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到人与人所处其中的社会关系时,马克思说:“对这种外部关系或这些条件的进一步考察表明,属于一个阶级等等的各个人作为全体来说如果不消灭这些关系或条件,就不能克服它们。个别人偶尔能战胜它们;受它们控制的大量人却不能,因为它们的存在本身就表明,各个人从属于而且必然从属于它们。”[24]就是说,人们会受到他们所处其中的关系的决定和制约。这不正是一种决定论或历史决定论吗?马克思立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对人的需要、人的自由、人的贫困,乃至人的本质的分析、阐释,无疑是其历史决定论思想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展现了这一思想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

1.在国内国际经济学界,一些人把市场经济与人的本性联系起来认为:人们在本性上都是“以自我为中心”(self-centered)的。这种“自利”的本性严重妨碍着人们之间的互助和合作。解决这一矛盾的最有效的方式便是“市场”和“市场经济”。因此,市场和市场经济起源于改变人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本性,从而实现与他人互助和合作的需要。这实际上就是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

对此,笔者在《如何看待市场和市场逻辑》(第八章)中指出:(1)市场和市场经济的历史前提,既不是个人的自由意志也不是个人的自利本性。一方面,没有劳动分工,就没有商品交换的可能性,也就没有市场和市场经济产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没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或是个体私有制或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就没有交换的必要性,也就没有市场和市场经济产生的必要性。

(2)在人的本质问题上,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5]这表明:第一,人的本质不是由单个个体决定的,而是由人所处其中的社会关系决定的。第二,人的本质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获得的。第三,人的本质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教可变的。从思维方式上看,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论述,与其说揭示了人的本性“是什么”,毋宁说是在说明“如何”或“怎么样”去认识和把握人的本性。这就是:要认识某人或某些人的本性,就需要深入到他或他们所处其中的社会关系中去,具体、深入而全面地研究和把握这些社会关系。[26]从人的本性与市场和市场经济的关系来看,市场和市场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是市场和市场经济决定了人的某种特殊本性,而不是人的一般本性决定了市场和市场经济。[27]

(3)针对斯密的“经济人假设”[28],马克思指出:第一,不能离开“社会”抽象地谈论私人利益。因为,私人利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它靠什么实现、又是如何实现的等等,这些都离不开社会所具备的条件和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斯密和古典经济学的失足之处,就在于完全无视社会对于私人利益的这种决定作用。第二,若不顾“社会”的条件和手段去抽象地谈论人的利益问题,相反的结论也是成立的,即个人之间并非相互融洽和肯定,而是相互妨碍和否定。一种私人利益与另一种私人利益可能完全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要保证某种私人利益的实现,就不能同时保证其他私人利益的实现。第三,从现实情况来看,在私有制特别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人与人之间、不同的私人利益之间处于一种彼此完全“隔离”和“冲突”的状态中,以至于“每个民族的私人利益把每个民族有多少成年人就分成多少个民族,并且同一民族的输出者和输入者之间的利益在这里是互相对立的”。[29]可以说,亚当·斯密的“经济人”不过是对特定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的人的一种经济学写照,它充其量只是“一种”人,而不是“人”本身,或者说它不等于“人”。

2.对雇佣工人和资本家的本质规定及其关系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和阐释,构成《资本、资本家与资本主义》(第九章)的另一个重要议题。

(1)从皮凯蒂对收入分配关系即“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他笔下的当事人既不是或不主要是“资本家”和“雇佣工人”,更不是“地主”和“农民”,而是或主要是“穷人”和“富人”,即贫穷的人和富裕的人。上层阶层属于富人,下层阶层属于穷人,中产阶层则处于二者之间:相较于富人,他们属于穷人;相较于穷人,他们又属于富人。问题是,上述概念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学或科学概念。对于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早就指出:“这里所要谈的根本不是穷人和富人之间的这种无概念的关系,而是雇佣劳动和资本的关系。”[30]用一些统计学意义上的概念,既无法说明同一社会形态中不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更无法说明不同社会形态中不同人在地位和身份方面的质的差异。实际上,以一定的收入为标准,对社会分层状况进行考察,这充其量不过是一种表面的类比、计算和归纳,除了能够发现一些表面的现象特征和外部联系以外,它根本无法把握社会深处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联系。

(2)皮凯蒂虽然区分了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并由此出发区分了不同的人;但是,由于对资本认识的浮泛,把资本等同于物,所以不仅混淆了不同性质的收入,而且混淆了不同性质的人。他所说的富人,在马克思笔下既可能是资本家,也可能不是资本家;而他所说的穷人,在马克思笔下既可能是雇佣工人,也可能不是雇佣工人。可以说,在对收入不平等的“量”的微观分析方面,皮凯蒂是颇有成效的;但是,在对收入不平等的“质”的宏观把握方面却难有马克思的理论深度和高度。特别是,任何统计概念和数学模型都无法说明:富人何以能致富?穷人何以会致穷?富人之“富”与穷人之“穷”有无联系?有什么联系?这样,皮凯蒂最终也没能讲清楚一些富人的超高收入和超级富裕的原因究竟是什么,不仅遮蔽了富人致富和穷人致穷的社会根源,而且遮蔽了富人与穷人之间的经济联系。但在马克思那里,问题的答案既简单又明了:一些富人如资本家的收入来源于对工人的“剥削”,资本家的富有与工人的贫穷构成一种因果关系。

(3)在方法论上,马克思对当事人的考察,分别在“本质抽象”和“现象具体”两个层面展开。单从现象具体层面的局部状况和个别情况来看,人们的社会身份及其相互关系不仅多样而且多变,充满了随机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静态观之,一个自然人可以既是资本家又是劳动者,即兼具资本家和劳动者的身份;动态观之,资本家可以变为劳动者,劳动者也可以变为资本家。但是,从本质抽象层面的整体特征和总的趋势来看,人们的社会身份及其相互关系又是非常明显、非常确定的。静态观之,对那些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来说,他们固然可以参加劳动,但也可以不参加劳动。无论如何,他们必须与工人建立雇佣劳动关系,或者必须去剥削他人的劳动,否则,就不成其为资本家,就不存在资本家阶级;动态观之,雇佣工人与资本家的阶级分化,就形成并存在于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之中。[31]

