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见,早期儒家内部对于“亲亲相隐”的态度并非完全一致,子思简、匿并举,匿仅限于“小而隐者”,而孟子则将“其父杀人”也纳入隐或匿的范围之中。那么,如何看待子思、孟子二人不同的态度和立场呢?首先,是立论的角度不同。子思《五行》所说的是处理案狱的现实的、可操作的一般原则,而《孟子》则是特殊情境下的答问,盖有桃应之问,故有孟子之答,它是文学的、想象的,是以一种极端、夸张的形式,将情理无法兼顾、忠孝不能两全的内在紧张和冲突展现出来,给人心灵以冲击和震**。它具有审美的价值,但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故只可以“虚看”,而不可以“实看”。因为现实中不可能要求“其父杀人”的天子“窃负而逃”,如果果真如此,那又置生民于何地?这样的天子是否太过轻率和浪漫?生活中也不可能有这样的事例。石奢的故事亦是如此,现实中同样不可能要求执法者一方面徇私枉法,包庇、隐瞒犯法的亲人,另一方面又要求其自我牺牲来维持道义,这同样是行不通的。人们之所以称赞石奢为“邦之司直”,恰恰在于石奢纵父循法的特殊性,在于石奢悲剧性命运引发人们的感慨、喟叹和思索。所以舜和石奢的故事,虽然一个是文学的虚构,一个是真实的事件,其功能和作用则是一样的,都是审美性的而非现实性的,与子思《五行》“有小罪而赦之,匿也”属于不同的层面,应该区别看待。批评者斥责舜“窃负而逃”乃是腐败的根源,予以激烈抨击;而反批评者又极力想将其合理化,给予种种辩护,恐怕都在解读上出了问题,误将审美性的当作现实性的,以一种“实”的而非“虚”的眼光去看待《孟子》文学性、传奇性的文字和记载。有学者强调,中国哲学史研究需要诠释学技巧和人文学关怀[120],无疑是很有道理的。那么,对于《孟子》象征性、设问式的描写,自然应有相应的诠释学技巧,应更多地以审美的、文学的眼光看待之,而不应与客观事实混在一起。

其次,在情与理、亲亲与道义的关系上,子思、孟子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差异。前面说过,儒家主流是情理主义,而不是亲情主义,更不是亲情至上论,孔子、子思虽对亲亲之情有一定的关注,但反对将其置于社会道义之上,反映在仁、孝的关系上,是以孝为仁的起始和开端,所谓“为仁自孝悌始”,而以仁为孝的最终实现和目标,仁不仅高于孝,内容上也丰富于孝;孝是亲亲,是血缘亲情,是德之始,仁则是“泛爱众”(《论语·学而》),是对天下人的责任与关爱,是德之终。因其都突出、重视仁的地位和作用,故也可称为儒家内部的重仁派。那么,儒家内部是否存在着亲情主义,存在着将亲亲之情置于社会道义之上,将孝置于仁之上的思想和主张呢?答案是肯定的,这就是以乐正子春为代表的重孝派。笔者曾经指出,曾子弟子乐正子春在儒家内部发展出一个重孝派,他们以孝为最高的德,孝是“天之经,地之义”,孝无所不包,“置之而塞于天地,衡之而衡于四海”(《大戴礼记·曾子大孝》),孝广大而抽象,体现为“全身”“尊亲”和“保其禄位,而守其祭祀”,而仁不过是服务于孝的一个德目而已,“夫仁者,仁此者也”(同上),扭转了孔子开创的以仁为主导的思想方向,在先秦儒学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影响。[121]值得注意的是,孟子在其思想的形成过程中,恰恰一度受到重孝派的影响,故思想中有大量宣扬血缘亲情的内容,如,“孟子曰: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守孰为大?守身为大……事亲,事之本也。孰不为守?守身,守之本也”(《孟子·离娄上》),认为“事亲”和“守身”是最重要的事情,与他后来突出仁政、民本显然有所不同。又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同上),将仁、义分别理解为“事亲”和“从兄”,与他后来“仁,人心也”(《孟子·告子上》)、“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等说法也有一定区别。还有,“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尊亲之至,莫大乎以天下养。为天子父,尊之至也;以天下养,养之至也”(《孟子·万章上》),认为最大的尊贵就是身为天子父,得到天下的奉养。甚至说“尧舜之道,孝弟而已矣”(《孟子·告子下》),这些都是受重孝派影响的反映,有些表述就是直接来自乐正子春派,笔者有过详细考证,此不赘述。[122]故孟子在先秦儒学史中的地位是比较特殊的,一方面在其早期较多地受到重孝派的影响,保留有浓厚的宗法血亲的思想,另一方面随着“四端说”的提出[123],孟子一定程度上又突破了宗法血亲的束缚,改变了“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的看法,把仁的基点由血亲孝悌转换到“恻隐”“羞恶”“辞让”“是非”等更为普遍的道德情感中去,完成了一次思想的飞跃,将儒家仁学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呈现出新旧杂糅的特点。前面说他在小爱与大爱之间折中、调和,根本原因就在这里。

