最小的规定,有条、款、项的,一定要引用到项;三是要求全面,该引用的条款都要引用,不能遗漏;四是要求完整,既要引用定罪的条款,又要引用量刑的条款,做到定罪有法可依,量刑有法可循;五是要求有条理,有次序,即先引述有关定罪与确定量刑幅度的条文,后引述从重、从轻、减轻的条文。先引用主刑的条文,后引用附加刑的条文。一人犯数罪的,应逐罪引用法律条文。在一般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既有相同的,又有不同的,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逐人逐罪分别引用。在集团犯罪案件中,应结合分项判处,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既要引用实体法又要引用程序法的,一般应先引程序法后再引实体法,还要注意的是,引用法律条文的名称要用全称,不能用简称。这样做才能充分体现对被告人适用法律条文的准确性和增强援引法律条文的针对性。
(6)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制作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判决书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注意充分反映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按照新补充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的要求制作(参见《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补充样式2)。
3.要规范阿拉伯数字的表示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制《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说明中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
六、习作点评
××省××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坪刑初字第338号
公诉机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29岁【1】,汉族,××市××区人【2】,初中文化,农民,住××市坪山区城关街道××村北横街7号。【3】因犯盗窃罪【4】于2007年6月22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逮捕,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市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坪检刑诉字(200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5】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于2007年6月22日下午2时左右,驾驶车牌号为京GQV072的白色松花江牌面包车来到坪山区城关街道花园村村东花园别墅工地,盗取了工地上的79块铁皮制围挡板,价值共计人民币2844元。另查明,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于2002年6月23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3年10月7日刑罚执行完毕。
××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罪的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证人赵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秦某的供述,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2002)宝法刑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秦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6】
被告人秦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7】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秦某于2007年6月22日2时许,驾驶白色松花江牌面包车(车号为京GQV072)来到××市××区城关街道花园村村东花园别墅工地,在盗得79块铁皮制围挡板返回途中被查获归案。经鉴定,被盗79块铁皮制围挡板共计价值人民币284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赵某(坪山区城关街道花园村村东花园别墅工地保安)的证言证明:2007年6月22日2时许,他在工地巡查时,远远看见一男子正在向一辆白色面包车上装载铁皮制围挡板,形迹可疑。当他大喊一声,准备上前询问时,该男子迅速跳上车并逃离现场。
2.证人刘某(坪山区城关街道花园村村东花园别墅工地工人)的证言证明:2007年6月22日2时许,他在起夜时,听见保安的喊声,跑过来想看看发生了什么事,走到距离工地大门口大约50米处时,忽然看见一男子驾驶一辆白色松花江牌面包车向门口方向飞速驶去,而保安在后面追赶。当时大门口照着大灯,因此他看清并记下车牌号为京GQV072。
3.××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市坪山区城关街道花园村村东花园别墅工地东南角处,距离工地大门约300米,现场堆放有剩余的铁皮制围挡板,其中部分明显经人移动并散落在地。
4.××市坪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第254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79块铁皮制围挡板共计价值人民币2844元。
5.××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7年6月22日2时,报案人赵某报称其在××市坪山区城关街道花园村村东花园别墅工地巡逻时看见有一男子驾驶白色松花江牌面包车盗取铁皮制围挡板并逃逸,车牌号为京GQV072。
6.××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经报案人确定被告人驾驶的白色面包车车牌号后,刑侦支队迅速组织公安人员在主要路段布控拦截,并于2007年6月22日5时在昌平区查获犯罪嫌疑人及全部赃物,共79块铁皮制围挡板。
7.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秦某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情况。
8.被告人秦某在侦查期间供述:2007年6月22日2时许,他驾驶白色松花江牌面包车(车号为京GQV072)来到××市坪山区城关街道花园村村东花园别墅工地盗取铁皮制围挡板,在偷盗过程中,被工地保安发现,于是迅速开车逃离现场。
9.××市××县法院(2002)宝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秦某于2002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8】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无视国法,盗窃坪山区城关街道花园村村东花园别墅工地上的铁皮制围挡板79块,共计人民币2844元,满足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9】,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被告人秦某曾因盗窃罪于2002年6月23日被××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又于2007年6月22日再次作案,时隔不满5年,构成一般【10】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11】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并且构成累犯【12】,判处有期徒刑4年。
【13】
二、在案79块铁皮制围挡板,发还给××工程单位;在案【14】犯罪工具白色松花江牌面包车予以没收【1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曹××【16】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7】
书记员 程××
修改意见:
【1】应写出生年月日。
【2】籍贯书写有误。若为直辖市,则写“××市人”,若为省辖市或县级市,则写“××省××市人”。
【3】应增加:“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6月23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4】没有进入审判程序前,只能写“因涉嫌盗窃犯罪”。
【5】改为:“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张某”。
【6】应增加:“另,被告人秦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盗窃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
【7】可改为“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赵某、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记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秦某的户籍证明,(2002)宝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8】上述内容应视为自认。故可不写经本院审理查明这一部分。
【9】改为:“数额较大”。
【10】改为:“系”。
【11】改为“一、”。
【12】删除。
【13】增加:“(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14】改为:“随案移送的79块铁皮制围挡板,发还给××工程单位;随案移送的”。
【15】改为:“(京GQV072)一辆予以没收”。
【16】因案件由来、审理经过中交代为合议庭,最后为独任审判,没有统一。纵观本案案情简单,建议修改审理经过,将合议庭更换为审判员曹××独任审判。
【17】在判决日期与“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之间另起一行增加“(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