皮凯蒂详细考察了个体层面的分配状况,剖析了现象具体层面的分配关系及其多样性和复杂性。但是,由于他没能深入到生产过程和生产关系的本质抽象的层面,所以,在方法论上始终未能跳出个人主义的窠臼,当事人始终是一些“原子式”的个人。由于把“物”从生产关系中分离出来,把“人”从阶级关系中分离出来,孤立、抽象地理解人的社会性质和物的经济性质,所以,其分析难以揭示社会的阶级关系和剥削关系及其对抗性,也难以揭示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阶级关系和剥削关系及其对抗性。而且,由于把资本与物混为一谈,把一些非劳动看成是劳动,把一些剥削收入看成是劳动收入,所以,其结论在客观上起了抹杀阶级矛盾、掩盖资本剥削的作用。

3.“人的自由”问题可谓贯穿人类思想史的一大焦点和难点问题。[32]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人的自由的经济条件和物质基础,人的自由总是受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决定和制约。在此意义上,马克思的自由观与其历史决定论是一致的。

在《自由王国、必然王国与人的自由》(第十四章)中,笔者认为:(1)马克思区分了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劳动时间构成必然王国,自由时间构成自由王国。自由时间是可供人们自由支配的,就是说人们有多种选择的可能;并且,在自由时间里,人们可以得到自由发展。因为,无论是用于闲暇和国家的管理,还是用于科学研究和艺术创造,自由时间都是发挥和发展人们多方面能力和才能的时间。或者说,人类能力的发挥和发展成为目的本身,尽管不是唯一目的。劳动时间则不然,劳动的目的并不在于发挥和发展人类能力,而在于获得物质产品以满足人的需要。劳动之所以必要,就是由这种外在目的所规定和决定的。可见,自由时间之所以“自由”,就在于人们可以选择,可以发挥和发展自己的能力和才智;前者是前提,后者是结果,没有选择的自由,就没有能力和才智的自由发挥和发展。如果说必要劳动是剩余劳动的前提和基础,劳动者没有为自己劳动的时间,就不能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那么,剩余劳动是自由时间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劳动者提供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非劳动者即不直接参加使用价值的生产的人就不能拥有自由时间。

(2)马克思区分了“劳动的自由”与“自由的劳动”。把物质生产同必然性相联系,并不意味着物质生产与人的自由是彼此排斥和对立的。在人与自然之间进行的物质、能量变换过程中,无论是克服障碍、从而实现对象—客体的主体化,还是达到目的、从而实现主体的客体—对象化,都是人的劳动即物质生产所特有的自由,正是这种自由把人从自然界中提升出来。与必然王国相伴生的这种自由,是一切社会形态中的劳动都具有的自由,一如自由王国、从而自由时间是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中的人的自由。区别在于,在一切剥削制度和阶级社会中,自由王国与必然王国、从而自由时间与劳动时间处于分离和对立状态。这表现在,自由王国属于非劳动者,而劳动者则只能处于必然王国;非劳动者享受自由时间,而劳动者则只能属于劳动时间。

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情况就是如此,资本造成了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之间的对立和对抗,也就造成了必然王国中的自由与自由王国中的自由之间的对立和对抗。一方面,工人无法享受自由时间,从而无法得到自由发展;另一方面,剩余劳动由作为劳动者的工人来完成,而自由时间则为资本家等非劳动者所垄断。与此不同,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必然王国与自由王国之间的对立和对抗得以消除,从而使得必然王国中的劳动者成为一种全新的人,同时也使得其劳动成为一种“自由的劳动”。因为,劳动成为一种必要和重要的锤炼人的身(体)心(灵)的过程;成为既严肃、紧张又吸引人的过程;成为个人实现自我的过程;成为劳动者自觉调节和共同控制过程。因此,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的劳动除了具备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劳动的自由”,还获得并显示出自身所特有的自由,即“自由的劳动”。

(3)无论是劳动的自由还是自由的劳动,都毕竟不同于自由王国中的自由。并且,对于具有全新历史内涵的自由的劳动来说,实现劳动的“科学化”和“社会化”是其历史基础和前提。就劳动的社会化而言,它在狭义上指的是物质生产中任何一个人的劳动与其他劳动者的劳动形成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此情况下,产品不再是劳动者个体的产物,而是物质生产领域所有劳动者联合生产的成果;任何个人都无力单独生产一种产品,而任何产品的完成都离不开每一个劳动者。它在广义上指的则是物质生产领域任何一个人的劳动与非物质生产领域其他人的(非物质生产)劳动形成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此情况下,没有谁是直接的劳动者,同时,又没有谁与物质生产没有联系;物质生产的完成依赖于所有人的劳动,所有人的劳动作为一种“社会活动”,都参与了物质产品的生产。

劳动的社会化是大工业所推动的劳动过程的一系列变化的总结果,尤其是,它是大工业所推动的劳动的科学化的产物。就资本主义而言,它实现了劳动的科学化,进而实现了狭义的劳动的社会化;但是,由于其自身固有的历史局限性,它并没能也不可能实现广义的劳动的社会化,由此造成了劳动的科学化与广义的劳动的社会化的对立,一如它造成了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的对立。不过,它为广义的劳动的社会化的实现,从而为自由的劳动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因此,资本主义条件下人的劳动具有劳动的自由,却不属于自由的劳动。资本主义不可能实现自由的劳动。一方面,资本推动了大工业的发展,实现了劳动的科学化和狭义的劳动的社会化,并为实现广义的劳动的社会化奠定了物质技术基础;另一方面,劳动的科学化和社会化反过来又成为促使资本主义不可避免地走向解体的内在因素。

