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八旗制度考实02(1 / 1)

清史讲义 孟森 10545 字 3天前

《东华录》:“天聪九年九月丁巳,诸贝勒议奏,贝勒豪格娶察哈尔汗伯奇福金,阿巴泰娶察哈尔汗俄尔哲图福金,上俞其请。时上姊莽古济公主闻之曰:‘吾女尚在,何得又与豪格贝勒一妻也。’遂怨上。辛未,上还宫,是日移营将还,大贝勒代善以子尼堪祜塞病,遂率本旗人员各自行猎,远驻营。时哈达公主怨上,欲先归,经代善营前,代善命其福金等往邀,复亲迎入帐大宴之,赠以财帛。上闻之大怒,遣人诣代善及其子萨哈廉所,诘之曰:‘尔自率本旗人另行另止,邀怨朕之哈达公主至营,设宴馈物,以马送归。尔萨哈廉,身任礼部,尔父妄行,何竟无一言耶?’”

明日壬申,议大贝勒罪,并议哈达公主罪,上皆免之。于大贝勒罚银马甲胄,哈达公主亦仅禁其与亲戚往来。至十二月遂成大狱,而正蓝旗为太宗所并。又其先有处分镶蓝旗事。

镶蓝旗主为二贝勒阿敏,太宗亦先于天聪四年六月乙卯,宣谕阿敏罪状十六款。盖以阿敏等弃永平四城而归,因并及他罪,免死幽禁,夺所属人口奴仆财物牲畜,及其子洪可泰人口奴仆牲畜,俱给济尔哈郎。镶蓝旗旗主遂由阿敏转为济尔哈郎。其未能夺之者,济尔哈郎原为天命年间和硕贝勒,未能主一固山,在太祖遗属中有四大王四小王为八固山之训,后止有阿济格、多尔衮、多铎为三小王,若增足四小王,本应无越于济尔哈郎之上者,而镶蓝旗遂为济尔哈郎所专有。至世祖入关,济尔哈郎被贝子屯齐等讦告:当上迁都燕京时,将其所率本旗原定在后之镶蓝旗同上前行,近上立营,又将原定在后之正蓝旗,令在镶白旗前行。革去亲王爵,降为郡王,罚银五千两,夺所属三牛录。此由世祖即位时,济尔哈郎原与睿王同为摄政,至睿王独定中原,功高专政,不平相轧,遂为睿王所倾,有此微谴;未几复爵。及睿王薨,且极挤睿王,定其罪案,报复甚力。此不具论。但可证济尔哈郎之保有镶蓝旗,又可证正蓝旗并入两黄旗,旗色未变,特于两黄旗添设固山额真以辖之耳。

两黄、两蓝、正红共五旗,既皆考得旗主,余两白及镶红三旗,自必即为阿济格、多尔衮、多铎所主。三人皆一母所生,阿济格固用事在天命间,而多尔衮、多铎于太祖崩时,一年止十五,一止十三,乃先诸兄而均主全旗,自缘母宠子爱,英雄末年,独眷少子。太宗乃挟诸贝勒逼三人之母身殉。此亦伦理之一变,为清室后来所讳言,惟《武皇帝实录》详载之,改修《实录》既定,一代无知此事者。今录旧《实录》文如下:

《武皇帝实录》:“天命十一年八月十一日庚戌未时崩,在位十一年,寿六十八。为国事,子孙早有明训,临终遂不言。及群臣轮班以肩帝柩,夜初更至沈阳。帝不豫,诣清河温泉沐养,大渐回京,崩于叆鸡堡,离沈阳四十里。入宫中,诸王臣并官民哀声不绝。帝后原系夜黑国主杨机奴贝勒女,崩后复立兀喇国满泰贝勒女为后,饶丰姿,然心怀嫉妒,每致帝不悦。虽有机变,终为帝之明所制,留之恐后为国乱,预遗言于诸王曰:‘俟吾终必令殉之!’诸王以帝遗言告后,后支吾不从。诸王曰:‘先帝有命,虽欲不从,不可得也!’后遂服礼衣,尽以珠宝饰之,哀谓诸王曰:‘吾自十二岁事先帝,丰衣美食已二十六年,吾不忍离,故相从于地下!吾二幼子多儿哄、多躲,当恩养之!’诸王泣而对曰:‘二幼弟,吾等若不恩养,是忘父也!岂有不恩养之理?’于是后于十二日辛亥辰时,自尽,寿三十七。乃与帝同柩,巳时出宫,安厝于沈阳城内西北角,又有二妃阿迹根、代因扎,亦殉之。”

《录》言为国事子孙早有明训,临终遂不言。明乎六月二十四日之遗属,既口语,又书示,乃太祖末命之最要根据也。本《录》此谕后遂接七月二十三日之帝不豫,以至八月十一日崩,更无一语,所谓临终遂不言也。后修《实录》,于不豫前窜入闲冗之谕文数则,词意不贯。其叙殉葬事则云:

“先是孝慈皇后崩后,立乌喇国贝勒满太女为大妃。辛亥辰刻,大妃以身殉焉,年三十有七,遂同时而殓。巳刻恭奉龙舆出宫,奉安梓宫于沈阳城中西北隅。又有二庶妃亦殉焉。”

今以太祖立国之计言之,以八固山平列,阿济格等同母兄弟得三固山,倘以一母联缀于其上,势最雄厚,五固山均觉畏之。去其总挈之人,可使分析,乘多尔衮、多铎尚无成人能力时,一阿济格不能抗,特矫遗命以压迫之,可推见也。太祖因宠其母而厚其子,不思其所终极而适以害之。以八分立国,根本涉于理想,子孙世世能矫正之,于亲属为寡恩,于数典为忘祖,然为国家长久计,亦有不得已者,此亦贻谋之不善耳!兹更举两白旗属睿、豫二王之证。