本来血缘家族是人类最早的组织,每个人都生活、隶属于不同的家族,故当时人们只有小爱,没有大爱,家族之外的人不仅不在其关爱范围之内,杀死了对方也不承担法律责任,而被杀者的家族往往又以怨报怨,血亲复仇,这便是“亲亲为大”的社会基础。然而随着交往的扩大,文化的融合,地缘组织的形成,逐渐形成了族类意识甚至人类意识,人们开始超越种族、血缘的界限去看待、关爱所有的人,这便是孔子“仁者,爱人”“泛爱众”(《论语·学而》)的社会背景。儒家仁爱的提出,某种意义上,也是生命权利意识的觉醒。从积极的方面讲,“天生万物,人为贵”,人的生命至为珍贵,不可随意剥夺、伤害。“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论语·乡党》),孟子说:“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孟子·公孙丑上》),就是认为人的生命比外在的“天下”更为重要,与康德“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精神实质是一样的。从消极的方面讲,则是要求“杀人偿命”,维持法律、道义的公正。因此,在“亲亲为大”和“仁者,爱人”之间,实际是存在一定的紧张和冲突的。是以孝悌、亲亲为大,还是仁义为最高的理想,在儒家内部也是有不同认识的。孔子、子思等重仁派都是以仁为最高原则,以孝悌为培养仁爱的起点、根基,当孝悌与仁爱、亲情与道义发生冲突时,他们主张“亲亲相隐”“隐而任之”,但隐匿的范围仅限于“小而隐者”,要求“不以小道害大道”。而孟子的情况则比较复杂,由于其一度受到重孝派的影响,故试图在“亲亲为大”和“仁者,爱人”之间折中、调和,表现出守旧、落后的一面。表面上看,舜“窃负而逃”似乎是做到了忠孝两全,既为父尽孝,也为国尽忠,但在这一“执”一“逃”中,死者的存在恰恰被忽略了,站在死者的立场,谁又为其尽义呢?如果用“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来衡量的话,显然是不合理、不符合仁道的。所以如学者所说的,“在孟子的思想中,舜真正害怕的是旧的‘亲亲为大’的伦理原则的坍塌,而不是其‘杀一不辜而得天下,不为也’的新仁道原则的坍塌”[124]。

孟子的这种折中、调和的态度在另一段引起争议的文字中也同样表现出来。当孟子的弟子万章问,象是一个非常坏的人,舜却封给他有庳。为什么对别人就严加惩处,对弟弟却封为诸侯时?孟子的回答是:仁者对于弟弟,“亲之欲其贵也,爱之欲其富也;封之有庳,富贵之也。身为天子,弟为匹夫,可谓亲爱之乎?”为了使有庳的百姓不受到伤害,孟子又想出让舜派官吏代象治理国家,以维持某种程度的公正(见《孟子·万章上》)。孟子生活的战国时期,反对“无故而富贵”已成为社会的普遍呼声,不仅墨家、法家有此主张,即使在儒家内部,荀子也提出“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荀子·王制》)。如果说孟子质疑“身为天子,弟为匹夫,可谓亲爱之乎”是维护亲情的话,那么,荀子主张将王公、士大夫的子孙降为庶民岂不是寡恩薄义了?两者相较,哪个更为合理,哪个更值得肯定?如果不是立足于“亲亲为大”,而是从仁道原则出发的话,我们不能不说,在这一问题上,荀子的主张是合理、进步的,而孟子是保守、落后的。

另外,《孟子》舜“窃负而逃”的故事虽然是文学性的,但由于后来《孟子》成为经书,上升为意识形态,“窃负而逃”便被赋予了法律的效力。从实际的影响来看,它往往成为当权者徇私枉法、官官相护的理据和借口。据《史记·梁孝王世家》,汉景帝的弟弟梁孝王刺杀大臣袁盎,事发后其母窦太后拒绝进食,日夜哭泣,景帝也十分忧郁。与大臣商议后,决定派精通儒术的田叔、吕季主去查办。田叔回京后,将孝王谋反的证据全部烧掉,空手去见景帝,把全部责任推到孝王的手下羊胜、公孙诡身上,让二人做了孝王的替死鬼。景帝闻说后,欣喜万分,连忙通告太后,“太后闻之,立起坐餐,气平复”。《史记·田叔列传》中还记载有田叔与景帝的一段对话:

景帝曰:“梁有之乎?”叔对曰:“死罪!有之。”上曰:“其事安在?”田叔曰:“上毋以梁事为也。”上曰:“何也?”曰:“今梁王不伏诛,是汉法不行也;如其伏法,而太后食不甘味,卧不安席,此忧在陛下也。”景帝大贤之,以为鲁相。

梁孝王擅杀朝臣,犯了大罪,不杀弟弟就破坏了朝廷法律;杀了弟弟母亲又食不甘味,卧不安席,自己也于心不忍。田叔深知其中的难处,故教景帝装起糊涂,不要过问,而自己随便找两个替死鬼处理了事。值得注意的是,景帝处理弟弟杀人时,大臣曾建议“遣经术吏往治之”,而田叔、吕季主“皆通经术”(《史记·梁孝王世家》)。据赵岐《孟子题辞》,《孟子》在文帝时曾立于学宫,为置博士,故田叔所通的经术中应该就有《孟子》,他之所以敢坦然地销毁证据,为犯了杀人大罪的孝王隐匿,其背后的理据恐怕就在于《孟子》。既然舜可以隐匿杀人的父亲,那么景帝为何不能隐匿自己杀人的弟弟呢?在孟子文学性的答问中,还有“弃天下”一说,但田叔明白这种浪漫的说法陈义过高,现实中根本行不通,景帝不可能背着杀人的弟弟跑到海边,“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结果只能是转移罪责,以无辜者的生命来实现景帝的“亲亲相隐”了,孟子的答问恰恰成为田叔徇私枉法、司法腐败的理据,这恐怕是孟子所始料不及的吧。

又据《新五代史·周家人传》,周世宗柴荣的生父柴守礼居于洛阳,“颇恣横,尝杀人于市,有司有闻,世宗不问。是时,王溥、汪晏、王彦超、韩令坤等同时将相,皆有父在洛阳,与守礼朝夕往来,惟意所为,洛阳人多畏避之,号‘十阿父’”。柴守礼依仗自己是天子的生父,聚集党徒,滥杀无辜,横行市里,使百姓苦不堪言,世宗却不让有司处理,任其为害一方。对于世宗的“亲亲相隐”,《新五代史》的作者欧阳修以《孟子》的“窃负而逃”为之辩护,“以谓天下可无舜,不可无至公,舜可弃天下,不可刑其父,此为世立言之说也”。欧阳修所说的“至公”是“亲亲为大”,也就是重孝派的至公,从“亲亲为大”来看,自然是父母为大,天下为轻了。“故宁受屈法之过,以申父子之道”,“君子之于事,择其轻重而处之耳。失刑轻,不孝重也”(《新五代史·周家人传》)。

对于欧阳修的说法,清代学者袁枚给予针锋相对的批驳。“柴守礼杀人,世宗知而不问,欧公以为孝。袁子曰:世宗何孝之有?此孟子误之也。”他认为,孟子让舜“窃负而逃”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反而使自己陷入矛盾之中。“彼海滨者,何地耶?瞍能往,皋亦能往。因其逃而赦之,不可谓执;听其执而逃焉,不可谓孝;执之不终,逃而无益,不可谓智。”“以子之矛,陷子之盾,孟子穷矣。”对于世宗而言,即使没能制止父亲杀人,事后也当脱去上服,避开正寝;减少肴馔,撤除乐器;不断哭泣进谏,使父亲知道悔改,以后有所戒惧,“不宜以不问二字博孝名而轻民命也。不然,三代而后,皋陶少矣。凡纵其父以杀人者,皆孝子耶?彼被杀者,独无子耶?”[125]显然,袁枚是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仁道来立论的。如果世宗纵父行凶为孝,那么被杀者难道没有子女?谁去考虑他们的感受?他们又如何为父母尽孝?如果将心比心,推己及人,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仁道原则来衡量的话,世宗的所作所为不仅不能称为孝,反而是不仁不义之举。袁枚将孟子的“窃负而逃”落到实处,未必符合孟子的本意,但他批评世宗非孝,则是十分恰当的。这也说明,是从“亲亲为大”还是“推己及人”来看待“亲亲相隐”,观点和态度是有很大不同的。孟子的“窃负而逃”本来是要表达亲情与道义的紧张与冲突,是文学性的而非现实性的,但在权大于法、法沦为权力的工具的帝制社会中却被扭曲成为法律的通例。由于“窃负而逃”涉及的是天子之父,而非普通人之父,故其在法律上的指向是特殊的,而非普遍的,实际是为王父而非普通人之父免于法律惩处提供了理论根据,使“刑不上王父”成为合理、合法的。普通人犯法,并不会因其为人父便可以逃脱法律的惩处,而天子、皇帝的父亲即使杀人枉法,法律也不应予以追究,中国古代法律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优良传统,却始终没有“王父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主张,这不能不说是十分遗憾的。但是另一方面,孟子也具有丰富的仁道、民本思想,他主张“杀一不辜而得天下”,“不为也”,认为“民为贵”,“君为轻”,均体现了对民众生命权利的尊重;他的性善论,则包含了人格平等的思想,从这些思想出发,又可以发展出批判封建特权的观点与主张。袁枚的批判思想,其实也间接受到孟子的影响,是对后者思想的进一步发展。这看似吊诡,却是历史的真实。