4.在《从人的发展悖论到自由个性》(第十五章)中,笔者认为:(1)马克思的“自由个性”思想与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思想是一致的,它们都是对人的发展所达致的境界和状态的呈现,尽管角度和侧重点不同。所谓“全面发展”,指的是个人在能力、现实的联系(或关系)、观念的联系(或关系)、属性和需要等方面的丰富性、全面性和普遍性。所谓“自由发展”,指的则是个人不受限制或阻碍地发展,即可以从事多种活动,从而在多个领域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因此,不能把共产主义的自由个性同每个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发展割裂开来。自由个性所表达的,无非就是每一个人在关系、需要、才能、观念和属性等各个方面(全面)的无阻碍(自由)发展,及其所表现出来的个体差异和独特性(个性)。每个人不受阻碍地发展,同时就是他们的全面发展,反之亦然。而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所呈现出来的就是一种自由个性,自由个性的现实表现就是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33]

(2)一方面,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和交往,才能为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从而为实现人的自由个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和可能性条件;另一方面,要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就必须从根本上变革生产关系。这是因为,个人是由他们所处其中的社会关系决定的,离开了社会关系,他们就是抽象的而不是现实的人,他们的发展就是虚幻的而不是真实的发展。同时,由于在决定和规定人的社会关系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所以,“生产力和社会关系——这二者是社会个人的发展的不同方面”[34]。把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从而实现人的自由个性置于社会关系中,置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中,这是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则和立场在人的发展问题上的贯彻和体现,也是马克思主义与一切自由主义在人的发展问题上的分水岭和根本区别。

(3)自由时间是实现人的“自由发展”的基础。在资本主义和一切剥削制度中,自由时间被少数人所垄断,由此造成了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之间的对立和对抗,拥有自由时间的少数人不劳动,而从事劳动的多数人却没有自由时间。垄断了自由时间的少数人同时垄断了发展的机会和条件,由此造成了人的发展的不平衡,作为少数人的剥削阶级的发展建立在大多数劳动者的不发展或有限发展的基础上。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阶级虽然获得了在此前的社会中所没有的发展,但这种发展是“片面”的而不是全面的。而与此同时,劳动者又处于全面的关系和全面的能力的体系之中。这两种矛盾的情况同时成立,从而呈现为一种悖论性的存在,即资本主义特有的“人的发展悖论”。而造成这种悖论的原因,就在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运动,在于资本主义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关系与技术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

(4)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剩余劳动不再像一切剥削制度中那样为剥削者无偿占有,而是为劳动者自己占有,从而消除了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对抗,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之间的对抗性也随之消除。自由时间不再为少数人垄断,人的发展也不再具有极端的不平衡性。在共产主义社会,以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不仅能够满足所有个人的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所有个人的自由时间也会不断增加;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成为必要劳动时间的尺度,实现共同富裕成为社会生产的目的;对人本身的一般生产力的占有、从而社会个人的发展成为财富的基础或基石,自由时间则成为财富的尺度。这些都体现了共产主义社会中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生产力的发展与人的发展的高度统一。应该看到,自由个性的实现和资本主义的崩溃是同一个过程的不同方面,并且,这决不是一种外在的否定过程,而是一种内在的资本自我扬弃、自我否定的过程。当然,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即人的自由个性的实现,决不意味着人的发展的终结,一如共产主义社会决不意味着人类社会发展的终结。

5.从思想史的情况来看,赞成马克思贫困化理论的人寥寥无几,置疑和批评者则俯拾皆是、数不胜数,由近及远举例如下。

(1)约翰·米尔斯认为:“总的来说,马克思对毛病的认定和揭露是正确的,而他对事情的总体后果的预测和他提出的医治毛病的药方所立足的基础,则更多地是一些并不牢靠的基础。”例如,“工人们并没有像他预言的那样‘贫困化’;相反,他们的生活水平总的来说呈现出一种长期的不断提高的趋势”。[35]

(2)在马克·布劳格看来:“马克思从未否认实际工资可能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上升。他强有力地指出,劳动的相对份额将下降,但实际上他从未使用‘相对贫困’这个术语”;其实,“马克思所说的不是关于物质的贫困,而是工人阶级‘贫困化’、增长的‘不幸’和‘精神堕落’”等;不过,“工资不能随劳动生产力上升是绝对贫困化学说的一个要素。在资本主义下劳动相对份额一个多世纪以来的稳步上升肯定会使马克思惊讶”。[36]这就是说,第一,马克思关注的是工人阶级的相对贫困,尽管他并没有使用相对贫困这个概念。第二,马克思关注的与其说是工人在物质方面的贫困,毋宁说是他们在“境遇”“技能”“精神”和“地位”等方面的贫困。第三,马克思思想中包含了绝对贫困的因素,但即使其相对贫困思想也与历史事实不相符合,绝对贫困思想就可想而知了。

(3)对马克思“有关‘贫困化’的陈述”,罗伯特·L.海尔布隆纳(Robert L.Heilbroner)指出:“这些陈述暗示工人的物质生活条件会下降,当然,这明显与事实不符,至少在工业化国家是如此。”毋庸置疑的是,“对大多数工人而言,资本主义已经将他们从严酷的、缺乏友爱状态的工人阶级生活中拯救了出来,而这种工人阶级的生活最初是由资本主义造成的”。[37]

(4)约瑟夫·熊彼特断言:马克思“对于与正统立论极为重要的未来事实的某些命题,尤其是关于苦难与压迫不可避免地增加这个命题是站不住脚的”。这个命题所陈述的就是无产阶级贫困化的遭际。虽然说“大量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事态未来进程的推测,都以这个预言为根据”;但是,马克思“这个‘贫困日益增长’预言的失败”在所难免,因为,“这个预言是错误见解和不正确分析的联合后果”。[38]

