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我们立足于人的生命存在及其历史发展,运用马克思哲学生存论辩证法的思维方式,阐述了“价值共识”的当代重建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从此出发,我们获得了现代西方哲学“价值共识”重建工作的理论根基。
现代西方社会“价值共识”的困境引起了西方思想家的深深忧虑,他们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在“价值共识”的重建上作出了自己的理论努力。细细检点,我们认为,在“价值共识”重建这一问题上,现代西方哲学如下三种思路最具代表性,即“社群主义”的思路、“理想交往共同体”的思路和宗教“普遍伦理”的思路。
所谓“社群主义”的思路,主要指西方一些思想家,企图通过恢复“社群”的权威,来克服由于“价值分化”所造成的价值共识困境,并实现“价值共识”的当代重建。他们十分敏锐地看到,价值不是抽象的观念存在,而是与人们的生活整体及社会背景紧密相连的,“任何一种价值哲学都以某种社会学为前提”[22],现代社会的“价值共识”危机正是现代社会结构变迁的产物。因此,要重建“价值共识”,就不能停留在哲学观念的建构上,而必须超越现代社会“四分五裂”的社会结构,重建价值与生活共同体之间的内在联系。
为此,他们主要采取了很多策略。从存在论上揭露现代社会的结构分化,以及由此导致的“价值分化”所预设的人性假定,即个体自我“人格自足”所具有的虚假性,并论证较之孤立的个体和整体性的社群所具有的更大的真实性。在这一点上,他们指出,现代社会使整个社会共同体瓦解成了一个人们追求各自利益的竞技场,个人完全蜕变为一种脱离社会规定的“无标准的自我”。但其实,这种“自我”是根本不存在的,一个人只有处在其他的“自我”中才能成为“自我”,他总是现实地存在于社会语境之中并自始至终依赖于这种语境。离开“社群”,所谓“自我”只不过是一个毫无根据的幽灵。立足于这种存在论立场,他们进一步从价值论上批判现代社会对“价值自由”的过分夸大,论证社群对“价值共识”的重建所具有的根本意义。他们指出,既然个人总是生活在社群之中,那么,个人就不应该以私人的价值作为唯一的价值,而应该追求社群共同的善或共同的美德。用麦金泰尔的话讲,作为个人的自我的善和社群中其他成员的善应该是同一的,个人的善只有从他生活的共同体中才能得到切实的确证,并找到真正的归宿。个人正是在共同体中,并通过共同体与其他成员实现了主体间的一致性,并真实地体验到一种休戚与共的“我们感”。为此,社群主义者主张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传统的社群制度和传统价值的约束力(麦金泰尔甚至希望建立像圣·本尼迪克特的修士制度那样的教团共同体),来克服现代社会的分化及由此所导致的“价值分化”,并保证“价值共识”作为“社群”的内在构成要素所具有的合法性。
“理想交往共同体”代表着第二条思路,其总的特点是试图以一种先验主义的方式,从人们的语言和交往结构中寻求价值共识的规范性基础。
代表这条思路的思想家们同样指出,对处于断裂之中的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进行修补,是当代人类文化的重大使命。为此,哈贝马斯认为,当代哲学必须实现根本的范式转换,那就是实现从“主体哲学”向“主体间哲学”的转换。“主体哲学”把“自我”当作整个世界的唯一实体,完全没有顾及“主体间性”的维度,因而导致了人们相互之间交往关系的扭曲,使人们之间只有“独白”,没有“对话”,从而完全堵塞了“共识”形成的可能途径。因此,要使共识成为可能,必须摆脱独白性的“主体哲学”,建立“主体间哲学”。为此,哈贝马斯精心设计出一种“理想的交往情境”,并认为在这种情境之中,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和交流,人们致力于达成理解,便能够克服“价值分化”的困境,形成非强迫性的共识。