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民主刚果情势不是国际刑事法院自成立之后受理的第一起情势,但由于民主刚果情势中的托马斯·卢班加·迪伊洛(Thomas Lubanga Dyilo)是第一个被移交到国际刑事法院的犯罪嫌疑人,检察官诉托马斯·卢班加·迪伊洛案是第一起进入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的案件,因而民主刚果情势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第一案。无论是在民主刚果情势还是在托马斯·卢班加·迪伊洛案件中,国际刑事法院的预审分庭和审判分庭遇到的所有问题都是全新的,其所作的裁判也都是具有开创性的,特别是对被害人程序参与权这个问题而言。由于前南法庭和卢旺达法庭没有赋予被害人程序参与权,更没有针对类似问题作出过裁判,故2006年1月7日,国际刑事法院第一预审分庭的三名法官针对民主刚果情势中的六名被害人申请参与程序问题所作出的裁判,是国际刑事司法历史上第一份关于被害人参与程序问题的裁判。2005年7月14日,书记官处收到了来自民主刚果情势的六名被害人和一名法律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申请,在申请表中,六名被害人均表示“希望参加调查、审判和量刑程序,行使《罗马规约》、《程序和证据规则》、《法庭规则》中所规定的所有有关被害人的权利”,同时法律代理人也提出“要求法庭赋予六名申请人以程序中的被害人身份,并允许他们在其后刚果情势中的所有程序中提出意见和关注”。根据上述申请,预审分庭将本案所要解决的问题归纳为两个方面:第一,《罗马规约》等成文规定是否赋予了被害人在情势调查阶段参与程序的权利?第二,目前的被害人是否具有参与诉讼程序的身份?
(一)关于被害人能否参与情势调查阶段问题
对于被害人提出的参与程序申请,被告方的辩护律师没有提出异议,但是检察官提出了有关适用《罗马规约》第68条第3款的不同意见:第一,严格地讲,在情势调查阶段,不存在第68条第3款所规定的“诉讼”。从上下文来看,第68条位于《罗马规约》第六编“审判”的条目之下,不应涉及审判之外的诉讼程序。同时《程序和证据规则》第92条第2、3款仅规定了应将检察官不开始调查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和举行确认指控听讯的决定通知被害人或其法律代理人,以使其能够申请参加诉讼程序,也意味着被害人只能参加与此有关的程序,而不是所有的程序。第二,被害人参加调查阶段是不适当的。第三,申请人并未表明在情势调查阶段其利益受到影响。[1]针对检察官的异议,预审分庭认为需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罗马规约》第68条第3款规定的“诉讼”,是否存在于调查阶段?第二,在情势调查阶段申请参加程序的条件是什么?第三,被害人在调查阶段参与诉讼的方式是什么?
针对第一个问题,预审分庭从“诉讼”的语词意思角度、联系上下文的角度以及《罗马规约》规定该权利的目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从语词意思上来看,《罗马规约》的英文版和法文版都多次使用了“诉讼”一词,其中在第五编的“调查和起诉”的第54条第3款第5项中规定的检察官可以“同意不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披露其在保密条件下获得的文件或资料中的“诉讼”,显然包括了调查阶段。因此,第68条第3款的“诉讼”一词并不排除调查阶段。从上下文来看,《罗马规约》第六编“审判”,既对在审判分庭面前进行的诉讼活动进行了规定,也规定了适用不同诉讼阶段的普遍原则,比如第69~72条对在法院的不当行为的制裁、保护国家安全资料等内容的规定对证据、妨害司法罪,而第68条“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及参与诉讼”显然也是适用于所有的诉讼阶段,特别是在调查和起诉阶段尤其要采取对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措施,因此第68条第3款当然也适用于调查阶段。而《程序和证据规则》第92条规定的则是关于告知的原则,不具有限制被害人参与哪些诉讼阶段的功能。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看,《罗马规约》旨在赋予被害人在诉讼中的独立声音和地位,其既可能是检察官的对手,也可能是检察官的同盟,而且无论是欧洲人权法院还是美洲人权法院,均赋予被害人自调查阶段起参与诉讼的权利。综合以上三个方面,预审分庭认为第68条第3款适用于情势调查阶段。[2]
针对第二个问题,预审分庭首先认为被害人参加调查程序不会损害调查的正当性和客观性,也不会有损调查的效率和安全性。但是被害人参加调查程序的前提必须是“个人利益受到影响”,这个标准是第68条第3款特别规定的,与第15条第3款(被害人可以依据《程序和证据规则》向分庭作出陈述)以及第19条第3款(在关于管辖权或可受理性问题的程序中,提交情势的各方及被害人均可以向法院提出意见)中所规定的被害人参与诉讼不同,后者并不以被害人“个人利益受到影响”为前提。在这个问题上,法庭必须结合被害人提出申请的阶段及其利益是否受到诉讼程序影响的事实来进行判断。[3]
针对第三个问题,预审分庭认为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其一,在预审分庭启动的某一调查程序中,法庭应当在启动程序之时决定是否准许有被害人身份的人参加程序,法庭需考虑此程序对其个人利益所造成的影响。其二,在检察官或者辩护人启动的调查程序中,法庭需要根据保密情况区分公开调查或者不公开调查程序:在公开调查程序中,被害人有权参与,除非法庭认为其个人利益不受影响,在不公开程序中被害人一般不被允许参与,除非法庭认为其个人利益受到影响。其三,被害人也有权请求启动某一调查程序,法庭应当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和被害人个人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况逐案作出决定。[4]
