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文书的类别
法律文书使用范围广泛,种类繁多,只有对它进行科学分类,才能更好地从宏观上把握、探究其规律,从微观上制作和运用。科学地确定分类标准,是正确分类的前提。由于分类标准并不是单一的,根据分类的标准和目的的不同,分类的结果当然也不尽相同。目前,较为流行的法律文书分类标准有以下六种。[1]
(1)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等。这种分类能使各类法律文书与各个司法、执法机关或者法律机构的具体职责相互对应、融为一体。
(2)依诉讼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刑事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文书、行政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等。本书的编排体例就是遵循这一分类方法来编写的,其目的在于有效地帮助读者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的性能和写作方法。
(3)依文书性质和用途的不同,可分为侦查类文书、预审类文书、检察类文书、起诉类文书、裁判类文书、执行类文书、国家赔偿类文书、笔录类文书、报告类文书、命令决定类文书、公告布告类文书、公函通知类文书等。[2]
(4)依写作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
(5)依文种的不同,可以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6)从文书体例上划分大致可分为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实录式文书。
二、法律文书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工作中,不论是公安机关的侦查,还是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和起诉;不管是人民法院的审理或判决,还是公证处的公证、仲裁机关的仲裁、律师事务所为案件当事人代理的辩护、代书、诉讼等,都离不开法律文书的应用。由此可见,法律文书在司法实践工作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它以文字的形式全面、准确、如实地记载和保留案件材料和证据,使法律机关及法律组织与案件当事人及时沟通、交流,从而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维护法律的尊严,打击敌人,严惩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一)法律文书是实施和宣传法律的良好方式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让人们共同遵守,并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从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而法律文书则是对具体案例审理或处理的文字记载及说明,其制作的根本目的在于有效地保证法律的具体实施。不仅如此,公开对外的法律文书还有明显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法律文书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用活生生的事实来宣传法律、解释法律,指明哪些行为是人们应当做的,哪些行为是不应当做的,哪些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如何惩处,为什么这样处理等,从而使人们更好地认识法律,明确是非正误,懂得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同时还可以警戒他人,震慑犯罪。所以,法律文书既是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又是宣传法律的良好教材。
(二)法律文书是有关法律活动的文字凭证
法律文书是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必然产物,以文字形式记录着案件矛盾双方从发生、发展到最终处理的对抗性,揭示着全部活动的进程,是程序公正合法的重要凭证。同时,法律文书还有重要的档案价值,可以为法律监督总结经验、为完善立法以及法学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重要的第一手资料。所以,符合要求的法律文书是公正执法的重要凭证,它对司法审判、立法活动、法学教研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法律文书是法律专业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的试金石
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制作者的一种主观行为,是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事情从法律上进行的一种书面阐释。其关键在于得出结论的理由阐释是否能让公众信服。它既可以反映制作者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政治思想水平,又可以反映制作者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业务水平;既能体现制作者的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又能看出制作者驾驭语言文字的能力;既表现了法律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又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的贯彻执行和国家、社会及个人切身利益的维护。所以,法律文书是反映法律专业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的试金石,是衡量执法水平的重要尺度。
(四)法律文书是司法公正的一种体现形式
法律文书在文字记载的客观性、裁判文书及主观认定的合理性、诉讼程序及理由说明的合法性、公众心理的可信性等诸多方面,无不彰显着司法公正的印记。正确的法律文书,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形式,会使法制建设的大厦更加稳固;不符合要求的法律文书,则会动摇司法公正的基础。
法律文书除具有以上作用外,还是衡量执法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依据。
[1] 也有学者按制作主体、制作格式及其所呈现的形态、使用范围及其功能、文种体裁、适用方式和传播渠道来分类的。详见潘庆云:《法律文书学教程》,25~26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2] 宗印凤:《新编法律文书实用指南》,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