《东华录》:“顺治八年正月甲寅,议和硕英亲王阿济格罪。先是摄政王薨之夕,英王阿济格赴丧次,旋即归帐。是夕,诸王五次哭临,王独不至。翌日,诸王劝请方至,英王于途遇摄政王马群厮卒,鞭令引避,而使己之马群厮卒前行。第三日,遣星讷、都沙问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曰:‘劳亲王英王子名劳亲系我等阿哥,当以何时来?’众对曰:‘意者与诸王偕来,或即来即返,或隔一宿之程来迎,自彼至此,路途甚远,年幼之人,何事先来!’盖因其来问之辞不当,故漫应以遣之。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等私相谓曰:‘彼称劳亲王为我等阿格,是以劳亲王属于我等,欲令附彼。彼既得我辈,必思夺政。’于是觉其状,增兵固守。又英王遣穆哈达召阿尔津、僧格。二人豫王属下人。阿尔津以自本王薨后,三年不诣英王所矣,今不可遽往,应与摄政王下诸大臣商之。于是令穆哈达回,遂往告公额克亲及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额克亲谓阿尔津曰:‘尔勿怒且往,我等试观其意何如?’英王复趣召阿尔津、僧格乃往。英王问曰:‘不令多尼阿格诣我家豫王子名多尼,摄政王曾有定议否?’阿尔津等对曰:‘有之,将阿格所属人员置之一所,恐反生嫌,故分隶两旗,正欲令相和协也。摄政王在时既不令之来,今我辈可私来乎?此来亦曾告之诸大臣者。’英王问曰:‘诸大臣为谁?’阿尔津、僧格对曰:‘我等之上有两固山额真、两议政大臣、两护军统领,一切事务或启摄政王裁决,或即与伊等议行。’英王曰:‘前者无端谓我憎多尼、多尔博二人皆豫王子,多尼袭豫王爵,多尔博嗣睿王,我何为憎之?我曾拔剑自誓,尔时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等遂往告之,自此动辄恨我,不知有何过误?’既又曰:‘退让者乃克保其业,被欺者反能守其家。’此二语盖谓豫、睿二王皆死,而己独存。又言:‘曩征喀尔喀时顺治六年十月,睿王征喀尔喀,两日风大作,每祭福金顺治六年十二月,睿王元妃薨,皆遇恶风。盖谓睿王多遭天警。且将劳亲取去,见居正白旗睿王之旗为正白,尔等何为不来,意欲离间我父子耶?’阿尔津、僧格对曰:‘似此大言,何为向我等言之?王虽以大言抑勒,我等岂肯罔顾杀戮,而故违摄政王定议乎?’英王曰:‘何人杀尔?’阿尔津、僧格曰:‘倘违摄政王定议,诸大臣白之诸王,能无杀乎?’于是英王大怒,呼公傅勒赫属下明安图曰:‘两旗之人,戈旗森列,尔王在后何为?两旗谓睿、豫二王之两白旗,尔王谓多尼,时两旗惟一王。可速来一战而死?’阿尔津、僧格起欲行,英王复令坐曰:‘不意尔如此,尔等系议政大臣,可识之!异日我有言,欲令尔等作证。’阿尔津、僧格对曰:‘我等有何异说,两旗大臣如何议论,我等即如其议。’睿王嗣子即豫王子,时两白旗为一。语毕还,具告额克亲、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于是额克亲、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阿尔津议曰:‘彼得多尼王,即欲得我两旗;既得我两旗,必强勒诸王从彼;诸王既从,必思夺政。诸王得毋误谓我等以英王为摄政王亲兄,因而向彼耶?夫摄政王拥立之君,今固在也。我等当抱王幼子,依皇上以为生。’遂急以此意告之诸王,郑亲王及亲王满达海曰:‘尔两旗向属英王向下当有不字,英王岂非误国之人!尔等系定国辅主之大臣,岂可向彼!今我等既觉其如此情形,即当固结谨密而行。彼既居心若此,且又将生事变矣。’迨薄暮设奠时,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欲共议摄政王祭奠事。英王以多尼王不至,随于摄政王帐前系马处,乘马策鞭而去。端重王独留,即以此事白之端重王。端重王曰:‘尔等防之,回家后再议。’又摄政王丧之次日,英王曾谓郑亲王曰:‘前征喀尔喀时,狂风两日,军士及厮养逃者甚多;福金薨逝时,每祭必遇恶风,守皇城栅栏门役,竟不着下衣。’又言摄政王曾向伊言:‘抚养多尔博,予甚悔之。且取劳亲入正白旗,王知之乎?’郑亲王答曰:‘不知。’又言:‘两旗大臣甚称劳亲之贤。’此言乃郑亲王告之额克亲、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者。又谓端重王曰:‘原令尔等三人理事,今何不议一摄政之人?’又遣穆哈达至端重王处言:‘曾遣人至亲王满达海所,王已从我言,今尔应为国政,可速议之。’此言乃端重王告之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者。至石门之日,郑亲王见英王佩有小刀,谓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等曰:‘英王有佩刀,上来迎丧,似此举动叵测,不可不防。’是日,劳亲王率人役约四百名将至,英王在后见之,重张旗纛,分为两队,前并丧车而行。及摄政王丧车既停,劳亲王居右坐,英王居左坐,其举动甚悖乱。于是额克亲、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阿尔津集四旗大臣尽发其事。四旗当是两白、两蓝,说见下。诸王遂拨派兵役,监英王至京。又于初八日,英王知摄政王病剧,乃于初九日早,遣人往取葛丹之女。以上情罪,诸王固山额真议政大臣会鞫俱实,议英王阿济格应幽禁,籍原属十三牛录归上。其前所取叔王七牛录拨属亲王多尼叔王即豫王。所取七牛录,即前所云阿格所属分隶两旗者也,投充汉人出为民,其家役量给使用,余人及牧畜俱入官。劳亲王先欲迎丧,令阿思哈白于敬谨王、顺承王,二王勿许。后英王欲谋乱,密遣人召劳亲王多率兵来,令勿白诸王。劳亲王遂不白诸王,擅率兵前往,应革王爵,降为贝子,夺摄政王所给四牛录。挟有四牛录,是以能率兵来应,所率约四百人,其调发之权力可知。”

两白旗为睿、豫二王所有,尚待下详,此已明正白之为睿王旗矣。细寻其迹,每旗或每牛录,既属某王,即调发由己,不关朝廷,可见太祖所定八固山并立之制难与立国。时经太宗力图改革,祖训不易全翻,其象如此。

阿济格与多尔衮相较,明昧之相距太远。清初以多尔衮入关,即是天佑。至天下稍定,八固山之不能集权中央,又不无因摄政之故。冲主与强藩,形成离立,若英王亦有睿王意识,当睿王之丧,奔赴急难,扶植两白旗,为两旗之人所倚赖,则席摄政之威,挟三旗之力两白、正蓝三旗,其说详下,中立之两红旗不致立异,怀忿之镶蓝旗不敢寻仇,世祖虽欲收权,尚恐大费周折。乃又英王自效驱除,郑王乘机报复,先散四旗之互助,再挟天子以临之。英王既除,睿、豫二王仅有藐孤,登时得祸,一举而空四旗,大权悉归公室,此所谓天相之矣。

正蓝旗亦属睿、豫二王旗下之经过,更当细考。此旗本系三贝勒莽古尔泰所主,天聪六年,已归太宗自将。至顺治八年,当摄政睿王故后,渐发露睿王之罪,及正蓝旗为睿王所有。

《东华录》:“顺治八年二月癸未,初,罗什、博尔惠、额克亲、吴拜、苏拜等五人出猎归,越数日,谓两黄旗大臣曰:‘摄政王原有复理事端重王、敬谨王亲王之意。’时两黄旗大臣即察见其言动不顺。又端重王谓两黄旗大臣云:‘罗什敬我,过于往日,彼曾召隋孙言:摄政王有复以端重王为亲王之意。顺治六年三月,二王由郡王进亲王,七年二月命理事,八月以事复降郡王。已告知两黄旗大臣矣。’又穆尔泰往视博尔惠病时,博尔惠言:‘摄政王原有复理事两王为亲王之意,我等曾告于两黄旗大臣,今两王已为亲王否?’于是穆尔泰归语额尔德赫,额尔德赫云:‘此言关系甚大,尔既闻之,可告之王。’穆尔泰惧,未以告,而额尔德赫告于敬谨王。王因遇有颁诏事,黎明至朝会处,遂以告端重王,既入朝房,又以告郑亲王。其时端重王同两黄旗相会云:‘此为我辈造衅耳,可诉之郑亲王。’敬谨王云:‘博尔惠所语穆尔泰之言,予先曾告知端重王,入朝房后,又以告知郑亲王矣。’于是二王及两黄旗大臣跪诉于郑亲王。两黄旗大臣言:‘罗什、博尔惠、额克亲、吴拜、苏拜等,皆有是言,来告我等。既又私谓二王,皆我等两黄旗大臣,迟延其事耳。夫二王乃理事王也,若非二王发伊等之奸,岂不令二王与我等为仇,而伊等得以市其谄媚乎?又前拨正蓝旗隶皇上时,业已以和洛会为满洲固山额真,侍卫顾纳代为护军统领,阿喇善为蒙古固山额真。摄政王言:“予既摄政,侧目于予者甚多,两黄旗大臣侍卫等,人皆信实,予出外欲赖其力,以为予卫,俟归政然后隶于上。”其时曾致一书于贝勒拜尹图,一书于谭泰。此诸王及朝中大臣所共知也。又将无用之巴尔达齐拨于黄旗,而不与正蓝旗,此岂罗什、博尔惠等所不知乎?言知睿王约正蓝旗俟归政后仍隶于上。罗什自恃御前大臣,阴行蛊惑,为欺罔唆构之行,以多尼王归正蓝旗,给多尔博阿格两旗,而分为三旗,其意将奈谁何?当谓其意谁奈之何!今照此分给,是皇上止有一旗,而多尔博反有两旗矣。’于是郑亲王以下,尚书以上,公鞫之。以罗什、博尔惠谓动摇国事,蛊惑人心,欺罔唆构,罪状俱实,应论死,籍其家。”