(二)关于被害人是否具有参与诉讼程序的身份问题
《程序和证据规则》第85条对被害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a)被害人是指任何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受害自然人;(b)被害人可以包括其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者慈善事业的目的财产,其历史纪念物、医院或其他用于人道主义目的的地方和物体直接受到损害的组织或者机构。”根据这一概念,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有关的组织机构两大类。
在民主刚果情势中,由于申请参加诉讼的被害人都是自然人,因此预审分庭只对自然人被害人的身份确定问题进行了阐述。预审分庭根据第85条(a)项的规定提出了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被害人身份的四个基本问题:(1)申请人是否是自然人?(2)他们是否受到了损害?(3)申请人所说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4)申请人受到的损害与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为确定这四个问题,预审分庭提出了检验的标准和方法:在审查标准方面,申请人及其法律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法庭有权拒绝不适当的或者不完善的申请,也有权要求申请人及其法律代理人补充其他材料。在审查标准上,预审分庭参考了启动调查程序的“有理由相信”标准、法庭签发逮捕令的“有合理根据相信”标准和确认指控的“有充足证据证明有实质理由相信某人犯罪”标准,认为在调查阶段确认被害人身份的标准应当确定为“有理由相信”标准,即申请人应使法庭“有理由相信”其受到法院管辖且属于民主刚果情势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犯罪行为的损害。在审查方法上,法庭应首先审查申请人的陈述,然后考虑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也可以参考联合国官员提交的报告,最后决定是否“有理由相信”申请人符合第85条(a)所规定的条件。[5]根据上述标准和方法,预审分庭对六名被害人的身份进行了逐一审查,认为他们均符合第85条(a)所规定的条件,确认了他们的被害人身份。
在对上述两个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最终预审分庭作出裁判:《罗马规约》第68条第3款的规定适用于调查阶段,允许本案的六名申请人以被害人身份参加调查程序,其有权在调查阶段:(1)发表个人意见或者关注;(2)提交文件材料;(3)请求预审分庭采取某种特别措施。[6]
(三)评论
第一预审分庭对民主刚果情势中被害人申请参与调查程序的裁判,第一次对《罗马规约》第68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了解释性适用,而且这一适用相当宽泛。裁判从“诉讼”的字面意思、结合上下文以及立法目的三个角度对第68条第3款适用的诉讼阶段进行了探究,并且肯定了调查阶段属于被害人诉讼程序参与权的适用范围。这为被害人广泛参与审前调查程序奠定了基础。根据《罗马规约》第五编的“调查与起诉”的规定,作为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的第一个阶段,调查与起诉阶段包括的程序极为丰富:检察官开始调查程序、预审分庭的独特调查程序、预审分庭发出逮捕令和传票程序、在法院提起的初步程序、审前确认指控程序。根据第一分庭的裁判,被害人有权参与所有审前程序,这意味着被害人有权参与检察官的调查和预审分庭进行的证据调查、签发逮捕令和传票、决定羁押、确认指控等活动,并且在参与的过程中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关注。这无疑有利于被害人在诉讼的早期阶段提出自己的诉求,使得检察官和法庭在作出相关裁决时充分考虑被害人利益。
但从另一方面看,被害人过早介入诉讼,甚至在案件成立之前的情势调查阶段就介入诉讼,也存在着造成诉讼不公正、低效率的风险。正如民主刚果情势的检察官在适用《罗马规约》第82条第1款(d)项的规定向第一预审分庭针对2006年1月7日的裁决提出上诉申请时所主张的,预审分庭的这一裁决将会削弱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并且会造成被害人与将来的被指控人之间的严重不平衡,同时该裁决可能会导致大量的被害人介入到调查阶段从而导致程序的冗长和低效率。[7]尽管第一预审分庭最终驳回了检察官的申请,但检察官提出的质疑仍然未能得到最终解决。因此当2007年12月6日[8]和12月24日[9]第一预审分庭的独任法官以2006年1月7日的裁决允许苏丹达尔富尔情势中的11名被害人和民主刚果情势中的68名被害人参与调查程序之后,检察官和公设辩护律师办公室均提出上诉请求,要求将调查阶段的被害人参与问题提交上诉庭进行审查。2008年1月23日,第一预审分庭的独任法官决定将被害人在调查阶段的参与问题提交上诉法庭审查。[10]2008年12月19日,上诉分庭针对此问题作出最终裁决,推翻了第一预审分庭作出的允许被害人参与调查程序的两个判决。[11]