综上所论,围绕“亲亲相隐”的争论,其核心并不在于亲情是否珍贵,“亲亲相隐”是否合理?而在于儒家是如何看待、处理孝悌亲情的?儒家又是在何种意义、条件下谈论“亲亲相隐”的?尤其是如何看待、理解“窃负而逃”故事中孟子对亲情与道义的抉择和取舍?这些无疑是较为复杂的学术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根据我们前面的讨论,围绕“仁”与“孝”,儒家内部实际是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主张的。重孝派以孝为最高原则,通过孝的泛化实现对社会的控制,与重仁派视孝为仁的起点和根基,主张孝要超越、提升为更高、更为普遍的仁,实际代表了儒家内部两种不同观点和流派。孔子虽然也提倡孝,视孝为人类真实、美好的情感,但又主张孝要上升为仁,强调的是“泛爱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因此,在面对亲情与道义的冲突时,并不主张为亲情去牺牲道义。孔子讲“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直是率真、率直之直,而不是公正、正直之直。为了维护社会的道义、公正,曾子一派又提出“隐而任之,如从己起”,要求子女不是告发,而是代父受过以维护情与理、亲亲与道义的统一。子思一派的《五行》篇则将隐匿的范围限定在“小而隐者”,即小的过错,并强调“不以小道害大道”,“不以小爱害大爱”。孟子的情况虽较为复杂,在亲亲与道义间表现出一定的折中、调和,但其“窃负而逃”的情节设计,主要还是展示亲情与道义间的冲突与紧张,更应从文学、审美的眼光看待之,而不可落在实处,进行简单的道德批判或辩护。这样的做法,恐怕都没有理解孟子的本意。况且,孟子也不是为了父子亲情便完全置社会道义于不顾,他让舜下令逮捕父亲瞽叟,让舜“弃天下”,便是对道义、法律的尊重,试图维持情理间的紧张、冲突,是“隐而任之”的表现。只不过孟子的这一设计不仅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从实际的后果看则是为“刑不上王父”提供了法理的依据,成为帝王将相转移罪责,徇私枉法的根据和理由。从这一点看,子思强调“有小罪而赦之”,“不以小道害大道”,可能更值得关注,更具有时代进步的意义。

[1] 陈来:《古代宗教与伦理——儒家思想的根源》,184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

[2] 李存山:《儒家的民本与人权》,载《孔子研究》,2001(6)。

[3] 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12~1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4] (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中册,658页。

[5] (清)王夫之:《礼记章句》卷九,见《船山全书》第4册,537页,长沙,岳麓书社,1996。

[6] (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中册,660页。

[7] 参见拙文《战国时期的禅让思潮与“大同”、“小康”说——兼论〈礼运〉的作者与年代》,见国际儒学联合会编:《儒学与当代文明:纪念孔子诞生2555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5。又见本书第三章第四节“《礼运》与子游后学的‘大同’‘小康’说”。

[8] (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上册,687页。

[9] 杨国荣:《儒家政治哲学的多重面向———以孟子为中心的思考》,载《浙江学刊》,2005(5)。

[10] 梁启超:《老孔墨以后学派概观》,见《饮冰室合集》第8册,原《饮冰室专集》第40卷,37页,北京,中华书局,1989。

[11] 如在《史记》中,司马迁多次提到孟子与梁惠王间的这段著名对话,《史记·孟子荀卿列传》:“(孟子)适梁,梁惠王不果所言,则见以为迂远而阔于事情。”《史记·六国年表》魏惠王三十五年:“孟子来,王问利国,对曰:‘君不可言利。’”《史记·魏世家》:“邹衍、淳于髡、孟轲皆至梁。梁惠王曰:‘……叟不远千里,辱幸至弊邑之廷,将何以利吾国?’孟轲曰:‘君不可言利若是。夫君欲利则大夫欲利,大夫欲利则庶人欲利,上下争利,国则危矣。为人君,仁义而已矣,何以利为!’”

