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我们分别从四个比较有影响力的侧面讨论了现当代西方哲学中辩证法研究的一些新的进展。应该说,我们的讨论是很不完全的,还有许多有影响的哲学家和思潮,如萨特的人学辩证法,海德格尔的“存在”之思中所表现出的某种辩证精神[15]等,尚未来得及进行专门分析和讨论。但从前面的讨论中,我们已可以发现,尽管各个哲学家具体的观点和角度不尽一致,但是仍然有一种清晰可见的共同倾向和意识贯穿在他们的辩证法研究之中,那就是在理解和阐发辩证法的理论本性和思想旨趣时,都在拆解那种对辩证法的知性化和实体化的理解,都在把辩证法与人的社会历史和生活世界内在地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寻求对社会历史和生活世界的辩证理解,构成了现代西方哲学辩证法研究的一个重大趋势。

现代西方哲学中辩证法研究之所以呈现这一趋势,是与辩证法在历史上特有的理论状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凸显辩证法的社会历史和生活世界根基,是为了避免“辩证法的毁坏”[16]。

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分析过的,马克思的辩证法本性上是一种“生存论辩证法”,它是关于人的生命存在的“诠释学”和“内涵逻辑”。但十分不幸的是,在后来的演化中,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生存论”性质,遭到了严重的扭曲和践踏,直至最终被完全遗忘。本来与人的生命息息相关的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理论变成了一种知性化、实体化的与人的生命相敌对的抽象教条。在马克思之后,经历恩格斯这个转折点和过渡环节,进入第二国际。在一系列的中介之后,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理论逐渐演变成为一种“科学”的、关于世界一般图景的“本体化”“实证化”的知性理论。辩证法的诠释完全被“自然主义”[17]的理解范式所垄断。按照这一理解范式,所谓辩证法,就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从此出发,所谓人的生命存在以及社会发展不过是自然的一种“变形”“翻版”“复制”和“延伸”。了解了自然界运动的规律和法则,就可以“同理推出”人的生存和社会发展也遵循着同样的规律和法则。按照这样一种观念来理解辩证法,必然的做法就是以对自然界“辩证规律”的理解作为基本参照系,然后把这种“规律”“推广”至社会和人的生命存在上,认为社会发展和人的生存完全遵循着同样的“辩证规律”。

这一点最集中地体现在斯大林的《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在书中,斯大林把“历史唯物主义”看成只是“辩证唯物主义”在社会历史领域的推广和延伸,社会历史过程被归结为简单的自然因果过程,并试图从自然物质的本性直接推论出社会活动的方式和结果。在讨论辩证法问题时,到处可见的是这样的句式和表述:既然自然界遵循着……的辩证规律,那么,“由此可得”,人与社会也遵循着同样的规律和法则;既然自然界是这样的,“不言而喻”,社会和人也应该如此这般。[18]在这些“既然”“由此可得”的语言表述中,人特殊的生命存在方式消失了,人的生命和社会存在完全被简单地还原为与自然齐一的存在。

由于人的生命存在完全被“自然化”了,于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便成了由“辩证规律”所支配的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人的生命的全部内容便成为可被还原为自然物质的冷冰冰的“机器”,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也可以由物质性的经济因素来作出决定性的解释,本来作为活生生的人的生命交往形式的社会变成了“社会物质”。简言之,在人的生命与自然的关系中,自然成了人的生命的“主宰”,而人则成了被动的服从自然的“客体”。

与“自然主义化”内在相连,辩证法同时被“科学化”和“实证化”了,辩证法的理论性质被理解为一种与实证自然科学无异的知性“科学”。辩证法与实证自然科学的区别仅在于前者研究的对象是整个世界,而后者研究的只是局部和部分,但二者所追求的目标是完全一样的,那就是寻求世界的一般性的客观知识。而且,与实证自然科学知识一样,辩证法的知识同样能够通过实证的方式予以证实:在自然界、社会等各个领域,都可以找到无数的证实辩证法规律的事例,这些事例,可以充分说明辩证法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著名的所谓“原则加实例”的论证方式。普列汉诺夫曾宣称,哲学问题最终可以用数理计算的方式来解决,这可谓是把辩证法予以科学化和实证化的其中一个极端的主张。

这就是呈现在现代西方哲学面前的辩证法的基本面貌。这种面貌的要害在于:辩证法完全成了“物的规律”而不是“人的规律”,完全成了一种“物的逻辑”而不是“人的逻辑”。辩证法所固有的人文关怀和生命意蕴在此丧失殆尽,辩证法变得疏远人、敌视人了。

现代西方哲学中的不少哲学家无法容忍辩证法的这种理论状况。他们对辩证法的重新阐释,在根本上正是基于对“辩证法”所呈现的这种沉沦面貌而做的一种强有力的理论回应。他们从各自不同的立场出发,拒斥和批判对辩证法的上述自然主义和科学主义的扭曲,清洗“辩证法”的“自然主义”基础,超越辩证法的无根漂泊状态,恢复辩证法与人的现实生命和生活世界之间的内在关联。

具体而言,我认为他们的工作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能为我们理解马克思哲学辩证法提供深刻的启示:

(1)现代西方哲学的哲学家们都在对传统的辩证法形态进行深入地反省,并且在反省中,他们思想的焦点都不约而同地集中到了“辩证法的真实根基和载体”这一根本问题上来了。他们对在社会主义国家流行的“正统”的、以“自然物质世界”为基础的、处于近代理性形而上学哲学范式之中的、以解决“思维与存在”矛盾关系为基础的“知识论”性质的辩证法进行了深刻的研究。我们从卢卡奇对当时庸俗化的自然主义辩证法的孤军奋战的身影中,从法兰克福学派哲人和东欧马克思主义哲学家们对自然辩证法的坚决拒斥声中,从伽达默尔对黑格尔逻辑思辨辩证法的改造里,都可以清楚地发现这一点。

