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发展伦理学的价值基点(1 / 1)

发展伦理研究 陈忠 5247 字 2个月前

一、发展伦理学:能否超越发展中心主义

文化心态是人们从人出发,以人为认识基点,对世界、事物、对象、关系等的总体性、基础性看法。文化心态是理性与**、智慧与情感、知识与意义、自我性与对象性的复杂整合、具体统一;文化心态是人们认识、解释、评价世界的主体性视阈,它存在于人们行为、语言的底层,构成人们行为处事的世界观底版。文化心态具有潜在性、伪装性、复杂性,人们往往不愿、不敢或无法准确表达、直接表露、客观反省自身的文化心态,文化心态是躲在人们行为或语言“面具”后的深层主体态度;但文化心态又并不神秘,人们可以通过观察、体悟、认识对方的行为、言语、观念等把握他人的文化心态,通过历史与现实、自我与他人的比较把握、反省自身的文化心态。把握文化心态,是对一种理论、行为、他人及自身进行总体性把握、趋势性研究的重要内容;树立恰当的文化心态,是合理推进社会实践的重要条件。

(一)发展伦理学的复杂文化心态

发展伦理学兴起于20世纪中后期,以反思发展问题、反省发展路径、确认发展目的为重要任务,其直接理论目标,是希望人们确立一种关于发展的符合伦理精神的合理文化心态。在古莱、可思波、克拉克等看来,人们对发展的现有态度存在深层问题,往往以追求更快的经济发展、更多的物质财富为目标,具有深刻的效率中心主义与经济中心主义色彩,忽视了人是发展的价值轴心,忘记了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的美好生活。在他们看来,不考虑人的价值中心地位,没有伦理精神支撑的发展只能是“反发展”,主张对发展进行价值确认,建构一种“发展伦理”,也就是符合伦理精神的发展、有价值的发展、好的发展。具体而言,他们主张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发展”,充分考虑并减少发展的可能代价,消除发展对人的可能伤害,充分尊重并实现人的需要、尊严、能力以及平等、自由、参与等权利。

“发展”和“人”是发展伦理学希望兼顾的两个核心范畴。一方面,他们主张并坚守人的价值主体地位,认为在发展与人的关系中,人是目的,发展只是服务于人的工具与手段;另一方面,他们并不反对发展,并不否定经济增长、效率提升对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实现人的全面价值所具有的基础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发展伦理学也就是一门关于如何处理人与发展的关系,如何改善发展,如何具体实现更好发展的建设性的发展批判理论。

表面看来,目前发展伦理对发展的文化态度似乎比较简单,可以概括为“要从人出发来看待发展”或“以人为中心的发展”。具体分析,目前发展伦理学的文化心态又颇为微妙、颇为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以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中的“人”这个范畴的理解

当克拉克等主张“人”是发展的目的、发展是“人”实现自身价值手段时,这里的“人”是指区别于自然客体的具有统一人性的“一般人”、“自然人”。当可思波等主张发展不能损害弱势者的“人”权,主张尊重弱势者作为“人”的生存与发展等权利时,这里的“人”是指处于具体不平等社会结构中的“社会人”。当古莱等强调要尊重具有不同民族传统的“人”保留其生活方式、文化传统时,这里的“人”是指生活于世界民族格局中的“民族人”。

对“人”的理解的复杂性,使发展伦理学对“到底是在主张谁的权利、为谁主张权利”等问题的理解比较微妙。有时,古莱等站在“社会人”的立场上为弱势群体、边缘人群主张权利,认为发展不能侵害弱势者的权利;有时,他们站在“民族人”的立场上,主张世界上任何民族都应该在世界发展格局中占有一席之地;有时,他们又站在“自然人”、一般人权的立场上,主张发达国家应该对欠发达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制度援助,主动干预欠发达国家在其国家内的人权侵害行为。

可以看到,当发展伦理学一般性地主张人的发展主体地位时,其“克服发展问题、实现好的发展”的文化态度应该说是比较明确的:在“人”与“发展”的关系中,主张“人”更为重要。但当发展伦理学面对复杂的具体多样的人类群落、民族关系与国家类型时,其文化态度又不可避免地陷入困惑:到底应该为哪类人、哪个民族、哪个国家主张权利?到底谁是发展问题的责任主体?到底谁更有权力建构符合伦理的发展?到底应该以哪个民族、哪个阶层的理念作为发展的价值基础、价值原则?也就是说,对发展伦理进行“主体确认”,即确认发展伦理的认识与行动的主体,是关于发展的文化态度的一个基本问题。显然,目前的发展伦理学并没有自觉合理地回答这个问题。形成关于发展的合理文化态度,需要进一步反思、明确这个问题。

