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行动逻辑与发展伦理学的基础创新(1 / 1)

发展伦理研究 陈忠 5027 字 2个月前

在当代复杂发展社会语境下,如何推进社会发展理论的基础创新,建构与时代主题、时代问题相适应的知识构架,是知识进步、知识生产的一个重大问题。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及其所内含的研究方法、研究理念,对确认当代社会发展理论的深层构架,推进发展伦理学及当代社会发展理论的基础创新,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发展伦理学的前提性问题及其象征性

复杂发展社会是一个发展的本质、秩序、意义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的社会,也是一个理解、研究发展的方法和视阈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社会。成就与问题交织,成果与代价共存,国际、国家、地区、团体、个人之间的和谐与矛盾互存,发展欲望与发展约束的矛盾日益突出,是当代复杂发展社会的重要特征。推进社会发展理论的基础创新,形成把握和理解复杂发展社会的基本方法、基本视阈、基本构架,建构一个透视发展本质、明确发展意义、具有相对一般性的社会发展理论,对人们应对复杂发展挑战、把握复杂发展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伦理学正是这样一门以推进社会发展理论的基础创新为重要目标的新兴交叉学科。“发展伦理学是对本土、国家、国际和全球发展的目的、手段、过程进行道德考量的一门交叉性学科。”[1]努力建构一种更为合理的发展理论,一种更为有效的发展研究方法,一种更加符合伦理精神的发展格局,是发展伦理学的重要目标和追求。在知识生产上,发展伦理学对当代社会理论的重要推进是:力图打通、整合发展经济学、发展政治学、发展社会学等不同发展学科,建构一种具有相对统一性的一般发展理论。在古莱、克拉克等看来,发展问题是一个复杂的多学科问题,发展研究需要多学科资源的交汇与整合,发展伦理学的重要学科特点是开放、多学科交叉性,与其他维度的发展研究相比,发展伦理学是一门以伦理精神、价值原则贯穿始终的更具一般性的发展理论。

把握当代复杂发展社会,确实需要一种具有相对统一性的一般社会发展理论,或者说社会发展一般理论。但问题在于,以伦理为第一原则的发展伦理学并没有找到构建当代一般社会发展理论的逻辑基点与逻辑构架。其一,用伦理精神、伦理观念的缺失解释发展不公正、发展代价等发展问题,当然有其道理,但还需要进一步解释为什么在发展实践中伦理精神会走向缺失。如果说,伦理精神缺失是发展问题的观念论层面的原因,那么,还需要找到导致观念存在问题的社会存在论原因,否则,对所谓发展问题的研究只能是相对浅层的。这一点,正如奥尔森所说,我们需要找到河水的源头,但还需要继续找到作为源头的水是从哪里来的;[2]面对发展问题,我们需要找到其生成的第一级原因,还需要继续找到其生成的第二级原因、最根本原因。其二,在古莱等看来,为当代发展实践注入公正、正义、自由等伦理精神,是解决诸多“反发展”问题的基础手段。注入伦理精神对解决发展问题当然有其意义,但是,为发展注入伦理精神必然遭遇的一个历史与现实难题是,人类历来不缺少美好的愿望,但似乎人人都赞同的美好的愿望却总是难以实现、难以实践。如果没有对理想与愿望实现过程中所遭遇的行动论困境的深入破解,所谓的对发展问题的伦理拯救便只能是对现实的观念或情绪性批判,并不能感性地解决现实问题。因此,便需要找到阻碍发展理想实现的深层行动论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找寻实现发展理想的现实途径。其三,发展伦理学的最根本问题,是没有形成一个具有“逻辑自洽”与“现实行动”相统一的发展研究方法、发展研究视阈,没有对发展问题、发展理想、发展路径等进行逻辑贯通与可操作性相统一的理解和解释。虽然发展伦理学似乎有一个统一的逻辑构架:伦理;但是,由于目前的发展伦理学所理解伦理的主要内容并无新意,基本上是对近代以来的自由、平等自由主义伦理观的再一次重申;也由于目前的发展伦理学并没有找到伦理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与解决发展伦理问题的可行路径,使其无法实现对当代社会发展理论的深层创新。