(5)雷蒙·阿隆直言:“马克思的模式很难说明贫困化。”因为,“在马克思的模式中,剥削率不降低,生产率也能提高工人的实际生活水平”。因此,“如果按照马克思所作的经济分析方法理解的话,那么我们就丝毫看不出什么贫困化,反而会得出像已经出现的情况即工人的实际生活水平有所提高这样的结论”。[39]

(6)琼·罗宾逊把马克思贫困化理论概括为“受制于资本主义的实际工资不会上升的假说”,并认为:“这种说法表面上貌似合理,但结果表明根本不对。”即使在今天,“马克思主义者要不否认资本主义提高了工人的生活水平,就否认马克思曾经预测说资本主义不会提高工人的生活水平”。然而,“在马克思思想的发展过程中,马克思主义者为了维护马克思思想的教条因素,选择牺牲马克思思想的科学因素”。[40]

6.笔者立足于理论、历史和现实所写的三章内容(权且称之为“贫困三部曲”)表明,上面这些人包括一切置疑和批评马克思无产阶级贫困化理论的人,都没能真正理解这一理论的精神实质和历史意义。《无产阶级的“悖论性”贫困及其根源》(第十一章)是笔者立足于《资本论》及其手稿对马克思无产阶级贫困理论所作的文本考察。

文章指出:(1)马克思所理解的“绝对贫困”并非只是一个物质资料的“量”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一个经济的“质”的问题。它所揭示的,与其说是工人阶级缺乏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毋宁说是因丧失生产资料而导致的缺乏获取生活资料的持久性和必然性。同时,绝对贫困也并非泛指任何一种生活资料匮乏的状态,而是特指因丧失生产资料而导致的缺乏满足需要的生活资料的状态,因而是与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相联系的。与此不同,任何“相对贫困”[41]都与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相联系,因而是一种制度性贫困。尽管如此,无论是绝对贫困还是相对贫困,都不足以在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层面呈现无产阶级贫困的本质特征,因为在资本主义之前的社会形态中,由于存在着生产资料的封建主私有制和奴隶主私有制,所以,都存在着劳动者(如租地农民和生产奴隶)因没有生产资料而遭受绝对贫困或相对贫困的情况。

(2)体现工人阶级贫困的本质特征的,既不是绝对贫困,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相对贫困,而是相对贫困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具有“悖论性”的贫困。其具体表现是:作为劳动者,工人的贫困与其劳动、与其劳动生产力成正比关系。工人越是努力劳动,他就越是贫困;工人劳动的生产力越是发展,他就越是贫困。“悖论性贫困”是工人阶级所特有的贫困,也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贫困。因为,在此之前的社会形态中,贫困或者是劳动以外的原因作用的结果,或者是生产力不发展或发展不充分的结果,劳动的开展和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从来不构成劳动者致贫的原因。作为工人阶级无法改变的一种宿命,悖论性贫困产生于结构化了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即雇佣劳动制,因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特有的“制度性”贫困。以此来看,任何在绝对贫困或相对贫困的层面,向马克思的贫困理论提出的质疑和批评,都是一种无的放矢。

(3)对于饱受争议的工人阶级或无产阶级“一贫如洗”和“一无所有”的问题,笔者以为:第一,它所描述的与其说是一种“什么也没有”,甚至连起码的生活资料都没有的状态,毋宁说是工人阶级无法依靠自己的生产资料来获得生活资料,因而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就不能获得生活资料的状态。这是一种“无根”即“失去了根本”的状态。第二,它所揭示的与其说是工人阶级的生活资料和生活状况没有任何变化,毋宁说是其经济和社会地位始终无法改变,从而总是处于社会的最底层。第三,它所强调的与其说是满足工人自然的、生理的需要的物质条件的匮乏,毋宁说是社会关系和历史进程对工人需要的内涵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方式的决定和制约。在此意义上,工人阶级的需要和需要的满足,不仅受到生产力发展的决定和制约,而且受到生发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生产目的(生产剩余价值从而实现资本的价值增殖)的决定和制约。

(4)人们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同,产生于阶级利益和阶级关系之间的对立,而阶级利益和阶级关系之间的对立又产生于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所具有的对抗性。一个人的收入表现为手中一定量的货币;一个人乃至一群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生活状况,表现为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其物质生活状况的改善,就表现为生活资料的量的增加和质的提高。这些都是可以看到、可以计量的,因为它们作为一种现象具体,均漂浮于社会的表层;而决定一个阶级、进而决定一个人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则是看不见、也无法计量的,因为这是一种处于社会深处、在历史进程中被固化和硬化了的结构性存在和结构性关系,正是这种结构性存在和结构性关系,形成社会存在和历史发展的本质和规律。因此,工人阶级的悖论性贫困,是由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阶级剥削和阶级关系决定的,而阶级关系和阶级剥削又是由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决定的,它们是一种整体的结构性存在和结构性关系。

7.在《历史视阈中的资本剥削与贫困问题》(第十二章)中,笔者对资本剥削与贫困的关系问题作了分析、阐释。

文章指出:(1)从19世纪末叶的情况来看,尽管说资本家阶级的经营理念和手段,即剥削工人阶级的手段和方式发生了变化;但是,剥削手段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剥削的消亡,并不意味着资本家阶级放弃了对工人阶级的剥削。有无剥削与怎样剥削,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而只要存在着资本家阶级的剥削,工人阶级遭受悖论性贫困、甚至在一定条件下遭受绝对贫困就是必然的。尽管说通过调整和改进剥削关系,资本家阶级对待工人阶级的态度发生了变化;但是,剥削关系的调整并不意味着剥削关系的消失,并不意味着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阶级关系消失了,并不意味着具有对抗性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消失了。只要存在着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就会有雇佣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剥削关系,这两大阶级之间的利益就是对立的,马克思的贫困理论也就不会过时。