2.对“以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中的“发展”这个范畴的理解

当可思波等反对经济中心主义、效率中心主义时,他们所说的发展,意指经济的增长、物质财富的增加;当克拉克等主张应该在全球推行在发达国家已经发展成熟的民主理念,欠发达国家应该推进模仿发达国家进行制度变革,以实现更广泛人权时,他们所说的发展,是指制度的发展、规则的变迁;当古莱等主张少数民族在全球化进程、全球发展浪潮中应该进行文化抵抗,并适当推进自身文化的变迁时,这里的发展又意指文化的变迁、生活方式的转换。

在可思波看来,发展伦理学对“发展”的理解主要有两类四种。一类是描述性、客观性的理解,把发展理解为一个客观的变迁过程;分为两种,“作为基础与结构的变迁的发展”,以及“作为干预行动与主动行动的发展”。一类是规范性、评价性的理解,把发展理解为一个内含主体评价的过程或结果;分为两种,“作为推进行为、好的变化、好的结果的发展”,以及“为进一步改善、改良提供平台、机会、工具、基础的发展”[1]。对“发展”理解的复杂性,使发展伦理学对“什么是真正的发展,什么是好的发展”等问题的理解存在内在矛盾。

如果说,发展是一个客观的经济、物质变迁过程,那么发展与增长有什么区别?如果发展与增长没有区别,那么,所谓的发展伦理学是否应该是“增长伦理学”,即“关于增长的伦理学”?如果说,发展是一个内含主体价值评价的过程,发展已经内含着的人发展、人的主体向度,那么,发展伦理学又是在什么意义上主张人的价值地位,这种主张是否会走向发展理解上的片面人类中心主义?再一步的问题,发展伦理学依据什么认为发展是这个时代的核心主题,并将一直是人类描述、规范自身活动的核心主题词?发展本身是否可以超越,在未来发展可否会成为人类的如烟往事?那么,发展伦理学究竟应该在什么“发展观”基础上,在什么层面、什么限度内主张、倡导人的价值主体地位?显然,对“发展”的理解是发展伦理学始终需要面对的一个本体论问题,没有合理的发展观,也就没有合理的关于发展的文化态度。

3.对“以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中“人”与“发展”互动关系、互动模式的理解

当古莱等强调所谓落后的民族在发展中的文化权利,认为诸多民族的传统观念对未来发展可能具有文化价值时,主张保护、传承各个世族已有的生活方式、体制机制时,他们对发展、发展伦理的理解具有更多的保守主义色彩;当克拉克等强调发达国家应该采取伦理制度行动推进发展中国家的制度与生活变迁,以建构一种符合一般、普适人性的全新生活方式、制度体制时,他们对发展、发展伦理的理解具有更多的激进主义色彩;当可思波等既主张不同民族具有其传统权利的同时,又主张应该实现所有人、一般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时,他们对发展、发展伦理的理解是一种既强调保留传统又强调建构新生活的融合主义。

建构一个好的发展、有伦理的发展,是一个几乎能够为所有发展主体所接受的一般目标,在这个意义上,关于发展的文化态度具有统一性、一元性。但问题在于,对什么是好的、什么是有价值的、什么是符合伦理精神的发展,不同的发展主体、人类社群往往具有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看法,比如,保守主义、激进主义、调和主义等,在这个意义上,关于发展的文化心态又具有深刻的多样性、差异化。发展伦理学对“人”与“发展”互动关系、互动模式的复杂性理解,深层代表了目前人们关于发展的文化心态上的一元与多样交织、并存的复杂格局。

从发展实践与文化心态的关系看,一方面,对发展与人的关系的多样理解、关于发展的文化态度的多样性、多元化,是始终伴随发展进程的一个客观事实;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这种对发展理解的多样性、异质性是推进发展的重要动力机制、主体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形成恰当的关于发展、关于发展与人的关系的基本文化认同,又是实现良性、和平、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知识保障,一个对发展没有基本共识的世界不可能是一个可持续的和平发展世界;在这个意义上,取消文化异质性,建构一个标准化、同一化的关于发展的文化态度,似乎也有其合理性。如何认识和处理一元与多样、统一与特殊、寻根与拓展的复杂关系,也是关于发展的文化心态的一个基本问题。

