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提示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不同社会形态的内在本质与这种本质的表现形式和存在形式之间的关系问题。
马克思认为:“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情况,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色彩差异,这些变异和差异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上已存在的情况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35]概言之,本质相同的经济基础或生产方式,其外在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如此,就是在“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无疑已经达到最高度的、最典型的发展”的英国,由这种经济结构所决定的“阶级结构也还没有以纯粹的形式表现出来”。因为在这里,“一些中间的和过渡的阶层也到处使界限规定模糊起来”,虽然说“这种情况在农村比在城市少得多”。[36]这就是说,本质相同的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其外在表现形式既不是单一的也不是纯粹的。现实中,各种处于雇佣劳动阶级与资本家阶级之间的中间阶层和具有过渡性质的阶层,使得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本质规定变得模糊不清、难以辨识。当然,并不能由此否定这些现象背后的本质关系和本质规定,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我们已经看到,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经常趋势和发展规律,是使生产资料越来越同劳动分离,使分散的生产资料越来越大量积聚在一起,从而,使劳动转化为雇佣劳动,使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另一方面,“适应于这种趋势,土地所有权同资本和劳动相分离而独立,换句话说,一切土地所有权都转化为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土地所有权形式”。[37]可以说,无论是阶级结构还是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其本质规定就形成并存在于历史发展的总的“趋势”和社会存在的整体结构中。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雇佣劳动与资本家之间的阶级对立,从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就形成并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和历史发展的总的“趋势”和整体结构中。
在马克思看来,“决不是像那些抹杀一切历史差别、把一切社会形式都看成资产阶级社会形式的经济学家所理解的那样。人们认识了地租,就能理解代役租、什一税等等。但是不应当把它们等同起来”[38]。这就是说,由于代役租、什一税等是封建地租的不同存在形式,所以,认识了地租的一般本质就可以理解和把握代役租、什一税等的共同本质即共性,但尚不足以获得对地租的这些不同形式的具体特征即个性的认识;要真正把地租的这些不同形式区别开来,就必须针对它们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和研究。这一道理,同样适合于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这三种不同形式的地租。不仅本质规定不同的事物的表现形式不同,而且在本质规定相同的同一事物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其表现形式也不同。因此,只有在理解和把握各种表现形式的基础上,才能认识和把握生产方式的“历史差别”,也只有在理解和把握历史差别的基础上,才能认识和把握生产方式的“历史发展”,因为,决定或构成现实事物的“发展的恰恰是有别于这个一般和共同点的差别”[39]。当然,由历史差别所决定的历史发展,既包括本质规定不同的生产方式之间的更替即质变,也包括本质规定相同的生产方式的不同形式之间的更替即量变。就资本的存在形式而言,“本来意义的资本”是“产业资本”,此外还有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40]它们形成并存在于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其中,“生息资本或高利贷资本……和它的孪生兄弟商人资本一样,是资本的洪水期前的形式,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很早已经产生,并且出现在极不相同的经济社会形态中”[41]。而商业资本和产业资本在经济结构中的不同地位则标志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不同阶段。“在资产阶级社会的最初阶段,商业支配着产业”,商业资本支配着产业资本;后来即在资本主义进入大工业生产之后,或者说“在现代社会里,情况正好相反”,是产业支配着商业,产业资本支配着商业资本。[42]当然,就产业资本而言,它又由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三种不同形式的资本构成。不同形式的资本,具有不同的个性和运动(如循环和周转)规律,决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混为一谈。