(2)进入20世纪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能够推行各种“反贫困”措施,有赖于两方面因素的作用:其一,过去的殖民统治。通过殖民统治和殖民政策,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完成了原始资本积累。可以说,正是过去对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的残酷剥削,使现当代资本主义站在较高起点上,为其后来的蜕变准备了“家底”。其二,现在的垄断地位。在殖民制度和殖民剥削破产和终结后,“中心—外围”式的不平等的世界格局依然存在。处于中心位置的资本主义国家凭借其国际垄断地位,对处于外围和半外围的国家和民族实施跨国剥削,不仅为其国内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奠定了经济基础,而且造成了全球范围内的两极分化和无产阶级的贫困化。当然,上述两方面因素只是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策调整和历史嬗变提供了可能条件,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重要推动因素,一是无产阶级的反抗和社会主义运动的推动,二是一些全局性和全球性问题的倒逼。

(3)不仅要把握资本剥削的各种新变化及其深层原因,而且要把“制度”和“社会”区别开来,反思和把握资产阶级国家各种反贫困举措的制度效应和世界历史意义。由于资本的本性是自由竞争或自由放任,所以,任何有意识的调节和控制与资本的本性、与资本主义制度是不相容的,因而是对资本的一种扬弃和否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各种反贫困政策和措施,正是给予资本剥削的自觉而有力的控制和限制,是对资本本性和精神的扬弃。由此取得的成就是“抑制”资本的结果而不是“放任”资本的结果,因而是一种“社会性”成就而不是“制度性”成就。所谓市场经济即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从“坏的”向“好的”、从“不规范”向“规范”的转变,实际上就是从“放任资本”向“抑制资本”的转变。对资本主义“制度”而言,这当然是一种被迫的无奈之举,不过,它在客观上却造成了“社会主义因素”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层面不断成长、不断增加的局面。

(4)尽管说只要存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资本剥削,工人阶级和劳动者的贫困就在所难免,但是一方面,从“共时态”角度看,资本主义世界并非铁板一块。哪个国家和地区抑制资本,哪里资本对劳动的剥削程度就较小,两极分化的情况就不太严重。另一方面,从“历时态”角度看,资本主义世界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总体情况也不一样。哪个阶段和时期抑制资本,这个时期资本对劳动的剥削程度就较小,两极分化的情况就不太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劳动者就不仅不会陷于绝对贫困的境地,其悖论性贫困也会得到改善。这是在资本剥削和劳动者贫困的关系问题上的两条基本规律,它们不是证伪了而恰恰是证明了马克思的贫困理论。因此,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与资本主义欠发达国家的情况、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情况与其外部的情况、资本主义发展高涨时的情况与资本主义发展不景气时的情况综合起来进行考察,就会发现马克思的贫困理论并没有过时。

8.在《如何看待现实社会主义的贫困问题》(第十三章)中,笔者对现实社会主义的贫困问题作了分析、阐释。文章指出:社会主义国家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贫困产生的根源不同、性质也不同,需要进行具体的历史的分析,决不能一概而论。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的近30年间,社会主义中国一直在与贫困作斗争,而贫困产生的原因则是多方面的。首先,从生产力方面来看,一是由于底子薄,经济发展的起点低;二是由于科学技术落后,物质生产的效率低。其次,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的落后局面和贫困状态与发展战略的选择有关。最后,必须承认政策失误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落后和贫困的重要原因。当然,失误并不在于赶超战略的选择本身,而在于没能适时和及时地调整国家发展战略。可见,社会主义国家过去的贫困,或者是落后的生产力所致,或者是赶超战略所致,或者是国际环境所致,或者是自身失误所致,总之,其原因均不在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或者说,它与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构成本质性联系,因而是一种“社会性”贫困,而不是“制度性”贫困,一如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反贫困方面取得的成就是一种“社会性”成就,而不是“制度性”成就。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30年的发展,是不能简单地用“贫困”来概括的,因为,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社会主义中国在这一时期的发展中,一方面,没有很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使他们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遭受贫困之苦;另一方面,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在重工业特别是军事工业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和成就,从而保证了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和发展。这两个方面互为因果,不可分割。而军事实力是一个国家物质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表现,现代化战争是要靠钱来支撑的;没有军事工业取得的成就,社会主义中国就难以在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中立足和生存,更遑论摆脱落后和消除贫困。在此意义上,社会主义中国的贫困本身就是一种“国家策略”甚至是“国家战略”,与社会主义制度并无本质性联系。

(3)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一定时期,不仅没有消除贫困现象,而且出现了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直接地看,其原因在于收入分配关系的变化;从根本上讲,其原因则在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变化。因为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受到了威胁。特别是,有一些企业表面上是公有制,而实际上已经转型为私有制。在此意义上,社会主义中国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出现的一些贫困现象,完全是资本强势渗透和强力作用的结果,它把一个资本强势的社会主义中国摆到我们面前,发人深省!如果说社会主义中国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出现的贫困,完全是资本强势渗透和强力作用的结果,那么,在转型后的苏东国家出现的贫困,更是背离和背叛社会主义的必然结果。

(4)无论是社会主义中国发展的情况还是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在转型后的情况,都充分证明:哪里出现资本的强势渗透和强力作用,哪里就会出现严重的经济衰退和两极分化。无论是针对初次分配还是各种税收后的再分配,企图通过分配关系的调整来消除贫困,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和空想。要彻底消除贫困,生产力的发展固然重要,但生产关系的变革同样关键。当然,消灭贫困是一个过程。在“制度”层面,在总的趋势上,由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具有全新的性质,所以,社会主义能够也一定会消除贫困。[42]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任何时候、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没有贫困。在方法论上,既要承认社会主义在特定时期和局部出现的“社会性”贫困,又要严格区分“社会性”贫困与“制度性”贫困。这些都是对马克思贫困理论的证明而不是证伪。