[12] 对于《孟子》与《孔丛子》两段文字的关系,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引上面两段文字后,评述说:“子思、孟子之言,一也。夫唯仁者为知仁义之为利,不仁者不知也。故孟子对梁王,直以仁义而不及利者,所与言之人异故也。”(《周纪二》显王三十三年)李明辉先生则认为:“子思的观点有异于孟子的观点,因为子思并未正视‘义’与‘利’之异质性……就现实经验而言,义、利之间未必始终一致;一旦两者之间有所冲突时,我们应当如何抉择呢?子思似乎未考虑到这种现实的可能性,而在理论上假定义、利之间必然一致……反之,孟子则视义、利为异质的,强调‘先义后利’。”李先生更重视“义利之辨”对于凸显人格尊严的意义,认为“人格尊严之维护亦属于‘义’的范围。否定了义利之辨,则人格之尊严与现实的利害便可按照同一尺度去衡量,尊严也就不成其为尊严了”。(见所著《儒家视野下的政治思想》,60、6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按,儒家“义利之辨”涉及不同的面相,不可一概而论。上面两段文字主要讨论物质利益与正义、道义的问题,“子思”、孟子立论的不同,是由于他们针对“民”与“君”不同的对象,从深层看,二人的观点仍是一致的。

[13] 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第1册,87~88页,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

[14] 徐复观:《儒家对中国历史命运挣扎之一例——西汉政治与董仲舒》,见《学术与政治之间》,51~52页,台北,学生书局,1985。

[15] 张灏:《幽暗意识与民主传统》,40~41页,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

[16] 参见胡平:《儒家人性论与民主宪政——与张灏教授商榷》,载《中国论坛》(台北),1992年5月号;后收入所著《从自由出发》,台北,风云时代出版公司,1994。

[17]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39页,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

[18] 徐复观:《儒家政治思想的构造及其转进》,见《学术与政治之间》,51~55页。

[19] 鲁迅:《灯下漫笔》,见《鲁迅全集》第1卷,197页,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

[20] 徐复观:《儒家对中国历史命运挣扎之一例——西汉政治与董仲舒》,见《学术与政治之间》,387页。

[21] 有学者提出,民主政治的产生需要有一系列横向的现实条件和纵向的历史条件。横向的现实条件包括:(1)血缘纽带的冲破;(2)公共领域的形成;(3)公民社会的诞生。纵向历史条件是指:(1)从农业经济向商业经济的过渡;(2)交通工具或者信息传播工具的发达;(3)新型公共权威的形成。认为在这些条件尚未到来的情况下,即使是再高明的思想家也不可能把民主当作政治制度的理想。参见方朝晖:《民主、市民社会与儒学社会政治思想的现代意义》,载《中国思想史研究通讯》,2005(3)。

[22] Ying-shih Yu,“Democracy,Human Rights and Confucian Culture,” in The Fifth Huang Hsing Foundation Hsueh Chun-tu Distinguished Lecture in Asian Studies,Oxford,Asian Studies Centre,St.Antony's College,University of Oxford,2000,p.6.

[23] 夏勇:《中国民权哲学》,7~8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

[24] 参见何信全:《儒学与现代民主》,116~117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25] 关于早起儒学人性平等的问题,参见Ning Chen(陈宁):“The Ideological Background of the Mencian Discussion of Human Nature,” in Mencius Contexts and Interpretations,edited by Alan Chan,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2002,pp.1-17。

[26] 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先秦篇》,117~118页。

[27] 邓小军:《儒家思想与民主思想的逻辑结合》,239页,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

[28] 邓小军:《儒家思想与民主思想的逻辑结合》,233页,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

[29] 参见第六章第二节“即生言性的传统与孟子性善论”。

[30] 邓小军先生认为:“儒家思想在从人性思想到政治思想的核心逻辑中,缺少了天赋人权这一关键环节,缺少了权利观念。这正是儒家思想未能开出民主的关键所在。这同时并表明,儒家思想自身亦缺乏足够产生和运用权利观念的知性理性思维模式、知性理性方法。”(见所著《儒家思想与民主思想的逻辑结合》,421页)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也应注意,即使在西方,权利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也是近代的产物,天赋人权的观念亦是如此。早期儒学中存在着权利思想的萌芽,其之所以没有得到发展,主要是历史条件的限制。

