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翻译史历时两千余年,有关翻译的论述也是汗牛充栋,其中不乏有关译者翻译能力的论述。但是与中国的传统译论相比,西方有关译者翻译能力的论述偏少,原因可能是在西方特别是在欧洲,拉丁语很长时间内一直占统治地位,各个国家的民族语言被看作蛮族语言。当时的文人学士为了阅读流行作品,除了掌握母语外,还不得不掌握拉丁语。因此,本节探讨将不再按照历史时期来论述,而以有关译论中涉及译者翻译能力的话题来阐述。
贯穿西方翻译史的有两条主线:一是文学翻译;一是《圣经》翻译。古罗马著名演说家、政治家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前106-前43)被西方译界视作西方翻译史上的第一个翻译理论家,他对翻译标准和翻译方法都有深刻的见解。在谭载喜归纳的西塞罗的四点翻译见解中,第三点谈到了译者的条件:翻译狄摩西尼的人必须自己也是狄摩西尼式的人物,强调了译者应该与作者一样具有同样的演说能力[7]。
在《圣经》翻译界,早期的宗教翻译理论家斐洛·犹达欧斯(Philo Judaeus,前20-50)认为译者单凭精通两种语言而无神的感召是不能从事《圣经》翻译的,只有神学家或虔诚的宗教徒才有权翻译《圣经》。犹达欧斯的观点虽然带有很强的宗教色彩,但他提出的只有神学家才有资格翻译《圣经》的观点,如果用现代的“翻译专门材料,必须具有专门知识”的观点来诠释,也可以说是对从事某一特定文本的译者具备主观的翻译条件的要求,与彦琮“八备说”里的佛经译者要“诚心爱法”是一致的。
罗马帝国末期的基督教神学家奥古斯丁(Aurelius Augustinus,354-430)阐述了从事《圣经》翻译的译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1)通晓两种语言;
(2)熟悉并“同情”所译题材;
(3)具有一定的校勘能力。
在这三个条件中,除了精通翻译中所涉及的两种语言外,第二条的“熟悉”而且“同情”所译题材与斐洛的观点有相似之处。但奥古斯丁更强调译者与作者感情上的共鸣,强调译者必须喜欢而不是憎恶所译的题材。此外,奥古斯丁还提出《圣经》译者要有校勘能力。这是由于当时拉丁语《圣经》译本很多,译者要想译得准确,必须对照《圣经》原文希伯来文和希腊文,在对各种拉丁译本进行校勘的基础上进行翻译。译者具备校勘能力这一见解对于当今的典籍翻译也有指导意义。
法国的多雷是西方近代翻译史上第一个对翻译原则进行系统论述的人,他在1540年发表的《论如何出色的翻译》一文中,列出了以下翻译原则:
(1) 译者必须完全理解所译作品的内容;
(2) 译者必须通晓所译语言和译文语言;
(3) 译者必须避免字字对译,因为字字对译有损原意的传达和语言的美感;
(4) 译者必须采用通俗的语言形式;
(5) 译者必须通过选词和调整次序使译文产生色调适当的效果。
这五项原则强调了一个优秀的译者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一点强调译者对原作的理解能力。第二点要求译者精通两种语言,“善于用源语阅读、用译语写作”。第三和第五点要求译者掌握基本的翻译专业知识,即会应用恰当的翻译方法。第四点则要求译者用通俗的语言传递上帝的旨意,以适应当时的宗教改革。多雷提出的这五项原则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当时人们对译者特别是《圣经》译者应具备的翻译能力的要求。
英国诗人、翻译家温特华斯·狄龙在其翻译论著《论译出的诗》中对诗歌译者应具备的条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译诗的人不仅自己必须是诗人,而且还必须具备所译诗人那种特殊的天赋。此外,译者还必须了解自己的情趣,在从事翻译之前,应该像选择志趣相同的朋友一样选择题材和作者,同作者建立起一种“友谊”。他认为只有这样译者才能在思想、言语、风格和灵魂上与原作者保持一致,译出像原作一样的优秀译作。英国作家和诗人德莱顿的观点与狄龙的观点有相似之处。他认为译诗者必须是诗人,译者最好翻译与自己性格相似的作者的作品。文学译者必须像艺术家一样,具备高超的艺术鉴赏力和表现力。
英国翻译家泰特勒在他的著作《论翻译的原则》(1791)中提出了好的翻译所遵循的三个准则:
(1)译作应完全复写出原作的思想;
(2)译作的风格和手法应和原作属于同一性质;
(3)译作应具备原作所具有的通顺。
在此基础上,他将译者的能力与翻译的准则联系起来,进一步论述说,要实现第一个准则,译者必须精通原作的语言,熟悉所译题材。要实现第二个准则,译者必须具备辨认原作风格特色的本领,能够准确判断出原作风格是高雅华丽的还是朴实无华的,并且有能力在译文中明显地表达出来。如果译者缺乏鉴赏力,表现不出原作的风格特征,那么即使他对原作的意思了如指掌,也只能译出歪曲原作意象的译作。要实现第三个准则,译者就必须做到“既用原作者的灵魂、又以自己的发音器官来说话”,能够像画家一样,用的虽然不是与原作相同的色彩,但却能够给译作的“画面”以同样的力量和效果。此外,泰特勒在书中还专门论述了衡量优秀译者的标准问题,指出一个优秀的译者必须具备近似于原作者的才华,能够用原作者所用的体裁进行创作。
当代翻译理论家奈达在《翻译科学探索》(1964)一书中对译者提出了六条基本要求:
(1)译者应精通源语;
(2)译者应能够娴熟运用译入语;
(3)译者应透彻理解相关的题材;
(4)译者应具备移情的能力;
(5)译者应具备文学表达的能力;
(6)《圣经》译者还应对上帝有敬仰、虔诚之心。
对于以上六条,奈达逐条做了详细的阐述。他认为,精通源语不仅意味着译者要理解原文中的信息内容,而且也要了解意思的细微含义、词语的主要感情价值以及决定信息“感觉和风味”的文体特征。与对源语的要求相比较,奈达对于译者掌握译入语的程度更为强调。他认为译者可以通过字典等途径获得对源语信息的理解,但对于要精通译入语这项工作却是没有什么可以替代的。他进一步指出,人们懂一种语言并不等于他对该语言中的某一特定题材非常了解。所以,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还需要熟悉所译内容涉及的相关主题知识。第四条和第五条都与文学翻译密切相关。前者强调译者与原作者要感情上相通,后者强调译文要有文采。第六条虽然是针对《圣经》译者而言的,但对于一般翻译来说也可以看作对译者的翻译态度和责任心的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