据此录,当时摄政王已薨,其旗下用事之人,犹以故见传王意,即欲指挥天子之大臣,自成罪状。天子之大臣,亦仅称两黄旗大臣,则以八固山平列,几乎复太祖所定故事矣。端重、敬谨两王,本媚事睿王而得理事及亲王之爵,既降而复,当亦求之于睿王,而得其生前之允许者。至是睿王属人为传睿王意,有惠于两王,而两王见朝局将变,反为举发之人,分其财物。至十六年乃议其谄媚睿王,王死饰为素有嫌怨,分取人口财物之罪。时二王亦已前卒矣。

其中叙睿王取正蓝旗于天子自将之日,其立说为两黄旗人多信实,足恃为禁卫之用,己则出外需加卫兵,调取归己,俟归政同时还返。王既死,而罗什辈以多尼入正蓝旗,多尼原有之旗,并归其弟嗣睿王之多尔博,是此时正蓝旗为多尼所主矣。至云照此分给,皇上止有一旗,多尔博反有两旗,盖谓将无用之巴尔达齐由睿王当时拨于黄旗,已将黄旗分隶无用之人,虽有两黄旗而实止一旗,多尔博则独擅两白旗也。多尼之调正蓝旗事在七年十二月乙巳,睿王已死后十七日。

《东华录》:“顺治七年十二月乙巳,议政大臣会议英亲王罪。议罪事详书于后十日,明年正月甲寅,此时盖未定议。既集,上命谭泰、吴拜、罗什传谕议政王大臣等曰:‘国家政务,悉以奏朕。朕年尚幼,未能周知人之贤否。吏、刑、工三部尚书缺员,正蓝旗一旗缘事固山额真未补,可会推贤能之人来奏。诸王议政大臣遇紧要重大事情,可即奏朕。其诸细务,令理政三王理之。’诸王大臣议奏:吏、刑、户三部,事务重大,应各设尚书二员,吏部拟公韩岱、谭泰,刑部拟济席哈、陈泰,户部拟巴哈纳、噶达浑,工部拟蓝拜。调王多尼于正蓝旗,以公韩岱为固山额真,阿尔津为护军统领。”

是时世祖未亲政,亲政礼行于明年正月庚申。今之称上命会议,所议皆睿王意指。传谕之谭泰、吴拜、罗什,皆睿王用事之人,所传之谕,当亦是名义如此,其实皆摄政余威也。多尼之调正蓝旗,即在会议中决之。至明年二月,则以为罗什等之罪状矣。其前正月十九日,尚追尊睿王为成宗义皇帝,妃为义皇后,同祔太庙。王氏《东华录》已削之,《蒋录》具在。今原诏书亦存,是为亲政后八日。二月癸未为初五日,既议罗什等罪,再逾十日癸巳,则有苏克萨哈等首告睿王而追论其罪。《蒋录》所载,亦较《王录》叙睿王罪状多出“自称皇父摄政王,又亲到皇宫内院”等语。又有“批票本章,概用皇父摄政王之旨,不用皇上之旨,又悖理入生母于太庙”等语。其处分之词,《王录》则云:“将伊母子并妻所得封典,悉行追夺。”《蒋录》则云:“将伊母子并妻,罢追封,撤庙享,停其恩赦。”一则寻常处分人臣之语;一则曾经祔庙肆赦,尊以帝号后之追削也。昭示罪状诏书,首言皇上冲年,将朝政付伊与郑亲王共理,多尔衮独专威权,不令郑亲王预政。是则怨毒之所在,犹是郑、睿二王之反复,故自了然。世祖之不慊于摄政,在诏书内,以威逼肃王,使不得其死,遂纳其妃,为最重大。则肃王固世祖长兄,其欲为报怨宜也。

睿王之功罪,后来自有高宗之平反,不足置论。惟其为两黄、两白旗分之争,则据《东华录》尚有显然可据者:

《东华录》:“顺治八年四月辛亥,驻防河间牛录章京硕尔对,以户部诸臣给饷不均;于驻防沧州两白旗兵丁,则给饷不绝;于驻防河间两黄旗兵丁,则屡请不发,讦告尚书觉罗巴哈纳等。部议巴哈纳阿附睿王,曾拨令随侍皇上,乃依恋不去,又将库内金银珠帛等物私送睿王府中,又私厚两白旗兵丁,给饷不绝,有意刻待两黄旗兵丁,竟不予饷。”

以此益证明睿王所主者两白旗,本系正白而又兼领豫王故后之镶白旗也。正蓝则取之朝廷,睿王遂有三旗。至英王则本不理于摄政时,未能一致为用,但其旗分,则其他七旗皆有确实主名,惟余镶红一旗应为英王所主,但无可据,尚不如谓克勤郡王所主。其说见下。

清一代所纪八旗,分上三旗为天子自将,下五旗为诸王、贝勒、贝子、公分封之地。上三旗为两黄、正白。夫两黄之属天子,太宗嗣位时早如此,已见前矣。正白则摄政时确属睿王,其归入上三旗,必在籍没睿王家产之日。英、睿二王皆为罪人,当时朝廷力能处分者,盖有两白、正蓝、镶红四旗。其镶白旗,以豫王已前殁,此时难理其罪。世祖既取睿王之正白旗,仍放正蓝、镶红两旗,为任便封殖宗藩之用,但非八贝勒原来之旧势力,则固已不足挟太祖遗训与天子抗衡。而正红之礼王代善,镶蓝之郑王济尔哈郎,各挟旧日之固山,亦已孤弱。今检顺治以后,下五旗之设定包衣佐领,则知皇子以下就封,由朝廷任指某旗,入为之主,亦一旗非复一主。从前一旗中有爵者亦不止一人,但多系本旗主之亲子弟,若德格类之亦称蓝旗贝勒,则固莽古尔泰之同母弟也。其他类推。

《东华录》:“康熙四十八年正月甲午,谕满、汉诸臣,中有云:‘马齐、佟国维与允禔为党,倡言欲立允禩为皇太子,殊属可恨!’又云:‘马齐原系蓝旗贝勒德格类属下之人,陷害本旗贝勒,投入上三旗,问其族中有一人身历戎行而阵亡者乎?’”

据圣祖之言,蓝旗贝勒为德格类。在天聪六年,治蓝旗贝勒莽古尔泰之罪,牵及德格类。今观此谕,则德格类亦在蓝旗中称贝勒,亦自有属人,亦似与其兄各分所辖者。当时一旗容一旗之子弟,如济尔哈郎未得阿敏之遗业时,亦必在阿敏之镶蓝旗中,自有分得之所属。太祖于八固山,本以八家为言,指其所爱或所重,为八固山之主,而其余子弟,固皆待八固山收恤之。特由各固山自优其所亲,非其所亲,则属旗下为属人而已。太祖之制,本不得为通法,太宗以来,刻刻改革,至睿王而固山之畛域又加强固。英王内讧,仇敌得间,乃一举而奉之朝廷,此八固山制之一大变革也。今检嘉庆初所成之《重修八旗通志》,于其下五旗设立之包衣佐领,可见各旗之入而为主之王公,皆时君随意指封,略无太祖八固山之遗意矣。

考包衣之名,“包”者,满洲语“家”也。房屋亦谓之包,蒙古毡帐,谓之“蒙古包”,世以其为毡帐而始名包,其实不然,即谓蒙古人之家耳,虽不毡帐亦当谓之包也。“衣”者,虚字,犹汉文“之”字。“包衣牛录额真”即“家之佐领”。旗制以固山额真后改名都统者,为一旗之长官。在八贝勒尊贵时,都统乃本旗旗主之臣,君臣之分甚严。然八旗之臣,合之亦皆当为国家效力。佐都统者每旗两梅勒额真,额真既改章京,又改汉名为副都统。下分五甲喇,始称甲喇额真,继改甲喇章京,又改汉名为参领。一参领辖五牛录,始称牛录额真,继改牛录章京,又改汉名为佐领。此皆以固山之臣,应效国家之用。别设包衣参领佐领,则专为家之舆台奴仆,即有时亦随主驰驱,乃家丁分外之奋勇,家主例外之报效,立功后或由家主之赏拔,可以抬入本旗。此下五旗包衣之制也。