(2)这些哲学家一方面对传统的辩证法形态的理论根基进行了深刻的反叛,另一方面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对辩证法真实的理论根基和载体进行了创造性的探索,以捍卫辩证法在当代理论景观中的思想合法性。他们的探索表现出不尽相同的理论渊源、理论出发点、思想倾向和理论见解。但是,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在异质性的理论思考中,有一种共同的精神贯穿在他们的理论之中,那就是要求辩证法回归人的生存实践根基,回归人的“生活世界”,实现辩证法从“自然主义范式”“认识论范式”到“生存论本体论范式”的范式转换,或者说,要从现代哲学的理论视野来重新阐发辩证法的理论性质。卢卡奇把辩证法置于“历史”的根基上,法兰克福的哲人们把辩证法置于人和社会历史的根基上,东欧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把辩证法置于人的存在和人的实践活动根基上,伽达默尔把辩证法置于“生活世界”的对话活动的根基之上,这些做法都从不同方向表达了这一共同的趋势。在此意义上,这些哲学家属于一个“共同的家族”,具有“家族相似”的特征。

(3)通过对辩证法真实根基的重新奠定,辩证法的理论性质和特征得到了重新阐释。许多以前被遮蔽的性质和特征被重新彰显出来,以前没有被发挥的性质和特征得到了富有当代意义的阐发,辩证法所内蕴的人文向度得到了充分的彰显。如法兰克福学派对“顺从主义”和肯定性思维方式的解构,以及对辩证法的批判性和否定性维度的强调和论证,南斯拉夫实践派和科西克等人对辩证法人文解放向度的强调,伽达默尔对辩证法的对话性、实践性的阐释和弘扬等,都是以前的辩证法理论体系所无法容纳,并遭到冷漠的内容,而这些,恰恰是辩证法真正具有思想感召力的地方。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用一种工具理性的态度来理解辩证法,把辩证法视为一种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现成工具,这种理解彻底终结了辩证法的人文向度,同时扼杀了辩证法的理论生命。在此意义上,现当代西方哲学家们对辩证法上述理论性质的阐发,对于克服辩证法的工具化,无疑有着重大的理论启示意义。

(4)他们在对辩证法进行探索的过程中,总是在两个方向上保持着一种开放的对话姿态:一是现当代西方各种哲学理论思潮,二是当代人类的社会发展和现实生活。同时通过这种对话,不断生成和丰富着自身的理论内涵,激发和验证着自身的思想活力和理论感召力。如卢卡奇、法兰克福学派与实证主义思潮的批判性对话,对无产阶级命运的关注及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的深入反思,南斯拉夫实践派对现实社会主义的深刻反思及对其命运的实在性思考,伽达默尔对科学主义方法论的前提性批判及对当代人类命运的强烈关注和深深忧思等,都构成他们辩证法思考的重要理论资源和背景。这一点,既是他们关于辩证法应回归人的生存实践、回归“生活世界”的理论主张在他们自身理论工作方式上的一种体现,也表明了辩证法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势:辩证法只有在与现实生活,及与当代理论发展的创造性对话中才能源源不断地获得生命力。如果说辩证法的本源含义是“对话”,那么,辩证法本身也只有在“对话”中才能得以存在和发展,或者说,辩证法本身的存在发展方式也应该是“辩证”的。

以上总结的四个方面,是我们在以往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研究中曾经遭到严重忽视的内容。现代西方哲学的上述学派和哲学家在这些方面所做的工作,值得我们认真吸取和消化。通过批判性的反思,我们可以将之吸纳到我们的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研究中来。

[1] [德]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下卷,629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

[2] [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修订译本,38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3] Hans-Georg Gadamer,Hegel's Dialectic,Translated by P.Christopher Smith,Yale University Press,1976,p.7.

[4] [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修订译本,12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5] [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修订译本,49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6] [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修订译本,31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7] 孙周兴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上,228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8] [德]伽达默尔:《科学时代的理性》,2页,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

[9] [德]伽达默尔:《科学时代的理性》,3页,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

[10] [德]伽达默尔:《科学时代的理性》,2页,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

[11] [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修订译本,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12] [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修订译本,1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13] [德]伽达默尔:《赞美理论》,56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8。

[14] [德]伽达默尔:《科学时代的理性》,76页,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

[15] 按照伽达默尔的分析,海德格尔后期哲学对“存在”问题,所表达的实际上就是对“存在”的“辩证结构”的分析,“存在”既是“隐藏”的又是“敞开”的,既是“大地”又是“世界”,既是“隐蔽”的又是“无蔽”的,既是“阻碍性”又是“开放性”,既是“真理”,又是“非真理”,既是“给予性”,又是“退出性”,在“存在”的发生中,所有这些“辩证关系”都是相互包含,相互映射的(《哲学解释学》)。把这些思考称为“辩证法的”,我想海德格尔本人肯定是难以认同的,正如我们在第一部分已指出,海德格尔曾在多处对辩证法做过十分明确的抨击和否定,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来看,海德格尔对“存在”的思考的确“不自觉”地表露出丰富的辩证思想,而且这些思想是与“存在”这一哲学的本体论问题完全融为一体的。

[16] [美]诺曼·莱文:《辩证法内部对话》,107页,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

[17] 参见本文第一部分相关论述。

[18]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斯大林文选(1934—1952年)》上,177~20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