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1 / 1)

海运行政法 王秀芬 1873 字 3天前

一、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概述

(一)港口安全的重要性

港口作为水陆货物运输集散地,每天要靠泊大量的船舶,装卸、搬运、过驳和存储大批货物,其中许多货物是危险货物。港口每天还要进出大量的车辆、人员和旅客。因此,港口的安全生产十分重要,它不仅关系到港口企业自身经济利益,而且与港口所在地的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正常运行息息相关。如果一个港口的安全不能得到保障,那么除了造成该港口生产混乱、停滞的直接后果外,还势必会给这个港口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为了实现港口安全,各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港口法》第四章的规定,切实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与职责。

(二)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的主体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主要在《港口法》第四章作了规定,另外,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一章中也规定了部分违反第四章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纵观《港口法》第四章,其十三个法律条文分别对以下事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关于港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义务(第三十二条)、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救援体系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船舶进出港口报告的义务(第三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关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禁止港区内非港口作业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对影响港口水文情况的工程项目审批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船舶进出港口的引航问题(第三十九条)、相关部门的疏港职责(第四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港口章程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监督检查权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对监察记录的要求(第四十三条)、关于协助监查义务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显然,对于各相关主体在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中应尽什么样的义务,《港口法》第四章是采取了列举式的方式,并且该章并没有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规定,显得繁杂混乱。其实,如果以不同的主体为基础对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的各个事项进行分类,对于了解和学习该章会有很大的帮助。结合第四章的每一个条款,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经营人、船方,另外该章还对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局和其他主体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与义务

(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是一个劳动密集、资产密集、人员密集的区域,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港口所处的地理位置,经常受到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如台风、冰冻等等。港口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仅靠发生事故的某一个或某几个单位的力量难以实施有效的应急抢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动员和组织港口区域内其他力量,甚至协调组织社会上的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此外,当港口内的生产、经营以及配套设施受到自然灾害的侵害时,仅凭某一方面的力量不能完全有效的对其进行抗击。因此,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当地政府对港口实施具体行政管理的部门,应当针对本港口的特点、生产经营状况和各种资源的分布情况,制定整个港口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预案和救援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等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预案与《港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港口经营人制定的应急预案不是相互独立的,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形成一个应急救援体系。港口管理机构对港口经营人制定本单位的预案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制定整个港口的有关预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各个港口经营人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此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其他国家部门制定的预案和应急计划相衔接和协调,才能真正建成应急救援体系。

(二)安全监督管理与巡查职责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也规定了同样的内容。因此,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港口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时,不仅应当依据《港口法》相关规定,还应当遵照《安全生产法》、《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有关港口安全生产管理规章的规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这里所说的“有特殊用途的码头”,应当包括危险品码头、由货主经营和管理的专用码头,以及内河港口水域中为当地生产生活目的使用的零星码头。这些码头或者是安全方面有特殊要求的码头,或者是在平时管理中容易疏忽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按照本条要求应当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排除的难度责令有关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

(三)疏港职责

《港口法》第四十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口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由于港口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而货源和客源则具有不稳定性的特点,对于货源和客源市场上的急剧变化,港口往往难以在短期内作出相应的调整,这可能会发生旅客滞留、货物积压以致阻塞港口的情况。发生上述情况,对于港口的正常生产是非常不利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必须进行疏港,前者是专业行政管理部门,负主要的责任,后者是一般的行政机关,具有协调各部门和各方面力量的能力,在疏港过程中发挥着可不替代的作用。

根据本条规定,在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口的情况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疏港措施时,一般要对港口内的各种资源进行统一配调,如各类码头、仓库、堆场、装卸设备和人员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采取措施时应当主要运用其宏观调控的综合协调能力,尽量采用协商的方式进行,并应当对投入设施、设备和人员的港口经营人予以适当的补偿。如果采用协商的方式并不能达到疏港的效果,在必要时还可以采用强行命令的方式调配港内资源。在压港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仅仅靠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调配港口资源是不够的。这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港口法规定,在认为必要时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

(四)制定港口章程的职责

港口作为一个水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环节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在港口内进行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都要遵照一定的秩序来进行,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和疏忽,都会给港口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要使港口生产活动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就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秩序,港口秩序的建立主要通过港口章程来规范和保障,《港口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所以规定港口章程的内容“包括对港口的地理位置、航道条件、港池水深、机械设施和装卸能力等情况的说明,以及本港口贯彻执行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具体措施”,是因为这些内容对于船公司、货主单位和货运代理企业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信息。而在港区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整个港口管理的部门,最有条件将上述信息在港口章程中进行统一规定,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信息的准确与及时更新。因此,《港口法》规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来组织制定港口章程是非常恰当的。

(五)对港口法执行情况行使监督检查权

监督检查即是港口许可的后续措施,也是日常管理的必要措施。为了保障港口法对于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等的各项规定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本法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本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监督检查权过程中的权力

(1)有权向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等了解有关情况。上述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有权查阅、复制资料。这些资料应是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按照监督检查事项的不同,包括执行港口规划、建设港口设施、从事港口经营活动、保障港口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监督检查权过程中的义务

(1)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商业秘密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的重要资源,对于其参与市场竞争、制定发展决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某个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泄露,则很有可能会对该企业经营产生不利的影响,进而使之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因此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知悉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必须承担保密的义务。

(2)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