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吉登斯的上述观点,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回应性意见。
其一,吉登斯对“财产关系”的认识不同于马克思。在吉登斯那里,配置性资源是一种“物质性资源”,体现了“人类对物质世界的支配”;而权威性资源则是一种“社会性资源”,体现了“人类对社会世界的支配”。配置性资源不仅包括“财产”,而且包括“资本/雇佣劳动”这种关系;权威性资源的范围则更为广泛,包括“领土”“传统和血缘”“信息和书写”等。[24]
与此不同,在《形式》中,马克思强调“财产”与生产资料的联系,“把这种财产归结为对生产条件的关系”。至于“为什么不是对消费条件的关系”,如何解释个人的生产行为最初只是“限于占有现成的、自然界本身业已为消费准备好的东西来再生产他自身的躯体”这一事实,马克思给出三点理由:一是“即使在那些只须找到、发现这些东西的地方,也很快就要求个人做出努力、付出劳动(如狩猎、捕鱼、游牧),要求主体生产出(也就是发展)某些能力。”就是说,任何消费资料的获得,都需要进行生产劳动,哪怕是最简单的生产劳动,从而也就需要具备起码的生产资料。二是“人们可以取用现有的东西,而无须使用任何工具(工具本身已经是预定供生产之用的劳动产品),无须改变现有东西的形式(这种改变甚至在游牧中就已发生了)等等的这样一种状态,是非常短暂的,在任何地方也不能被认为是事物的正常状态,甚至也不能被认为是正常的原始状态。”这就是说,依赖于现成的自然物品的消费,即使在原始社会也不可能成为社会生活的持久、正常状态;以一定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生产,才是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之根本。三是“原始的生产条件当然包括不经劳动而直接可以消费的物品,如果实、动物等等;所以说消费储备本身就是原始生产储备的一个组成部分。”[25]这就是说,从“社会储备”的角度看,生产资料的储备包含着消费资料的储备,而不是相反。按照马克思的逻辑,“财产”不过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表征的是一种“权利关系”,而实际的“权力关系”即生产关系则存在于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控制和支配关系当中。换言之,财产与“资本/雇佣劳动”这种关系,是同一种关系即生产关系的两个方面,而不是两种东西。吉登斯却将之一分为二,殊不知,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离开了劳资关系,就不会有什么财产。反之亦然。
姑且不论吉登斯是否严格区分了生产条件和消费条件,区分了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他把资源区分为“物质性资源”和“社会性资源”,把人的世界区分为“物质世界”和“社会世界”就十分荒谬。因为,“社会”正是人的现实世界,它本身就由各种“物质”和“物质关系”构成,其中既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包含人与人的关系。在社会中,任何物质性资源都具有社会性,任何物质世界都是社会世界的一部分。脱离“物质世界”的所谓“社会世界”,脱离“物质性资源”的所谓“社会性资源”,不过是吉登斯自己的幻想和虚构。此外,在这一问题上,吉登斯有自相矛盾之嫌:一方面认为私有财产即配置性资源在阶级分化社会并不重要,另一方面又认为“马克思所着重强调的印度、中国地方村庄共同体的‘自给自足’特征——与私有财产的缺乏联系在一起——完全就是一种错误。私有财产不仅在亚细亚文明中极为重要(以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水平),而且在所有农业国家中也极为重要”[26]。
其二,吉登斯对“阶级关系”与“生产过程”之关系的认识不同于马克思。他的下列说法——在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关系和经济剥削才“侵入”到生产过程中,在此之前则不然,阶级支配和经济剥削并不构成生产过程的基本特点——是完全错误的。因为,他把阶级关系和生产关系、经济剥削和生产过程一分为二,似乎在阶级社会中,经济剥削可以游离于生产过程之外,阶级关系可以独立于生产关系。而实际上,离开生产关系,便无所谓阶级关系;离开生产过程,也谈不上经济剥削。阶级关系和经济剥削的现实基础,就是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关系,因此,阶级关系和经济剥削都不过是生产关系的另一种说法,它们都内嵌于生产过程和生产方式之中。[27]在谈到商人资本对劳动者的剥削时,马克思说:“货币转化为资本的方式,在历史上往往非常明显地表现成这样:例如商人让许多以前以农村副业的形式从事纺织的织工和纺工为他劳动,把他们的副业变成他们的本业。这样,商人就掌握了他们,并把他们变成受他支配的雇佣工人。”这里,“商人所做的一切,只是逐渐把他们限制在这样一种劳动之内,这种劳动使他们依赖于出售,依赖于买者,依赖于商人,最终他们就只是为他而生产,并通过他而生产”。[28]可见,没有商人资本对纺织工人生产过程的“掌握”“支配”和“限制”,没有纺织工人的生产过程对商人资本的“依赖”,就不会产生商人资本对劳动的经济剥削,也不会形成商人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的阶级关系。
同样,只要有阶级和阶级关系存在,就会有阶级反抗和阶级斗争。而由于阶级的存在离不开生产过程和生产关系,所以,认为阶级斗争可以远离生产过程和生产关系,也是一种错误的认识。阶级斗争和阶级反抗可以在不同的地方、以不同的形式、为着不同的目的展开,但是,任何阶级斗争和阶级反抗在本质上都根源于对抗性的生产关系,都根源于生产过程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如此,前资本主义的阶级社会中的情况也是这样。例如,在奴隶社会中,“按照古代人的恰当的说法,劳动者在这里只是作为会说话的工具,同牲畜作为会发声的工具,无生命的劳动工具作为无声的工具相区别。但劳动者本人却要让牲畜和劳动工具感觉到,他和它们不一样,他是人。他虐待它们,以狂喜的心情毁坏它们,以表示自己与它们有所不同。因此,这种生产方式的经济原则,就是只使用最粗糙、最笨重、因而很难损坏的劳动工具。因此,直到南北战争爆发之前,墨西哥湾沿岸各蓄奴州一直使用古代中国式的犁。这种犁像猪和鼹鼠那样掘地,但不能把地犁出沟来,不能把土翻过来”[29]。马克思认为,这是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生产所以昂贵的原因之一。但不管怎样,奴隶为证明其作为“人”的存在,虐待牲畜、毁坏工具,这与雇佣工人消极怠工、破坏机器一样,并非一种零星的现象,而是存在于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阶级斗争的常规形式,是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和生产过程的基本特征。
吉登斯认为,马克思并未充分注意到“自由农民”与“雇佣工人”之间的差异。这并不符合事实。从其具体阐释来看,吉登斯所说的自由农民,实际上就是存在于封建社会中的自由的小土地所有者。就此而言,马克思认为:“自由农民”或“独立农民”(an independent peasant,der unabh?ngige Bauer)[30]不过是底层劳动者的一部分,此外还有“隶属农民”(vassals,Untersassen)。前者既包括“自耕农”(free self-managing peasant,des selbstwirtschaftenden Bauern),也包括“雇佣农民”(bondsmen,Knechte)。[31]后者则既包括“庄园农奴”(serf,Leibeigener),也包括“租地农民”(又译:佃农。tenant farmer,P?chter)。[32]吉登斯不仅忽视了“封建农民”的不同形式,而且在他看来,与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关系不同,自由农民的生产过程并不受地主的干涉,他们彼此之间也不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其实,这完全是表面现象。难道说,自由农民不是需要通过地主才能获得维系其生计的土地,而地主不是需要通过农民才能完成物质生产并获得地租吗?
吉登斯还认为,“广大劳动力的土地被剥夺”是“一种资本主义出现以前闻所未闻”的现象。这也值得商榷。因为例如在封建社会中,虽然说,就独立农民或自由农民与其最重要的生产条件即土地的关系而言,他们既是土地的占有者,同时也是土地的实际上和法律上的所有者,即他们已经“对自己耕种的土地取得完全所有权”。[33]但是,隶属农民的情况却不同,他们是“劳动工具”(犁、牲口等)的所有者,也是土地的占有者,但却不是土地的“法律上”的所有者。而无论是隶属农民还是独立农民,他们都具有“依附性”,即他们不得不与土地,进而与实际上或“名义上”的地主牢牢地“绑”(bond)在一起。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本来意义的依附制度。”[34]他们的“依附性”是从他们与土地的这种经济关系中产生的,虽然依附的程度并不相同,庄园农奴要远远大于租地农民,租地农民又要远远大于自耕农。在此意义上,无论隶属农民还是自由农民,他们都不是土地的真正的所有者,对土地拥有实际的支配权和控制力的,是由地主、贵族和僧侣构成的封建统治阶级。