在奥尔森看来,推进理论创新,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其一,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既要有对已有研究成果的继承,更要有自己的原创。一方面,“无论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都具有累积性特征”[3],需要“强调前辈和同辈人贡献”[4];另一方面,需要“尽力说出或写下足以引起大量学术批评的大胆创新的东西”[5]。其二,没有逻辑错误,符合基本的逻辑规则,并与决定性的经验证据相符合。任何思想和学派都“不可能在逻辑错误的基础上长期兴盛”[6]。 “有时候,不同思想流派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对非决定性经验证据的不同判断。当如此多的理论依赖于经济证据的时候,能表明哪一方最可能正确的经验研究者获得的报酬会非常高。”[7]其三,理论相对简洁、精练并具有比较广泛的解释力。“如果某种解释能够适用于大量现象……并且简明扼要,我们就会对这种解释产生信心。”[8] “最好的理论是极具实践性的理论。”[9]

用以上标准反观目前的发展伦理学,可以看到,其一,古莱等非常注重对传统伦理思想的继承,注重吸收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学者对发展进行反思的研究成果,并希望在此基础上推进理论创新。但在基础创新这个问题上,目前发展伦理学存在一些深层不足。比如,没有对伦理观本身,发展本身、现代性本身,以及发展与伦理的关系等发展伦理学的诸多前提性问题进行系统反思、创新性理解。其二,目前的发展伦理学用平等、公正等伦理观念解释发展问题、探索发展,应该说在逻辑上基本是一致的,但问题在于,这种逻辑一致是一种相对浅层的逻辑一致性,而不是在对发展问题、发展理想的构建困境、构建路径等进行深层实践分析基础上的逻辑一致。同时,其对发展问题所进行的伦理式探因,也与人们的感性体验、当代世界的关键性经验不相符合。比如,当今全球发展中不公正就更多地与当今全球化的制度性缺陷有关,而不能简单地用人们在发展中缺少伦理精神进行解释。其三,应该说,目前的发展伦理学以伦理范围解释发展问题是比较简洁的,但问题在于,从这个简洁的方法我们并不能真正解释诸多发展问题。比如,在一个几乎人人都多少知道一些伦理原则的今天,为什么符合伦理精神的发展格局却极难形成?显然,发展伦理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层化。

发展伦理学在推进社会发展理论创新中所遭遇的问题具有象征性、一般性。与现代复杂发展社会的演进相伴随,诸多学者对社会发展理论的创新进行了探索。比如,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的结构”希望用结构主义的方法为人们提供一种知识与行动相统一的社会理论;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力图用交往范畴解释诸多发展问题,重构当代社会理论;吉登斯的“反思的现代性”理论,努力揭示现代社会的时空分离、脱域化、反思性,力图构建一种更为全面的当代社会理论;贝克等的风险社会理论,则力图揭示全球化、现代性的风险性,并构建一种全球公民社会理论。我们认为,学者们所进行的诸多探索在具有重要价值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前提性问题。比如,如何确认社会发展理论的深层视阈;如何理解社会发展理论的深层构架;如何确认当代社会发展理论的可能实现方式;如何建构一种既简洁又具有广泛解释力,既具有创新性又符合人们的关键**体验并具有可操作性的一般社会发展理论。直面并努力解答这些问题,将系统推动发展伦理学及当代社会发展理论的基础创新。

(二)集体行动论与发展伦理研究的深层化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为深化发展伦理研究,推进社会发展理论的基础创新,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重要思想资源、知识案例。在为奥尔森《权力与繁荣》所作的序中,查尔斯·卡德韦尔(Charles Cadwell)认为,作为一个具有广泛影响的著名经济学家,奥尔森及其理论颇具特色。“在一个正在经历巨大政治和经济变化的世界上,奥尔森不仅一直致力于寻求解释特定发展的根源,同时也力图寻找出那些更加成功的社会的内在逻辑到底是什么。”[10] “奥尔森的中心任务是寻找一种解释性的逻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只是追求象牙塔中的理论。政治家、学者以及那些提供建议的人都会从如何促进发展的深邃理论中获益。奥尔森为我们做到了这一点。”[11]奥尔森的重要贡献在于,努力构建一种既简洁又具有广泛解释力、可操作的理论框架,以实践性地解释发展问题、实现发展理想、探索发展策略。

