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 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暂行办法(1 / 1)

2008年9月21日

第一条 为增强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切实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委新任命的正、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含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

第三条 谈话包括以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组织纪律,认真参加民主生活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三)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四)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

(五)上级党组织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采取个别谈话方式的,设专人做谈话记录。

第五条 谈话后,谈话对象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岗位职责和谈话要求,联系实际,作出书面廉洁自律承诺。

第六条 谈话记录和谈话对象的廉洁自律承诺应在谈话后10日内,报纪监委办公室。

第七条 非中共党员新任职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纪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