其三,吉登斯对资本主义历史特质的认识并没有达到马克思的高度和深度。他从“劳动契约”入手,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和政治之关系的论述,由于没能深入到生产过程中去,始终在流通领域徘徊,所以,对资本主义的所谓“契约精神”极尽溢美之词,完全无视具有对抗性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造成的不平等和不自由。与此不同,马克思充分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精神所包含的自由和平等诉求。他说:“流通本身不会产生不平等,而只会产生平等。”因为,“每一个主体都是交换者,也就是说,每一个主体和另一个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后者和前者发生的社会关系。因此,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在他们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更看不出对立,甚至连丝毫的差异也没有”。[35]除了平等的规定以外,还要加上自由的规定。因为,从交换的双方来看,“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样,相反地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格”[36]。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马克思又强调决不能把“表示交换价值相交换的简单规定中的平等和自由”与“资本的规定性”中的平等和自由混为一谈,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在现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上,“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37]个中原因在于:“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交换……尽管从工人方面来说是简单交换,但从资本家方面来说,必须是非交换。资本家得到的价值必须大于他付出的价值。”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象征平等和自由的“等价物的交换”是存在的,“不过,它仅仅是这样一种生产的表层而已,这种生产建立在不通过交换却又在交换的假象下占有他人劳动的基础上”。[38]马克思不无深刻地指出:资本主义的“平等和自由证明本身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如果不能透过交换过程或流通领域中的平等和自由,看到基于生产过程和生产领域的不平等和不自由,就会被资本主义的表面现象所蒙蔽。就此,马克思指出:“关于公平和正义的空谈,归结起来不过是要用适应于简单交换的所有权关系或法的关系作为尺度,来衡量交换价值的更高发展阶段上的所有权关系和法的关系。”[39]这就是说,在劳动契约和交换关系的层面,尚不足以把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与简单商品生产区别开来。其结果,要么像蒲鲁东那样,“抓住交换价值本身的简单规定性,来反对交换价值的比较发达的对抗形式”,“要求资本不应当作为资本存在”,即把资本主义拉回到简单商品生产的阶段;要么像吉登斯这样,用基于简单商品生产的平等和自由来掩盖基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不平等和不自由,“用这个使资本不能存在的过程”来“替资本辩护”,证实资本存在的合理性。[40]马克思则深入到生产过程中去,立足于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具体而有力地揭露了资本主义契约精神的虚伪性与历史局限性。
从“暴力”与资本主义的关系来看,马克思在论述资本的原始积累时指出:“经济关系的无声的强制保证资本家对工人的统治。超经济的直接的暴力固然还在使用,但只是例外地使用。”[41]这里,马克思与吉登斯一样,承认资本家对工人的统治主要是通过经济关系的强制来实现的。与后者不同的是,马克思既没有否定资本统治与暴力之间的联系,也没有将这种联系归结为一种外在的偶然性。因为如所周知,“剥夺人民群众的土地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而正是“这种剥夺包含一系列的暴力方法”。[42]仅就那些“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方法而言,它们包括“掠夺教会地产,欺骗性地出让国有土地,盗窃公有地,用剥夺方法、用残暴的恐怖手段把封建财产和克兰财产转化为现代私有财产”,等等。[43]其实,既然吉登斯承认资本主义的经济运行离不开国家权力的干预,那就不能否定暴力与资本统治之间的联系及其内在性和必然性。因为,“国家权力,也就是……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在现实中,“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规定’工资,即把工资强制地限制在有利于赚钱的界限内,为了延长工作日并使工人本身处于正常程度的从属状态,就需要并运用国家权力”。[44]
另外,吉登斯用“人类存在的这些无机条件同这种活动的存在之间的分离”,来论证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与政治之间的分离,可以说完全误解了马克思的意思。因为在这里,“无机自然条件”指的就是“土地”,马克思要说的是,资本主义使得劳动者的劳动与劳动的客观条件即土地分离开来,这与吉登斯所说的“经济”与“政治”之间的分离没有任何关系。
其四,不能割裂不同社会形态之间“延续”和“断裂”的辩证关系。历史发展是共性与个性、联系与差别、延续与断裂的辩证统一,既不存在无断裂的“延续性”,也不存在无延续的“断裂性”。
对前资本主义的各种社会类型,吉登斯强调它们之间的共性和联系(但不是彼此之间的“延续”,即一种社会类型承接另一种社会类型),而且,对这种共性和联系的认识,也只是停留在“自然共同体”的层面,而没有看到这些共同体向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演化。与之相反,对资本主义社会,他却只是强调其断裂和飞跃,而看不到资本主义社会与非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联系和延续。
与此不同,马克思既确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飞跃和断裂,也阐释了它与此前各种社会形态之间的联系和延续。例如,资本主义社会和前资本主义社会都存在着商品生产,这是它们之间的联系。同时,商品生产在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而在此之前却处于从属地位。由此决定,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目的是“赢利”即获得剩余价值从而实现价值增殖,而在此之前则只是为了“谋生”即获得使用价值以维系生计,这又是它们之间的差别。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是从简单商品生产发展而来的,没有后者就没有前者。马克思说:“资本的原始形成只不过是这样发生的:作为货币财富而存在的价值,由于旧的生产方式解体的历史过程,一方面能买到劳动的客观条件,另一方面也能用货币从已经自由的工人那里换到活劳动本身。”[45]因此,“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从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产生的。后者的解体使前者的要素得到解放”[46]。这体现了资本主义社会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连续性。同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又不同于奴隶制和农奴制的生产关系。在奴隶制和农奴制“这种关系中,劳动者本身、活的劳动能力本身,还直接属于生产的客观条件,而且作为这种生产的客观条件被人占有,因而是奴隶或农奴。对资本来说,工人不是生产条件,而只有劳动才是生产条件”。而且,“资本占有的不是工人,而是他的劳动,不是直接地占有,而是通过交换来占有”。[47]这又体现了资本主义社会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断裂性。
[1]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77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2]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77、81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3]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77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4]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81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5]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1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6]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81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7]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131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8]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7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9]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4、93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10]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4、93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11]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7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12]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81、131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13]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8、131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14]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8、131~132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15]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132、8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16]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132、131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17]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81、89~90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8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9]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9、10~11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20]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11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21]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13~14、9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22]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142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23]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130、127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24]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92~95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8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6]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6~7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27] 参见牛变秀、王峰明:《马克思剥削观的“方法论”基础》,载《苏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
[2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505、5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9]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22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0]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902、905、912、908、9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1]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908、9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另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85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2]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892、7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3]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705、892、9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4]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893、8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201、1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9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204、2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282、5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204、2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202、279、28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84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880、8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3]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842、8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4]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861、87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50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6]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8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91、4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