集体行动理论是奥尔森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内容,奥尔森本人及其研究者对集体行动理论有着诸多表述与总结,我们认为,其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五点。其一,集体、集团、组织等是解释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单位。这一点,正如诺思所指出,社会经济是以组织的方式发展的。[12]集体行动有其自身的逻辑与规律,不能简单还原为个体逻辑、个体理性。比如,“即使一个大集团中的所有个人都是有理性的和寻求自我利益的,而且作为一个集团,他们采取行动实现他们共同的利益或目标后都能获益,他们仍然不会自愿地采取行动以实现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13]。其二,利益是集体行动的内在动因,“不存在没有其利益的集团”[14],“每个集团都有其利益”[15],但不同类型的集团又有其具体的行动个性、行动逻辑。比如,“小集团与大集团不仅有着量的不同,还有着质的不同,而且不能用小集团存在的理由来解释大集团的存在”[16]。其三,在小集团与大集团的比较中,小集团的构建成本较低,往往容易形成共容利益、共同行动。“实际观察和经验以及理论都清楚地表明,相对较小的集团——‘特权’集团和‘中介’集团(privileged and intermediate groups)——具有更大的有效性。”[17]在紧密小集团与潜在大集团的博弈和竞争中,小集团往往有天然的优势。其四,特权集团等分利集团的大量存在是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分利集团的增多会提高管制的复杂性、政府的作用和惯例的复杂性,并且会改变社会演进的方向”[18],“特殊利益(就像我宣称的那样)对经济增长、充分就业、政府的英明、机会平等和社会流动性是有害的”[19]。其五,这样,约束特殊利益集团,处理好不同类型集团间的张力,通过鼓励、强制等选择性激励,构建具有共容利益的发展关系、发展制度,就成为解决发展问题、实现发展目标的重要选择。在奥尔森看来,建构现代性,其根本政策、制度选择是推进“强化市场型政府”(market-augmenting goverment)的建设,在保护人们正当权利的基础上,克服与约束特殊利益集团,实现不同利益集团间的张力平衡。[20]

虽然,人们对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有着不同的评价,在存在大量的肯定意见的同时也有一些批判意见,比如,认为其理论构成与问题分析有简单化倾向,其理论与政策建议为专制和暴力预留了空间等;但是,奥尔森本人却对其理论有着比较充分的自信,在他看来,衡量一种理论的标准不是其绝对永恒正确,而是其是否有良好的理论张力,能否简洁、逻辑一致并实践性地解释诸多现象与问题。在他看来,虽然集体行动理论不是解释世界的唯一正确理论,但却是比较符合以上标准的理论;从集体行动出发,能够对国家兴衰的原因、权力与繁荣的关系、如何建构“发展型制度”等问题进行系统的探索和说明。我们认为,集体行动理论确实有值得进一步研究和商榷之处,其所内含的集团分析法、利益分析法、辩证分析法等,对深化发展伦理、推动社会发展理论的基础创新有着重要借鉴意义。集体行动理论对发展伦理学的意义,或者说其发展伦理学意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为深入理解诸多发展问题的深层本质提供了一个重要维度。在古莱、可思波、阿马蒂亚·森等看来,造成不公正、不平等等发展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人们没有树立正确、全面的发展观念,是人们没有从伦理原则出发理解发展手段、发展目标。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在本质上是一种用观念解释历史、在观念世界中寻找客观原因的方法。在集体行动论语境中,造成诸多发展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存在大量的分利集团、特殊利益集团,特殊利益集团是造成发展不公正等诸多发展问题的深层原因。以发展不公正为例,所谓发展不公正,也就是主体之间在社会财富、发展机会、可行能力等的占有、分配上的不平等。现象上,发展不公正似乎是个体间的不平等,我们也不否认存在个体的发展公正,以及从个体层面考察发展不公正性的重要意义。但本质上,发展不公正深层存在于组织、阶层、民族、国家等整体层面,真正的发展不公正性是诸多弱势群体作为潜在利益集团无法形成具有整体力量的自觉集团,无法与既得利益者已经构成的相对紧密型的垄断性集团具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发展基础、竞争条件。也就是说,根本的发展不公正不是个体间的不平等,而是集团间、集体间的不平等,比如,民族、国家、种族、阶层间等具体集体、集团间的不平等,集团、集体是考察发展不公正的不可或缺的基本维度。

