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辩证法的“超常规性”与人独特的“生存”本性(1 / 1)

人独特的、辩证的“生存”本性与“存在逻辑”内在地需要一种与之相应的“理论逻辑”予以把握,这种逻辑便是“辩证逻辑”或辩证法。

按照知性思维方式,辩证法是一种颇为“怪异”的理论范式。它所具有的那些“超常规”的理论特性,无论是从经验常识,还是从实证科学的观点来说,都是极为费解,甚至“不可理喻”的。然而,正是这种“超常规”性,体现出了辩证法在把握“人的存在”和“人的生存”本性上相对于传统形而上学理论范式的巨大优越性。

辩证法的这种“超常规性”,比较突出地表现在:

(1)按照知性思维方式的要求,“确定性”“清晰性”与“逻辑一致性”是一切正确认识的首要条件,离开这些,人的认识必然混乱不堪。就像恩格斯曾正确地指出过的那样,它的思维公式是,“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以外,都是鬼话”;或者像海德格尔所指出的,“‘同一律’是全部科学知识的基础,离开同一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知识”[9]。与此相反,辩证法却要求把“矛盾”置于思维的核心位置,要求人们学会在“矛盾”中思考“矛盾”。它反对作为旧世界观的基本原则的旧形而上学的同一律,即“a=a”,而强调“a=非a”,并认为“自相矛盾”恰恰是辩证思维的一个根本特质,主张是“矛盾”而不是“同一”在辩证法中占据着根本的地位,以致辩证法(Dialektik)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矛盾法”。这一点,就像黑格尔所说的,无论何处,无论何时,只要有运动,有生命,只要有任何事物在这现实世界里实现着,则必有矛盾在那里活动着。矛盾进展是一切真正的科学知识的灵魂。很显然,按照知性思维方式,矛盾是荒谬而不可理喻的。正因如此,现代分析哲学把坚持矛盾观点的辩证法视为缺乏健全理智的昏话。那么,究竟如何理解辩证法的“矛盾”观呢?“矛盾观”所赖以存在的合法性根据和真实意蕴究竟是什么呢?很显然,这一点无论对于常识思维还是对于科学思维来说,都具有“超常规”的性质。

(2)按照知性思维方式的要求,认识所把握的对象应该是确定的,这些对象有其具体规定,它们的存在就是它们的本质,只要掌握了其本质就可以把握这种存在。在此意义上,它所要追求的是原生形态的存在,是事物的原型,它遵循的最重要的尺度是“客观性”尺度。这就是说,它所追求的是对事物的“肯定性”(positive[10])理解,达到对事物的“如实的揭示”,以获得关于事物的“客观知识”。与此不同,辩证法的对象却不是先天确定的,这些对象更不被认为有着一成不变的规定。恰恰相反,它把存在看作处于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过程之中,始终具有“未定”的性质。就像马克思所说的,它在现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着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因此,是“否定性”(negative)原则,而不是“肯定性”原则构成了辩证法的灵魂。那么,“否定性”所赖以存在的合法性根据是什么呢?其真实意蕴和所指究竟是什么呢?很显然,对于以常识思维和科学思维等为代表的知性思维来说,这些问题具有极为费解的“超常规”性质。

(3)知性思维方式建立在主客二元区分和对立的基础上,认识的目的在于实现对客体的操纵和控制。就如海德格尔所说的,“计算性思维”和“控制论思维”构成了这一思维方式的根本特点。与此不同,辩证法则要破解主客二元的抽象对立,解构和超越与人相敌对的异己存在,以不断推动人与世界的内在跃迁。因此,它代表着一种把人从异化中超越出来的“人文解放旨趣”,表征着一种超越狭隘功利的思想智慧,彰显着一种高远通达的价值理想和人生境界。那么,辩证法作为一种“价值理想”和“人生境界”,所表征的是什么意蕴呢?它的内在根据是什么呢?很显然,这些问题的答案对于单向、绝对化、以同一性思维为特质的知性思维来说同样是“超常规”的。

(4)按照知性思维方式的要求,要达到对事物的把握,需要以一种确定的概念和语言的形式表达自身,需要使自身呈现为一种系统化的、前后一贯的知识体系,因此,普适性、绝对性、自足性等构成了这一知识体系的基本要求。与此不同,辩证法虽然也需要使用概念、文字来表达自身,但它坚决反对把概念知性化为固定、僵化的现成存在者,反对使自身成为某种一成不变的知识系统;相反,它所要做的正是以概念的流动性来消解语言、文字和概念的僵死性,消解对待知识的绝对化的知性态度。因此,如果把辩证法看作概念、命题的集合,把辩证法的规律和原理公式化、绝对化,把辩证法视为一种知识性的形式和规范,那么这正好走向了辩证法的反面[11],辩证法所独具的理论精神将不复存在。在此意义上,辩证法根本不是一种客观知识体系,而是一种以概念方式表达自身同时又超越概念的特殊人文智慧。那么,辩证法所具有的这种理论特性,其内在的根据究竟是什么呢?辩证法以一种概念的方式来“超越概念”的合法性究竟何在呢?这一点,如果从知性思维方式的眼光去看,同样具有不可理解的“超常规性”。

