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本源性的生存方式为根基和载体,马克思的哲学辩证法成了深植于人的生命存在、与人的生命融为一体的本体性的“生命之学”。作为本体性的“生命之学”,马克思哲学辩证法既不是与人的价值态度无关的中性的认知框架,更不是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外在技术,而是全面地昭示着一种对人的生命意义的本体性的领会和觉解:它向人们显示着一种全新的“生命观”,即一种如何理解人的生命存在的基本观点、态度和意境,并且这种“生命观”蕴含着启人心扉的生命智慧和人生境界,显现出一种独特的、富有启示性的人生态度和生活理想。马克思的哲学辩证法独特的生命智慧和人生态度,正是辩证法生存论旨趣的重要内容。
对马克思的哲学辩证法所蕴含的独特的生命智慧和人生态度进行阐发,无论是“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还是“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都不可能容纳如此内容。然而,把马克思的哲学辩证法奠基于生存论本体论的基础上,独特的人生智慧和人生态度却真正成了辩证法的内在的题中应有之义。
对于辩证法的生命智慧和人生态度,人们可以从多个方面出发进行阐发。在我们看来,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具有突出的意义。
首先,通过对人的生命活动本性的辩证觉解,辩证法向我们彰显出了一种“自强不息”“刚健有为”的生命智慧和人生态度。
在辩证法的视野里,人的生命存在与其他现成之物的重大不同就在于,后者只能按照单一的物种尺度而存在,自然的规定构成了它必须无条件服从的前定原则,这一点注定了它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自然之手而不能越雷池半步。在此意义上,它的存在是一种“现成的”存在者。与此不同,人的生命则不是“现成”的存在者,而是不断超出自身、面向未来的“生存”之流,而“生存”所意味着的是人的自我超越和自我生成。人要求在自然生命的基础上,通过自己的生存实践活动寻求和创造属人的价值生命和文化生命,并在此过程中不断生成自身。人的生命深处,蕴藏着一种不屈从于现状、追求超越和创造的自由冲动和解放旨趣,蕴藏着一种面向未来、不竭前行的生命渴望和精神意向。如果人失去了这种渴望、冲动和意向,那么,就只能意味着人的生命的萎缩和物化,人也就失去了“生存”的本性而成了与物无甚区别的“现成”存在者。
马克思哲学辩证法通过对人的生命存在的这种自觉觉解,启示人们:人之所以超越于现成之物,就在于“人不再是自然之手驯服的机器,人成了自己行动的目标”(赫尔德语),现存世界对于人而言永远是不完善而有待改进与提升的。在实践活动中,人们将其生命意志、智能创新对象化到新世界的创造之中,使新世界在总体上扬弃并超越旧世界,从而向更美好的生存境界迈进,这一点构成了“人生在世”最根本的使命。
秉持着这种领会,如果我们在自身的生命实践中自觉贯彻辩证法的思维方式,那么,在任何时候,我们都应自觉地拒绝那种满足于现状或者绝望无为的人生态度,并坚定地相信,人能够实现对现状的提升与对悲剧的超越,焦虑与希望、绝望与信心的辩证转化存在于实践活动不竭超越创造的现实过程中,人的前途和命运取决于自己的决断和行动。在此意义上,辩证法为人所提供的是一种乐观向上、刚健有为的人生意境和生命智慧,“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这是辩证法给予每一个人的激励和召唤。在此意义上,可以说,辩证法所代表的是一种不断自我超越和自我否定的“乌托邦精神”,辩证法就是乌托邦精神的哲学表达。[29]
其次,通过对人的生命本性的辩证觉解,马克思哲学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它启示我们,任何抽象的教条与僵死的原则都是与人的生命本性相敌对的。因此,人不应该听任无生命的教条主宰的生活,而应该在生活中自觉地拒斥一切教条的束缚,去追求一种“具体无伪”“生机勃勃”的人生态度。
在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思想视野里,人的生命活动总是在非常具体的条件下展开的。人诚然是历史的创造者,但人总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才能从事创造活动,“历史性”是人的生命的内在规定。因此,人具有有限性和非至上性。但与此同时,正是由于人的这种历史性以及由于这种历史性所产生的有限性与非至上性,人才有了选择的自由,才为无限的开放性提供了可能。人的发展就是不断超越历史的规定,为自己敞开自我超越的空间并逐渐走向解放的。在此意义上,人又是无限与至上的存在。
这表明,马克思哲学辩证法通过对人的生命的辩证觉解,把人的生命活动自觉地理解为有限性与无限性、非至上性与至上性的内在统一:
(1)人是有限性、历史性的具体存在,如把人“神化”,把人当成上帝,把人提升到无限的、超历史的神的地位,认为人可以任意地、无限制地去展开其生命活动,那么,人就将被抽象化成脱离大地的幽灵。
(2)有限性与历史性并不表明人的宿命无为,恰恰相反,人正是在有限中追求无限,在历史中超越自身,追求永恒,有限性与开放性、历史性与超越性不但不矛盾,而且是内在统一的。如果片面强调有限性和历史性一极,那么,人也就不再是“活生生”的人,而已被抽象为动物一般的消极的、被动的存在。