上三旗则由天子自将,其初八旗本无别,皆以固山奉职于国,包衣二字原不成名词,后则作为职名奉职于家。其后上三旗体制高贵,奉天子之家事,即谓之内廷差使,是为内务府衙门。内务府大臣原名包衣昂邦,昂邦者总管之谓。凡各省驻防,必设昂邦章京,后即改名总管。其源起于世祖入关,于盛京设昂邦章京,即汉文中之留守。后推之各省驻防,又改名为将军,其下辖副都统。所以不称都统者,都统专理旗务,留守及驻防对一省有政治之关系,非止理本旗之务也,是以谓之总管。而包衣昂邦,实为家之总管,当其称此名时,犹无特别尊严之意,至称内务府大臣,在汉文中表示为天子暬御之长,其名义亦化家为国矣。

清代宫禁,制御阉官,较明代为清肃,此亦得力于内务府之有大臣。纵为旗下人所任之官,究非刑余私呢,若明之司礼秉笔等太监比也。清代因其家事,原在部落时代,为兵法所部勒,故较汉人认妇人女子为家者有别。清之内务府,可比于各君主国之宫内省,不至如明代宫阉之黑暗,此由其故习而来。世祖虽设十三衙门,复明之宦官,非固山耳目所习,故世祖崩而又复包衣之旧。夫上三旗已化家为国,不复为宗藩私擅之资,可以别论。欲考见八固山迁流之迹,亦能化家为国,一固山非复一家独擅之武力。虽裁之以法制,尚待世宗之朝,而顺康以来,以渐蜕化,直至乾隆末为止,见之《八旗通志》者,辑而录之,可见其绝非太祖制定之八固山,亦非顺治初诸王分占之八旗矣。

《八旗通志》 上三旗 镶黄 正黄 正白 包衣佐领不著编立所由。

下五旗

一、正红 包衣参领五

第一参领下佐领一分管二

第二参领下佐领二管领二

第三参领下佐领一分管二

第四参领下佐领一分管二

第五参领下佐领一分管三

第一参领第一满洲佐领 谨按此佐领系国初随礼烈亲王编立,原系世管。乾隆十六年,因本族无现任五品以上应袭之员,经本旗奏改为公中佐领。又乾隆十八年,将第三参领所属第二分管缴回,所有人丁,并入本佐领内。礼烈亲王即大贝勒代善。清初分属时,此旗原为代善所主,故溯其由来,犹有遗迹。

第一参领第一满洲分管 谨按此公中分管,系国初随谦襄郡王编立。谦襄郡王即代善子瓦克达。

第一参领第二满洲分管 谨按同上。

第二参领第一满洲佐领系于第一参领内拨出。

第二满洲佐领系于第三参领内拨出。

第一管领亦系于第三参领内拨出。

第二管领系于第四参领内拨出。

第三参领第一满洲佐领 谨按此佐领系国初随礼烈亲王编立,原系世管。乾隆七年,因本族无五品以上现任应袭之员,经本旗奏改公中佐领。又乾隆十八年,将本参领所属第二分管缴回,所有人丁并入本佐领。

第三参领第一旗鼓分管 谨按此分管系国初随礼烈亲王编立。乾隆十八年,本参领第二分管缴回时所有人丁并入本分管。

第三参领原第二分管 谨按此分管系雍正年间康修亲王之子永恩,赐封贝勒时编立。乾隆十八年,贝勒袭封王爵,将此分管缴回,分并在王分各佐领分管下。永恩,代善玄孙,即作《啸亭杂录》昭梿之父。

第四参领第一满洲佐领 谨按此佐领系顺治年间随恭惠郡王编立。恭惠郡王亦代善孙,即顺承郡王勒克德浑。

第四参领第一旗鼓分管 谨按此分管系顺治年间随恭惠郡王编立。

第二旗鼓分管 谨按同上。

第五参领第一满洲佐领 谨按此佐领系顺治年间随贝勒杜兰编立。杜兰亦代善孙,父颖亲王萨哈廉,勒克德浑为萨哈廉第二子,杜兰为萨哈廉第三子。

第一旗鼓分管 谨按此分管同上。

第二旗鼓分管 谨按同上。

第三旗鼓分管 谨按同上。

皆公中。

由此可见正红旗为代善世有,久而不变。惟勒克德浑之后亦为铁帽王,其受封之旗分,亦在正红,则此旗旗主已分属两世袭罔替之王,其余暂分之王贝勒不论。

二、镶白 包衣参领五

第一参领下佐领三管领四

第二参领下佐领一新增佐领二管领四新增管领一分管一

第三参领下佐领一管领四

第四参领下佐领一管领四

第五参领下佐领一管领三分管二

第一参领第一满洲佐领系国初编立。

第二满洲佐领亦系国初编立。

第三满洲佐领系顺治元年编立。

第一管领系康熙四十八年自第一佐领内分出。

第二管领亦同上。

第三管领亦同上。

第四管领亦同上。

第二参领第一满洲佐领系雍正十三年增立。

第一管领亦同上。

新增第二佐领乾隆四十四年多罗仪郡王高宗第八子永璇分封时增立。

原第二管领亦系雍正十三年增立。

新增第一管领乾隆四十四年多罗仪郡王分封增立。谨按第一第二管领于乾隆二十八年和硕履亲王圣祖十二子允祹薨后,封多罗履郡王时裁汰。履郡王永瑊,高宗第四子,嗣履亲王后。

原第三管领亦系雍正十三年增立。

原第四管领亦同上。谨按第三第四管领,并于乾隆四十二年,多罗履郡王薨后,封贝勒绵慧时裁汰。

第一分管系雍正九年编立。

第三参领第一满洲佐领。

原第一管领系康熙六年自内务府分出。谨按此管领于乾隆五十一年,和硕裕亲王薨后,多罗裕郡王袭封时裁汰。和硕裕亲王,为世祖第二子福全所受爵,乾隆五十一年之裕亲王,乃福全孙广禄,袭郡王乃广禄子亮焕。

第二管领亦同上。

第三管领亦同上。

第四管领亦同上。

第四参领第一满洲佐领系康熙三十九年分立。

第一管领亦同上。

第二管领系康熙四十八年编立。

原第三管领亦同上。谨按此管领于乾隆四十年和硕恒亲王薨后多罗恒郡王袭封时栽汰。恒亲王为圣祖五子允祺爵,乾隆四十年薨者允祺子弘晊。袭郡王者弘晊子永皓。

第四管领亦同上。谨按此管领于乾隆五十四年郡王降袭贝勒时裁汰。

第五参领第一满洲佐领初系包衣昂邦汉文称总管内务府大臣瑚弥塞管理。谨按此佐领系康熙十四年封纯亲王时由镶黄旗包衣分出。纯亲王为世祖第七子隆禧,康熙十三年封。

第一管领系康熙十四年分立。

第二管领亦同上。谨按此管领多罗淳郡王薨后乾隆四十二年永鋆袭封贝勒时裁汰。圣祖七子允祐,封淳亲王,子弘暻,袭郡王。

原第三管领亦同上。

下脱二分管。

此旗原属豫王多铎。顺治八年,睿王获罪,豫王牵及,此旗中已无豫王遗迹,为世祖以下诸帝之子,陆续分封。

三、镶红 包衣参领五

第一参领下佐领二旗鼓一管领四

第二参领下佐领二分管二管领三

第三参领下佐领一分管六

第四参领下佐领一管领一分管五

第五参领下佐领一管领一分管五

第一参领第一佐领系国初编立。

第二佐领亦同上。

第一旗鼓佐领系雍正年间随庄亲王分封时立,王府派员兼管。雍正元年,以圣祖第十六子允禄嗣太宗孙博果铎之庄亲王,博果铎之父为太宗七子承泽亲王硕塞。

第一佐领下第一管领系雍正七年增立。

第二管领系同上。

第三管领亦同上。

第四管领亦同上。谨案此管领裁汰。

第二参领第一佐领亦系国初编立。谨案此参领下佐领管领俱随克勤郡王分封时立。崇德间,追封代善第一子岳托为克勤郡王,子罗洛浑改衍禧郡王,孙改平郡王,至玄孙讷尔苏,当康熙四十年起至雍正四年正为平郡王,子福彭,孙庆明,皆袭号平郡王,乾隆十五年,从弟庆恒袭,四十三年,复克勤号。