[31] 李学勤:《天人之分》,见郑万耕主编:《中国传统哲学新论——朱伯崑教授七十五寿辰纪念文集》,239~244页,北京,九洲图书出版社,1999。

[32] 池田知久据《韩诗外传》卷七“虞丘名闻于天下,以为令尹,让于孙叔敖,则遇楚庄王也”,认为第8、第9号简之间可能存在着叙述“虞丘”遇“楚庄”的句子。见所著《郭店楚简〈穷达以时〉之研究》(上),载《古今论衡》(台湾),2000(4)。

[33] 原文作“听之弋母,之白不釐”。陈剑认为“母之”二字系误抄,应断为“听之弋之”,读为“圣之贼之”,意为旁人对同一个人毁誉不同,或以之为圣,或以之为贼。见所著《郭店简〈穷达以时〉〈语丛四〉的几处简序调整》,载《国际简帛研究通讯》,第2卷5期,2002年6月。

[34] 参见陈宁:《中国古代命运观的现代诠释》,25~26页,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

[35] 唐君毅:《先秦思想中之天命观》,载《新亚学报》(香港),第2卷2期,1957。

[36] Schwartz,The World of Thought in Ancient China,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5,p.126.

[37] (宋)朱熹:《论语集注》,见《四书集注》,49页。

[38] 原作“圣人”,庞朴根据马王堆帛书认为“人”为衍文。参见所著《帛书〈五行〉篇研究》,19~20页。

[39] (汉)赵岐注,(清)焦循疏:《孟子正义》,见《诸子集成》第1册,583页。

[40] (宋)朱熹:《孟子集注》,见《四书集注》,329页。

[41] (汉)赵岐注,(清)焦循疏:《孟子正义》,见《诸子集成》第1册,534页。

[42] 刘师培:《定命论》,见《刘申叔遗书》下册,1703页,南京,凤凰出版社,1997。

[43]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第2册,3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44] 冯契:《中国古代哲学的逻辑发展》上册,266~267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

[45] (清)王先谦:《荀子集解》,见《诸子集成》第2册,206页。

[46] 有学者提出,竹简与荀子都认为“人为所及范围之外的事象为‘天’,相反地,人为所及范围之内的事象为‘人’”,并由此认为二者天人之分的内容基本是相同的,似难以成立。参见[日]池田知久:《郭店楚简〈穷达以时〉之研究》(下),载《古今论衡》(台湾),2000(5)。

[47] 参见庞朴:《孔孟之间——郭店楚简中的儒家心性说》,见《中国哲学》第20辑。

[48] 原作“心意修”,兹从王念孙校改。

[49] 见(清)王先谦:《荀子集解》,见《诸子集成》第2册,208页。

[50] 参见王治平:《郭店楚简〈穷达以时〉丛考》,长沙,吴简与出土简帛国际会议论文,2001。

[51]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55页。

[52] 高晨阳:《孟荀天人关系思想异同比较》,见赵宗正等编:《孔孟荀比较研究》,1~13页,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

[53] (宋)晁公武著,孙猛校证:《郡斋读书志校证》上册,411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

[54] 钟肇鹏:《曾子学派的孝治思想》,见《求是斋丛稿》上册,359~379页,成都,巴蜀书社,2001。钟先生推测,《曾子》十八篇亡佚于六朝之末。

[55] (宋)朱熹:《书刘子澄所编曾子后》,见《朱子全书》第24册,2855页。

[56] (宋)黄震:《读曾子》,见《黄氏日抄》卷五十五,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7] (明)方孝孺:《逊志斋集》卷四,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8] 梁启超:《古书真伪及其年代》,见陈引驰编校:《梁启超国学讲录二种》,235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59] 参见王铁:《〈曾子〉著作时代考》,载《中国哲学史研究》,1987(1);罗新惠:《郭店楚简与〈曾子〉》,载《管子学刊》,1999(3);钟肇鹏:《曾子学派的孝治思想》,见《求是斋丛稿》上册,350~363页。

[60] 李学勤:《郭店简与〈礼记〉》,载《中国哲学史》,1998(4)。

[61] (清)阮元:《曾子十篇·叙录》,2页,北京,中华书局,1985。

[63] 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220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64] 廖名春:《楚竹书〈内礼〉与〈曾子立孝〉首章的对比研究》,载《中国思想史研究通讯》,2005(2)。

[65] 这里的简序根据魏宜辉、董珊的意见作了重新调整,见魏宜辉:《读上博简楚简(四)劄记》,简帛研究网站(http://www.bamboosilk.org/),2005-02-15;董珊:《读〈上博藏战国楚竹书(四)〉杂记》,简帛研究网站,2005-02-20。