在参考了检察官、公设辩护律师、被害人等诸方意见的基础上,上诉分庭认为《罗马规约》第68条第3款所规定的“参与”只有在司法诉讼的环境下才能发生,是有待分庭完成的一个司法诉讼过程。相比之下,调查不是司法诉讼程序,而是检察官为了将认定的责任人送交司法而对犯罪事实进行的探查。分庭必须对根据《规约》第68条第3款参与诉讼程序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使其既不得损害被告人的权利,又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审判的原则。一个人有权参与诉讼程序的条件是:a)符合《规则》第85条所定义的受害人的资格;b)其个人利益受到当前诉讼程序的影响,即受到诉讼程序中提出的法律或事实问题的影响。[12]预审分庭依据《规则》第89、91和92条来支持其立场,认为受害人可以参与司法诉讼程序框架之外的情势调查阶段,但这些条款不仅根本不支持这样的立场,而且还反对这样的立场。[13]对缔约国提交的似乎包含一项或多项法院管辖范围内犯罪的情势进行初步评估,对提交检察官的信息作出评价,以及检察官在此方面自行启动调查,都是检察官的专属职权范围。预审分庭承认受害人有权参与调查,就等于解释出一种属于《规约》范围和规定之外的权力,这必然是违反《规约》的。[14]基于上述理由,预审分庭承认受害人程序性地位从而使其有权一般性地参与情势调查的裁决依据不足,必须予以推翻。[15]
在对待被害人参与调查阶段程序的问题上,上诉分庭与预审分庭的态度截然不同,对于第一预审分庭所认为的“诉讼”应包括调查阶段,上诉分庭持明确否定态度。但是对于预审分庭今后如何处理被害人提出的参与情势调查阶段程序的问题,上诉分庭认为由于缺乏具体的事实,不能向预审分庭提供解决方案,仍需由预审分庭根据第68条第3款的规定来审查决定。可以说,随着上诉分庭这一裁决的作出,被害人参与调查阶段程序的问题自此有了明确的答案,即《罗马规约》第68条第3款所规定的“诉讼”仅指在法庭主持下进行的司法程序,不包括无法庭参加的检察官调查程序。但是,拒绝被害人参与调查程序,也蕴含着一定的风险,正如被害人在向上诉分庭提交的意见中所说的,在调查阶段给予其被害人地位将有助于“澄清事实”,“阐明其受到的伤害”,这有助于检察官开展对事件的调查。如果不允许被害人参加该程序,检察官的调查是否有失去客观性和公正性的风险呢?对这一问题,上诉法庭认为这一点无须担忧:《罗马规约》第15条第2款授权检察官从任何“可靠来源”——包括受害人处收到信息。第42条第1款也同样授权其接受和审查“关于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任何有事实根据的资料”。因此,受害人可以就与调查以及他们的利益有关的任何事项向检察官提出陈述。《规约》第15条第3款和第19条第3款还专门授予他们提出陈述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害人并不需要通过获得一般的诉讼参与权的方式来帮助检察官查明案件真相。
[1] 17 January 2006 Pre-Trial Chamber I Decision( ICC-01/04-101) Decision on the Applications for Participation in the Proceedings of VPRS 1,VPRS 2,VPRS 3,VPRS 4,VPRS 5 and VPRS 6,para.25.
[2] 17January 2006 Pre-Trial Chamber I Decision (ICC-01/04-101),paras.42-54.
[3] 17 January 2006 Pre-Trial Chamber I Decision(ICC-01/04-101),paras.55-64.
[4] 17 January 2006 Pre-Trial Chamber I Decision (ICC-01/04-101),paras.65-76.
[5] 17 January 2006 Pre-Trial Chamber I Decision (ICC-01/04-101),paras.94-101.
[6] 17 January 2006 Pre-Trial Chamber I Decision (ICC-01/04-101),Decides and Orders.
[7] 20 April 2006 Pre-Trial Chamber I Decision(ICC-01/04-135),paras.11-13.
[8] 7 December 2007 Single Judge (Pre-Trial Chamber I) Decision (ICC-01/04-417).
[9] 24 December 2007 Pre-Trail Chamber I Decision (ICC-01/04-423).
[10] 23 January 2008 Pre-Trial Chamber I Decision(ICC-01/04-438).
[11] 19 December 2008 Appeals Chamber Decision (ICC-01/04-556).
[12] 19 December 2008 Appeals Chamber Decision (ICC-01/04-556),para 18.
[13] 19 December 2008 Appeals Chamber Decision (ICC-01/04-556),para 19.
[14] 19 December 2008 Appeals Chamber Decision (ICC-01/04-556),paras.51-52.
[15] 19 December 2008 Appeals Chamber Decision (ICC-01/04-556),para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