第二佐领亦同上。

第一佐领下第一分管亦系雍正七年增立。

第二分管亦同上。

第二佐领下第一管领亦同上。

第二管领亦同上。

第三管领亦同上。

第三参领第一佐领亦系国初编立。谨案此佐领随贝勒褚英分封时立。褚英,太祖长子,诛。

新增第一佐领系乾隆五十一年随贝勒绵懿分封时立。

下第一管领系同上。

第二管领系同上。绵懿父高宗第三子永璋,封循郡王。其本生父即成亲王永瑆,清代亲王,以能书名。

第一分管原隶第一参领内,初为管领,康熙五十年改为分管,雍正七年由第一参领拨隶。谨案此分管随奉恩辅国公绝克堵分封时立。绝克堵遍检未得,其分封时立此分管,如即为改分管时,则在康熙五十年;如并在初为管领时,则当更早。若以辅国公之爵名,及绝克堵之对音字当之,则阿敏之曾孙齐克塔,于康熙二十五年封辅国公,或是。

第一分管系雍正七年增立。

第二分管同上。

第三分管同上。

第四分管同上。

第五分管同上。谨案此五分管,俱随贝勒褚英设立。上本参领下第一佐领,言系国初编立,而案语又言系随褚英分封时立,则褚英非雍正七年始封也。此云雍正七年增立,又云随褚英设立,殆褚英时已立而废,雍正七年乃复立,遂以后立为增立耶?

第四参领第一佐领亦系国初编立。谨案此佐领系随贝勒喀尔初珲分封时立。喀尔初珲,岳托二子。皇子表作喀尔楚浑。顺治六年,由镇国公晋贝勒,盖亦克勤郡王之支裔,知此旗为褚英诛后,转入代善子克勤王属。

新增第二佐领系乾隆四十六年随贝勒绵亿分封时立。绵亿为高宗第五子永琪之第五子。

下第一管领系同上。

第二管领系同上。

原第三佐领下第二管领系雍正七年由第一参领拨隶。谨案管领久经裁汰。佐领亦不见管理人,其并裁耶?抑即第一参领下之原第三佐领,案语亦谓裁汰者耶?

第四佐领下第一分管系雍正七年增立。

第二分管系同上。

第三分管系同上。

第四分管系同上。谨案此四分管俱系随贝勒巴思汉设立。岳托第二子,顺治六年,由镇国将军晋,皇子表作巴思哈,亦顺承王系。

第五佐领下第五分管系雍正七年由第三参领拨隶。谨案此分管系随贝勒褚英设立。

第五参领第一佐领亦系国初编立。

下第一分管系康熙十七年分立。

原第二佐领下第一管领系雍正七年由第一参领拨隶。

第三佐领下第二分管系雍正七年由第三参领拨隶。

第三分管系同上。

第四分管系同上。

第五分管系同上。

以上下五旗包衣参领所属佐领管领分管等,例随各王公封爵增减,镶红旗包衣参领,旧辖佐领九员,管领十一员,分管十九员,兼管二员。乾隆元年,拨去佐领一员,管领三员,新增佐领二员,管领四员。

此旗只有克勤王遗迹,及褚英亦有遗迹,至庄王则在雍正时封入,可不论。夫褚英被罪时,八旗尚未分定,未必有分封故事,或封其子杜度,即以为名耶?克勤王在此旗所分包衣甚多,自是此旗旗主。康熙四十五年,曹寅折,圣祖指令以镶红旗王子为其婿。当时以克勤王后之平郡王为镶红旗主。

四、正蓝 包衣参领五

第一参领下佐领三管领一分管四

第二参领下佐领五管领一分管四

第三参领下佐领三分管九

第四参领下佐领三管领五

第五参领下佐领五管领一分管五

第一参领新增第一佐领系乾隆二十五年增立。

新增第二佐领系乾隆二年和亲王分府时设立。世宗第五子弘昼,雍正十一年封和亲王。

新增第三佐领系同上。

新增第一管领系同上。

第一分管系雍正四年编立。

第二分管。

第三分管。

第四分管。

第二参领新增第一佐领系乾隆二十五年增立。

新增第三佐领系同上。

第四佐领。谨按此佐领系国初饶亲王分封时设立。饶亲王当即饶余亲王,太祖七子阿巴泰,崇德元年,由贝勒加封号饶余,顺治元年,晋饶余郡王,三年薨,康熙元年追封亲王,当是顺原郡王封。