(二)发展伦理学文化心态的历史批判

关于发展的文化心态或者说发展心态,其核心内容是对发展的地位、作用、价值、意义的认识、确认。通俗地说,所谓发展心态,就是人们用什么心态来看待发展,人们对发展抱有什么希望,期望通过发展得到什么。是希望通过发展得到一切,非理性地把解决所有问题的希望都托付给被片面理解的发展;还是理性地看待发展的本质与作用,历史地看待人与发展的关系。我们把前一种态度叫作具有非理性色彩的“发展中心主义”,后一种叫作“理性的发展观”。这里需要区别“理性的发展观”和“理性主义的发展观”。“理性主义发展观”是一种以近代科技理性、工具理性为基础的发展观,强调西方理性思维、西方发展模式的至上性,带有深刻的西方中心论色彩。“理性的发展观”则强调用冷静、客观、历史、辩证的态度看待发展本身,在肯定发展巨大进步作用的同时,也历史地对待发展可能具有的深层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理性的发展观”也可以叫作“辩证的发展观”或者“关于发展的辩证法”。

从发展伦理的研究现状看,显然,目前的西方发展伦理学在文化心态上处于“发展中心主义”这个阶段或者说具有浓厚的“发展中心主义”色彩。这突出表现在,古莱等学者在理解“发展”与“人”的关系、建构发展伦理时,没有对“发展”本身进行深层反思、历史批判。在他们看来,发展是人类已然进行的正确的文化选择,现在的问题不是发展有无问题,而是能否在全球、世界所有国家普及发展,特别是普及在西方相对成熟的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其所谓的发展伦理,本质上也就是在全球推广、普及发展模式,把所有的人都纳入发展语境下,从而实现发展的普遍化,使所有人都享有基本的现代物质生活条件,享有尊严、平等、自由等基本人权,享有以西方为范式的现代民主制度。在他们看来,只要在全球普遍推行他们所主张或认同的“人的发展”、“以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与模式,也就能够实现有伦理的发展。其发展战略可以简要概括为“通过发展的普遍化实现普遍发展、普遍的美好生活”。

不可否认,古莱、可思波等西方发展伦理学者所进行的发展伦理理想建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适应了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良好愿望。但问题在于,发展能否具有这种作用?通过发展的普遍化能够实现普遍的美好生活吗?“通过发展的普遍化实现普遍发展”这种策略本身是否有问题?最关键的问题是,他们所意指的普遍发展到底确指什么?如果发展只是人类在具体历史阶段的具体、特殊选择,又怎么能够保证发展能够为人类带来普遍永恒的福祉?

显然,需要区别发展的两种含义,其一,作为价值评价范畴的发展,指良性的、符合人的价值需要的变化;其二,作为具体实践过程的发展,特指近代以来以世俗化、祛魅化为本质的现代性、现代化推进过程。如果西方发展伦理学是在价值评价这个层面上使用发展范畴,那么,其所谓“通过发展实现美好生活”只不过是同义反复,因为这里的发展范畴已经内含了美好生活这层含义。如果,西方发展伦理学是在“现代性的推进”这个层面理解发展,那么,从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看,现代性的现实化、现代化的推进,并不能保证人类幸福的普遍实现。

现代性,是现代化的深层本质,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性、传统社会的核心特点。我们认为,现代性是一个比较范畴,其特点通过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比较而呈现。在比较的意义上,现代性的根本特点是世俗性、世俗化,也就是对神圣、神秘事物力量、权力、主体等的非神圣化、祛魅化。启蒙运动以来,随着文化的普及、科学的进步、商业交往发展、实践能力的提升、生活意识的觉醒,人们日益发现世俗生活本身具有深刻的意义,人们把眼光从神圣的天国转向世俗的人间,把改善生活的可能从外界拉回到自身。在世俗生活中实现自身的世俗权利,成为近代以来人们的重要追求。反观历史,可以看到,世俗性是贯穿商业革命、工业革命、政治革命、理性革命的一个重要线索;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理性化、人性化,都是区别于神圣性的世俗性的具体表现;如果说,传统社会、传统性的本质特点是神圣性,那么现代性的本质特点就是世俗性、世俗化。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发展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过程,作为现代性的推进过程,其本质是推进世俗化、实现世俗性。对人而言,所谓发展,就是实现人的世俗权利;对社会而言,所谓发展,就是建构一种世俗化的生活方式、社会结构;对经济而言,所谓发展,就是增加人的世俗财富,提升人追求世俗财富的能力;对政治而言,所谓发展,就是实现政治权力的世俗化,使普通人更多地参与对自身世俗生活的管理;对文化而言,所谓发展,就是推广、普及世俗生活知识,为世俗生活建构、提供知识合理性。