在现实中,不仅本质规定相同的生产方式可以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且本质规定不同的生产方式也可以具有相同的表现形式,或者说它们在表现形式上具有某些共性。因此,既不能囿于表现形式的多样性而无视甚至否定本质规定的同一性,也不能囿于表现形式的相同性而无视甚至否定本质规定的差异性。典型例子如,一些人把奴隶与农奴、奴隶制与农奴制混为一谈,认为二者不存在本质差别。[43]其实不然。在罗马帝国,“贵族不是把平民所需的商品如谷物、马、牛等等直接给他们,而是把对自己没有用处的铜借给他们,而利用这个地位来榨取惊人的高利贷利息,使平民变为自己的债务奴隶”。同时,“饥荒逼迫自由民出卖儿女和出卖自身去给富人当奴隶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与此不同,“在查理大帝统治下,法兰克的农民也是因战争而破产的,他们除了由债务人变为农奴外,再没有别的出路”。[44]可见,同样是受高利贷或生息资本的盘剥,在罗马帝国负债者会沦为奴隶,而在法兰克债务人则会沦为农奴。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完全是由高利贷资本所处社会环境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的不同所造成的,因为,在古代罗马是奴隶制和奴隶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而在中世纪的法兰克则是农奴制和封建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显然,农奴不同于奴隶,农奴制不同于奴隶制。我们知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生产条件的分离,但是,“在奴隶制关系和农奴制关系中,没有这种分离;而是社会的一部分被社会的另一部分当作只是自身再生产的无机自然条件来对待。奴隶同他的劳动的客观条件没有任何关系”[45]。这就是说,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共性,就在于不存在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但劳动者(奴隶)同生产资料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奴隶和奴隶制所特有的个性,并不适用于农奴和农奴制。对于二者的这一区别,马克思指出:“劳动本身,无论是奴隶形式的,还是农奴形式的,都被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列为一类,即与牲畜并列,或者是土地的附属物。”[46]这就表明,奴隶是与牲畜并列的另一种“物”,他并不是作为“我—主体”同生产资料发生关系;与此不同,农奴只是土地的附属物,他本身并不“是”物。奴隶是“第三者的财产”[47],因而可以作为商品拿到市场上交换;农奴则不然,他虽然不能离开土地自由流动,但他本身却不是任何人的商品和私有财产。因此,既要看到奴隶和农奴、奴隶制和农奴制在外在形式上的共性,又要看到它们各自所具有的内在本质的差异和个性;既不能用本质差异和个性否定形式上的共性,也不能用外在形式上的共性否定本质差异和个性。否则,就会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那样,抓住表面的共同点,全然无视存在于深处的本质差异,把资本关系与其他经济关系混为一谈,从而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然化、永恒化和绝对化。
上述分析表明,在考察和研究现实社会历史时,决不能无视和抹杀生产方式的历史差异,拿了一般本质去随心所欲地“套”现实社会历史。何谓“套”?马克思说:“一旦在我们面前出现某种具体的经济现象,决不能简单地和直接地用一般的经济规律来说明这种现象。”[48]不顾具体的历史环境和条件,无视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简单地和直接地用一般本质和规律去解释、说明现象,这就是一种“套”。在思想史上,柯瓦列夫斯基用封建主义的一般本质和规律去套印度社会,结果把封建生产方式与亚细亚生产方式混淆了。对此,马克思评论道:“由于在印度有‘采邑制’、‘公职承包制’(后者根本不是封建主义的,罗马就是证明)和荫庇制,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就认为这是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其实这是错误的。因为第一,“别的不说,柯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就是说,印度并没有农奴制,但就其早期存在形式而言,农奴制是封建社会的必要条件,没有农奴制就没有封建主义和封建社会。第二,“至于说封建主(执行监察官任务的封建主)不仅对非自由农民,而且对自由农民的个人保护作用(参看帕尔格雷夫著作),那么,这一点在印度,除了在教田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很小的”。就是说,在印度并不存在普遍的封建主与农民的人身保护关系,而这一点也是封建主义和封建社会的重要特征。第三,“罗马—日耳曼封建主义所固有的对土地的崇高颂歌(Boden-Poesie)(见毛勒的著作),在印度正如在罗马一样少见。土地在印度的任何地方都不是贵族性的,就是说,土地并非不得出让给平民!”[49]就是说,在印度并不存在象征封建主义的贵族对土地的垄断,也不存在以此为基础的对土地的讴歌和赞美。在此,马克思所要说明的,并非像一些人所理解的那样是封建主义仅限于西欧[50],而是不能把“封建主义”与“亚细亚生产方式”混为一谈,用西欧封建主义去乱套其他国家、地区和民族的社会存在和历史发展,从而把科学理论变成非科学的药方和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