第五佐领。

第一分管。

第二分管系顺治九年编立。

第三分管亦同上。

第三参领第一佐领。谨按此佐领系康熙十四年恭亲王分封时设立。世祖第五子常颖,康熙十年封恭亲王。

第二佐领。谨按同上。

第三佐领。谨按此佐领原设第五参领所属第一佐领,乾隆四十三年分封睿亲王,将此佐领移入。

第一分管。谨按此分管系康熙十四年恭亲王分封时设立。

第二分管。谨按此分管系国初设立。

第三分管系国初设立。

第四分管。

第五分管。

第六分管。谨按此旗鼓分管,系公庆怡分内,国初设立。公庆怡不详。

第七分管。谨按此分管原系第五参领所属第三分管,乾隆四十三年复封睿亲王,将此移入。

第八分管系乾隆四十三年复封睿亲王时增立。

第九分管系同上。

第四参领第一佐领。

第二佐领。谨按第一第二佐领,俱系雍正元年,分封怡贤亲王时设立。圣祖第十三子允祥,封怡亲王。

第三佐领。谨按此佐领系雍正九年分封宁良郡王时设立。怡王第四子弘晈,分封宁郡王。

第一管领。

第二管领。

第三管领。

第四管领。谨按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管领系雍正元年分封怡贤亲王时设立。

第五管领。谨按此管领系雍正九年分封宁良郡王时设立。

新增第一佐领系乾隆二十五年增立。

第二佐领。

第三佐领。谨按第一第二佐领系国初设立豫亲王属下。据《东华录》当是嗣豫王时,由摄政王所付与多尼者。此第一第二即第二,第三乃未有新增以前事。

新增第四佐领系乾隆四十四年分封定郡王时设立。高宗一子永璜封定亲王,永璜一子绵德袭,后降郡王,降后又革,改由二子绵恩袭郡王,五十八年仍晋亲王。

新增第五佐领系同上。

新增第一管领系同上。

第一分管。

原第二分管。谨按此原系贝勒弘昌属下,乾隆五年,弘昌获罪,将此分管存公。乾隆四十一年,本旗奏将分管内官员兵丁分与近派王公门上,其分管之缺裁汰。弘昌为怡王第一子。

新增第三分管系乾隆四十二年公绵德分封时,将前项人丁撤回设立。绵德四十一年革郡王爵,四十二年封镇国公。

第四分管。谨按此分管系国初设立。

第五分管。谨按此分管原设在第一参领所属第五分管,后移于第五参领所属第四分管。然则由第四五分。

此旗原系莽古尔泰所主,为太宗所自取,顺治初又归睿王,后又暂属豫王子多尼。睿王得罪后,遂为诸王任便分封之旗分。

五、镶蓝 包衣参领五

第一参领下佐领四

第二参领下佐领四

第三参领下佐领四

第四参领下佐领三管领一

第五参领下佐领四管领二

第一参领第一佐领。谨按此佐领系顺治年间郑亲王分封时编立。

第二旗鼓佐领。谨按此旗鼓佐领亦同上。

第三佐领。谨按此系管领亦系同上。

第四佐领系康熙三十九年自花色佐领内分出。谨按此佐领亦改管领。第四参领第二满洲佐领顺治间郑王分封时编立,其第五任管理名花善。

第二参领第一佐领。谨按此佐领亦改管领。

第二满洲佐领。谨按此佐领系顺治年间郑亲王分封时编立。

第三满洲佐领。谨按同上。

第四满洲佐领。谨按此佐领系雍正元年随理郡王允礽二子弘晳分封时编立,原志失载,今增入。雍正六年晋弘晳理亲王,乾隆四年革爵。

第三参领第一满洲佐领系康熙三十七年分立。谨按此佐领改为管领。

第二满洲佐领系雍正元年分立。

第三佐领系雍正九年分立。谨按此佐领改为管领。

第四佐领系雍正六年分立。

第四参领第一佐领。谨按此佐领系顺治年间郑亲王分封时编立。

第二满洲佐领。谨按同上。

第三佐领。谨按此佐领后改管领。

第四管领。谨按续增第四管领系乾隆元年随奉恩辅国公永璥分府时编立。允礽二子弘晋之三子。

第五参领第一佐领。谨按此佐领系顺治年间贝勒商山分封时编立。商山,皇子表作尚善,舒尔哈齐八子费扬武之二子,顺治六年,由贝子封贝勒,十六年降贝子,康熙十一年复。

第二佐领系康熙四十七年自三探佐领内分出。谨按此佐领后改为第二管领。第二参领第二满洲佐领,顺治间,郑亲王分封时编立,初系三探管理,三探年老辞退,以七品典仪官姜汝亮管理。

第三佐领系雍正十三年编立。谨按此佐领后亦改为第三管领。

第四佐领系康熙三十九年自翁阿代佐领内分出。谨按此佐领亦改为管领,后因公弘晀允礽七子雍正十二年封,乾隆三十四年革。获罪,将包衣人等分给各王公门上,乾隆四十一年将此管领裁汰。第一参领第三佐领系管领,顺治间郑王分封时编立,第二任管领名翁郭代。

新增第三佐领。乾隆五十九年十七阿哥分封多罗贝勒时编立。高宗十七子永璘五十四年封贝勒,嘉庆四年晋庆郡王,二十五年晋庆亲王,谥僖。奕劻即其孙。

第六管领亦同上。

此旗原系阿敏所主,后归郑王济尔哈郎,故多有郑王遗迹。顺治年间,已将贝勒商山封入,雍正以后,多任意分封。

由以上所考得,八固山惟正红尚保存代善之系统,次则镶蓝旗亦留济尔哈郎遗迹,其余皆尽属后起之王公。盖自顺治八年后,已尽破太祖八固山分立之制。上三旗既永为自将,下五旗亦故主罕存,强宗各拥所属之弊,已扫除矣。然王公分封之旗,既入而为之主,体统尚尊。旗下臣于旗主,其戴朝廷,为间接之臣仆。旗员惟旗主之命是遵,故雍正诸王心存不服,尚能各树党羽,以抗朝廷,非诸王之能要结,在祖训家法有所禀承,旗员自视此为天经地义,不可违也。再通考其迁流如下:

《东华录·太宗录》首:“天命十一年九月庚午朔,上既即位,欲诸贝勒共循礼义,行正道,交相儆戒。辛未,率贝勒代善、阿敏、莽古尔泰、阿巴泰、德格类、济尔哈郎、阿济格、多尔衮、多铎、杜度、岳托、硕托、萨哈廉、豪格,誓告天地曰:‘皇天后土,既佑相我皇考,肇立丕基,恢宏大业。今皇考上宾,我诸兄及诸弟侄,以家国人民之重,推我为君。惟当敬绍皇考之业,钦承皇考之心。我若不敬兄长,不爱弟侄,不行正道,明知非义之事而故为之,或因弟侄等微有过愆,遂削夺皇考所予户口,天地鉴谴。若敬兄长,爱子弟,行正道,天地眷佑。’诸贝勒誓曰:‘我等兄弟子侄,询谋佥同,奉上嗣登大位,宗社式凭,臣民倚赖。如有心怀嫉妒,将不利于上者,当身被显戮!我代善、阿敏、莽古尔泰三人,善待子弟,而子弟不听父兄之训,有违善道者,天地谴责。如能守盟誓,尽忠良,天地保佑!我阿巴泰、德格类、济尔哈郎、阿济格、多尔衮、多铎、杜度、岳托、硕托、萨哈廉、豪格等,若背父兄之训,而弗矢忠荩,天地谴责。若一心为国,不怀偏邪,天地眷佑。’誓毕,上率诸贝勒,向代善、阿敏、莽古尔泰三拜,不以臣礼待之。各赐雕鞍马匹。”

此段誓文,犹见满洲国俗,以各贝勒相誓为正名定分之道。豪格,太宗子也,而亦与此誓,居奉上嗣位之功,又可作不利于上身被显戮之约,此在帝制定后,必为极失体之夷风,而在当时则父子兄弟互相角立,为根本当然之举,犹是八大贝勒之制。不过欲使亲生之子,亦于诸强宗内分割一席,在太宗为得计,群雄对立之势逼,父慈子孝之说微,此犹谨守八固山共治之训时也。有太宗与诸贝勒之合誓,又有诸贝勒合誓,然后有三大贝勒与十一贝勒之相对设誓,终之以三大贝勒受太宗率诸贝勒之拜,依然前此四大贝勒与小贝勒之体统。自此直至天聪五年末,犹守太祖八家并立但分大王小王之意。未几,阿敏获罪幽系,三大贝勒又止存其二,对立之势愈弱。又未几而二大贝勒复屈就臣列。此为太宗改更父训之一胜利。

《东华录》:“天聪五年十二月丙申,先是上即位,凡朝会行礼,代善、莽古尔泰并随上南面坐受,诸贝勒率大臣朝见,不论旗分,惟以年齿为序。礼部参政李伯龙奏:‘朝贺时,每有逾越班次,不辨官职大小,随意排列者,请酌定议制。’诸贝勒因言:‘莽古尔泰不当与上并坐。’上曰:‘曩与并坐,今不与坐,恐他国闻之,不知彼过,反疑前后互异。’以可否仍令并坐,及李伯龙所奏,命代善与众共议。代善曰:‘我等奉上居大位,又与上并列而坐,甚非此心所安。自今以后,上南面居中坐,我与莽古尔泰侍坐于侧,外国蒙古诸贝勒,坐于我等之下,方为允协。’众皆曰善,并议定行礼。奏入,上是之。至是谕曰:‘元旦朝贺,首八旗诸贝勒行礼,次察哈尔、喀尔喀诸贝勒行礼,次满洲、蒙古、汉官,率各旗官员行礼。官员行礼时,先总兵官固山额真,次副将,次参将、游击、摆牙喇纛额真、侍卫,又次备御,各分班序行礼。’”

此为太宗改定朝仪,不与从前平列之大贝勒仍讲均礼之始。先由汉人发端,而诸贝勒乃以本年莽古尔泰有御前持刃议罪事,以莽古尔泰不当并坐,迎合太宗之意。岂知太宗志在改革,转命代善议,而代善不得不并己之并坐议改。奏入,上乃是之,于是君臣之分定,八固山共治之法除矣。

太宗时革共治制为君主制,然于诸旗主之各臣其所属,犹立法保障之。

《八旗通志·典礼志》,王府庆贺仪:“崇德元年,定亲王生辰及元旦日,该旗都统以下佐领以上官员齐集称贺,行二跪六叩头礼。郡王生辰及元旦日,本府属员齐集称贺,行二跪六叩头礼。贝勒生辰及元旦日,本府属员齐集称贺,行一跪三叩头礼。若该属官员无事不至府行庆贺者,治罪。”