从历史效果看,以世俗性、世俗化为本质、内容的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形态转换、人类生活水平的普遍提升、人类权利的巨大推进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不可否认,现代性、世俗性的推进也给这个世界带来了诸多问题。人们对自然、传统、知识、信仰、权力、生活等的神圣感丧失殆尽,人们以发展、现代性、世俗化为轴心建构起系统的知识体系、意识形态系统,为破坏自然、破坏传统、抛弃信仰、恶性竞争、过度消费、伤害他人甚至进行战争提供了合理性。当今世界日益严重的生态破坏、社会冲突、信仰危机甚至不合理战争无不与发展、现代性、世俗性具有内在关联。面对诸多的发展问题,诸多思想家开始深刻地反思发展、现代性、世俗性的问题。在马克思看来,现代性具有深刻的非人性、异化性,在海德格尔、鲍曼、福柯、哈维等看来,“恶”是现代性的一个内在特征。诸多思想家启发我们,应该对现代性、对发展、对世俗化保持充分的警惕,不要让发展、现代性、世俗性的成就蒙住我们的眼睛,不要让发展、现代性、世俗性成为左右我们生活的没有约束的上帝式的异化力量。

对发展伦理学而言,其成就在于提醒人们要注意反思发展与人的关系,提醒人们“人”才是发展的目的,发展只是人实现自身价值的手段。这种提醒对人们反思对待发展的文化心态,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其问题在于:其一,当西方发展伦理学不对发展本身进行历史反思、本质追问、问题透视时,其对人们现有发展态度的反思只能是表面的,以这种反思为基础并不足以建构新的关于发展的文化态度。发展观是发展态度的本体论基础,没有合理、全面的发展观,也就不可能具有合理的发展态度。一方面,发展伦理学把在全球推进普遍发展作为其理论目标;另一方面,发展伦理学又倡导建构发展伦理,倡导“以人为中心的发展”。显然,这两个目标存在内在矛盾,而其矛盾的根源正在于没有对发展本质的问题性进行历史反思、自觉确认,缺少全面合理的发展观。其二,正是发展观层面的本体性缺少,正是对发展缺少问题反思、历史追问,使目前的发展伦理学不可避免地走向了西方中心论、自我中心论。虽然,可思波强调了对弱势者的尊重,古莱强调了对传统民族文化的尊重与保护,但既然他们认为发展在本质上是一个没有问题的过程,只是人们对发展的理解存在问题,而发展的最好范本又是西方发达国家,那么,他们是否能够真正尊重欠发达国家的民族权利就成为一个需要认真讨论的问题。从主导观念看,目前的西方发展伦理学在本质上是西方中心论的。这也从一个角度说明,没有合理的、辩证的发展观,就不可能具有关于发展的合理文化态度。

我们认为,以现代性、世俗性为本质的发展,是近代以来人类所进行的重要实践选择,这个选择具有深刻的进步性,也具有深刻的问题性。也就是说,我们承认发展是不可回避的选择,但反对“发展中心主义”。发展的辩证法性表现在:作为客观进程,一方面,发展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进步;另一方面,也为人类带来了深刻问题。作为主体性理念,一方面,发展给人们追求世俗生活提供了重要合理性、心理慰藉;另一方面,发展对知识、信仰、自然等神圣性的全面消解,也给人类带来了深刻的精神危机。“发展中心主义”的问题正在于忽视了发展的历史性缺损,将人类的所有希望都非理性地压在发展这个有问题的“宝”上。我们认为,在当代社会,发展是这个世界的重要主题,也是推动人类进步、实现人类福祉的重要手段,但以现代性、世俗性为本质的发展,并不能解决人类的所有问题。我们不抽象、绝对地反对发展,但我们反对“发展中心主义”。西方发展伦理学的核心问题,正在于它一方面希望反思发展;另一方面又“顽强”地坚守“发展中心主义”。