其二,为研究阻碍发展伦理实现的深层原因提供了一个重要维度。古莱等往往认为阻碍发展伦理构建的根本原因是人们的发展观念落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制度有问题、不够民主。我们认为,这种寻找原因的方法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却在根本上忽视了造成发展观念落后、发展制度有问题的深层集体行动论原因。在集体行动论语境中,发展不公正主要存在于国际、国家两个层面。在国际层面,不同民族国家可以看作具有不同利益的具体集体,发达国家作为既得利益者对发展资源、资本、机会、规则等的集体合谋性持续垄断,是造成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不平等的重要原因。在国家层面,人们往往被实质性地分割、分属于不同的阶层、阶级等具体利益集体,普通人是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但却无组织的潜在集团,而诸多既得利益者却往往已经成为有组织和运行制度的紧密型特殊利益集团,竞争中,特殊利益集团往往会以各种方式维护其垄断地位、既得利益。也就是说,不管是在国际层面,还是在国家层面,既得利益集团都是阻碍发展理想实现的深层原因,特殊利益集团、分利集团是造成发展不公正的根本原因。分析既得利益者的集体行动,是找寻各类发展问题之原因的不可或缺的维度。

其三,为探索发展伦理的深层建构提供了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维度。建构发展伦理、发展公正性的条件与路径是多方面的,需要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发展环境的进一步改善,需要人们观念与道德素养的进一步提升;更需要把握集体行动的逻辑,从集体行动的规律出发,调整和完善发展制度。在奥尔森看来,建构“强化市场型政府”,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同时,防止、打破利益与机会垄断,是实现发展的重要条件。虽然,“强化市场化政府”是否是最好的发展制度仍需要讨论,但对建构社会发展公正性而言,建构一个没有自身特殊利益,以维护社会公正为己任的发展制度、政府构架,实质性地打破特殊利益集团、既得利益集团对发展机会、发展财富等的垄断,是建构社会发展公正性、全球发展公正性的一个重要条件。“特殊利益(就像我宣称的那样)对经济增长、充分就业、政府的英明、机会平等和社会流动是有害的。”[21]从具体条件出发,通过具体合理的集体行动,建立适合自身具体条件的克服垄断集团特殊利益的具体发展制度,是推进社会发展公正性的重要路径。

(三)集体行动论与社会发展理论的基础创新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对深化发展伦理研究的意义具有象征性、典型性,其观点、理念、方法,对把握当代社会发展理论创新中的诸多问题具有重要启示。