[66] 曹建敦:《用新出竹书校读传世古籍札记一则——上博简〈内豊〉校读〈大戴礼记〉一则》,简帛研究网站,2005-03-06。

[67] 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219页。

[68] 如《曾子立事》:“君子不绝人之欢,不尽人之礼……去之不谤,就之不赂;亦可谓忠矣”,《曾子本孝》:“忠者,其孝之本与”。

[69] 钟肇鹏:《曾子学派的孝治思想》,见《求是斋丛稿》上册,360页。

[70] 王铁:《〈曾子〉著作时代考》,载《中国哲学史》,1987(1)。王铁认为《曾子天圆》一篇写作时间可能略晚,但不会晚于邹衍的时代。

[71] 彭林:《子思作〈孝经〉说新论》,载《中国哲学史》,2000(3)。

[72] (清)陈澧:《东塾读书记》卷一,5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73] 王正己:《孝经今考》,见罗根泽编著:《古史辨》第4册上编,170页。

[74] (清)姚际恒称:“按是书来历出于汉儒,不惟非孔子作,并非周秦之言也。”见所著《古今伪书考》,6页,朴社,1933。蔡汝堃对此说做了详细论证,见所著《孝经通考》,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

[75] (宋)晁公武著,孙猛校证:《郡斋读书志校证》上册,125页。

[76] (唐)孔颖达:《春秋左传序·疏》引,见《春秋左传正义》上册,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77] 如,孙筱:《孝经小考》,见《心斋问学集》,95页,北京,团结出版社,1993;郭沂:《〈孝经〉新辨》,见《郭店竹简与先秦学术思想》,380~389页;胡平生:《孝经译注》,8页,北京,中华书局,1996。

[78] 徐复观:《中国孝道思想的形成、演变及其在历史中的诸问题》,载《民主评论》(香港),第10卷18期、19期,1959;又见所著《中国思想史论集》,131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

[79] 徐复观:《中国孝道思想的形成、演变及其在历史中的诸问题》,见《中国思想史论集》,133页。关于孝的起源,学界有“生殖崇拜”说[见周予同:《“孝”与“**崇拜”》,见顾颉刚编著:《古史辨》第2册,232~252页。宋金兰:《“孝”的文化内涵及其嬗变——“孝”字的文化阐释》,载《青海社会科学》,1994(3)]和“敬老”说[见何平:《“孝”道的起源与“孝”行的最早提出》,载《南开学报》,1988(2)]等不同说法。

[80] 查昌国:《西周“孝”义试探》,载《中国史研究》,1993(2)。

[81] 王慎行:《试论西周孝道的形成及其特点》,载《社会科学战线》,1989(1)。

[82] 侯外庐等:《中国思想通史》第1卷,90~95页。

[83] 王慎行:《论西周孝道观的本质》,载《人文杂志》,1991(2)。

[84] 查昌国:《西周“孝”义试探》,载《中国史研究》,1993(2)。

[85] 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先秦篇》,“补记”,2页。

[86] 一些学者已指出此点,见王铁:《〈曾子〉著作时代考》,载《中国哲学史》,1987(1)。

[87] 陈奇猷:《吕氏春秋校释》,733页,上海,学林出版社,1984。黄开国:《论儒家的孝道学派——兼论儒家孝道派与孝治派的区别》,载《哲学研究》,2003(3)。

[88] 有学者已注意到此点,如罗新慧说:“维护家庭和家族的稳固,是曾子修己思想的重要目的。”见所著《试论曾子关于孝的理论及其社会意义》,载《齐鲁学刊》,1996(3)。

[89] 黄开国先生认为《曾子大孝》等篇与《孝经》分别代表了孝道派与孝治派的思想:“孝道派的孝理论讲求孝在道德伦理中的根本地位,以探求子女对父母如何尽孝及其怎样评判孝行为重点,几乎没有谈及孝的政治功用。孝治派虽然也引用孝道派关于孝为天经地义一类说法,实际上却是以政治为轴心,将孝视为治理政治的手段或工具,把如何运用孝来致治作为主要的内容。”见黄开国:《论儒家的孝道学派——兼论儒家孝道派与孝治派的区别》,载《哲学研究》,2003(3)。

[90] 杨伯俊:《论语译注》,21页。

[91] 周予同:《‘孝’与‘**崇拜’》,见顾颉刚编著:《古史辨》第2册,238页。周予同比较早地注意到儒家内部存在分别以“仁”和“孝”为人生哲学的中心义或第一义的不同派别,但他笼统地将其称为曾子一派,则不准确。

[92] 《礼记·表记》说:“子言之曰:后世虽有作者,虞帝弗可及也已矣;君天下,生无私,死不厚其子。”则子思也是肯定禅让(“死不厚其子”)的,不过从《中庸》屡称“舜其大孝也与!德为圣人,尊为天子,富有四海之内。宗庙飨之,子孙保之”来看,子思似乎对禅让与世袭持一种折中的态度,态度不像《唐虞之道》激进。基于这一点,我们不同意学术界将《唐虞之道》归于子思的流行做法。

