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市场分配到按劳分配

如所周知,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个体私有制或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商品生产存在的必要条件。在商品生产条件下,由于存在着劳动的私人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所以,生产者的劳动不能直接加入社会总劳动,而是必须通过商品交换这条迂回曲折的道路才能得到事后的显现和确认,也因此,劳动产品才表现为商品,其中凝结的劳动才表现为商品价值。而商品交换的过程其实就是“分配”的过程。马克思说:“市场上的过程只是实现年生产的各个组成部分的交换,使它们从一个人的手里转到另一人的手里”[2],而“交换就是分配”[3]。可见,生活资料在各个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指初次分配以区别于再分配)是通过市场交换而完成的。

与此不同,在未来新社会中,虽说社会分工依然存在,但私有制已不复存在,因为,“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4]。换言之,如果在劳动之外人们还能提供其他东西,在生活资料之外还可以拥有其他私人财产,就会从中生长出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来。而随着私有制的消亡,任何人的劳动不再具有私人性,而是直接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其社会性也由此得到直接体现和确认;劳动产品不再表现为商品,所耗费的劳动也不再表现为商品价值。马克思说:“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5]这是生产方式和经济形态的改变,物质生产不再是商品生产而是产品生产,经济形态也不再是商品经济而是产品经济。

随着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变化,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在未来新社会中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对此,马克思描写道:“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全部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的一份。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6]这与《资本论》中的如下论述是一致的:“在社会的生产中,货币资本不再存在了。社会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配给不同的生产部门。生产者也许会得到纸的凭证,以此从社会的消费品储备中,取走一个与他们的劳动时间相当的量。这些凭证不是货币。它们是不流通的。”[7]这便是为人们所熟知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8]

2.按劳分配和市场分配的区别与联系

一方面,在马克思看来,以上两种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所依循的原则是相同的。他说:“显然,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这个原则是什么呢?它就是:“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9]可以称之为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因为,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和规律是等价交换,而等价交换就是包含了等量劳动的两种商品之间的交换,商品占有者以一种形式给予市场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同样,在按劳分配中,生产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10]。撇开劳动的外在形式在两种分配方式中所发生的变化,在分配前与分配后,劳动本身的量都未发生变化。

另一方面,按劳分配和市场分配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分配方式,二者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其一,就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本身而言,它的“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11]。在形式上,市场分配过程表现为一种商品与另一种商品之间的交换,而按劳分配则表现为一种劳动产品与另一种劳动产品之间的交换;在内容上,市场分配过程表现为一个价值量与另一个价值量之间的交换,而按劳分配则表现为一个劳动量与另一个劳动量之间的交换。在内容上,无论是劳动产品还是商品,都是人类劳动的对象化,或者说都凝结了一定量人类劳动;但是,劳动产品和商品则是人类劳动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表现形式,因为在商品上,人类劳动表现为产品的价值,劳动量则表现为产品的价值量。从劳动产品到商品的变化,不仅是形式的变化,而且是内容的变化;不仅是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的变化,而且是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变化。[12]其二,就原则与实践的关系而言,在市场分配中,原则和实践是矛盾的,因为,“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13]。这就是说,从每一次交换(实践)的情况来看,由于价格与价值的一致是偶然的,不一致则是必然的,所以,等价交换或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并不成立,实践与原则并不一致。[14]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原则不起作用,恰恰相反,其作用就存在于价格的随机变化和波动中,表现为价值对价格在整体或总的趋势上的决定和制约。马克思说:“在私人劳动产品的偶然的不断变动的交换比例中,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就像房屋倒在人的头上时重力定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一样。因此,价值量由劳动时间决定是一个隐藏在商品相对价值的表面运动后面的秘密。”[15]与此不同,在按劳分配中,“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16],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不仅在整体和总的趋势中发挥作用,而且在每个个别场合也发挥作用,因此,生产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交换和分配的决定作用不再是一个隐藏在具体交换行为背后的不为人知的秘密。