其一,对明确当代社会发展理论的深层视阈具有重要意义。以发展伦理学为典型个例,当代诸多形态的社会发展理论的一个共同的特点是重逻辑推演轻历史分析,重目的性研究轻规律性研究。在观念分析、意义分析等观念中心主义、价值中心主义、自由主义方法论日益兴盛的情况下,奥尔森政治经济学所内含的整体分析、利益分析、历史分析、规律分析、辩证分析相统一的方法,对克服当代社会发展理论的过度多元化倾向,明确当代社会发展理论的深层视阈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在奥尔森那里,集团作为整体是分析社会变迁的重要单位,集体行动的逻辑是社会变迁的深层逻辑。集体行动的特点是利益性、历史性、辩证性。所谓集体行动的利益性,即利益是任何集体之所有构成的集体、集团的深层原因,没有利益也就没有集团。所谓集体行动的历史性,是指任何集体的构成都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社会环境,集体行动是人们应对环境的重要方式,在不同的社会环境、社会激励条件下,会形成不同结构与利益属性的集体,集体行动的具体方式与具体逻辑会有所不同。所谓集体行动的辩证性,是指个体、小集团与大集团行动的逻辑不具有线性的一致性;集体行动的逻辑与个人行为的逻辑不同,不能用个体理性来理解集体理性;同时,小集团与大集团的逻辑也有不同,不能用小集团的逻辑理解大集团。

我们认为,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所内含的对社会活动、社会发展进行具体认识的整体分析法、利益分析法、历史分析法、规律分析法、辩证分析法,在一定意义上,是对黑格尔、马克思等社会研究方法、社会研究视阈的一种当代回归。虽然,由于各种复杂原因,奥尔森对马克思的阶级斗争理论、社会分析方法,持一种解构性认识,认为工人阶级即使有潜在的共同利益,也不可能形成自动的集体行动。“问题的症结就是,马克思关于社会阶级的理论与其假设的追求个人利益的理性、自私的行为不相一致。”[22]但奥尔森所忽视和没有意识到的是,工人阶级等往往通过政党的形式形成自觉的、制度化的集体行动,而这种自觉、制度化的集体行动与其集体行动理论并不矛盾;其所使用的整体研究方法,对集体行动的客观性、利益性、辩证性等特性的揭示,又与马克思进行社会研究的历史辩证法有一种精神上的内在相通。奥尔森在方法论上的这种客观回归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历史辩证法仍然是把握当代复杂发展世界的重要视阈。

其二,对明确当代社会发展理论的深层构架具有重要意义。主体关系、主体间性是近代以来社会发展理论的基本构架。如何理解主体间性,一直存在两种不同路径。卢梭、洛克、罗尔斯、哈贝马斯等,基本上是在个体层面理解主体间性,把主体间性等同于个体间性。而黑格尔特别是马克思则更为强调从整体层面理解主体间性、主体关系,比如黑格尔对不同民族与国家的分析,马克思对阶级的分析。对当代社会发展理论而言,自由主义几成主流,人们日益倡导从个体层面理解主体间性。比如,普适伦理、世界伦理研究,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强调从个体出发,在个体关系层面理解伦理本质的社会理论。

在奥尔森那里,个体理性是人们进行个体选择的重要依据,但社会活动、集体逻辑作为个体行动的整合却具有不同于个体行动、个体理性的相对独立的整体理性、行动规律。一方面,集体行动很难形成;另一方面,形成了的集体行动也与个体行动具有不同的逻辑与演进规律。与诺思等制度经济学家相同,奥尔森不否认个体关系的重要性,但他更强调考察宏观的经济与社会活动,离不开整体研究、整体视阈。也就是说,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主要不在个体层面理解主体关系,而是在整体层面理解主体间性,其深层构架是一种整体的主体间性。这种整体层面的主体间性理论,是把握当代国家、国际、阶层等复杂发展关系的重要方法论依据,对克服自由主义的个体性的主体间性理论,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认为,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所内含的这种注重整体、集体关系的主体间性理论,与马克思的主体间性理论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一种不同于个体主义的整体研究法。不同之处在于,马克思的主体间性的主体内容是阶级关系,是对19世纪相对简单的社会关系、阶级关系的一种反映;奥尔森的主体间性的所指则更为复杂,是对当代复杂社会关系、国家关系等一种反映。对把握当代复杂发展关系、主体关系而言,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是,需要从不断变化的当代主体关系出发,不断建构一种更为具体的个体与整体相统一、阶层与阶级相统一的主体间性理论,以构建当代社会发展理论的深层构架。

