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达默尔等人所创立的哲学解释学作为现代西方哲学中的一门显学,已为世人所瞩目。但它与辩证法之间的内在关联,以及它关于辩证法卓有新见的理解,人们却关注不多。其实,在伽达默尔看来,哲学解释学与辩证法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思想渊源,在晚年的“自我批判”中,他明确地把自己的理论探索定位为“在现象学和辩证法之间”[1]。一方面,他认为辩证法是哲学解释学的思想来源,在《真理与方法》里,他明确说道:“哲学诠释学的任务可能正是从这里出发而具有这样的特征:它必须返回到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的道路,直至我们在一切主观性中揭示那规定着它们的实体性”[2],他认为自己的哲学解释学不过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在辩证法身边流连”;另一方面,他认为哲学解释学是辩证法的延伸和深化,在《黑格尔的辩证法》一书中,他说道:“辩证法必须在诠释学中获得新生”[3],辩证法必须通过解释学使自身获得一种更富生气的存在和表达方式。这两方面关系的内在结合,意味着在伽达默尔那里,“辩证法”是“解释学化”的“辩证法”,“解释学”是“辩证学化”的“解释学”,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极为深刻的思想关联。
对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进行全面评述,显然是笔者在此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此想讨论的是,哲学解释学究竟是如何实现与辩证法的内在融合的呢?通过与哲学解释学的内在勾连,辩证法究竟有什么新的意蕴得以凸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