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语境中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
一、引言
1.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也是马克思历史决定论的重要内容,其理论地位与现实意义自不待言。[1]然而,围绕这一理论,国际国内学界至今聚讼纷纭、异议迭出,一些人指责它是单线论、机械论、进化论、目的论、欧洲中心论乃至宿命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其直接理论后果就是,唯物史观在历史研究中被边缘化,对中国历史的认识和历史著作的编写大有向编年史和事件史老路复归的趋势,理论高度骤降、思想含量锐减。[2]
2.本章拟立足于《资本论》及其手稿,就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内在逻辑和方法论基础进行考察和辨析。个中原因在于,一方面,不理解其内在逻辑和方法论基础,就难以理解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而一些人的质疑和批评,恰恰出于对其内在逻辑和方法论基础的不理解甚或误读误解。另一方面,《资本论》及其手稿不仅包含了极其丰富的相关论述,而且把握了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制高点。因为,《资本论》及其手稿固然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这一“人体”所施行的解剖,因而集中论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即马克思所说的“受资本统治的生产方式”或“以资本为前提的生产方式”[3]或“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4];但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特定阶段,资本主义社会是在同此前与此后的社会形态的联系中获得自身规定的,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剖析也是在同此前与此后的社会形态的联系中进行的,因而包含了对其他各种社会形态的诸多论述。这一点恰恰为一些人所忽略。
就资本主义之前的社会形态而言,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同于封建、古代等生产方式”[5],并且,“奴隶制、农奴制等等总是派生的形式,而决不是原始的形式,尽管它们是以共同体和以共同体中的劳动为基础的那种所有制的必然的和合乎逻辑的结果”[6]。在谈到原始共同体时,马克思认为:“那里原来的生产方式是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的。”[7]鉴于资本主义之前社会生产方式都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马克思将之统称为“原始的生产方式”[8]。就资本主义之后的社会形态而言,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会向“联合的生产方式”转化,并且,“毫无疑问,在由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向联合起来劳动的生产方式过渡时,信用制度会作为有力的杠杆发生作用”。[9]这就是说,未来社会的生产方式将成为“联合劳动的生产方式”。最后,马克思往往把各种不同的生产方式联系起来加以论述。例如,“作为商品而进入流通的产品,不论是在什么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不论是在原始共同体的基础上,还是在奴隶生产的基础上,还是在小农民和小市民的生产的基础上,还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都不会改变自己的作为商品的性质”。又如,“在奴隶关系、农奴关系、贡赋关系(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下,只有奴隶主、封建主、接受贡物的国家,才是产品的所有者,因而才是产品的出售者”。[10]
3.一个前提性问题是,从其不同时期对社会形态理论的文献表述来看,马克思划分社会发展阶段所使用的关键概念是不同的,有的是“所有制形式”,与此相应的是不同的“生产阶段”;[11]有的是“生产关系的总和”,与此相应的是不同的“社会关系”或“社会”;[12]有的则是“生产方式”,与此相应的是不同的“经济的社会形态”。[13]这是否意味着划分标准的不同?是否意味着马克思基于不同划分标准提出了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理论呢?答案是否定的。
这是因为:第一,就“经济的社会形态”(die ?konomischer Gesellschaftsformation/the economic forms of society)与“社会形态”的关系而言,“经济的社会形态”这一概念表明,马克思立足于经济而非政治和文化把不同的“社会形态”区别开来。原因在于,从文化到政治再到经济,不确定性、偶然性和随机性在不断减弱,而规律性、必然性和统一性则在不断加强[14];只有立足于经济关系和经济运动,才能深入于社会存在之本质的层面,概括和总结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其中,“形态”(Formation)一词取自地质学中的“类型学”和“地层学”,指的是地质演化过程中所出现的不同类型的地层。[15]第二,就“生产方式”与“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关系而言,一方面,从《资本论》及其手稿来看,“生产方式”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其中之一就是表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16]另一方面,在马克思看来,“经济发展即社会生产关系和社会生产力发展”[17],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便构成经济或经济结构的实际内容。由此便不难理解,马克思对社会形态的划分,既是立足于经济也是立足于生产方式,不同的经济的社会形态也即不同的生产方式。“Formation”(形态)可以直译为“构造”,在地质学上即“地质构造”,而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阈中即“经济构造”或“社会构造”,这种构造显然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决定的。第三,就“生产关系的总和”与“生产方式”,以及“所有制形式”[18]与“生产关系的总和”的关系而言,生产方式既包括生产关系,又包括生产力;生产关系既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又包括劳动产品的分配形式。从所有制形式到生产关系的总和再到生产方式,所显示的并不是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不断趋于成熟的轨迹,而是其划分标准在表述上的多样性或侧重点的变化,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即使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这些划分标准也在不同语境中交替出现。例如,马克思讲:“使各种经济的社会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19]在此,所谓榨取剩余劳动的形式即剥削方式,实际上就是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的形式。第四,就“社会形态”与“社会形式”的关系而言,马克思有时把社会形态叫作“社会形式”(die Gesellschaftsform/the form of society)。例如,资本家“作为价值增殖的狂热追求者,他肆无忌惮地迫使人类去为生产而生产,从而去发展社会生产力,去创造生产的物质条件;而只有这样的条件,才能为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建立现实基础”[20]。这种社会形式显然就是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又如,“土地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土地所有权取得允许农业实行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形式,是这个生产方式的特殊性质的产物。人们尽可以把其他社会形式中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也称为地租。但那种地租和这个生产方式中出现的地租有本质的区别。”[21]这里,马克思把生产方式与社会形式联系起来,一如他把生产方式与经济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形态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