1.如前所述,把历史决定论与非决定论区分开来的标准,在于是否承认历史规律的存在和作用。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揭示了社会存在和历史发展的本质和规律,而经济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存在,经济规律是最基本的历史规律。在此意义上,揭示和把握经济运动的客观规律,乃是历史决定论的题中应有之义。鉴于此,笔者把马克思对经济规律的分析和阐释也纳入到历史决定论的理论内容中来,并将之视为“广义的”历史决定论。[43]

在《〈资本论〉的逻辑、方法与意义》(第十章)中,笔者认为:马克思不仅把价值与价格、价值规律与价格规律区别开来,而且在此基础上又揭示了价值决定价格规律。

(1)“价值规律”实际上是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得以表现和实现的规律,它显示着人的需要量、产品量和劳动量之间的内在联系。其客观性就在于,如果不能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结果就或者是无法满足人的一定需要,或者是无效耗费人的一定劳动。这些在现实中显然是涉及人的身家性命的大问题,因而是任何社会都必须加以关注的核心利益,也是一个连小孩子都知道的简单道理。

(2)所谓的“价格规律”,就是商品的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规律,供不应求时价格提高,供过于求时价格降低,因此也叫作“供求规律”。马克思并不否认价格规律,同时又反对片面扩大供求规律的作用。因为,供求关系与商品价格并非单向决定关系,而是双向决定关系。片面扩大供求关系对价格的决定作用,就会忽视商品价格对供求关系的决定作用。而且,马克思更反对“唯供求规律论”,即反对用供求规律排斥和否定价值规律和价值决定价格规律。无论是片面扩大供求规律的作用,还是用供求规律排斥和否定价值规律和价值决定价格规律,都会使“供求规律”流于“空谈”,并陷入用价格解释价格的“循环论证”。

(3)由于本质决定现象,所以商品价值决定价格,相反的关系并不成立。在时间维度上,这是一种趋势决定而不是片断决定;在空间维度上,这是一种整体决定而不是局部决定。前者表现为,同一种商品的价格总是围绕着其价值波动,从总的趋势来看,这种商品的价格与其价值量是一致的;而后者则表现为,一种商品的价格在何种程度上高于或低于其价值量,同时必然会有另一种商品的价格以同样的程度低于或高于其价值量,而所有商品的总价格与其总价值量是一致的。

如果说马克思揭示了市场经济的三个规律,那么,自由主义经济学由于把价值和价格混为一谈,所以它只是看到一个规律即价格规律,它所提出的种种经济模型无非就是不同的价格模型。与此不同,传统教科书则只是看到“一个半”规律,即价值规律和在时间维度上作为一种趋势价值对价格的决定规律,这不仅忽视了在空间维度上价值对价格的整体决定或总体决定规律,而且对价值规律的把握并没有达到马克思的思想高度。

2.依笔者之见,一些人所谓的“市场逻辑”,实际上就是制约着商品生产或交换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律。在《如何看待市场和市场逻辑》(第八章)中,笔者对两种不同的市场逻辑和市场规律作了分辨、阐释。

(1)没有商品生产和交换,就没有市场和市场逻辑,而同样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却可以具有不同的经济性质。马克思严格地区分了“简单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这是两种性质迥异的经济活动,不能混为一谈。

(2)两种不同的商品生产的区别在于:其一,简单商品生产以劳动者的个体私有制为基础,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则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因此,二者所体现的生产关系不同。其二,生产关系决定生产目的。如果说简单商品生产的目的在于“谋生”,即获得使用价值以维系生计,那么,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目的就是“赢利”,即获得剩余价值以实现价值的增殖。因此,二者所包含的生产目的不同。其三,商品生产发展的程度和水平不同。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存在于自然经济的缝隙中,其范围被严格限制在经济领域中,在经济领域又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因而发展程度十分有限。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则不仅占据了整个经济领域,而且进一步溢出经济领域,向政治和文化领域蔓延和渗透,因而是一种十分发达的商品生产。其四,商品生产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同。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只能处于从属地位,处处受到排拒和掣肘。资本主义则完成了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转变,从而使商品生产和交换在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其五,价值规律作用的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在简单商品生产中,市场价格围绕着价值而波动,价值直接调节着商品的市场价格,以此表现和实现价值规律在按比例分配劳动中的作用。而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价值规律需要间接地通过生产价格来表现和实现其在按比例分配劳动中的作用。其六,价值规律作用的强度和大小不同。在简单商品生产中,由于价值规律是主导性规律,所以其作用是巨大的,由此保证了社会劳动的按比例分配,使经济在一种相对平稳的状态下运行。而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由于主导性规律是增殖规律,价值规律要服从增殖规律,所以其作用是很小的,这使得社会劳动的按比例分配往往难以实现,各种比例关系总是遭到破坏,爆发经济危机也就在所难免。

(3)要把两种性质不同的市场和市场逻辑区分开来,一种是基于简单商品生产的市场和市场逻辑,另一种则是基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市场和市场逻辑。从基于简单商品生产的市场和市场逻辑来看,人与人之间确实是一种平等、自由、互利互惠的关系。基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市场和市场逻辑则是另一番情形。当工人与资本家彼此平等、自由、互利互惠的时候,工人并不是“工人”而是劳动力商品的占有者,资本家也不是“资本家”而是货币的占有者,二者是一种简单交换关系;当工人作为“工人”、资本家作为“资本家”发生关系的时候,这种关系决不属于简单商品生产而是属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并且,他们之间既不是平等的,也不是自由的,更不是互利互惠的。