(三)关于发展的合理文化心态的实践建构

正如当代著名历史学家《新全球史》的作者本特利所指出,人类社会始终是一个复杂性社会。“‘复杂社会’这个术语指的是在古代世界的一些地区中出现的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形态。早期的复杂社会都是建立在粗放的农业经济基础上的。”[2]初民社会的复杂性表现在人类已经形成了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具有复杂的信仰、知识系统等,与自然有多层面的交往等。近代以来,人类社会的复杂性不仅没有减弱反而趋于增强,这不仅表现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互动层次不断加深,也表现在人类不断改变传统的关系不断形成发展新的关系,形成了新旧关系复杂交织的局面。当代人类社会更是进入一个复杂的发展世界,这不仅表现在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民族、生态等实在性关系日益复杂,也表现在人类的文化关系、精神生活、信仰状态等日益多样,而当代全球化的全面推进更使人们之间、国家之间、民族之间的各层面关系全面进入不易把握、不断变化的复杂状态。生活于这个复杂的发展世界,形成关于发展的正确、合理文化心态尤其重要。

在文化心态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上,一方面,社会环境、现有的社会实践方式是影响人们文化心态形成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文化心态作为一种复杂的世界解释与信仰支持系统,又对人们选择实践方式、生产社会环境具有重要影响,采取不同的文化心态就会形成不同的社会实践。关于发展的合理文化心态的形成,对推进、规范当代社会发展实践具有基础作用。其重要性不仅表现在,正确的发展心态、文化心态,有利于合理推动发展主体自身的实践;也表现在,以合理的发展心态、文化心态为基础有利于调节发展主体之间、发展主体与发展环境之间的问题,有利于形成发展主体之间、发展主体与发展环境之间的良好、和谐、可持续的发展关系。

我们认为,形成合理的发展心态、关于发展的合理文化心态,首先需要树立合理的发展观:“理性的发展观”、“辩证的发展观”。所谓理性的发展观、辩证的发展观,也就是一种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发展作用的发展观。第一,其全面性表现在,一方面,发展以经济增长、经济发展为基础内容;另一方面,发展又涵盖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第二,其历史性表现在,一方面,以发展的方式推进人类社会进步是近代以来人类所进行的重大历史选择也是当代人类社会的重大历史主题;另一方面,发展在前现代条件下不是人类社会的核心主题,也不是当代社会的唯一主题,并完全有可能在未来成为人类社会的曾经往事。第三,其辩证性表现在,一方面,发展对人类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是推进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工具;另一方面,发展也具有内在的问题与缺陷,不能把以世俗性、现代性为本质的发展作为解决人类社会所有问题的根本、唯一选择。

超越“发展中心主义”,正确认识与处理多层面的发展关系,成为形成合理的关于发展的文化心态、发展心态的实践选择。在全球化与复杂发展世界语境下,形成合理的发展心态、文化心态,需要处理好以下两组关系。

1.从空间向度看,需要处理好“自我”与“他者”的关系

对个体而言,自我意识的形成,对一个人的成长、成熟具有重要意义;对民族、国家而言,民族认同、民族意识的形成,对一个民族、国家存在和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人总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以自我为中心具有“天然”的合理性。这一点,正如哈维兰在其《文化人类学》中所指出,种族中心主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是人类社会以及一个种族、民族具有的自我意识、民族自信的重要条件与表现。“一个社会要有效运转,必须拥有这样一种观念:它的行为方式是唯一正确的方式,不管其他文化的行事方式如何。……在那些个人从群体获得自我认同的社会中,种族中心主义对个人的价值观是至关重要的。”[3]而“人类中心主义”也具有其具体合理性,它是人类形成文化自觉,人类具有自我意识、发展自身能力的重要条件与表现。

但问题在于,不管是对个人、民族还是人类来说,如果只具有自我意识,如果缺乏对其他人、其他民族以及自然这些“他者”的尊重,个人、民族、人类自身的发展甚至存在都会遇到深层挑战。也就是说,处理好“自我”与“他者”的关系,不仅是发展论的要求,更是一种存在论、生存论的要求。