在马克思看来,上述不同之处表明,从市场分配向按劳分配的转化是一种“进步”[17],体现了历史发展的“断裂性”[18]。因为,“交换价值是表示消耗在物上的劳动的一定社会方式”,“它们是属于生产过程支配人而人还没有支配生产过程的那种社会形态的”。而按劳分配则意味着“劳动的社会规定”不再具有“物的外观”,生产过程不再支配人而是受到人的支配。[19]同时,它们的相同之处又表明,按劳分配与市场分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联系体现着历史发展的“连续性”[20]。因为,“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21]。对于这种连续性,马克思还在“权利—正义”的层面作了阐释。

3.按劳分配与资产阶级权利的联系

马克思认为,在按劳分配中生产者在权利上是平等的,或者说在分配权利上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因为在这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而“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22]劳动是权利的基础,要获得对生活资料的分配权利,就必须付出劳动;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这说明,在“劳动”面前人人平等,大家都“是”劳动者。尽管如此,在马克思看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因此,“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23]这一论断是令人费解的!这里的“原则”当然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但按照这一原则,为什么说按劳分配所包含的平等权利并没有超越资产阶级权利的界限,因而仍然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权利呢?难道说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们在劳动面前也是平等的?

我们知道,作为经济关系和广义的生产关系,交换关系或分配关系是一种“权力—支配关系”;当这种权力关系受到国家法律的认同和保护从而上升为国家意志和法律制度时,就形成“权利关系”。因此,权利关系也被称为法律关系或法权关系。如果说权力关系是权利关系的经济内容,那么,权利关系就是权力关系的政治或法律形式,分配权(利)关系无非就是以国家和法律的形式对经济领域中的分配权(力)关系的政治确认。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是一种商品生产,所以,形成并存在于商品生产和交换中的权力关系必然会得到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的认同和保护,从而升华为一种法权关系或权利关系。对此,马克思论述道:第一,“我们已经看到,在简单流通本身中(即处于运动中的交换价值中),个人相互间的行为,按其内容来说,只是彼此关心满足自身的需要;按其形式来说,只是交换,设定为等同物(等价物)”[24]。就是说,商品交换在内容上是交换者获得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使用价值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形式上则表现为商品交换,表现为等价物之间的交换。第二,从经济关系和权力关系来看,“在这里,所有权还只是表现为通过劳动占有劳动产品,以及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他人劳动的产品,只要自己劳动的产品被他人的劳动购买便是如此。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是以自己劳动的等价物为中介而取得的”[25]。就是说,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一种产品,从而实现对自然物的改造和占有;或者,通过等价交换,拿了自己劳动的产品换取他人劳动的产品,从而实现对他人劳动产品的占有。这是对产品拥有所有权的必要条件。在这两种情况下,“所有权”与“劳动”都是统一的,要取得所有权,就必须付出劳动;不付出劳动,就无法取得所有权。第三,这种经济领域中的所有权(力)关系反映到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上,就形成政治领域中的所有权(利)关系。并且,由于在这种所有权中包含了平等的因素,所以,就被看成是一种“平等的”权利,或者说,这种权利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因为,在第一种情况下,人们对产品实行占有或所有的基础都(平等地)是自己的活的劳动;在第二种情况下,对他人产品实行占有或所有的基础都(平等地)是自己的包含了等量劳动的产品。当然,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是对简单商品生产的扬弃,它保留了第二种情况下的平等因素,同时抛弃了第一种情况下的平等因素;实现对他人劳动产品的占有必须让渡包含了等量劳动的自己的产品,因而是等价物(即等量劳动)之间的互换,但各自所拥有的等价物的获得却不一定都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在所有权关系或分配权关系上[26],资本主义未能实现在劳动面前的人人平等,但却实现了在“等价物”面前的人人平等,大家都“是”人格化的等价物。