(4)不能把“资本逻辑”和“市场逻辑”混为一谈。因为,虽然历史地看,正是在资产阶级的推动下,市场经济最终取代了自然经济而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态;但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尚未存在的时候,市场和市场逻辑就早已在人们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市场逻辑,既是对简单商品生产的市场逻辑的承续,又是对这种市场逻辑的超越;既具有简单商品生产的市场逻辑的一般规定,也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定,一如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既具有简单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定,也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定。在此意义上,所谓“资本逻辑”,实际上就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市场逻辑。既不能只谈市场逻辑而不谈资本逻辑,更不能把资本逻辑混同为市场逻辑,用简单商品生产的平等、自由和互利互惠逻辑,来遮蔽和掩盖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存在的不平等、不自由和利益对立。

3.马克思历史决定论对历史规律的确认,是以区分本质和现象、进而区分历史本质和历史现象为前提和基础的。笔者将之称为“现象学方法”[44]。在经济分析中,这一方法就表现为作为本质关系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对各种经济现象的决定作用,表现为立足于本质关系对各种经济现象的解释和说明。就此而言,确认本质决定现象的现象学方法何尝不是一种(广义的)决定论、一种作为方法论基础的决定论呢?

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互联网+”时代的挑战与回应》(附录Ⅱ)中,笔者认为:(1)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区分事物的本质和现象,一方面,要透过现象特征把握深处的本质和规律,这是一切科学研究和理论工作的目标和实质所在;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本质和规律对现象作出理解、解释和说明。这是一切科学研究和理论工作的基本功能。自由主义经济学在其古典时期,尚在努力区分经济过程的本质和现象。由于庸俗经济学把本质规定和现象特征混为一谈,所以堪称理论庸俗化的典范。理论的大众化不等于庸俗化。以庸俗化为基础的大众化是一种虚假的大众化,由此造成的理论繁荣也是一种虚假的繁荣。

(2)与上述理论特质相联系,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在“互联网+”时代面临着四大挑战。其一,本质不同于现象,理性认知也不同于感性经验。在现实中,为大众所熟悉的并不是处于本质层面的理性认知(无论是“思维抽象”还是“思维具体”),而是处于现象层面的感性经验或“感性具体”。因此,如何解决现象与本质、感性经验与理性认知之间的矛盾,让后者进入大众的思想世界,就成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面临的第一个挑战。其二,与第一点相联系,科学语言不同于日常语言,科学思维也不同于日常思维。在现实中,为大众所熟悉的并不是揭示和把握内在本质的科学思维和科学语言,而是描述外在现象特征的日常思维和日常语言。因此,如何解决日常语言与科学语言、日常思维与科学思维之间的矛盾,让后者进入大众的思想世界,就成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面临的第二个挑战。其三,与第一点和第二点相联系,揭示和把握内在本质与描述外在现象特征相比,后者更易于人们理解和把握,也更易于交流和传播。因此,如何解决理论的交流和传播的问题,这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面临的第三个挑战。其四,与以上各点相联系,揭示和把握内在本质与描述外在现象特征相比,后者更易于实际的运用和操作。因此,如何解决理论的实际运用和操作的问题,这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面临的第四个挑战。当然,理论上必须弄清楚的东西,不一定是实际操作中需要的东西。

(3)在“互联网+”时代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需要在“深入”与“浅出”两个方面下功夫。所谓“深入”就是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着力理解和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而所谓“浅出”就是要立足于本质解释和说明现象,着力理解和把握本质和规律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深入”主要涉及两方面工作:一是要重视和加强文本研究,以此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穿透力”;二是要重视和加强比较研究,以此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说服力”。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浅出”也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内容方面要关注和回应现实问题,以此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解释力”;二是在形式方面要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话语体系,以此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亲和力”。

4.其实,在《〈资本论〉的逻辑、方法与意义》(第十章)中,笔者对制约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价格规律和价值决定价格规律的辨析,就是在区分本质和现象的“现象学方法”基础上展开的。因为,只有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现象学方法,才能把价值规定、价值规律和价格规定、价格规律区分开来,理解和把握二者在质和量两个方面存在的复杂关系。在此意义上,不理解马克思的现象学方法,就难以理解其《资本论》及其手稿,现象学方法论从而构成马克思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和规律的方法论基础。

5.无须讳言,对于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尚有诸多焦点和难点问题有待深入讨论和研究。

(1)笔者更多地分析、阐释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问题,对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的研究明显不够;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问题上,更多地分析、阐释了经济关系与思想关系的关系问题,对经济关系与国家和法律等政治关系的研究明显不够。就国家问题而言,一些人把马克思的国家理论或者解读为“工具主义”,即国家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暴力手段和工具;或者解读为“反映论”,即国家是对经济关系和经济基础的政治表现和反映。[45]进而认为,无论是工具主义还是反映论,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论”和“还原主义”,即认为国家是由阶级利益和经济关系单方面决定的,从而把国家还原为单纯的阶级利益和经济关系。[46]在他们看来,其缺陷在于片面强调国家的阶级性和经济性,忽视了国家在起源和职能上的多元性和多样性,忽视了国家的相对自主性和独立性。[47]其实,从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的论述来看,国家的阶级性和阶级职能并不排斥其他职能,它只是强调当其他职能同阶级职能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其他职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阶级职能的实现;同样,国家的经济性并不排斥其“自主性”(autonomy),它只是强调政治关系必须同经济关系相适合或适应,当二者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被冲破和抛弃的总是特定政治关系和国家形式。这两个方面都说明了经济性和阶级性才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和职能,并且,国家的经济性和阶级性是一致的,因为阶级关系根源于经济关系。就法律问题而言,马克思讲:“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现状的由习惯和传统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撇开其他一切情况不说,只要现状的基础即作为现状的基础的关系的不断再生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有规则的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情况就会自然产生;并且,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取得社会固定性和不以单纯偶然性与任意性为转移的社会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都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在生产过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的停滞状态中,一种生产方式所以能取得这个形式,只是由于它本身的反复的再生产。如果这种再生产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48]这就是说,第一,法律是对“现状”即既成的利益关系的神圣化,是对规约和保护这种现状的“习惯”和“传统”的固定化。第二,由于现状即既成的利益关系的基础是生产关系,所以,作为生产关系在政治上所取得的有规则和有秩序的形式,法律是生产关系不断再生产的必然结果。第三,法律的作用在于,它使一种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从而获得或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第四,法律是生产关系不断再生产的必然产物,因而也是生产方式不断再生产的必然产物。在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不断再生产的基础上,产生特定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这种利益关系先是借助于习惯和传统等“非正规规则”得到维护和保护,然后以法律这种“正规规则”的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在此,马克思与一切自由主义者在法律问题上的观点和立场差异何其鲜明。在马克思看来,没有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再生产,就没有法律规则,后者不过是既成利益关系和经济秩序的固化和确认;自由主义者则认为,没有法律规则就没有社会秩序,而政治观念和法律观念又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陈旧的唯心主义观点……认为现在的法学是我们经济制度的基础,而不是把我们的经济制度看作我们法学的基础和根源!”[49]