据此,崇德元年之亲王皆为旗主,故皆有所谓该旗都统以下佐领以上官员,郡王即无之。因此可为太宗时之旗主加一考证。凡崇德元年封和硕亲王者,即是旗主,亦即是天命间之和硕贝勒。自此以后,贝勒只有多罗之号,尤可见和硕亲王之即为和硕贝勒所蜕化也。考崇德元年封和硕亲王者凡六人,追封者一人:代善为和硕礼亲王,多尔衮为和硕睿亲王,多铎为和硕豫亲王,济尔哈郎为和硕郑亲王,豪格为和硕肃亲王,萨哈廉于是年正月死,不及封而追封为和硕颖亲王,以其子阿达礼袭为多罗颖郡王,岳托为和硕成亲王,至阿济格则为多罗武英郡王,直至顺治元年始封和硕英亲王。则于太宗时阿济格虽有太祖遗命,命为全旗之主,迄未实行,至籍没时仅有十三牛录,即系他旗中分受之少数,盖当在睿王之正白旗内分给,而豫王又分以七牛录,仍非全旗之主也。阿济格之为人,狂稚无理,不足重任,虽有遗命,靳之亦无能为。而太祖所云四小王,济尔哈郎、多尔衮、多铎三人自无疑义,又其一必为代善长子岳托,豪格乃太宗亲子,固不应径取阿济格所受遗命而代之,其同封和硕亲王,不过示将来可以代兴之意,即欲使主一旗,亦当在太宗自领旗分内给之。岳托封和硕亲王,必为旗主。阿济格于是年封郡王,即非旗主。再证以镶红旗之包衣,只见克勤郡王之遗迹。克勤郡王乃岳托由亲王降封,子孙遂以此世袭,列为八铁帽之一。萨哈廉之后,虽亦以顺承郡王世袭,然非太宗时旗主,故包衣遗迹,顺承王之包衣尽在正红旗内。两黄、正蓝为太宗自领,余五旗归一大王四小王。至此而主名定矣。

旗主及近亲子弟之有郡王、贝勒爵者,属人于生辰及元旦不诣庆贺,即须治罪。此其本旗主臣之分,有国法为之保障。特旗主则并旗内大臣亦为其臣,旗主之近亲则以府内官属为限。即包衣内旗员为纯粹之家臣,本旗旗员兼为国之臣,对本旗惟尽臣礼于旗主,不必尽于旗主之子弟也。

本旗旗员之尽臣道于其主,生辰元旦如此,昏丧等事可知。而《八旗通志》于昏丧礼惟详乾隆时之见行制,不及初制。惟于雍正朝《上谕八旗》,得有反证:

《上谕八旗》:“雍正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奉上谕:嗣后贝勒、贝子、公等,如遇家有丧事,将该属之文武大臣,着吏兵二部开列具奏,再令成服。其官员内有在紧要处行走者,着各该管大臣指名具奏,令其照常办事。特谕。”

此所云该属之文武大臣,需吏兵二部开列者,及旗下人见为文武大臣,非旗内之大臣。旗内大臣惟有都统、副都统,无所谓文武,亦无庸吏兵二部分开。至其他官员则并非大臣之列者,世宗皆不许旗主家任意令其成服。则旗下属人之不容专尽臣道,且有明谕。至本非属人,由朝命任为本旗之都统以下等官,更不待言。虽对贝勒、贝子而言,亲王、郡王或临于属人加尊,其不能臣朝廷之臣,不能与崇德元年之规定相合,亦可理推也。

昔年京朝士大夫传言,松文清筠既为相,一日召对不至,询之,乃主家有丧事,文清方着白衣冠,在主家门前执打鼓之役。帝乃令抬入上三旗,免为主家所压抑。此说固不确,文清乃蒙古,非满洲,其生在嘉道间,为相在嘉庆十八年以后,已在雍正谕禁之后。此或雍正间之事,因有此事而有此谕,要皆为世宗革除八旗旧制之一端也。

太宗虽兼并他固山,乃求强而非以求富,八固山之负担,仍以八家为均分之准,则两黄旗未尝不作两家负担计也。满洲新兴之国,地广人稀,得人力即可垦地,聚人先资养赡,八家负担养赡之费。在天聪八年,正蓝尚未取得,而两黄久归自将,初不因自将之故而与六固山有殊,亦不因一人兼将两固山而不负两家之费也。

《东华录》:“天聪八年正月癸卯,众汉官赴户部贝勒德格类前,诉称:‘我等蒙圣恩,每备御帮丁八名,止免官粮,其余杂差,与各牛录下堡民三百五十丁,一例应付。我等一身,照官例赡养新人,较民例更重。所帮八丁,既与民例一体当差,本身又任部务,所有差徭,从何措办?徭役似觉重科,况生员外郎尚有帮丁,望上垂怜,将所帮八丁准照官例当差,余丁与民同例。’德格类以闻。上遣龙什、希福察讯差役重科之由,所诉皆虚,因前买妇女,配给新人,未曾发价,故云。诏户部即以价偿各备御,又谕礼部贝勒萨哈廉曰:‘此辈皆忘却辽东时所受苦累,为此诳言耳。若不申谕使之豁然,则将些少之费,动为口实矣。’于是萨哈廉奉上命传集众官谕曰:‘尔众汉宫所诉差徭繁重,可谓直言无隐,若非实不得已,岂肯前来陈诉。然朕意亦不可隐而不言,当从公论之。朕意以为尔等苦累,较前亦稍休息矣。何以言之?先是,尔等俱归并满洲大臣,所有马匹,尔等不得乘,而满洲官乘之;所有牲畜,尔等不得用,满洲官强与价而买之;凡官员病故,其妻子皆给贝勒家为奴。既为满官所属,虽有腴田,不得耕种,终岁勤劬,米谷仍不足食,每至鬻仆典衣以自给。是以尔等潜通明国,书信往来,几蹈赤族之祸。自杨文朋《八旗通志》作杨文明被讦事觉以来,朕始宥尔等之罪,将尔等拔出满洲大臣之家,另编为固山。从此尔等得乘所有之马,得用所畜之牲,妻子得免为奴,择腴地而耕之,当不似从前典衣鬻仆矣。’”

此段见建州之始待汉人,实视为奴虏。汉人中本为明之官吏,则招徕之,辄妻以女,称为额驸。若李永芳、佟养性之类皆是。由是汉奸亦相率归附。凡自天命至天聪初,来附者颇见于《贰臣传》中。然所挟以俱降之士兵,或无所挟之汉人,陷于建州者,困苦如此,此清代官书之自述供状也。汉人因此思归,通书反正。太宗发觉其事,不惟不用威虐,反以此自反其过,改善待遇,此见建州之有大志,迥非平凡所能为。惟汉人另编固山,据清代官书,在前则太祖初设八旗,事在万历甲寅乙卯年间,其时有汉军牛录十六,在八旗之内,此即所谓归并满洲大臣时也。其另编固山,不详何时。惟于崇德二年七月乙未,言分乌真超哈一旗为二旗,则其先必有编为一旗之时,是即另编时矣。今于八年正月有此谕文,则另编必在其前。考清《贰臣·马光远传》:“明建昌参将,本朝天聪四年,大兵克永平,光远率所部投诚,授副都统,隶汉军镶黄旗,赐冠服鞍马。五年,上亲征明,围大凌河,光远从,招降城南守台百总一,男妇五十余人,即令光远抚之。七年,诏于八旗满洲佐领分出汉人千五百八十户,每十丁授绵甲一,以光远统辖,授一等于爵。”据此,则另编汉军为一固山,即七年事。《东华录》:“七年七月辛卯朔,命满洲各户汉人有十丁者,授棉甲一,共千五百八十人,命旧汉兵额真马光远等统之,分补旧甲喇缺额者。”此文亦叙此事,然叙述不明,盖其误。在传录时已自不了,故语不可解,当以《光远传》改正之。而《光远传》文亦有误,如云“投诚授副都统,隶汉军镶黄旗”。当天聪四年,汉军尚未分旗,即至崇德初,所分一旗两旗,亦止由整旗而分左右翼,两翼旗犹纯用玄青,并无镶黄之名,况在天聪四年乎?以意度之,当云隶镶黄旗汉军,盖隶于满洲镶黄旗内之汉军牛录耳。汉人于旗制隔膜,清中叶以前,史馆诸臣已不了如是,宜及今不可不加以研究也。