可见,正是资产阶级第一次在国家和法律的层面,把经济关系和商品关系中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提升和确认为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权利;不仅如此,也正是资产阶级思想家第一次把这种平等权利,进一步概括和提炼为一种法律观念和政治观念、甚至是道德观念和伦理观念。洛克的“劳动所有”理论无疑是其中的典范。[27]只不过,由于洛克并没能把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简单商品生产区分开来,所以,其劳动所有理论只是看到了二者的共性,并没能把握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个性;它所宣示的与其说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适应的所有权关系,毋宁说是与劳动者个体私有制相适应的所有权关系。像斯密的“经济人”和边沁的“功利人”理论一样,洛克的“权利人”理论企图“从简单而‘公正的’等价物交换规律中引伸出资本的赢利方式”,从而“得出资本对他人劳动的果实有永恒权利的结论”[28]。换言之,洛克等资产阶级思想家决意要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其理论却并未达到资本主义制度的高度。结果呢?他们“为要证实资本的合理,替资本辩护,就求助于这个简单的过程,恰好用这个使资本不能存在的过程来说明资本。为了证明资本,他们就证明资本不存在”[29]。总之,无论是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还是资本主义的市场分配,由于它们都遵循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即要想取得他人的商品或产品,就必须让渡包含着等量劳动的自己的商品或产品;所以,就此而言,二者所确认的法律关系或权利关系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包含在按劳分配中的社会主义平等权利并没能完成对资产阶级权利法则的超越。

4.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性

既然说按劳分配在原则上仍然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权利,它就没有“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30]。因为历史地看,资产阶级的权利是极其“狭隘的”,之所以“狭隘”,就在于支撑这种权利的物质基础是“劳动时间”。马克思说:“在一切社会状态下,人们对生产生活资料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必然是关心的,虽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关心的程度不同。”[31]对劳动时间关心程度最高的,既不是前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也不是后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而恰恰是资本主义社会本身。资本家“对剩余劳动的无限制的需求”和“对剩余劳动的狼一般的贪婪”表明[32],劳动时间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性既是空前的又是绝后的。

这是因为:第一,从物质生产的目的来看,获得剩余价值从而实现价值增殖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决定性目的和动机。资本家之所以关心使用价值,只是因为使用价值是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物质基质和载体,没有使用价值就没有价值和剩余价值。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物质生产“直接以交换价值为目的,只是间接以使用价值为目的”,而在奴隶制和农奴制等生产方式中,物质生产“主要地和优先地以使用价值为目的”。[33]对资本家而言,关心价值和剩余价值甚于关心使用价值,关心劳动时间甚于关心人的需要的满足。就此而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显然是极其狭隘的,以此为基础的平等权利也是极其狭隘的。第二,从度量财富的尺度来看,与物质生产的目的相联系,奴隶制和农奴制用使用价值来衡量和度量物质财富,而资本主义则用劳动时间(准确地说是剩余劳动时间)来衡量和度量物质财富。马克思说:“以劳动时间作为财富的尺度,这表明财富本身是建立在贫困的基础上的,而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只是在同剩余劳动时间的对立中并且是由于这种对立而存在的,或者说,个人的全部时间都成为劳动时间,从而使个人降到仅仅是工人的地位,使他从属于劳动。因此,最发达的机器体系现在迫使工人比野蛮人劳动的时间还要长,或者比他自己过去用最简单、最粗笨的工具时劳动的时间还要长。”[34]用劳动时间来衡量和度量物质财富,意味着财富生产的社会(而非物质)基础是贫乏和有限的;意味着剩余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是彼此对立的,就是说付出剩余劳动时间的人不能享受自由时间;意味着劳动时间是个人的全部时间,劳动者或工人则是他的唯一规定;意味着个人的发展决不是全面的,而是片面的和畸形的。第三,从财富生产的基础来看,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财富的基础是盗窃他人的劳动时间,这同新发展起来的由大工业本身创造的基础相比,显得太可怜了”[35]。这一切都说明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狭隘性和以此为基础的平等权利的狭隘性。