很显然,辩证法所表现出的上述“超常规”的特性,对于知性思维方式来说,是根本不可理解甚至荒谬的。因此,理解辩证法之难,就难在辩证法已不是通常的理论形态和思维方式,它已超越了常识和实证科学的思维逻辑,而成了一种特殊的“不同凡响”的“新的逻辑”。

这并不是说,辩证法是一种神秘的、不可传达的东西,不可被人们以正常的理性所把握。而是说,要真正理解辩证法,就必须超越知性思维的限制,以适合辩证法本性的方式来理解辩证法。

而要做到这一点,所面临的最为根本的问题便是:上述辩证法的理论特性所反映的究竟是何种对象的存在特性?这些特性的深层根据究竟何在?人们创造这样一种“怪异”的、“超常规”的理论,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的?辩证法的理论旨趣和所要完成的理论使命究竟是什么?

在我们看来,辩证法所表现的上述超常规的理论特性,所表达的正是人特殊的“生存”本性,它是与人特殊的“存在逻辑”完全一致的。在前一节已讨论,“人的存在”的独特性就在于它被规定为“生存”,实践活动作为人本源性的生存方式,使“人的存在”呈现出独有的特征,甚至使人具有了一种特殊的“存在逻辑”,人特殊的“存在逻辑”内在地要求一种与之相应的“理论逻辑”予以把握,而辩证法正是这样一种理论逻辑。辩证法上述所有这些“超常规”的理论特性,正是从不同侧面表达的人的特殊的“生存”本性,或者说,这些理论特性在实质上是“生存论”性质的。辩证法的“超常规性”是与“人的存在”的“超常规性”恰相适应的。

如果把上述辩证法“超常规”的理论特性与上节所阐明的人的特殊的“生存方式”进行一下比较,就可以清楚地发现,二者之间具有一种内在的“同构性”:辩证法的“矛盾观”所表达的就是人的生命存在的“自相矛盾”和“二律背反”本性;辩证法的批判性和革命性所表达的是人的生命存在的“否定”本性;辩证法的“非逻辑”和“超逻辑”特性所表达的是人的生命存在的“生存”本性。可以说,辩证法“超常规”的理论特性所表达的正是人的“超常规”的“存在逻辑”。这些“超常规”的理论特性告诉我们:

(1)要从人之为人的根源处去理解人的存在,即要理解“人的存在”,首要的便是把握人区别于一切“现成之物”的“生存”本性。人之为人的本性不是给予的和现成的,而是在生存实践活动中生成、创生和展现的,因而不能用把握现成之物的知性方式予以理解。

(2)要从人生存方式的历史变化中去把握人的“历史性”,即要把人的存在理解为不断否定自身、面向未来、超越自身的“自由自觉的存在”,而不能把握为一种固定、静止和僵化的存在者。

(3)要从人与世界的生存性关系中去把握人的存在。人不是“遗世独立”的、孤立的“我思”主体,而是通过生存实践活动与世界处于相互融合的一体性关系之中,因此,不能把人从世界的生存性联系中割裂开来,使人成为与世界僵硬对立的孤独主体。

(4)要从人的矛盾性、多重性、多面性和整体性去理解人的存在。人的生存之所以区别于他物,就在于“生存”意味着丰富性、流动性和多重性,而他物的存在则是单一的和封闭的。因此,不能用一种把握现成之物的方式,去追求和迷恋人的某种单一本性和绝对本质。

这一切从不同方面说明,辩证法的“超常规性”是与它要解决的课题的“超常规性”分不开的,这一课题就是生存论本体论意义上的“人的存在”。面对这一课题,传统实体本体论的知性形而上学与其说是解决了问题,不如说是掩蔽和扭曲了问题。辩证法的理论使命就在于超越传统形而上学的理论范式,以一种合乎人特殊的“存在逻辑”的方式达到对它的把握。在此意义上,生存论本体论视域里的“人的存在”的“超常规性”构成了辩证法“超常规性”的深层根据。

辩证法与人的“生存”本性所具有的上述“同构性”,深刻地表明,辩证法只有立足于生存论本体论的视域,才能确证自身的理论合法性和理论价值。这一点正像马克思所说的,辩证法的杰出之处不在于提供了关于世界的客观知识,而在于它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失去对象,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并因此达到了对“人的存在”的把握。倘若离开了生存本体论视域,辩证法的那些“超常规”的理论特性就可能真正变成“不可理喻”、难以理解和无所依托之物了。透过辩证法与人的存在的这种“同构性”,我们又一次可以深刻地体会到辩证法的理论根基所具有的“生存论”性质。