在他看来,也许“理想的交往共同体”和“理想的对话情境”在现实中远远没有达到,但它是人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合乎理性的理想”,值得人们为之努力。阿佩尔更明确地提出,必须改造康德的“先验哲学”,用主体间性的“先验的交往同体”来取代康德独白性的“先验自我”。他指出,是“先验的交往共同体”而不是“先验自我”构成了一切科学认识和伦理判断不言而喻的先行条件,人们的一切认识和伦理判断,都“总是已经”存在于“先验的交往共同体”之中并以之作为无条件的前提,离开后者,人们的任何认识和价值信念都不可能真正形成。“‘单个个体’不可能遵守一条规则,也不可能在‘私人语言’框架内获得其思想的有效性,不如说,他的思想在原则上乃是公共的”。[23]在此意义上,恰恰是“交往”,而不是“独白”,恰恰是“共识”,而不是个人主观的“自我”,构成了私人知识和信念的前提,而不是相反。
宗教的“普遍伦理”设计代表第三条思路。代表这一思路的思想家指出,现代社会的价值分化所带来的对“良心和宗教自由的保障是必需的,但是,那些保障不能取代一些有约束力的价值观、信念和规范,即对于无论是什么社会出身、性别、肤色、语言或宗教的所有人类都有效的这样一些价值、信念和规范”[24]。为此,他们试图充分发掘世界各大宗教传统的思想资源,从中提炼出一种人类普遍认同的价值规范,从而把现代社会由于“价值分化”所造成的价值冲突纳入这一规范之中,并由此确立一种公共性的价值秩序。
在《全球伦理》一书中,孔汉思等人明确指出:“我们所说的全球伦理,指的是对一些有约束性的价值观、一些不可取消的标准和人格态度的一种基本共识。没有这样一种在伦理上的基本共识,社会或迟或早会受到混乱或独裁的威胁,而个人或迟或早也会感到绝望。”[25]他们通过考察人类各主要宗教传统,从中抽取出四种人们“共同拥有并共同肯定”的价值原则,即“不要杀人”“不要偷盗”“不要撒谎”和“不要**”。也许不同宗教、不同人群在其他价值观念上有着众多分歧,但以上四项,“是所有宗教所肯定的、得到信徒和非信徒支持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共同的价值、标准和态度”[26]。由此出发,人类在伦理方面最低限度的“基本共识”即可得以达成。
以上三者,立足于不同立场,对“价值共识”的当代重建进行了努力的探索。立足于马克思哲学生存论辩证法的立场,我们认为,其工作既有积极的思想贡献,也有重大的不足之处。
首先,立足于人的生命之中的“个性”与“共性”、“私人性”与“公共性”这一矛盾关系,我们可以看到社群主义的偏失,也能看到“理想交往共同体”这一理路的合理性。不可否认,“社群主义”的思路正确地认识到价值与社会生活整体的内在关系,为此提倡强化“社群”的地位来平衡“孤独的个体”,并以此恢复“价值共识”的权威对个体的约束作用。这表明它的确看到了现代“价值共识”危机的重要症结,即现代社会的分化,以及极端的“个体崇拜”所造成的价值失范。这种眼光无疑是敏锐的,但他们在看到“价值分化”负面作用的同时,却对其积极意义估计不足,甚至不合时宜地求助于“前现代”性质的“共同体”。这表明他们对于现代“价值共识”危机缺乏历史的视野和辩证的思考,这必然会严重影响其在解决“价值共识”问题时的理论说服力和实际可行性。与之相比,“理想交往共同体”的设计则表现出试图在局部性与整体性、私人性与公共性等矛盾关系之间实现辩证和解的鲜明动机。在“理想交往共同体”中,每一个人既是独立的个体,又是具有“交往资质”的开放性存在;既是有着自我意向性的私人性存在,又是与他人进行交往,并试图与他人达成共识的社会性存在;既拥有私人信念的自律人格,又有向他人敞开,追求价值信念的“公共性”。因此,哈贝马斯等人从“理想交往共同体”出发,试图为价值共识的形成寻求一个规范性的前提,的确十分深刻地抓住了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维度,即公共性的“交往”维度。这种思考对于“价值共识”的重建无疑是很富启发性的(当然,以后还要指出,其强烈的先验主义倾向也同样妨碍着其思想的力量)。