[93] 参见第三章第四节“《礼运》与子游后学的‘大同’‘小康’说”。

[94] 学者一般将“利天下而弗利”理解为“利天下而弗(自)利”,但这里的“自”显然也包含其家庭在内。

[95] 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增订本),97页;王博:《论郭店楚墓竹简中的“方”字》,见所著《简帛思想文献论集》,276~277页,台北,台湾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1。

[96] 陈伟:《郭店楚简别释》,载《江汉考古》,1998(4)。

[97] 《礼记·坊记》:“子云:孝以事君,弟以事长,示民不贰也。故君子有君不谋仕,唯卜之日称二君。”据郑注,文中的“君子”是指国君之子,故“孝以事君”也可能是对国君之子而言。

[98] 此句也有断为:《性善辨》《文说》《孝经》《为政》。但《孝经》为一独立的作品,不应收录于《孟子》中,故不从。

[99] (清)陈澧《东塾读书记》卷一《孝经》云:“《孟子外书》四篇,其一篇名曰《孝经》,盖论说《孝经》之语。赵邠卿《题辞》,虽以外篇为后世依托,然亦必出于孟氏之徒也。”

[100] 参见本书第六章第一节“孟子‘四心’说的形成及其思想意义”。据笔者考证,孟子“四心”说形成的下限约为孟子第二次来到齐国的齐宣王二年(公元前318年)。

[101] 参见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儒家伦理新批判〉之批判》,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102] 钱穆:《论语新解》,227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

[103] (魏)何晏注,(宋)刑昺疏:《论语注疏》,20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104] (清)刘宝楠:《论语正义》,见《诸子集成》第1册,343页。

[105] (宋)朱熹:《论语集注》,见《四书集注》,149页

[106] 钱穆:《论语新解》,441页。

[107] 此采用廖名春先生的说法,见其给笔者的电邮。

[108] (宋)朱熹:《论语集注》,见《四书集注》,142页。

[109] 钱穆:《论语新解》,408页。

[110] 参见周天游:《古代复仇面面观》,7~8页,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

[111] 据刘宝楠《论语正义》:“躬盖名其人,必素以直称者,故称直躬。直举起行,躬举其名。”直躬即名躬的直者。

[112] 有学者认为,鲁国直者并非孔子的理想,结合“齐一变,至于鲁,鲁一变,至于道”来看,孔子不是无条件地认可鲁国直者,而是主张应该调整为以礼节直。参见万光军:《礼与直、道与鲁:孔子未必赞成父子互隐》,载《伦理学研究》,2009(5)。

[113] 蔡元培:《国民修养二种》,38~39页,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

[114] 庄耀郎:《〈论语〉论“直”》,载《教学与研究》(台湾),1995(17)。

[115] 李泽厚:《论语今读》,315页,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

[116] “显”,帛书本作“罕”,竹简本作“晏”,意思不明。周凤五先生读为“显”,盖显与罕、晏古音相通。参见周凤五:《简帛〈五行〉一段文字的解读》。

[117] “隐”,帛书本作“軫”,竹简本作“訪”,整理者认为是“軫”之讹。周凤五先生读为“隐”,“二字音近可通”,同上。

[118] (魏)何晏注,(宋)刑昺疏:《论语注疏》,201页。

[119] 笔者曾指出,“不简,不行”的“行”乃是针对义而言,荀子曰:“唯义之为行。”(《荀子·不苟》)下文说:“简,义之方也。”正可证明这一点。参见拙文《简帛〈五行〉新探——兼论〈五行〉在思想史中的地位》,载《孔子研究》,2002(5)。又见本书第四章第一节“见子思《五行》新探”。

[120] 杨海文:《文献学功底、诠释学技巧和人文学关怀——论中国哲学史研究的“一般问题意识”》,见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501~517页。

[121] 参见本书第八章第三节“仁与孝——思孟学派的一个诠释向度”。

[122] 参见本书第八章第三节“仁与孝——思孟学派的一个诠释向度”。

[123] 据笔者考证,孟子“四端”说形成的下限约为孟子第二次来到齐国的齐宣王二年(公元前318年)。参见本书第六章第一节“孟子‘四端说’的形成及其思想意义”。

[124] 吴根友:《如何在普遍主义与历史主义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见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554页。

[125] (清)袁枚:《读孟子》,见袁枚著,周本淳标校:《小仓山房诗文集》三,1653、1655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