“尔等以小事来诉,无不听理,所控虽虚,亦不重处,是皆朕格外加恩甚于满洲者也。困苦之事,间或有之,然试取满洲之功,与尔等较之,孰难孰易?满洲竭力为国,有经百战者,有经四五十战者,尔等曾经几战乎?朕遇尔等稍有微劳,即因而擢用,加恩过于满洲,若与满洲一例较伤论功,以为升迁,尔今之为总兵者,未知当居何职?尔汉宫皆谓:‘满洲官员虽娴攻战,贪得苟安,不知忧国急公;我等战功虽不及满洲,忧国急公则过之。’及览尔等章奏,较前言有异矣。尔等另编固山之时,咸云:‘拯我等于陷溺之中,不受满洲大臣欺凌,虽肝脑涂地,不能仰答上恩于万一。’今览尔等所诉之词,前言顿忘。尔等诉称苦累甚于满洲,盍向熟谙差役者问之!若以满洲相较,轻则有之,甚则未也。古圣人有云:‘以家之财养贤,则取国而国可得;以国之财养贤,则取天下而天下可得。’此言皆尔等素所知也。国小民稀,朕及贝勒之家,各量所有均出之,以养上天畀我之民,此即古圣人所谓‘家财国财’之义也。既知此例,所输大凌河数人赡养之资,遂出怨言,尔等何其言行不相顾耶?朕谓尔等博知典故,虽非圣贤,必有通达事理者。自朕以及贝勒,尚散财无吝,使尔等果能达于事理,岂以随众输纳为苦耶?他国之主皆敛民间财赋,以供一己之用,有余方以养人;我国赋税,朕与诸贝勒曾有所私乎?我国民力,朕与诸贝勒曾有所私役乎?取国赋糜用于家,役民力以修治宫室,不以国事为念,止图一己便安,尔等当谏之。朕为国家朝夕忧勤,荷天眷佑,殊方君长头目接踵来归,犹恐不能招致贤才,解衣衣之,推食食之。凡赏赉归附之人,皆八家均出,何曾多取一物于尔等乎?礼部亦有汉官,试往问之,八家每年出羊若干,貂裘野兽酒米筵宴若干,明告于尔。当国中年岁荒歉,八家均出米粟,赈济贫民,朕与诸贝勒又散给各固山满洲、蒙古、汉人赡养之,尔等岂不知乎?朕与八固山贝勒,于新附之蒙古、汉人、瓦尔喀、虎尔哈、卦尔察,以及旧满洲、汉人、蒙古等,凡贫穷者,给与妻室奴仆,庄田牛马,衣食赡养,何可胜数。此皆尔等所明知者。尔等果忧国急公,其间纵有愚昧无知,自言其苦者,尔等犹当劝谕,乃反因此些小之费,遂出怨言,所谓急公过于满洲者,徒虚语也。”

此段见其自矜无私费,无私役,皆以朕躬与诸贝勒并提,虽以君主自居,未能不以诸贝勒为有共治之分,是太祖遗意之未遽泯灭者。八家并称,仍以八固山为出治之主名,君主虽临于上,不能独居其功,其自将之固山仍与他固山平列,惟己以一人超乎其上,此是太宗时八旗制蜕化真相。

“尔等曾奏云:‘一切当照官职功次而行之。’我国若从明国之例,按官给俸,则有不能。至所获财物,原照官职功次,加以赏赉;所获土地,亦照官职功次,给以壮丁。先是,分拨辽东人民时,满、汉一等功臣占丁百名,其余俱照功以次给散。如尔等照官职功次之言果出于诚心,则满、汉官员之奴仆,俱宜多寡相均。尔汉官或有千丁者,或有八九百丁者,余亦不下百丁,满官曾有千丁者乎?果尔计功,论理满洲一品大臣,应得千丁。自分拨人丁以来,八九年间,尔汉官人丁多有溢额者。若谓新生幼稚耶?何其长养之速;若谓他国所获耶?尔汉官又未尝另行出征,此如许人丁,不知从何处增添也。尔等之过,朕知而不究,其贝勒满洲大臣,以尔等私隐人丁,孰不怀怨?若不任尔等多得,而有较满洲更加苦累之心,岂不将满洲汉官户下人丁,和盘计算,照官职功次再为分拨乎?倘如此分拨,尔千丁者,不识应得几人也。尔众官在明国时,家下人丁若干,今有若干,何不深思之!满、汉官民虽有新旧,皆我臣庶,岂有厚薄之分?今既如此,尔等亦同满洲,三丁抽一为兵,凡出征行猎,一切差徭,俱一例分毫不缺,尔等以为何如乎?试取朕言与尔等所言,从公忖量,有欲言者,不必疑虑,切直言之可也。且满洲之偏苦于汉人者,不但三丁抽一也,如每年牛录出守台人八名、淘铁人三名、铁匠六名、银匠五名、牧马人四名、固山下听事役二名,凡每牛录下当差者十有四家。又每年耕种以给新附之人。每牛录又出妇人三口。又耀州烧盐,畋猎取肉,供应朝鲜使臣驿马,修筑边境四城,巡视边墙,守贝勒门。又每牛录派兵一名,防守句骊河《通志》作巨流河,注即句骊河,每牛录设哨马二匹,遇有倒毙,则均摊买补。征瓦尔哈时,每牛录各喂马二三匹从征。又派摆牙喇兵十名,兵丁二三名,往来驰使,差回又令喂养所乘马匹。遇有各国投诚人来,拨给满洲见住屯堡房屋,令满洲展界移居。又分给粮谷,令其舂米纳酒,每年猎取兽肉,分给新附之人。发帑金于朝鲜,贸易布匹,仍令满洲负载,运送边城。又有窖冰之役,每年迎接新附之虎尔哈,于教场看守貂鼠猞猁狲等皮,兼运送新米。朝鲜、蒙古使至沈阳,摆牙喇章京各出人一名,逐日运给水草;夏月至,更有运给水草之役。又每年采参,负往朝鲜货卖(此当即是皮岛通商),每固山以一户驻英格地方,巡缉盗踪,又以一户驻沈阳渡口,看守船只。此皆满洲偏苦之处,若不向尔等详切言之,尔等亦未必深信也。”

此段见满洲开国,此草昧之部落,而内政外交有条不紊,尚无钱币之制,纯恃实物为交易,所恃者土地闲旷,山林产珍贵之物。当天下未定,满洲人居然任其劳费,而处外族以优逸,用广招徕。生事简单,然使有久计。文字无多,细绎之,民生国计,尽心经理之法,皆见于此。尤不易者,投诚人来,授以满人见住之屯堡房屋,而原住之满人展界移居以让之。此非满洲上下真能一心,何以得此。国无大小,实心为政,虚心待人,事必有济。自太祖初兴至此,传经两代,时逾五十年,锐意图强,有进无止,而中国以万历、天启之朝局应之。思宗有志救亡,而用聚敛之臣以夺民生,信刑余之贱以斥士类,好溪刻琐细之才以拒纯正远大之议论。对敌情固茫然,对民情尤漠然。为渊驱鱼,为丛驱爵,非两两对照,不易了也!其宣谕汉宫之词,和平诚恳,有以服其心,绝不压以威力,较之思宗,明知民力不任,犹曰暂累吾民一年,一年之后,更不提暂字。兴亡之判,非偶然矣!谕毕复有末尾一段,并录以尽其曲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