其三,对理解当代社会发展理论的变现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23]希望在解释问题的同时能够解决问题,是当代社会发展理论的重要目标。理论改变世界、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能否根据时代条件探索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在奥尔森、诺思等看来,经济活动、社会活动是以组织、集团的方式进行的;集体行动不是个体性、主观性的自由行动,而具有必然的整体性与客观强制性;形成集体行动的重要条件是形成合理规则、制度、组织形式,由组织根据具体条件采取适当方法的选择性激励,或鼓励或强制或二者兼备,以建构共容利益,形成共同行动。对理想的实现、变现而言,在奥尔森的集体行动论语境中,任何一种发展理想、发展理念,如果不能与具体的集团、集体、组织相结合,不能诉诸具体的制度,也就不具有可操作性、可实践性;把握集体行动的逻辑,以组织为载体进行具体的制度行动、合理的集体行动,是理论走向现实、理想成为现实的根本方式。虽然奥尔森不赞同马克思的阶级斗争理论,关于奥尔森行动理论与马克思社会变革论的关系,也可以另行专门研究;但奥尔森对集体行动的必然性、条件性所进行的辩证分析、逻辑分析却说明,其集体行动理论的行动论逻辑与马克思的社会实践论、社会变革论具有某种结构主义意义上的内在相通。这种相通说明,没有集体行动也就没有社会变革,没有集体行动也就没有理想的现实,集体行动是变革社会、实现理想的重要方式。

应该看到,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不是没有问题。比如,他主要从如何实现经济增长、如何建构现代性这个目的出发来展开其集体行动论,而没有对现代性本身、发展本身的问题性进行反思。再比如,他过多地强调建构共容利益、实现利益集团之间的大致平衡对推进发展的重要意义,而忽视了在具体历史过程中,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也往往会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但是,相对于目前诸多社会发展理论所存在的道德说教、观念批判倾向而言,奥尔森对集体行动的回归,对构建集体行动过程中自由与强制关系的具体揭示,对集体行动、制度变迁重要性的探索,对我们理解社会问题、社会发展的生成机制,探索社会发展理论进入现实的方式,都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总之,理解复杂发展社会需要社会理论的基础创新,能否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规律性与目的性相统一”、“个体与整体相统一”、“理想与现实相统一”、“解释问题与解决问题相统一”、“解释世界与改变世界相统一”的角度确认社会发展理论的深层视阈,厘清社会发展理论的深层构架,确认社会发展理论的变现方式,是当代社会发展理论中的三个前提性、基础性问题。对这三个问题的自觉与深化研究,将推动当代社会发展理论的基础创新。

[1] Denis Goulet,Development ethics at work,Abingdon,Rouledge,2006,Foreword(by David A.Crocker),p.ⅪⅤ.

[2] 在反思一种片面的增长观时,奥尔森指出,“他们没有从最终本源上探索增长的源泉;他们虽然探索了河湖中的溪水从何而来,但没有解释为什么会下雨”。参见 [美]曼瑟·奥尔森:《国家的兴衰》,李增刚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3] [美]曼瑟·奥尔森:《国家的兴衰》,李增刚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86页。

[4] 同上书,第186页。

[5] 同上书,致谢第1页。

[6] 同上书,第188页。

[7] 同上书,第188页。

[8] 同上书,第12页。

[9] [美]曼瑟·奥尔森:《权力与繁荣》,苏长和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序第10-11页。

[10] [美]曼瑟·奥尔森:《权力与繁荣》,苏长和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序第10页。

[11] 同上书,序第10页。

[12] [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4页。

[13] [美]曼瑟·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14] 同上书,第7页。

[15] 同上书,第7页。

[16] 同上书,第42页。

[17] [美]曼瑟·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18] [美]曼瑟·奥尔森:《国家的兴衰》,李增刚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0页。

[19] 同上书,第242页。

[20] 参见[美]曼瑟·奥尔森:《权力与繁荣》,苏长和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序第3页。

[21] [美]曼瑟·奥尔森:《国家的兴衰》,李增刚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42页。

[22] [美]曼瑟·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0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