(3)这种有限性与无限性、非至上性与至上性的辩证关系意味着人的生命的具体性,在历史中寻求超越,在有限中追求无限,脚踏实地,去成为自己命运的主人,这就是人所应追求的真实的生活。因此,人再也无须到人之外寻找把人一劳永逸地带入完美结局的终极实体与超人权威。相对于具体的生命存在,任何抽象的原则和永恒的教条都无立足之地,或者说,具体的人的生命在天性上就是与教条和抽象原则格格不入的,人的生命在根本上就是一种“非教条”“超教条”的存在。
这表明,通过对人的生命的辩证觉解,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在根本上消除了抽象教条与刻板原则的合法性。它昭示我们:人的生命应该脚踏大地,同时又放眼未来;既承认、尊重历史,又不失开拓、创新的生活;既肯定人的历史局限,又勇于超越既有规则的限制。只有这样的生命,才是自由的、自主的高尚生命,只有这样的人生境界,才是真实无蔽、生机焕发的人生境界。
最后,在对人的生命本性的觉解中,马克思哲学辩证法还昭示人们,人的生命活动是一个充满矛盾并在矛盾中为自己“开路”的辩证过程。因此,人应该学会在生存活动的张力网中保持必要的“生命张力”,而不应沉溺于某一种片面的生活方式;应该追求综合的、全面的、讲求整体生活质量的人生境界,而不应该知性地偏执于某一极端,陷入非此即彼的恶性循环。
正如前面已指出过的,在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视界里,人的生命不是单向的、线性的存在,而是一个由多重矛盾关系构成的否定性统一体,人的生命就处在自然性与超自然性、肉体与灵魂、功利性与理想性等两极性矛盾关系的巨大张力之中。理性与感性、灵与肉、情与理等都是人的生命的内在环节,真理不存在于任何一极,而存在于这些环节的否定性统一之中。
立足于这种对人的生命的自觉理解,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启示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尽可能地超越那种把人的生命知性地“切”成几块的片面人生态度,在自然性与超自然性、功利性与理想性、历史性与超越性等矛盾之间自觉地实现辩证的和解与良性的互补,从而使现实的人的生存处于上述各种矛盾关系的巨大张力之间,“但同时又能够把二者和谐有序地融合成一种存在方式与行动”[30]。
以一种知性的方式,把人的生命“拆零”成抽象对立的僵死规定,非此即彼地把自然性与超自然性、功利性与理想性等矛盾关系割裂开来,这是人们在人生态度上常有的偏失。这种偏失或者表现于片面地执着于人的生命的超自然性一极,并因此导致脱离现实生活的虚幻的极端超越的理想主义人生态度;或者片面地执着于人的生命的自然性一极,而完全忽视人的超自然性一极,并因此使人平面化为“人形动物”,最终走上极端的自然功利主义。
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重大使命之一就在于通过对人的生命的辩证觉解,彰显这两种人生态度的片面与虚幻,并向人们昭示一种在人类生存活动的“张力网”中保持“对立统一”的生命智慧。
在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视野里,人是一种“自相矛盾”的两重性甚至多重性的存在,人的一切生存活动,一切思想和行为都具有两重性甚至多重性的效应。倘若仅仅抱住人的超越性一极,人的生活就难免脱离现实,陷入虚幻:如果只局限于人的自然性一极,人的生活将不可避免地陷入自然功利境界而失去超越的欲望和愿望。这两种片面的倾向都是人性的虚妄和偏执,其结果必然导致人性的片面发挥,给人的生命带来不利后果。在辩证法的视野里,人的生命之不同于神,也不同于动物,其高明之处就在于它能够在对立中寻求和谐,在两极的“张力”中寻求平衡。无论是自然功利性还是理想超越性,都是人的生命的内在环节,因而也都构成人的生命的内在需要。人的生命就是不断地在这种矛盾关系中寻求“对立面的统一”,并通过这种寻求,不断推进人的生命质量的提升。
也就是说,马克思哲学辩证法通过对人的生命本性和生命活动的反思,自觉地体认到:人的生命是极端丰富与充满矛盾的,我们应该在理想与现实、神圣与世俗等矛盾关系之间实现否定性的统一与辩证的和解,自觉地选择一种立足于现实却不陷入功利、追求理想却不陷入虚幻的生存方式,把人具体的现实生存境遇同超越的价值追求结合起来,把人当下的现实与高远的理想结合起来,把“入世”的热情投入和“出世”的淡泊名利结合起来,去创造自己真实的,具有高层次整体生活质量的生活,并从中升华出既达观又务实,既内在又超越,既有入世精神又有出世情怀的精神境界。只有在对这种精神境界的追求中,我们才能尽量避免种种偏执之苦,去追求一种相对和谐的生命境界。
“自强不息”“具体无伪”“生命张力”,这就是马克思哲学辩证法以对人的生命本性的自觉领会为基础,向人们展示出的一种富有启发性的生命智慧和人生境界。这再一次启发我们,学习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绝不是掌握一堆现成的、机械的知识,更重要的在于追寻和领会生命的真谛与智慧。失却了生命意识和生命关怀,无异于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理论的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