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简介(1 / 1)

一、刑事裁判文书的概念、特点与分类

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就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刑事裁判文书是刑事诉讼文书的主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适用刑事法律、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的有力武器,又是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的生动教材。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审判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

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与公安、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相比有自己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适用范围较广。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不仅对全部的公诉案件适用,而且还对所有的刑事自诉案件适用,仅从适用的范围来看,公安、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自然不可同日而语。二是制作要求更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的审判是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决定着对刑事被告人的有罪量刑处罚或无罪的处理认定,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中的判决书是决定被告人最终命运的文字裁判,因此要求极高、极严,任何一点小的差错,都会影响到法律的正确实施,导致裁判的失误。由此,其制作的要求自然比公安、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要严格得多。

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主要是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从内容来看,刑事判决书可分为有罪判决书和无罪判决书;而有罪判决书可分为可行判决书和免刑判决书。从审判程序来看,刑事判决书可分为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再审刑事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可分为第一审刑事裁定书、第二审刑事裁定书、再审刑事裁定书、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以及减刑假释裁定书。

二、刑事裁判文书的发展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台了统一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文书样式(试行)》),其中刑事裁判文书类达40种。自《文书样式(试行)》施行以来,各地法院采取措施,积极探索制作刑事裁判文书的规律,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刑事裁判文书。但从总体上来看,这些刑事裁判文书仍存在着两大缺点。一是叙述事实部分,不证明犯罪,不写具体证据,只写“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人也供认不讳”这样的套话。证言,谁的证言,内容是什么?书证,是什么书证,内容是什么?鉴定结论,谁作出的,内容是什么,一概没有。法官的认证、采信证据在裁判文书中体现不出来。二是不说理或者说理不充分,理由部分没理由,只引用法条;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因此,说服力也就不大。针对这种状况,为了配合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首先对《文书样式(试行)》中的刑事部分进行了修订。1999年4月6日,《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在最高人民法院第1051次审判委员会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施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共164种。这次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修改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大力推进控辩式审理方式,改革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质量而采取的重要措施。此后,最高人民法院还作出了《关于印制〈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说明》,规定了一些技术规范。为了及时解答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指导法官制作优秀的刑事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1年6月15日下发了《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使裁判文书的制作得到进一步规范。2003年5月,为了适应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又补充了7份刑事裁判文书样式[1],进一步规范了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从而使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样式得到进一步完善。

[1] 200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补充的7份刑事裁判文书样式分别是:死缓期间故意犯罪一审适用普通程序使用的刑事判决书,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使用的刑事判决书,延期审理决定书(公诉案件用),限制出境决定书(刑事案件用),退回减刑、假释建议书用决定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刑事判决书和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转引自周道鸾:《法律文书教程》2版,1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