当然,资本主义已经为财富基础的质变和飞跃奠定了物质技术基础,因为,从财富的现实表现来看,资本推动了机器大工业的发展,而大工业的发展表明,现实财富“表现在……已耗费的劳动时间和劳动产品之间惊人的不成比例上,同样也表现在被贬低为单纯抽象物的劳动和由这种劳动看管的生产过程的威力之间在质上的不成比例上”。从创造财富的手段来看,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耗费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的作用物的力量”;同时,从其“巨大效率”来看,“这种作用物自身——它们的巨大效率——又和生产它们所花费的直接劳动时间不成比例”。因为,生产这些作用物并不取决于直接劳动时间的耗费,而是“取决于科学的一般水平和技术进步,或者说取决于这种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36]只不过,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决定了其生产的目的是价值增殖,所以,财富的尺度和源泉依然是也只能是劳动时间。这既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物质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也是资本本身的矛盾。马克思说:“资本本身是处于过程中的矛盾”,因为,一方面“它竭力把劳动时间缩减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又使劳动时间成为财富的唯一尺度和源泉”。一方面,“资本唤起科学和自然界的一切力量,同样也唤起社会结合和社会交往的一切力量,以便使财富的创造不取决于(相对地)耗费在这种创造上的劳动时间”;另一方面,“资本想用劳动时间去衡量这样造出来的巨大的社会力量,并把这些力量限制在为了把已经创造的价值作为价值来保存所需要的限度之内”。[37]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狭隘性和以此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性由此可见一斑。

5.共产主义对资产阶级狭隘权利的超越

无须否认,劳动时间对于共产主义社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马克思曾经“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第一,“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一个社会产品。这个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因为,“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第二,这个产品的“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并且,“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有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第三,“仅仅为了同商品生产进行对比”,马克思假定,“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便是我们现在所讨论的按劳分配。第四,这样看来,“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一方面,“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在共同劳动中个人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在共同产品的个人可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38]

马克思还讲:“如果共同生产已成为前提,时间的规定当然仍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正像在单个人的场合一样,社会发展、社会享用和社会活动的全面性,都取决于时间的节约”。并且,“一切节约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约”。因为,“社会为生产小麦、牲畜等等所需要的时间越少,它所赢得的从事其他生产,物质的或精神的生产的时间就越多”。另一方面,“正像单个人必须正确地分配自己的时间,才能以适当的比例获得知识或满足对他的活动所提出的各种要求一样,社会必须合乎目的地分配自己的时间,才能实现符合社会全部需要的生产”。以此来看,“时间的节约,以及劳动时间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有计划的分配,在共同生产的基础上仍然是首要的经济规律。这甚至在更加高得多的程度上成为规律”。当然,“这同用劳动时间计量交换价值(劳动或劳动产品)有本质区别”。[39]

但是,由于共产主义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所以,它在各个方面都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中的情况截然不同。第一,从财富生产的基础和源泉来看,“表现为生产和财富的宏大基石的,既不是人本身完成的直接劳动,也不是人从事劳动的时间,而是对人本身的一般生产力的占有,是人对自然界的了解和通过人作为社会体的存在来对自然界的统治,总之,是社会个人的发展”[40]。就是说,财富的创造建立在人本身的一般生产力的发展、科学的发展和对自然力的开发和利用的基础上,一句话,建立在每一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基础上。第二,从度量财富的尺度来看,“一旦直接形式的劳动不再是财富的巨大源泉,劳动时间就不再是,而且必然不再是财富的尺度,因而交换价值也不再是使用价值的尺度。群众的剩余劳动不再是一般财富发展的条件,同样,少数人的非劳动不再是人类头脑的一般能力发展的条件”。在共产主义社会,“财富的尺度决不再是劳动时间,而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41]在这里,“自由时间,可以支配的时间,就是财富本身”。其中,“一部分用于消费产品,一部分用于从事自由活动”。当然,“即使交换价值消灭了,劳动时间也始终是财富的创造实体和生产财富所需要的费用的尺度”。[42]第三,从生产的目的来看,“一方面,社会的个人的需要将成为必要劳动时间的尺度,另一方面,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以致尽管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所有的人的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还是会增加”[43]。共产主义生产的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从而实现共同富裕和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正是基于以上经济领域发生的历史性变化,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上,并且也“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