(2)按照罗伯特·韦尔的解释,作为一种理论“现象”(既不是理论“流派”,也不是解释“范式”),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致力于运用分析哲学的传统方法考察、阐释马克思著作的核心论题,“概念明晰”和“论证严密”是其共同的思想倾向和理论诉求。[50]基于此,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认真思考和深入研究的问题。埃尔斯特就指出,“生产力发展”这一概念在马克思的著作中较为“模糊”。例如,“经济规模的开发是否计作这种发展,尚不清楚。而且,在常规的环境和人口条件下,生产力在它们允许更多的剩余时是否得到了发展;或者,在实际的、可变的条件下,它们是否允许更多的剩余,也不甚清楚”[51]。从G.A.科恩所提出的“首要性命题”和“发展命题”的关系来看,由于“首要性命题将发展命题视为它的出发点”,或者说,“发展命题是生产力决定论的根本基础所在”;[52]所以,不弄清生产力发展的具体含义,就既无法解答发展命题也无法解答首要性命题,从而也就无法理解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当然,对于生产力的发展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多有论述,例如,“劳动生产力的增长无非是使用较少的直接劳动就能创造较多的产品,从而社会财富越来越表现为劳动本身创造的劳动条件”[53]。又如,“我们所理解的力(指生产力。——引注)[的增加],是指使用既定量劳动而发挥出更大的生产力量,而不是指使用的劳动量发生什么变化”[54]。显然,生产力发展问题与物质生产的效率问题是紧密相联的,而什么是效率?如何衡量效率?衡量效率的经济和社会意义何在?这些问题在经济学研究中至今见仁见智。[55]这样,马克思作了明确说明的命题成为一个“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了。它至少表明熟知未必真知,拿了“概念明晰”和“论证严密”的标准来检视,对马克思历史理论和历史决定论的研究尚有诸多纰漏甚至是错讹。

(3)如前所述,马克思立足于生产力的首要性和决定性,论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崩溃。他明确指出:“由资本形成的一般的社会权力和资本家个人对这些社会生产条件拥有的私人权力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地发展起来,并且包含着这种关系的解体,因为它同时包含着把生产条件改造成为一般的、公共的、社会的生产条件。这种改造是由生产力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的发展和实现这种发展的方式决定的。”[56]对于资本主义之前的一切形式的共同体,马克思认为:“共同体以主体与其生产条件有着一定的客观统一为前提的,或者说,主体的一定的存在以作为生产条件的共同体本身为前提的所有一切形式(它们或多或少是自然形成的,但同时也都是历史过程的结果),必然地只和有限的而且是原则上有限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使这些形式解体,而它们的解体本身又是人类生产力的发展。”[57]因此,“以往的一切社会形式都由于财富的发展,或者同样可以说,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没落了”[58]。例如,就“农奴制关系”“自由的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关系”“行会关系”和“各种不同形式的保护关系”等构成封建共同体的各种封建关系而言,“所有这些关系的解体,只有在物质的(因而还有精神的)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时才有可能”。[59]然而,安德森则指出:“对于欧洲封建主义大崩溃进行考察而得出的最重要结论之一,是与马克思主义者中被广泛接受的信念相反的:一种生产方式中的危机的特有‘形象’,不是有活力的(经济的)生产力胜利地冲破落后的(社会的)生产关系,迅速地在它们的废墟上建立一种更高级的生产活动和社会;相反,生产力经常趋于停滞和退步于现存的生产关系之内,到它们自身在新的生产力能够创造出来之前必须激烈地变化和重组,并结合为一种全球性的新生产方式。”[60]这就是说,封建主义的崩溃并非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是生产力停滞和退步的结果。这样,不仅生产力的决定性或首要性命题而且生产力的发展命题都成了问题。[61]而在S.H.里格比看来,这两个命题不仅不适合于封建社会的崩溃,而且不适合于古代社会或奴隶社会的崩溃。“马克思对从古代世界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分析,事实上构成一种对生产力决定论的批判。因为,它对发展命题做出的假设提出了挑战,即生产力在整个历史过程中都具有内在的发展倾向。他对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分析,同样提供了否定生产力决定论的证据,它暗含着对首要性命题的否定。马克思论证,并不是生产力的变化导致资本主义的产生。相反,正是资本主义的发展,导致生产力的增长稍后进入一个新的阶段。”[62]这些质疑和批评同吉登斯的论点何其相似。笔者以为,问题并不在于如何审视和回应这些质疑和批评,而在于马克思在经济学语境中阐释的重要思想,为什么一旦转入历史学和社会学等语境时便遭遇如此的质疑和批评。这无疑是马克思历史决定论研究所无法(也不能)回避的重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