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海运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海法的概念和体系
一、人类的海上活动及海洋产业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类逐步认识到海洋的重要价值,并且把这种认识转化为生产活动。生产活动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调整人类海上活动的法律规范不外乎两部分,即国际法和国内法。作为国际法的海洋法已随着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一系列公约的通过和生效形成了比较成熟而完整的法律制度;在国内法方面,各沿海国家也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海洋法律制度。目前,我国也制定了许多国内海洋法律制度。从理论上研究和分析这些海洋法律制度,对完善我国的海洋法律体系,规范海上的各类执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海洋是富饶的资源宝库,也是地球上生命的摇篮和支持系统,迄今为止,人类对海洋的开发利用活动已呈现出水平和垂直的立体态势,而且随着海洋能源的不断发现,逐渐拓展新的领域和空间。人们已发现海洋蕴藏着如下资源:生物资源、海水资源、海洋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动力资源、化学资源、空间资源和旅游文化资源等。与此相适应,人类对海洋的利用活动可分为如下几种:航海、水产养殖及捕捞、海底资源的开发和环境保护、国防与行政管理等活动。
上述活动从产业的角度讲,可作如下种类的划分。
第一,以海洋产业发展的层次顺序及其与自然界的关系作为标准可分为海洋第一、二、三产业:海洋第一产业指海洋水产,包括海洋种殖业、海水养殖业和捕捞业;海洋第二产业指海水化工、海水淡化、海洋油气、采矿、矿砂、海洋能利用、海洋建筑业、海洋食品加工和海洋药物产业等;海洋第三产业指与海洋开发有关的流通、服务部分,包括海洋运输、海底仓储、滨海旅游、海洋信息和海洋服务业(如预警预报、环境监测、防灾救灾、教育科技、技术推广服务、海底考古、海洋文化业等)。
第二,以海洋产业发展时序和技术标准划分,又可分为:传统海洋产业(如海洋捕捞、海洋运输、海洋盐业等)、新兴产业(海洋油气、海水养殖、滨海旅游、海水淡化等)、未来产业(如海水化工、海洋能利用、海底采矿、海洋药物、海底建筑、海底仓储业等)。
此外,在海洋经济统计中,还可将海洋经济划分为海洋产业和海洋相关产业。海洋产业中又分为主要海洋产业和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务业两个部分。
为适应海洋产业的发展,规范诸产业活动的海法也呈现出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趋势。
图1.1 海洋产业的划分
二、海法的分类与体系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人类的生产、生活范围起初只限于陆地,所以,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也只在陆地上进行,法律也是以陆域活动的“陆法”为主。随着科技的进步及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类对海洋的利用越来越多,在海上的活动也越来越频繁,规范陆域活动的“陆法”并不能全部用于调整海上活动关系,因此,调整海域活动的“海法”便应运而生。所谓“海法”是指规范人类从事海域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由于海洋为连续不断的水域,人类在其领域内的活动自然会超出一国范围。因此,海法体系均由国内海法和国际海法两部分构成。同时,人类开发利用海洋活动并不是孤立进行的,一方面离不开企业等经济主体的参与;另一方面还必须置于国家的管理和保护之下。所以,海法也可按其调整对象不同分为私海法与公海法。
(一)国内海法与国际海法
按海法的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内海法与国际海法。国内海法,指由某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内有效的、规范有关海域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海法是国际社会中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规范有关海域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公海法与私海法
按海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可将其分为公海法(亦称海事公法)与私海法(亦称海事私法)。公海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海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的公海法包括海事行政法和海事司法法,狭义上仅指海事行政法,本书除特指之外,一般情况下是指海事行政法;私海法是调整私人间的海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称为海商法。在海法形成初期,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比较落后,海上活动只限于沿海。所以,公海法与私海法多呈现为国内法。随着国际交往活动的日益频繁,海法中的国际性规则日益增多,即出现了所谓海法国际化的倾向,以至于形成了包含公法和私法内容的国际海法和国内海法。
20世纪中叶,因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社会安全和环境保护思想处于主导地位,海法中的海事行政法内容迅速增加,其中主要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为海上交通安全方面的立法,如1912年发生“泰坦尼克号”事故后,于1914年1月20日制定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另一方面为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如1954年的《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国际公约》。关于海法的体系,参考我国台湾学者尹章华和凌凤仪编著的《海事行政法概要》,可用下图表示。
附注:*表示该法律待制定。
图1.2 海法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