在空间性、现实存在论这个向度,人总是生活、生存于与他人、其他民族,以及自然的全面交往中,离开了与“他者”的合理可持续关系,自我不可能得到发展甚至不可能存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诸多生态思想家对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深刻批判。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维兰在肯定“以自我为中心”具有其有限合理性的同时,再三强调,人类必须反对并超越“自我中心主义”、“种族中心主义”。他认为,“自我中心主义”、“种族中心主义”的根本问题是错误判定了这个世界的基本存在状态,以其指导实践只能导向冲突甚至战争。反对“自我中心主义”、“种族中心主义”,是复杂发展世界状态下,关于发展的合理文化心态的重要内容。

2.从时间向度看,需要处理好“现代”与“传统”、“当下”与“未来”的关系

时间性是发展的基本属性,在自觉行动这个意义上,所谓发展,也就是人们自觉推动事物、关系在时间维度上进行形态与阶段的转换。也就是说,面向未来、对未来向度的追求,是发展实践的重要特征。但问题在于,时间具有连续性,事物、关系不可能完全脱离过去而发展,事物、关系的既存特性是事物、关系向现实与未来转换不可摆脱的本体性条件。如果仅仅关注未来向度,所谓的发展也不可能真正推进。这一点,马克思曾做过经典性的论述,他认为,人类始终只能在既有生产力、生产方式条件下进行面向未来的实践。[4]

但在发展社会、发展实践中,人们却往往过于执着于对现实的改变,过于重视建构未来,而相对忽视对传统的传承、保存。这突出表现为发展心态上的文化激进主义。在文化激进主义者眼中,传统与现实都是应该改变的,传统文化、传统体制、传统生活方式是人们走向未来的强大文化阻力。应该说,在积极面向未来、积极应对外来挑战这个意义上,文化激进主义有其合理性。但问题在于,文化激进主义以“发展中心主义”为底色、以断裂的时间性来对待这个世界,希望以自大式的绝对理性、无限理性来改变现存世界、建构所谓的绝对美好世界,从而无法正确处理过去、现在与未来的关系,导致对传统的无限度破坏。

正如本特利所说,人类社会从来就是复杂性社会,现在仍然是复杂性社会。面对复杂性社会特别是当代复杂发展世界,人类理性的有限性、知识的非绝对性日益得到展现。也就是说,人类到目前为止还只能在有限的范围认识有限的世界,获得对复杂世界的有限规律性把握。同时,“发展中心主义”也具有深层的理论问题,并会实践性地对世界产生破坏性。文化激进主义以“发展中心主义”、“绝对理性”为支撑追求绝对的未来,无疑会导致诸多问题。

当然,我们也需要清醒地看到,目前,人类从整体上仍然处于发展社会。但是,面对实现中的非理性发展实践,我们更需要看到,发展社会只是人类社会转换中的一个阶段而已,发展是这个时代的重要主题,但不是唯一主题,比如和平、比如生活都是这个时代的重要主题。面向未来,我们会发现,或许数十年后,发展就可能已成往事。而那个时候,我们更需要的可能是传统,是对传统生存空间、传统生活方式、传统生活理念、对神圣性和神秘性的追忆与回归。数十年后,当发展已成过去,当我们回首往事的时候,我们既不希望因为碌碌无为而后悔,也不希望因为没有传承、留存我们的传统而追悔莫及。也就是说,正确处理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关系,正确处理发展与传承、神圣与世俗的关系,是关于发展的合理文化心态的一个重要内容。

总之,西方发展伦理学从伦理原则出发对发展与伦理的关系所进行的反思,对我们全面认识当代复杂世界具有重要启示,但目前的发展伦理学也存在深刻问题,其根本问题是对“发展中心主义”的非理性坚守。我们在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社会、发展时代,推动发展仍然是人类实践的重要内容,但我们不能以“发展中心主义”来推进发展,而需要树立一种“理性的发展观”、“辩证的发展观”。在推进发展中超越“发展中心主义”,是复杂发展世界语境下,关于发展的合理文化心态,也是当代发展伦理研究的重要任务。

[1] Des Gasper,The ethics of development,Edinburgh,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2004,p.28.

[2] [美]杰里·本特利等:《新全球史》上,魏凤莲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3] [美]威廉·A·哈维兰:《文化人类学》,瞿铁鹏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510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