其次,立足于人的生命存在“一”与“多”、“相对”与“绝对”的矛盾关系,我们也可以对“社群主义”和“普遍伦理”思路各自的短长作出评价。整体而言,“社群主义”与“普遍伦理”的思路实质上与近代以来的“个人崇拜”贯彻着同样片面的思维方式,即都割裂了“一”与“多”、“相对”与“绝对”的矛盾关系。前者把社群视为脱离个人而存在的抽象整体,强调人们在这个“抽象整体”中的“共通感”或“我们感”,要求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把社群的整体价值放到首要的地位并放弃个人的价值追求。在此意义上,古德曼批评桑德尔和麦金泰尔等社群主义者搞“二元论的暴政”,并指出所谓自我与社群的对立是“虚假的争论”,可谓一语中的。“普遍伦理”的设计从各大宗教传统中抽取出“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认为所有人都应“理所当然”地无条件地接受它们。这种做法必须面对如下诘难的严峻挑战:究竟谁能保证“普遍伦理”果真如其所认定的那样具有“普遍性”?究竟谁有资格充当这种“价值共识”的最后判定者?究竟如何确证其声称的“价值共识”的确是所有宗教传统所一致认同的?面对诘问,孔汉思等人最终只能求助于上帝,认为只有彻底的绝对者“才能为伦理要求的绝对性和普遍性提供基础,他是人类和世界的首要基础、首要支柱和首要目标,我们称之为上帝”。可见,在“一”与“多”、“相对”与“绝对”的关系问题上,“普遍伦理”同样陷入了片面。
最后,立足于人的生命存在中现实性与理想性、经验性与先验性之间的矛盾关系,我们可以对“理想交往共同体”和宗教“普遍伦理”设计作出合理的评价。在此方面,“理想交往共同体”与宗教“普遍伦理”的设计都有着共同的缺陷。它们十分注重先验性、超越性的维度,而对现实的、经验性的维度关注不够。正像一些哲学家所敏锐地指出的,“交往共同体”的设计“低估了交往的社会构成和它所受到的社会限制。从这一点看,……理想化的共识观念可能会使下述作法合法化:通过把共识颂扬为‘达成理解’的理想状态,对个人实行操纵并压制差异”[27];而“普遍伦理”设计仅仅为人们提供几条先验的“绝对命令”,既没有对现实的“价值共识”危机进行具体的社会历史解剖,也没有对“价值共识”在社会生活中究竟如何生成进行现实的分析,因而对于现实生活来说,它显得十分空泛和苍白。
以上是立足于马克思哲学生存论辩证法,从人的现实生命及其历史发展的角度对现代西方哲学在“价值共识”重建上作出的理论批判。无疑,我们立足于马克思哲学生存论辩证法,阐述“价值共识”重建的基本原则,对现代西方哲学在此课题上的工作进行理论批判,并不表明马克思哲学生存论辩证法能为“价值共识”的当代重建提供现成的答案。相反,提供这种现成的答案恰恰有违生存论辩证法的理论本性,生存论辩证法所提供的是我们思考问题的思维方式和解决问题的可能路径,它引导人们“上路”,而不是赐予一劳永逸的结论。在它看来,要重建当代“价值共识”,必须以人的生命及其发展作为基本标尺和参照系,“价值共识”的困境不是一种纯粹的观念现象,而是现代社会人们生存方式和社会结构变迁的产物,是伴随着整个社会结构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产生的。因此要克服“价值共识”的困境,同样离不开人生存方式的转换。为此,人们应该积极从现实生活出发,培植和积累形成“价值共识”的资源,使“价值共识”作为一种内在的真实力量从现实生活中生长出来,与人的现实生命及其发展保持一种内在的平衡关系,从而避免以一种教条的、独断的方式,人为地制造某种“价值共识”,最终使之沦为与人的现实生命及其发展相敌对的抽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