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被害人诉讼程序参与权的理论与实践(1 / 1)

允许国际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程序,并且在诉讼中享有实质性参与的权利,不仅是国际刑事法院回应被害人权利运动、贯彻有关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国际公约、追求国际刑事司法恢复正义目的的结果,而且是国际刑事法院与其他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包括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最大区别之处。为了加强对刑事被害人基本人权的保护,缓解或减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身体、精神、物质等方面的伤害和痛苦,避免刑事司法程序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罗马规约》不仅建立了专门保护被害人和证人的机构,[1]强化检察官在调查、起诉期间的保密义务,[2]确立被害人获得赔偿制度,[3]而且在国际刑事司法历史上第一次允许被害人以非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意见和关注。[4]国际刑事法院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对被害人诉讼程序参与权的确立,有其坚实的理念基础和诉讼模式基础,但允许被害人参与诉讼,必然会引起传统的控、辩、审三方格局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诉讼各方关系的复杂化,特别是与刑事被告人获得公正、公平审判的权利之间出现一定的紧张和冲突。如何协调诉讼各方的关系,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权利,实现国际刑事司法正义,则不仅是国际刑事法院面临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也是其在立法与司法中无法回避,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重大实践问题。

[1] 《罗马规约》第43条第(六)款。

[2] 《罗马规约》第68条第(五)款。

[3] 《罗马规约》第75条。

[4] 《罗马规约》第68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